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管理办法

2016-03-13 16:30粤科规财字201639号
广东科技 2016年9期
关键词:广东省报告单位

(粤科规财字〔2016〕39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管理办法

(粤科规财字〔2016〕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9号)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报告的呈交、保存、管理和服务等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科技人员详实记载项目研究工作的全过程,描述其从事的科研、设计、工程、试验和鉴定等有关活动,并按照标准化规范编写而成的特种文献。其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广东省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是广东省科技创新实力与成果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项目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报告。分别在项目执行期的每年年底、中段和验收时,与项目业务管理的执行报告、验收报告同步提交,从技术层面报告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重要成果。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报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受财政资金资助的省级科技项目。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科技报告的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一)由科技厅规划财务处与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共同成立“科技报告制度建设联合工作办公室”,负责规章制度制定、组织体系建设、系统平台开发等工作,并将科技报告纳入现有科技项目管理体系。

(二)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立项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全流程及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体系,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第六条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负责全省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保存、管理科技报告,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等;

(二)维护管理“广东省科技报告服务平台”,定期向科技部报送科技报告;

(三)组织科技报告业务培训与宣传报道;

(四)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

第七条 省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统筹协调项目各参与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规范撰写科技报告;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承诺落实科技报告有关条款。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撰写、呈交科技报告。

(一)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正文;

(二)填写《科技报告基本信息表》。其中,使用范围原则上应标注“公开”,涉及技术诀窍以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签署《科技报告承诺书》。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开展科技报告的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后,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呈交非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广东省相关保密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对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收集,出具《科技报告呈交证明》,项目承担单位据此申请验收或终止结题。对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改写修订、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在“广东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上,面向社会发布共享、报送“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并定期对科技报告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围绕科技重点领域及民生热点问题开展科技报告资源深度开发利用,形成专题研究报告予以发布。

第四章 权益共享

第十二条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在“广东省科技报告服务平台”上,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提供浏览、检索、分析等在线服务。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其中,“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

第十三条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举报的科技报告撰写或使用中涉嫌学术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强化科技报告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并发布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情况。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五条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费用统一纳入相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对未按要求完成科技报告的,不允许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纳入科技信用记录。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情况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成果奖励和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参与科技报告培训,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6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5年有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政界
ZHENGJIE

猜你喜欢
广东省报告单位
鸣谢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广东省校外培训风险防范提示
填单位 要推敲
广东省铸造行业协会十周年会庆暨第四届理事会就职典礼成功举行
看错单位
协办单位
广东省海域使用统计分析
报告
报告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