万川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治研究所教授,本院1980级校友)
公安改革与公安教育
公安教育改革与发展路径探查
万川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治研究所教授,本院1980级校友)
【编者按】2016年4月1日,湖北警官学院举办“公安教育与公安改革发展校友论坛”,来自公安机关与地方不同领域的校友从不同的视角,围绕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时值全国公安教育界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公安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期,本刊选录本次论坛的部分内容登载如下,以期能为当前的公安教育实践提供参考。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学历教育和警察在职培训都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公安学历教育已成为公安教育的主要阵地,警察在职培训已成为公安教育的重要补充。笔者认为,进一步发展公安教育事业,既要巩固和加强公安学历教育,又要完善警察在职培训体系,同时还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公安学历教育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毋庸讳言,和其他普通高校相比,公安院校的办学质量还存在着明显差距。略举两例。其一,近年来,笔者多次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通讯评审,评审课题大多与社会稳定相关。申报人所在单位,既有公安院校,又有其他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党校和社科研究机构。如果将公安院校与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加以比较,明显感到公安院校的申报材料选题较为狭窄、研究方法缺乏创新、前期研究成果水平不高。这表明,在科研方面,公安院校与其他单位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其二,据笔者所知,同样是地市级重点高中毕业、高考成绩相当的两个学生,一个报考了地方普通高校,一个报考了公安院校。经过四年的大学教育后,公安院校毕业的学生,其能力素质比地方普通高校的毕业生明显逊色。以上事例虽然是直观感受,具有片面性,但它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公安院校与其他高校之间的办学差距。
长期以来,公安院校在体制内循环、封闭式发展,与其他普通高校之间逐渐形成差距。本来,公安学历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在院校设置、办学模式、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管理、招生就业等方面接受国家教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专业评估,与起点相同的其他普通高校不应该形成太大的差距。但是,由于公安院校实行的是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双重管理的体制,公安院校的人财物受公安机关的直接管理,导致公安院校的行政办学色彩较为浓厚。更为奇怪的是,现有部分公安院校的教职工还保留着公务员的身份。这种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加区分的办学体制,导致公安院校不能很好地尊重教育规律,教师不能全身心地投入教学科研工作,学生不能扎实努力地打好基础,从而逐步拉大公安院校与其他普通院校之间的差距。
公安学历教育的发展成果来之不易。巩固和加强公安学历教育,缩小公安院校和普通院校之间的差距,必须调整办学理念,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对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首先,在办学理念上,公安学历教育要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注意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协调发展。公安学历教育具有鲜明的警察特色,加强专业教育无可厚非。同时,公安学历教育与普通高校具有同属国民教育体系的共性,其培养的人才都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因此,公安院校必须加强基础教育,不可因过于强调专业教育导致师生视野狭窄。其次,在师资队伍建设上,公安院校要提高师资队伍招聘的门槛,要花大气力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的公安教育人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运用较多的是犯罪学、刑法学、行政法和诉讼法。公安院校的犯罪学、刑法学、行政法学和诉讼法学师资的水平,有条件、也有必要领先于全国普通院校。再者,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公安院校应当重视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让学生掌握具有更为普遍意义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这就需要适当压缩专业课程的规模,加强通识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科技素质和法律素质,使学生具有完善的人格、宽广的视野和长远发展的潜力。
在我国,警察在职培训以提高不同警种、不同岗位警察的理论素养和专业能力为目标,按照中央、省市、区)、地(市)三个层级,区分初级警官、中级警官、高级警官三种对象组织教学,表面上似乎已成系统。但是,如果深入考察就会发现,和公安学历教育相比,警察在职培训在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师资队伍建设等诸多方面均缺乏一套完善的国家标准,亟须探索提炼出一个规范化的培训体系。
