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诺莎的“神”学辨析

2016-03-13 08:42
关键词:斯宾诺莎实体

黄 启 祥

(山东大学 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山东大学 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心, 山东 济南 250100)



斯宾诺莎的“神”学辨析

黄 启 祥

(山东大学 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山东大学 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心, 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斯宾诺莎的实体学说或“神”学是其哲学体系的起点和根基,也是研究者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一种新的观点认为,斯宾诺莎的实体或神概念与一神教的神概念是相互规定和相互诠释的,而且他从“神的目的是存在”推出了“每个人的存在是目的本身”。通过分析斯宾诺莎的著作和相关资料,我们看到虽然斯宾诺莎熟悉一神教,但是他的哲学中的实体或神不同于任何宗教的神,他并非通过规定实体去理解一神教的神,也不可能通过理解一神教的神去规定哲学中的实体概念。斯宾诺莎认为神没有目的,他不可能由神的目的推出每个人的目的。

关键词:斯宾诺莎;实体;神;一神教;人是目的

在黄裕生看来,斯宾诺莎既通过追问与规定“实体”去理解一神教的“神-上帝”,也通过理解一神教的上帝去规定实体;斯宾诺莎所认为的神的目的是存在,而作为神的一种存在,每个人的存在就是目的本身[1]。这些非同寻常的见解颇具挑战性,激发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探讨和辨析斯宾诺莎哲学中实体与神、神与人的关系。

一、斯宾诺莎的实体是否诠解一神教的神

黄裕生认为:“斯宾诺莎的‘实体说’,实际上也就是他的‘神学’……我们既可以说他是通过追问与规定“实体”去理解一神教的神-上帝,也可以说他是通过理解一神教的上帝去规定实体。”[1]

“斯宾诺莎的‘实体说’,实际上也就是他的‘神学’”,初看之下,这个说法似乎没有问题,因为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中神是唯一的实体,他的《伦理学》第一部分的标题是“论神”,而这部分论述的也正是他的实体学说,但进一步考察会发现,这个说法是否正确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神学”这个概念。我们注意到黄裕生为“神学”和“实体说”都加了引号,“实体说”不可能有什么特殊的含义,只是表示斯宾诺莎的一个学说名称,而“神学”是否也是如此呢?如果我们把这里的“神学”理解为斯宾诺莎关于神的学说,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把它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宗教神学——黄裕生似乎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因为他认为斯宾诺莎是通过追问和规定实体去理解一神教的神——那么就很成问题了,因为斯宾诺莎的实体学说并非这个意义上的神学,他的哲学体系中好像也没有这种神学的位置。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考察斯宾诺莎哲学中的神是否就是一神教的神。

关于宗教与神的关系,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宗教是否都以神为崇拜对象?我们发现并非如此,例如,拜物教所崇拜的就是某种物,儒教也不崇拜神,威廉·詹姆斯所描述的个人宗教也不一定崇拜神。其二,承认神的存在,是否就一定是宗教?也不尽然,如果承认神的观念就一定是宗教,那么不仅泛神论和自然神论而且所有的神话也都可以说是宗教了,但是我们显然不能这样说。所以宗教不一定崇拜神,承认神的存在也未必就是宗教,这里的问题是斯宾诺莎如何理解神与宗教的关系。

斯宾诺莎曾被荷兰当局和基督教会指责为无神论者。1674年荷兰总督奥伦治三世以“侮辱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罪名禁止发售和传播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随后欧洲的其他国家开始效仿。天主教和加尔文教也将它列入危险书目之中,教会认为这本书是对当时的宗教组织的全盘攻击,而后来的一些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则把斯宾诺莎视为无神论的英雄。尽管诋毁和称赞斯宾诺莎的双方都声称他的学说是无神论,但是斯宾诺莎本人却明确否认自己是无神论者,他在1665年写给奥尔登堡的信中说,他撰写《神学政治论》的原因之一就是要消除常人对他的无神论的不实指责,“他们不断地谴责我搞无神论,我不得不尽力消除这种责难”[2]844。

从斯宾诺莎的著作中,我们看到他明确主张神的存在,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起点和归宿都是神,而且他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神。由此,我们可以说斯宾诺莎是一个有神论者,而且是一神论者,但他哲学中的神是不是一神教的神?他的哲学一神论是不是宗教一神论?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为神下的定义是:“神,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存在,亦即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实体,其中每一属性各表示其永恒无限的本质。”[3]3

