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与管理

2016-03-10 03:13商亮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

商亮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1-000-02

摘要建筑工程领域内的劳务分包管理缺乏有效管控,局面十分混乱,部分企业因劳务分包合同的不当履行而产生的纠纷逐年上升。笔者从法律的视角,对劳务分包管理的现状和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并以此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希对建筑工程领域的劳务分包管理有所裨益。

关键词建筑工程 劳务分包 管理

当今建筑工程领域有工程发包人、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三层主体。按理说,他们本应各司其职、各享其利。但是,时下的情况却是: 因为生存,工程发包人有资金压力,工程承包人来垫资;因为稳定,劳务分包人出了问题,工程承包人来解决。因此,对建筑工程企业来说,外部形势十分严峻。企业要生存,革新管理就必然成为企业的主题之一。

一、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

(一)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区别

按照我国现行建筑法规定,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均系工程承包人或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与其相对的是专业分包,专业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经工程发包人同意或指定将非主体工程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分包给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负责该分部或分项的所有工作,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专业人员的配备、技术方案的制定与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调剂、验工计价、竣工交验、变更

索赔、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沟通等。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分包主体的资质要求不同。

劳务分包需要劳务作业企业具有劳务资质;专业分包需要承包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工程承包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劳务分包包括木工作业等 13 项劳务分包资质,而专业分包却有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等 60个专业分包资质。

2.合同标的指向不同。

劳务分包合同指向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劳务费,其表现形式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专业分包合同标的是分部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为包工包料,俗称“大包”。

3.分包条件不同。

劳务分包无需征得工程发包人的同意,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自主决定。但是专业分包前提条件是非主体工程,其次要求必须经工程发包人同意或指定。

4.承担工程责任的范围不同。

劳务分包双方均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工程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专业分包中,工程发包人要对工程实施管理,工程承包人包括专业工程承包人要对分包的工程的安全质量向工程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用工主体(用工单位)方面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立法者习惯使用用工主体或用工单位来界定某些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包工头”并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如果工程承包人要将劳务发包给不具有劳务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就必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费用甚至行政处罚。并且有了包工头,就牵连出农民工问题,接着就有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伤赔付等一系列问题。

二、劳务分包管理的现状

(一)资信审核不到位、劳务发包混乱

在劳务招标过程中,大部分工程承包人未开展对劳务企业的资信、业绩、行业内的履约能力等进行考评复核,且欠缺相关硬性管理制度,通过非正常的招标程序,将没有资质、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来路不明或者来路暧昧的竞标人列为中标人,劳务发包十分混乱,给正常的施工生产埋下诸多隐患。

(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组成复杂,且多为临时性组建。

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他们大多来自不同地域、属于不同民族、拥有不同语言、不同年龄和不同生活习惯;劳务经验两级分化;有家族性特征,也有社会闲散甚至危险份子;有长期性的,也有随来随走的。同时,这些劳务人员多以农民工为主,且大部分都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劳务企业大多也并未给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从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管理难度增加,沟通成本、培训成本、工资支付风险和工伤赔付风险逐年增高。

(三)劳务层层转包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专业分包的违法分包的现象极其普遍

按照法律规定,劳务发包之后,劳务分包人不得再次转包。可在实际操作中,劳务转包现象极其严重,原本劳务分包人拥有劳务资质、技术力量和人员,并拥有较强的抗风险承担能力,但经过几手交易之后,实际的劳务分包人没资质和没技术力量的比比皆是,而且劳务费还被重重的刮了几层皮,如果这样还想保证安全和质量,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四)劳务分包人与其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未被落实

工程承包人将劳务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派遣到工程承包人处的劳务人员多为农民工,并且其中绝大多数的劳务人员都没有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加之工程承包人疏于对劳务分包人与其劳务人员的劳动(劳务)合同进行备案。为应付地方政府的监管,工程承包人甚至出现编造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务(劳动)合同并在地方备案,直接导致工程承包人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和进行“工伤”理赔的责任主体,将本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的风险全部转移到企业自身。最直接后果就是该类型诉讼、仲裁或争议屡诉屡败。

(五)国家监管更加趋于严格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各行各业的改革措施逐渐出台。其整体特点是,国家对企业的监管更趋于严格。比如,在企业登记注册方面,作为企业名片的营业执照的设置发生变化,即在营业执照的页面上设置了二维码。通过二维码,任何一个人既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到国家机关掌握的有关该企业的全部信息,也包括企业的诚信信息。

三、加强劳务分包管理的建议

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分包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程中,现有制度和措施都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它们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滞后性的特点,缺陷与不足仍然很明显。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劳务分包管理。

1.增强企业和员工的守法意识。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新的法治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制文化正式向法治文明深入。作为社会成员之一,無论是企业还是员工自身,必须增强守法意识。大型建筑工程企业更应当合法经营,并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增加各级管理人员的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积极性,担负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

2.严格劳务分包人准入制度。

建立对系统内既有的劳务分包企业履约考核制度,淘汰信誉不良的劳务分包企业,适时引进信誉良好、施工技术成熟的劳务分包企业。规范劳务分包招标程序,将劳务分包给有相应资质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劳务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严禁超越合同管理流程把劳务分包给“关系户”、“人情户”。另外,结合实际,推进有一批技术骨干、施工能力很强、常年合作关系一直良好的包工队组织转型,借着企业登记注册改革的东风,帮助其迅速蜕变成正规军。整合公司富余人员,并聚合退休人员再就业,组建自己的劳务架子队,直接承担本公司工程的劳务作业。

3.推行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文本中应包含劳务人员条款,劳务分包人必须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劳务分包人必须为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计价条款,必须考虑按一定比例支付和工程发包人计价款实际到位的情况;保证金条款,额度至少与工程发包人的要求持平,以缓解施工生产中的资金压力;保密条款,杜绝施工工法的外漏;承诺条款,劳务分包人必须保证投入的劳务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力量)符合现场施工生产的需要、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保证不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保证不再私下转包等;违约条款,必须尽可能地将对工程承包人不利情形的全部考虑其中,等等。同时,劳务分包示范文本应该在企业所属单位通行,签订合同必须走网上合同评审系统,公司合同评审部门联合审核、备案。

三、结语

总之,做好建筑工程领域内的劳务分包管理,既需要完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需要参与项目管理的全体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和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也需要企业合法经营,推行精细化管理和严格岗位考评制度,才能开创劳务分包管理的良好开端,实现行业整体发展,全面共赢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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