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思雪 孙静怡
浅析新国际租赁准则的变化及影响
伍思雪孙静怡
现行的《IAS17—租赁》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规定了不同的核算方式,但是由于全球租赁业不断的发展,现行租赁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很多企业将有些重大的租赁业务都以经营租赁确认,只披露在附注中。这种做法让广大投资者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而在2016年1月7日新颁布的租赁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16)中,租赁将采用在单一使用权模式,一般情况下,承租方应将租赁业务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新的租赁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文章探讨了即将实施的租赁准则所带来的变化,同时也进一步分析了在实施新准则下对承租方、出租方以及投资者产生的影响。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租赁准则;租赁行业
按照现行未更改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会计准则(GAAP)下,只有融资租赁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经营租赁只需要披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租金被确认为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如果承租方对一项资产并没有拥有其特定的所有权的话,那么这项资产带来的租赁开支都将不计入资产负债表之内。这种做法使得企业不仅仅能在租赁期内获取到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同时相比起融资租赁,限制了企业的负债率的提高,经营租赁能让企业在其他融资方面显得更加灵活。
(一)经营租赁低估了承租方的资产和负债规模
在现在实行的准则中,将租赁分成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区分的依据为其所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包含其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能划分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部分的占比。其中,经营租赁模式下承租方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该资产,只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并将支付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的处理方式让财务杠杆率更低,在这种模式下让承租方下经营租赁的资产的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远高于其融资租赁的资产和自身拥有的自有资产。根据IASB的统计数据,经营租赁业务在全球范围内已高达6400亿美元。即使承租方仍需要将经营租赁的资产在附注中说明,但这种处理方式下,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息税前利润、净利润、每股收益和经营活动现金流等其他财务分析指标时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干扰投资者对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判断。
(二)同一项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使得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下降
IASB认为,将租入资产使用权作为一项资产或负债还是一项执行合同核算,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与当前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相违背,也会使得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下降。现行租赁准则下,虽然两种方式都为租赁交易事项,但由于融资租赁是体现在承租方资产负债表中,而经营租赁资产则划分在出租方资产负债表中,由此带来的是完全不同两种会计处理方式。现行的租赁准则虽然规定了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五项标准,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不可避免的由于有主观判断的存在而导致差异。这种差异让一些企业能够进行结构化交易,例如进行混合租赁交易(即存在独立第三方担保资产余值),承租方和出租方都可以不用将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中。
(三)经营租赁下的风险会计处理无法区分为信用或是资产风险
由于经营租赁在实际上只是出租方移交给承租方一部分关于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收益,出租方保留的风险属于其资产余值风险,而转移的这一部分风险则是属于出租方的债权类资产,应当计入信用风险之中。而在现行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的资产应当全部归属于出租方,并依照相关的准则计提折旧和进行减值测试,没有体现出其中一部分是属于对承租方的债权类资产,这也加大了未区分出其中出租方应当实际包含的资产余值风险。现在多数国家都将租赁业务并入到金融机构的管制范围内,但是现行的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模式并不能满足其对风险分类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全球租赁业加速发展的趋势越凸显,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的问题也伴随着深入的实践而显现出来。不断发展变化的租赁业务更加需要明确租赁的界定,其分类也必须进行修订来解决经营租赁中不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的问题,这一些方面的调整也需要对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会计处理方式进行调整。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表明着租赁会计准则全面修订的必要性。