黄裕生认为:“这里,实际上是从一神论精神出发对神作出的一种理解。从一神论的信仰精神出发,神-上帝一定是一个绝对无限者、一个绝对圆满-绝对完整者,这样的绝对者必然存在吗?在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教义信条当中,这是毫无疑问的、绝对确然的,对绝对者的这种确信是一神教最深邃的地方。”[1]黄裕生显然认为斯宾诺莎所定义的神与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教义中的神是一致的,不过,这个判断大有可讨论之处。

人们一般认为犹太教是最早的一神教,如果斯宾诺莎哲学中的神是一神教的神,它是犹太教的神吗?斯宾诺莎的哲学无疑具有犹太教文化背景,他出生于一个犹太家庭,自幼在家庭和犹太社区受到犹太文化耳濡目染的影响,少年时代接受犹太学校的教育,而犹太人的生活与教育又是与犹太教密不可分的,但是我们由此能否说斯宾诺莎哲学中的神就是犹太教的神?我认为不能这样说,因为斯宾诺莎在少年和青年时代也学习了古希腊哲学和近代的科学与哲学,并且深受其影响,他在年轻时曾说神也是物质的,他否认灵魂不朽,还说犹太教的《圣经》并非神授等明显违背犹太教信仰的言论,他的这些观点被犹太教会视为异端邪说。犹太教会于1656年即斯宾诺莎24岁的时候以不敬神的罪名将他革出教门,予以驱逐和诅咒,但是斯宾诺莎并没有因此放弃自己的观点,他在《神学政治论》中说犹太教《圣经》中的先知对神都没有真正的认识,可见他并不认同犹太教的神。我们可以确定地说斯宾诺莎哲学中的神不是犹太教的神,除了犹太教,世界上影响较大的一神教还有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这也是斯宾诺莎所熟悉并在其著作中提到的两个宗教。斯宾诺莎明确否定伊斯兰教的神和《古兰经》,他的哲学中的神也不可能是伊斯兰教的神。

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对犹太教及其《圣经》予以激烈的批判,但是他对基督教的批评远远少于对犹太教的批评,而且他总是小心翼翼地避免直接否定或贬抑耶稣,这似乎给人一个印象,即他并不对基督教持否定态度。有学者认为斯宾诺莎是一位基督教哲学家或者站在基督教立场上反对犹太教的哲学家[4]。但我们不应忘记,犹太教《圣经》同时也是基督教《圣经》的不可分割和不可缺少的部分,犹太教《圣经》中的先知同时也是基督教的先知。既然斯宾诺莎并不认同犹太教的神,他也一定不会赞同基督教的神,尽管他鉴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没有像批评犹太教那样公开地、直接地批评基督教。

如果说斯宾诺莎哲学中的神是指其他一神教的神,那就更不可信,因为我们在斯宾诺莎的著作中并没有看到他肯定其他一神教的神的表述。不过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论述了真正的宗教或普遍的宗教,斯宾诺莎认为真正的宗教不是指任何一种组织化和制度化的宗教,而是指神的道,斯宾诺莎说:“神的道,我们可以恰当地将它理解为真正的宗教。”[2]507神的道即以神的名义所颁布的普遍道德法则,神的观念是人们相信和遵守这些道德法则的一个基本信条,但是至于神是什么,斯宾诺莎说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进行理解,只要他的理解使他服从神的道,他就是一个虔敬的人。这就是说,信奉这种宗教的人对于道德法则和神没有而且也不必有真正的知识,这种宗教也不包含神的正确观念。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斯宾诺莎哲学中作为实体的神不是指犹太教、基督教或伊斯兰教教义信条中的神,也不是指任何制度化宗教中的神,甚至不是指他所说的普遍宗教的神。简言之,斯宾诺莎《伦理学》中的实体或神不是任何宗教的神,他不是通过追问和规定“实体”去理解一神教的神。

