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勇
老太太逛购物中心晕倒去世谁担责
□李德勇
老太太进了新开业没几天的南京江宁金鹰购物中心,就此丢了一条命,这是咋回事?老太太的家人说,是因为刚开业的购物中心甲醛超标引发了老太太的哮喘。而江宁金鹰购物中心却称,经过检测购物中心甲醛是不超标的,而且有卫生许可证。为此,双方上了法庭,老太太家人要求购物中心赔偿17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方没证据证明是购物中心甲醛超标导致老太太哮喘发作死亡,驳回了原告诉请。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江宁金鹰购物中心的卫生许可证是在事发两个月之后才拿到的,不能排除事发时甲醛超标的可能性,判决该购物中心承担15%的赔偿责任,加上精神抚慰金7500元,合计赔偿原告6万余元。
2015年7月3日,位于南京江宁区的金鹰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隆重开业。购物中心里面装潢考究设施齐全,汇集了餐饮娱乐购物等众多商家。2015年7月6日,在购物中心开业后的第四天,朴女士带着女儿和母亲王老太太来到位于四楼的一家海鲜自助餐厅吃饭。吃了大概有半小时的样子,朴女士陪着老太太去四楼厕所,却没上成。朴女士说,四楼女厕所贴了一个封条,说厕所坏了,她和保洁员商量能不能让母亲借用一下男厕所,但遭到了拒绝,她只得陪着母亲去五楼找厕所。在走到通往五楼的自动扶梯口时,老太太说外孙女还在店里,让朴女士回店里,她自己上楼去找。
没想到,老太太在五楼厕所里居然晕倒了。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后拨打了120,对王老太太进行了必要的救治,同时从王老太太手机通话记录里找到了朴女士的号码,拨打了过去。朴女士接到电话后大吃一惊,赶紧冲到五楼去。看到母亲喘不过气的样子,朴女士怀疑母亲可能是哮喘病发作了,赶紧从母亲包里找出治疗哮喘的喷雾让老母亲吸,但周围的人说已经给老太太喷过了。之后,120急救车赶到,将老人送医救治,医院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支气管哮喘、休克等。7月10日,王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记录上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呼吸循环衰竭”。2015年7月11日,王老太太的遗体在殡仪馆火化,未进行尸检。
王老太太的猝然离世,对朴家打击很大。处理完老母亲的后事,朴女士的哥哥朴先生觉得不对头。母亲的哮喘病平时也会发作,但用药喷完之后在背后推一推,歇一会儿也就好了。这次在购物中心,也是哮喘发作,但用了喷雾剂却没什么效果,这是什么原因呢?会不会和商场的环境有关?朴先生决定亲自到商场里走一遭。果不其然,这一走让朴先生发现了异常。刚一进去,朴先生就闻到了浓浓的呛鼻气味,到了五楼的厕所门口,这种气味儿更加严重。至此,朴先生怀疑商场里甲醛超标。
为弄清当时的情况,朴先生和朴女士兄妹俩一起找到了购物中心,希望能调看商场四楼和五楼卫生间门口的监控录像,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他们只得报警求助,在民警的协调下,他们看到了五楼卫生间外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可见老太太的发病过程以及保洁员等人的救助情况。之后,他们又要求调看四楼监控,但此时民警已经离开,商场工作人员便不肯再让他们看录像,说到吃饭时间了,让他们下次再来看。但是,等7月29日兄妹俩再次报警要求看录像的时候,却被告知7月6日事发当日的监控录像已被自动覆盖,无法查看到。
2015年8月,朴先生兄妹和老父亲一起将购物中心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78674元。朴先生认为,尽管五楼的监控录像显示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老母亲进行了救助,但是,这不能掩盖他们存在的过错。
一审中,购物中心提交了2015年7月15日委托南京市江宁区疾控中心对购物中心进行的甲醛检测,结果显示为符合卫生指标。此外,购物中心还提交了一份卫生许可证,其上打印的日期显示这份许可证颁发于2015年9月14日。
但朴先生于2015年10月13日请来了专业检测人员,手持检测仪对购物中心五楼厕所进行甲醛检测,结果却显示甲醛是超标的。朴先生等人认为,老太太被拒绝使用四楼厕所,以及甲醛超标,都是导致老太太死亡的原因。
江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太太有哮喘史。就该案而言,王老太太是否因哮喘病发作导致死亡无法确认,但具有可能性。购物中心在王老太太出现晕倒、休克症状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救护措施,并积极联系120前来急救,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方未能举证证明老太太被拒绝使用四楼厕所的事实,而对于五楼厕所甲醛是否超标,朴先生自行检测结果的证明力弱于疾控中心检测结果的证明力。最终,江宁区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购物中心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导致老太太死亡,驳回了朴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朴先生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朴先生提出,他掌握了一个新的事实,即购物中心在2015年7月3日开业两个多月后才取得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是2015年9月14日。而购物中心的律师认为,卫生许可证是在空气检测后颁发,检测时间是2015年7月15日,检测结果表明商场的空气质量是符合标准的,甲醛并不超标,所以即使卫生许可证不具备,也不足以导致对顾客造成身体上的损害。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朴先生虽然委托的是单方检测,但也是通过向原审法院申请后作出的,且在江宁区疾控中心所做的检测之后,不排除购物中心在开业时存在甲醛超标的可能性。从王老太太事发时所处环境来看,她从购物中心五楼厕所出来即出现晕倒、休克等突发性哮喘症状,不排除购物中心五楼厕所甲醛可能超标对王老太太突发性哮喘具有诱发因素,但王老太太突发性哮喘并最终导致死亡主要系由其自身体质所致,事发后购物中心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因此,判决购物中心对王老太太的死亡后果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王老太太死亡导致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55146.28元,购物中心赔偿15%后合计为5.3万余元,另购物中心赔偿精神抚慰金7500元,购物中心应赔偿朴先生等人6万余元。(文中自然人均为化名)
【相关链接】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类似法律规定。
上述条款的法理学基础原理在于,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利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时可以获取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相关利益,或者源于政府行政服务职能,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此带来的风险作为管理人也应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