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
编前语:O2O企业如何参保?这是摆在人们面前的现实问题。近日,《中国劳动保障报》记者采访了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研究室主任李天国。本刊将摘要转载,以飨读者。
O2O模式下的参保新需求
记者:信息技术发展带来行业形态的改变,O2O模式让相当数量人群走出固定的劳动关系,进入无固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由此带来参保问题,您对此如何看待?
李天国: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造就很多科技型创业公司,他们以科技平台、APP软件服务平台提供商等形式出现,由此带来大量灵活就业,比如基于打车软件的uber司机,1号店、京东网的快递员等,这些人大都是”90后”的年轻人,大多数没有参加社保,他们更看重的是拿到手的工资,即当期利益,基于生活消费观念以及生存压力等各方面的原因,他们会在这种新型职业形态中很自然地放弃参保,由此带来潜在的社会问题, 这些年轻人在遭受职业伤害后的医疗康复、年老之后的社会养老,该怎么办?
一般来说,政策设计具有相对滞后性,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这些在互联网经济形态下壮大起来的劳动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再研究,制定更加细化的政策。
记者:和传统用工模式下的社保服务相比,灵活用工模式对社保服务提出哪些要求?
李天国: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没有实行五险合一,险种分头管理,经办实务繁多。比如,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劳动手册、现场审核劳动合同等等,有的地方必须要本人到现场刷身份证。在许多业务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的同时,仍有很多工作需要人工,需要参保单位出面办理。
在O2O模式下出现的大量自由职业者,如非全日制、非固定劳动关系、兼职人员, 针对他们的参保,目前公共服务只提供了在存档职介以个人名义自行参保缴费的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劳动者只能在户籍地职介参保缴费,而且必须以存档案为前提。这里产生3个问题:一是农村户口的不稳定就业人群,无法参加职工保险;二是外埠户籍的不稳定就业人群,无法参加职工保险,因为他们的档案、户口都不在就业地;三是本地城镇户籍的不稳定就业人群,可以参保,但手续很多,而且以存档为前提。
参保缴费存在一定困难,与此同时,职业人群的参保意识又在增强,所以,才会出现“个人代缴社保”的市场:个人把社保费交给市场化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虚拟员工劳动关系,参加职工保险,业内叫“大库模式”。准确地说,“个人代缴大库模式”存在一定政策风险。
不同险种设立不同的参保要求
记者:如何解决O2O模式下大量自由职业者的参保问题?
李天国: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是未来的趋势,我们应该积极面对,调整政策,简化实务。
目前,自由职业者个人只能参加养老、医疗,不能参加工伤、 生育等保险。如果是非全日制就业,则需要由用工单位缴纳非全日制工伤保险。要解决新兴的O2O用工模式下的社保问题,可以按照分离原则来设计:
第一,建议取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普适性险种与就业的挂钩,就业群体可以在单位代扣代缴,非就业群体或灵活就业群体可以在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直接缴纳。目前公共服务中的自由职业者参保,有很多户籍、档案等预设前提,限制较多,实务操作繁杂。可以考虑逐步对养老、医疗等普适性险种放开限制,允许简便投保。
第二,要把工伤保险等就业关联型险种与单位用工强制挂钩,贯彻侧重保护原则,允许多点参保。在目前平台与劳动者双方法律关系模糊、易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工伤风险极大,应当侧重保护,可以考虑任何平台只要涉及用工,都要参加就业关联型保险比如工伤保险等。目前,虽然政策文件对非全日制兼职工伤保险也有规定,但实务中参保比较麻烦,尤其是大批量的平台级用工。制定公共服务政策时要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参考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等灵活做法,简化实务操作经办手续,解决灵活用工参保时的实际困难。
第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允许市场化机构做代办服务,提升效率, 改进用户体验。随着社保全覆盖,社保服务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在政府人员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全部由政府承担不现实。解决人少事多这一矛盾,还要考虑通过市场化手段破解。这点日本已有很成熟的经验。取得国家执业资格的社会保险劳务士,为一些中小企业及个人代理社保业务,可以减缓社保经办机构的窗口业务量,节约公共财政支出。实际上,在我国,社保代理服务市场已有雏形,只是亟待规范。比如,现行的社保代理模式中,个人把钱缴到市场化服务机构再去参保的 “大库模式”,就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出现服务机构倒闭、老板跑路等情况,缴纳的社保费就面临流失的风险。因此,建议从公共政策层面规范“大库模式”,防范风险,比如采取资格认证等方法。相对于“大库模式”存在的“小库模式”,风险就小得多,日本主要采取的是这种模式,即市场化服务机构帮助代办业务,社保费由社保中心直接从企业账户或自由职业者个人账户上托收划账,代理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这种模式就没有社保费被挪用以及流失的风险。代理机构凭借服务质量参与竞争,既方便了参保方,又可以减轻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的业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