二、斯宾诺莎是否通过一神教的神来规定实体

黄裕生认为斯宾诺莎不仅通过追问与规定实体去理解一神教的神,也“通过理解一神教的上帝去规定实体……这点是我们要特别注意的,因为这是他不同于传统实体说的地方所在。由于人们通常没看到,或者不愿看到斯宾诺莎实体说的一神教精神背景,所以通常只强调他实体说中哲学的一面,而忽略了其中神学的一面……忽略了他同时也是以神去理解实体”[1]。毫无疑问,我们可以从斯宾诺莎的成长环境和接受的教育推测他的哲学受到一神教尤其是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影响,但这是否意味着斯宾诺莎是通过理解一神教的神去规定实体呢?如前所述,黄裕生所说的一神教指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斯宾诺莎不可能通过伊斯兰教的神去理解和规定实体,因为受当时历史环境的影响,他对伊斯兰教持一种排斥的态度,明确否认伊斯兰教的神是真正的神。如果说斯宾诺莎通过一神教的神去规定实体,也只可能是通过犹太教或基督教的神去规定实体。

犹太教和基督教虽然不同,但是基督教是从犹太教发展而来的,它们都信奉耶和华神,拥有共同的宗教经典,犹太教的《圣经》即基督教的《圣经》旧约,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从斯宾诺莎对于《圣经》的批判来了解他对待犹太教和基督教的神的态度和观点。犹太教和基督教都认为它们的《圣经》是神通过先知向人们传达的启示,先知即神的解释者,他们向那些未被启示的人传达和解释神的启示。那么先知是如何或者通过什么途径接受和传达神的启示呢?斯宾诺莎通过对《圣经》的考察认为,虽然《圣经》中的先知接受启示的具体途径有所不同,但是他们都是通过想象的方式即通过语言和可见的形象认识神的启示的。具体地说,希伯来先知接受启示的基本方式有三类:第一类只通过声音获得启示,第二类只通过形象获得启示,第三类同时通过声音和形象获得启示。斯宾诺莎认为先知借以获得启示的声音或形象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假想的,启示或者在先知醒时显现或者在其梦中显现。根据斯宾诺莎的这些表述,我们把先知获得启示的途径进一步细分,发现共有8种:第1种只通过真实声音获得的启示,第2种只通过假想的声音获得的启示,第3种只通过真实的形象获得的启示,第4种只通过假想的形象获得的启示,第5种同时通过真实的声音与真实的形象获得的启示,第6种同时通过真实的声音与假想的形象获得的启示,第7种同时通过假想的声音与真实的形象获得的启示,第8种同时通过假想的声音与假想的形象获得的启示。

斯宾诺莎认为《圣经》中的所有先知都没有真正看到过神的形象,只有摩西听到过神的声音,这是他与其他先知的唯一不同之处,因为《圣经》中神说:“我要在那里与你会面,我将从法柜施恩座上二基路伯中间与你说话。”(《圣经·出埃及记》)除了摩西之外,所有其他先知都是通过假想的声音或形象或者这两者获得启示的,所以,第3种、第5种和第7种启示途径是不存在的。斯宾诺莎甚至对摩西唯一一次听到的神的真实声音也表示怀疑,由此看来,第1种与第6种启示途径也是可疑的,这就等于说,所有先知都既没有听到过神的声音也没有见过神,他们所说的神的形象都是他们想象或幻想出来的。因此,斯宾诺莎得出结论:“要进行启示,不需有一个非常完满的心灵,只需非常生动的想象。”[2]399斯宾诺莎认为心灵的本质是理性,所以要成为先知,不需要完善的理智。不仅如此,斯宾诺莎还认为神对先知的启示是适应于先知的想象的,“预言能力不仅随每个先知的想象力和自然性情而变化,而且随他们所接受的意见而变化”[2]405。 例如,摩西把神想象为具有形体并且居住在天上,所以神就像摩西所想象的那样自天上下降至西奈山上向他启示,这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说,摩西所获得的启示来自于他自己的想象。

斯宾诺莎在他的著作中将人的认识能力从整体上分为两大类即理性和想象(包括感觉)。在斯宾诺莎看来,想象与清楚分明的观念不同,想象本质上不具有确定性,这是他一贯持有的观点。他在《神学政治论》以及《理智改进论》和《伦理学》中都认为,只有理性或理智能给人以真正的知识,想象不能给我们提供真理性知识,只能提供混淆的片断知识,它是错误认识的来源。由于先知的启示完全依赖想象,启示自身便不可能包含确定性,也就是说,即使先知们是通过神的真实形象或声音获得启示,这些启示也属于“从泛泛经验得来的知识”[3]79,它们属于斯宾诺莎《伦理学》中所说的第一种知识,是混淆的和不正确的。

