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
按照《意见》,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扣减工作人员正常日工资收入后,再按200%支付。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账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带薪休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