首先,从培训对象上看。从事警察职业的人员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组织管理人员,二是执法办案人员,三是后勤保障人员,四是教学科研人员。作为警察职业共同体,上述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专业知识可以各不相同,但需要具有共同的理想信念,遵守共同的职业道德规范,形成相似的思维习惯、工作语言和行为模式。因此,在对不同警种、不同岗位的警察进行差异性培训的同时,还需要针对上述共性组织培训,否则就会出现培训对象上的缺失。如果把警察在职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结合起来,上述具有共性的内容就更不应该在培训对象的选择上加以忽略。
其次,从培训内容上看。警察在职培训不同于公安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强调系统地传授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这些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前人留给我们的智慧财富,如果把它组织成教学内容,相对容易规范。在职培训是以公安学历教育为基础,着眼于区分不同警种、不同岗位的能力素质要求,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以解决公安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为目标,并不强调理论、知识和技能的系统性。由于在职培训的内容具有前瞻性、探索性,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打补丁的特点,不太容易把它组织成规范化的培训内容。尽管如此,为了取得警察在职培训的实效,仍需要积极探索开发出一套适应公安实战需要的培训课程体系。培训课程体系的开发,需要围绕以下三个重点进行:一是转变观念。要围绕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根据公安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公安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警察的职业生涯规划,把相关前沿理论列入培训课程体系,转变警察固有的相对陈旧落后的观念和思维方式。二是更新知识。要围绕社会治安形势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各个时期公安工作的重点和政策法规的变化,开发出一套针对性较强的培训专题,使警察的知识得到补充、更新、拓展和优化。三是提高技能。要紧紧围绕不同警种、不同岗位的警察履行岗位职责任务所必需的警务技能,跟踪现代科技的发展动态,开发出一套实用性较强的培训课程体系,让警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掌握和运用这些技能。
再者,从师资队伍上看,承担警察在职培训任务的师资,其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原则上应高于仅仅承担公安学历教育任务的师资。为此,警察在职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必须制定出一个较为规范的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在此基础上,要以培训专题和培训课程的设置为依据,以公安学历教育的现有师资力量为基础,进一步拓宽视野,从公安实战部门、地方普通院校、科学研究机构等渠道广泛寻找师资来源。在方法上,要区分不同培训专题和课程,做好“警察在职培训师资库”的建设,储备一支热心公安教育事业、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师资队伍。
多年来,公安部一直强调坚持公安学历教育与警察在职培训并重的公安教育发展思路,但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着分歧。有的强调公安学历教育,忽略警察在职培训;有的强调警察在职培训,甚至只抓警察在职培训,主张取消公安学历教育。这两种认识都是不正确的。
公安学历教育和警察在职培训必须齐头并进,不能顾此失彼,这是因为两者具有紧密的联系。首先,两者目标一致,都是为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其次,两者相互衔接。一方面,公安学历教育是公安教育的基础,警察在职培训必须以具备相应的学历资格为前提;另一方面,警察在职培训是公安学历教育的自然延伸。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在职警察,只有不断地通过在职培训,才能适应现有岗位职责的要求。同时,公安学历教育和警察在职培训必须独立发展,不能互相替代,这是因为两者各有侧重。首先,两者的任务不同。学历教育主要是职前教育,教学对象一般是高中毕业生,需要系统传授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职培训属于岗位培训,教学对象主要是具有一定的学历资格和工作经历的在职警察,需要提高具体警种、具体岗位的专业技能。其次,两者的教学内容不同。学历教育根据不同的学历层次,分别设置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形成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只能做到专业定向,并不能针对具体的岗位职责。在职培训根据具体警种、具体岗位的职责任务,分别设置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培训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既要做到专业定向,又要做到岗位定向、职责定向。最后,两者的性质不同。学历教育具有继承性,要求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继承前人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各种经验和知识。在职培训更多的是具有探索性,要求学员探讨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公安学历教育和警察在职培训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特点,决定了两者应该相互补充,并肩前行。一方面,要把公安学历教育作为公安机关专门人才来源的主要渠道,把在职培训作为已经在岗的警察进一步提高专业技能、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的重要依托。另一方面,既要发挥公安学历教育对警察在职培训的保障作用,又要发挥警察在职培训对提高公安学历教育质量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