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规定不同,对于承租方而言,新的租赁准则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按照修订后的IFRS 16,对承租方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了本质上的变革,承租方的会计处理模式上主要区别如下:
1.在会计确认方面,租赁被界定为一项合同,该合同在要求客户支付一定对价的同时,赋予承租方在特定某段时间内使用该项资产的权利。从实务中看,客户控制了一项可辨认资产的使用权(具体表现为:客户在特定时间段有权单独使用该资产,且能够决定如何使用),就说明客户能够控制该可辨认资产并有权利获得和使用该项资产相关的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时,承租方可以根据IFRS16确认一项租赁安排。这一新租赁准则关键在于区分这一项交易是属于服务还是租赁,标准在于,判断客户(即承租方或服务接受方)在资产使用期间是否可以控制该项资产、出租方(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有没有权利能用替代合同中的资产去承担服务,如果客户能够控制资产,且出租方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没有权利去替代资产,那这项合同则属于资产租赁,相反的就是服务,这一判断将直接影响到上表还是不上表,对应的资产租赁下承租方应当将其作为非金融资产处理,而对相应所确认的负债则作为金融负债处理,将直接影响财务指标的计算和财务分析的结果。
2.在初始计量方面,承租方应当依据付款现值来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3.在后续计量方面,承租方选用租赁期和使用寿命中的较短者作为折旧年限且使用直线法对资产进行折旧计提;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确定折现率,在每个资产负债日中使用利率法确认的负债。
而对于低值租赁资产(价值低于5000美元的相关资产)和短期租赁(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资产,承租方可以选择按照直线法直接确认租赁费用。
4.在新的列报和披露要求方面,在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列报中,该项租赁资产确认的资产与负债,可以与类似的相关资产与相关负债列报在一起,也可以与其他资产与负债分开列报,或者同时在类似的相关资产与负债的披露中单独列报此项资产与负债的金额。而对承租方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列报要求,与现行融资租赁列报要求类似。
修订后的IFRS 16对承租方会计处理的改变重大,概括来讲,就是引入了单一使用权(Right of Use,ROU)模式。在ROU模式下,除去指低值资产租赁和短期租赁(承租方可以选择较为简化的会计处理),承租方应将租赁业务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表内确认。按现行租赁准则的要求,承租方应在开始承租日首先判断此次租赁业务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再根据出具的结果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站在承租方的角度上看,承租方一般不希望将租赁业务划分为融资租赁。因为如果分类为融资租赁,计入资产负债表中,则会让财务分析后产生的财务指标状况看起来不太乐观,而且所带来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复杂。而在ROU模式下,承租方不需要进行这样的判断,而是将租赁业务就当作为买入了一项使用权资产(即ROU资产)来进行后续的处理,新准则的这项改变对承租方来说,经营租赁的上表使得最终的资产、负债都增加。同时也使得承租方在租赁期的前半段时间内的租赁费用(即资产折旧加上利息)要高于现行租赁准则下直线法确认的经营租赁费用,但在这种处理方式下经营租赁资产在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将不再是企业“看得见摸不着”的资产了,真正成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
(一)对承租方的影响
修改后的IFRS16要求承租方无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均需要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得以反映,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下的承租方的财务报表所反映信息更加接近企业的实际状况。现行国际租赁准则并不要求承租方反应经营租赁的资产,但实际很多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只在其报表附注中得以反映。在新准则下的承租方的资产负债率会有重大变化;另外,按修订后的IFRS16,租赁期间,租赁资产会比租赁负债摊销的速度更快,造成期末股东权益的减少。承租方在租赁开始日所确认资产在租赁期内的摊销速度,通常比相应租赁负债的减少速度要快,忽略其他因素的影响,这可能导致相关会计期期末股东权益的递减承租方的经营利润等财务指标也会因此减少。自2019年1月1日实行新的租赁准则后,承租方需要权衡购买资产和租赁资产的利弊,选择有利的获取资产方式。
(二)对出租方的影响
新的租赁准则只是对承租方的会计处理做出了不同的要求,并没有修改出租方的会计处理方式,但是通过影响承租方而间接影响出租方的租赁业务能否依然像以往那样进行和发展。新的租赁准则实施后,出租方想要在出租行业仍然保持相对稳定的市场份额,在于承租方交易时,需要考虑租赁交易对承租方会计处理、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方面的影响。
(三)对投资者的影响
新的租赁准则规范了承租方在财务报表中对租赁资产的反映,投资者在使用财务报表时,能够获取更加真实的财务信息。现行租赁准则下,承租方将经营租赁资产反映在附注中,有效规避了对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由此形成的相关财务信息并不具备真实性和公允性,无法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修订后的IFRS16,规定承租方需要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资产在租赁日都纳入资产负债表范围,这样一来,以往承租方利用准则模糊地带进行表外融资的操作都能够得到修正。
[1]孙磊.国际租赁会计准则改革内容以及影响[J].金融会计,2011.
[2]朱海林.租赁会计国际准则的新变化及其影响分析[J].会计之友,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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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