斯宾诺莎认为《圣经》并非神授,而是一部掺杂着神话、寓言和历史故事的书,历经口传、记述和编撰最后由教会审定的。《圣经》中的神是虚构的,因此那些说自己是从神那里获得启示的先知都是不可信的。斯宾诺莎说有一种知识可以真正地称为神的知识,那就是自然知识,或者称之为科学知识或哲学知识,而这种知识恰恰是《圣经》中的先知所没有的,也是他们不可能获得的,因为他们理智平庸而且没有受过科学或者哲学训练。斯宾诺莎强调:“先知只具有想象事物的特别能力,而不具有理解事物的特别能力,神并没有启示给他们任何哲学秘密,而只启示给他们最简单的东西,他使自己适应于他们的成见。”[2]510既然先知只在教导虔诚和服从方面具有权威,在理智知识方面并不可信,因此,《圣经》的目的就不是教导真理,而只是教人德性和虔诚。在理智知识方面,先知不是权威,我们不必相信和听从他们。“因此,如果我们向他们学习自然知识和精神知识,那是最不合适的”[2]414。“那些从先知的书中寻找智慧、自然知识和精神知识的人,是完全走入歧途了”[2]404。

许多神学家认为先知具有充分的理性知识,对此,斯宾诺莎批评说:“人们往往轻率地使自己相信,先知们知道人类理智所能认识的每一事物,即使《圣经》的某些段落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先知不知道某些事情,这些人也宁愿说他们不理解这些段落,而不承认先知们不知道这些事情,或者他们尽力歪曲《圣经》的这些话,使其背离它所清楚表达的本义。”[2]409因此,斯宾诺莎认为人们不能从《圣经》中获得关于神的真正知识,这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可思议,《圣经》中不是到处都提到神吗?怎么不能通过《圣经》获得神的知识?斯宾诺莎认为《圣经》教导众生说有一个神并创造了万物,应崇拜他,但是《圣经》中没有关于神的本质的知识,“至于神是什么,他以何种方式看顾万物,供养它们——这些以及类似的知识,《圣经》教导得并不清楚,也不把它们作为永恒的教义。相反……先知自身在这些事情上也没有一致的意见”[2]460。斯宾诺莎认为犹太教和基督教对于神都没有真正的认识,而且斯宾诺莎一再强调,《圣经》的目的不在于教导真理,不在于教导神的正确观念,《圣经》不包含对于神的真理性认识,不仅如此,斯宾诺莎还认为任何组织化和制度化的宗教对于神都没有真正的认识。

斯宾诺莎认为哲学知识是真理或真正的知识,这就是说,他的哲学中的神的概念是对于神的真理性认识,所以他不可能通过理解一神教的神去规定他的《伦理学》中的神或实体概念。

三、斯宾诺莎是否由神的目的推出人的目的

黄裕生认为,斯宾诺莎所谓“每个人的存在都是目的本身”,“‘人是目的’这个在康德哲学中发出了振聋发聩声音的命题,其实在斯宾诺莎这里就已经被明确表达了出来”[1]。不仅如此,斯宾诺莎的“人是目的”这个观点是从“神的存在是目的自身”这个前提推出来的,“每个人的存在之所以是目的本身,在根本上乃是因为每个人的存在都是对唯一之神的力量或属性的分有,或者说,都是神本身的一种角色存在,而神作为唯一的实体,它的存在当然只会是它自己的目的,所以,每个人的存在就是目的本身,实际上也等于说,每个人的存在就是以神为目的,因为每个人的存在就是神的某种存在”[1]。

黄裕生的这个观点与他之前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因为在他看来,斯宾诺莎通过一神教的神来规定哲学中的实体或神,斯宾诺莎哲学中的实体或神是对一神教的神的解释,所以他赋予斯宾诺莎的神以类似于一神教的神的属性,认为斯宾诺莎的神有目的,进而认为斯宾诺莎从神的目的推出人的目的。

这里,我们首先要指出一个命题上的区别。“每个人的存在是目的本身”与“每个人的存在就是以神为目的”是两个迥然不同的命题,前者并不等于后者。如果“每个人的存在就是以神为目的”,那么就不可能“每个人的存在是目的本身”,反之亦然。既然黄裕生从“神的存在是它自己的目的”推出“人的存在就是目的本身”,我们首先来考察一下这个推论的前提。

根据斯宾诺莎的观点,神是自因,自因即“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即包含存在,或者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3]3。神是万物的自由因,即它“完全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完全由它自身决定”[3]4。既然神的本质即包含存在,它必然存在,不会不存在,神为什么还要把存在作为追求的目的?有谁会把自己必然具有而绝不会缺乏的东西当作目的来追求?没有任何事物会这样做,因为这没有任何意义。事实上,斯宾诺莎不仅认为神不以自己的存在为目的,而且认为神没有任何目的,“如果神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动,那么神必然是为了寻求它所缺乏的某种东西”[3]39。而在斯宾诺莎看来,神是“绝对的无限,具有一切完满性”[2]453,“神只是由于他自己的本性的必然性和完满性而行动和支配万物”[2]432,445,所以神没有任何目的。

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一部分的附录中根据神的本性和特质批评了那种认为神有目的的观点,他说基于这种目的论的成见最能够阻碍人们像他的哲学那样去认识事物的联系。相信这种目的论的人认为:“自然万物与人一样,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行动,而且他们相信神生育万物都有一定的目的。他们说神造万物是为了人,而神造人又是为了要人崇拜神。”[3]37斯宾诺莎还分析了许多人持有这种目的论的原因:第一,人们生来就昧于事物的原因;第二,人们都遵循目的而行动,也就是以追求有利于自己的东西为目的。由此,他们把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看成对自己有用的工具,认为它们是上帝为供人使用而创造的,而上帝之所以创造万物供人使用,是为了让人敬拜他。斯宾诺莎说:“像他们这样认为万物无一不有目的(也就是认为万物莫不为人所用),无异于说自然和诸神也与人们一样发疯了。”[3]38斯宾诺莎进而明确地说:“自然本身没有预定的目的,一切目的都只不过是人心的幻象。”[3]39他批评这种目的论把自然颠倒了,把本性上在先的东西当成本性上在后的,把最高最圆满的事物当作最不圆满的。斯宾诺莎认为凡是直接从神产生出来的结果才是最圆满的,而那些要有多数间接原因才能产生出来的东西是最不圆满的。“如果直接由神产生出来的东西不过是达到神的某种目的的工具,那么最先的东西既是为了最后的东西而存在,最后的东西必然会超出一切了”[3]39。

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四部分序言中再次强调神的存在和运动都没有目的,“自然的运动并不依照目的,因为那个永恒无限的本质即我们所说的神或自然,其运动都是基于它所赖以存在的必然性……神的运动正如神的存在一样都基于同样的自然的必然性,所以神或自然所以运动的原因或根据和它所存在的原因或根据是一样的。既然神不为目的而存在,所以神也不为目的而运动。神的存在既然不依据擘划或目的,所以神的运动也不依据擘划或目的”[3]167。

既然斯宾诺莎认为神没有目的,也就不会认为“神的目的是存在”,也就不可能由“神的目的是存在”而推出“人是目的”这个结论,这同时也证明了即使“人是目的”,他也不可能是神或自然的目的,对此,我们还可以通过下面这一点来证明。

如果人是自然的目的,人在自然中一定是最完满的,比万物都优越。黄裕生实际上就认为斯宾诺莎持这种观点,“与万物一样,‘人是由心灵和身(物)体组成’的,但是,人的心灵要优越于其他一切个别物的心灵。概括地说,这种优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的心灵的对象,也即人自己的身体要比其他作为个体物的物体完美;另一方面是人的心灵拥有更高的主动性。也就是说,人在身心方面都优越于其他一切样式物”[1]。我们这里不论斯宾诺莎是否说过万物都是由心灵和身(物)体组成的,也不论人的身体是否比别的物体都完美,我们这里只注意一点,即斯宾诺莎好像从未说过人在身心两方面都优于其他样式。斯宾诺莎认为直接从神产生出来的结果才是最完满的,而那些要有多数间接原因才能产生出来的东西是最不完满的[3]39。自神的属性而出的首先是无限样式,即广延属性下的运动和静止以及思想属性下的无限理智,然后才由无限样式到有限样式,人属于有限样式,这意味着自然中存在着比人更圆满的东西。

斯宾诺莎不否认人有目的,但他绝非认为人以存在为目的,人的本质在于努力保持自己的存在[3]105-106,人的本质不包含必然的存在,这就是说,依照自然法则,这个或那个人的存在或不存在,都同样可以发生[3]45,存在既不是人的本质,也不是人的目的。人不可能以存在为目的,因为存在是神的本质,如果人以存在为目的,实际上就等于说人以神的本质为目的,也等于说人的目的是要成为神,根据斯宾诺莎关于实体和样式的学说,这是不可能的,也是荒谬的。

在斯宾诺莎看来,并非只有人的本质是努力保持自己的存在,任何样式都是如此,如果因为人努力保持自己的存在而断言人是目的,那么我们同样可以根据万物莫不努力保持自己的存在而断言万物皆是目的。如此,“人是目的”这个命题在万物之中也就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了。

黄裕生之所以认为斯宾诺莎主张“人的存在是目的”,是因为他想通过这个观点来诠释在斯宾诺莎的哲学框架中人们如何才能克服相互敌对或避免相互伤害,也就是说,他为斯宾诺莎构造了一个论证:“既然每个人的存在都是目的本身,因此,只要承认他人与自己同类,那么,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为了自己存在的好处(即他的善)而损害他人的存在,甚至把他人的存在仅仅当作工具或手段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显而易见的是,从理性出发,我们能够且必然会把他人看作是与自己同类的存在,这意味着,出于理性,我们没有理由——也就是我们不应当——为了自己的善(好处)而损害他人。”[1]

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的确论证了人们不应相互伤害,但他的论证与黄裕生所构造的那个不同,他并不是从人是目的这个原则出发,而是从人的本质即每个人都努力保持自己的存在出发,借助人对人最有益这个命题来阐释社会契约论,所以,他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根据实际上更像是一种功利主义,而非康德式的绝对命令。

黄裕生认为斯宾诺莎与康德所主张的“人是目的”的含义是一样的,康德认为人的自然存在也是目的。康德是否把人的自然存在视为目的本身?此处恕不多议,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康德认为人与动物一样、如果康德不设定一个超越自然的王国,他不可能得出“人是目的”的命题,在这方面,我们看到康德与斯宾诺莎的学说大相径庭。黄裕生之所以认为斯宾诺莎是从“神是目的”推出“人是目的”,是因为他看到斯宾诺莎的哲学是从神出发的,而且从神推出万物与人的存在。根据康德的哲学,神在自然领域是没有位置的,他也就不可能从神的存在推出“人是目的”,而在康德的实践哲学领域中,神也只是保障道德律得以实行的一个设定,而不是推出先天道德律(包括人是目的)的前提。

康德的“人是目的”的思想意味着人作为理性存在者与自然中的其他事物有着根本的区别、意味着一个独立于自然乃至超越于自然法则之上的目的王国,而斯宾诺莎始终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2]426,“想使人不是自然的一部分……这是不可能的”[3]173,“我们必须遵循自然法则”[3]235。可见,斯宾诺莎对于人的看法与康德的“人是目的”的思想大不相同。康德的“人是目的”的思想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他所主张的超越自然的目的王国早已存在于西方哲学史中,针对这种思想,斯宾诺莎认为:“大部分写文章谈论人类情感和生活方式的人,好像不是在讨论遵守自然界的共同规律的自然事物,而是在讨论超出自然以外的事物似的。他们似乎简直把在自然界中的人认作王国中之王国,因为他们相信:人是破坏自然秩序而不是遵守自然秩序的,是有绝对力量来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并且是完全自决而不受外物决定的。”[3]96由此可知,这种“人是目的”的观点非但不为斯宾诺莎所主张,反而正是他所反对和批评的。

参考文献

[1]黄裕生.论斯宾诺莎的“实体”说与“人的目的性存在”思想[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50-59.

[2]Baruch Spinoza.Spinoza complete works[M].Cambridge: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2002.

[3]斯宾诺莎.伦理学[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4]Leo Strauss.Spinoza’s critique of religion[M].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7:18-19.

[责任编辑周莉]

收稿日期:2016-03-0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4AZD092);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编号:IFYT1213).

作者简介:黄启祥,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西方哲学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B5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99(2016)03-02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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