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基层动物防疫各部门职责义务

2016-03-10 18:18任邦军四川省梓潼县定远乡畜牧兽医站四川梓潼622161
甘肃畜牧兽医 2016年5期
关键词:兽医站检疫畜牧

任邦军(四川省梓潼县定远乡畜牧兽医站,四川梓潼622161)



探讨基层动物防疫各部门职责义务

任邦军
(四川省梓潼县定远乡畜牧兽医站,四川梓潼622161)

摘要: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指导和规范动物疫病的防控实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着力完善提高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能力建设,本文对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乡镇畜牧兽医站、乡村兽医防疫员、养殖大户、采购、运销动物业主的职责义务进行了介绍,以供参考。

关键词:基层;动物防疫;乡(镇)政府;养殖业主;职责义务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799X(2016)05- 0033- 03

1 乡(镇)政府的职责义务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可根据需要配备村动物防疫员协助实施强制免疫和疫情观察报告等动物防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对动物疫病防制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防制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组织村社做好畜禽圈舍环境消毒工作,积极配合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开展动物免疫工作。督促村社组织村民主动配合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做好动物免疫档案建档签名工作。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动物疫情承担组织处置责任、并对因动物防疫工作不落实造成疫情扩散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村民委员会职责义务

各村对辖区动物疫病防疫工作负总责,按照“政府统一组织保密度、部门分工负责保质量”规定职责,恪尽职守组织做好本村动物疫病的预防消毒、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扑灭、配合村防疫员做好动物防疫等工作,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树立“防大疫促发展、防新疫促稳定”观念,加强本村动物疫病防控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辖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质量,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能力。组织广大村社干部、群众学习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确保家喻户晓,定期召开动物疫病防控专题会、认真布置落实、做好会议记录。

按照“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不漏死角”的原则统一组织、集中时间、整村推进,由乡驻村干部、村三职干部、消毒人员同村防疫员一起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逐社、逐户、逐畜(禽)全面开展动物免疫工作,确保本村畜禽常年免疫密度和组织密度覆盖达100%、圈舍消毒面积达100%,全面完成本村国家规定的猪、牛、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和消毒工作任务,积极打造无重大动物疫病示范村。本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消毒工作结束后、各社长要查看本社防疫档案中有无漏免户;防疫空白和死角及时要求防疫员补免;免疫密度合格的社将免疫数据汇总交村主任人确认签字盖章;乡驻村干部和畜牧兽医站具体责任人审查核实、合格的村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待查。

狂犬病防控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科学防治、社会监督”的方针,以“管、免、灭”等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各司其职,强化犬只登记管理和免疫工作,加大对违法养犬人处理为关键目标,以灭犬为强硬手段,切实控制犬只伤人事件和狂犬发生。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达100%,犬只拴养达100%,免疫组织密度农村达95%以上、场镇达100%,同本村养犬户签订养犬承诺书达100%。

配合疫情观察员(村防疫员)普查、监测从异地引进到村(社)内种猪、仔猪、肉猪等动物以及贩运经营者、购买农户或大户(场主)的监管,并立即向政府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报告。对村(居)民丢弃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监管处理、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和疫病流行。不具备无害化集中处理条件的,农村散养户应当在动物防疫人员指导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在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依据保险合同予以理赔。

3 乡镇畜牧兽医站防疫职责

宣传贯彻畜牧兽医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辖区内动物防疫和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负责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报告。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和处置。管理好辖区内养殖户、仔猪等动物运销业主,落实防疫责任,站长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加强村级防疫员、养殖户、仔猪等动物运销业主的防疫技术知识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和指导。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措施的组织实施,严防因免疫不到位和输入性重大动物疫情。

落实专人负责流通环节动物查证验物,收集服务对象漏免动物信息,仔猪等动物运销业主报送的仔猪销售明细记录资料,跟踪和隔离观察输入仔猪等动物的健康状况,建立健全仔猪等动物运销业主的登记备案,组织、并指导村级防疫员规范开展加强或常年补免建档工作。

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因免疫不到位或发生输入性疫情,导致疫情扩散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乡村兽医防疫员职责

4.1乡村兽医职责范围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4.2村级动物防疫员具体工作职责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当地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在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动物防疫技能和技术规范学习培训,掌握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向广大养殖户宣传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负责本区域的动物免疫工作、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控原则”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完成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病种达100%,狂犬病、鸡新城疫免疫达95%以上,抗体检测水平达到70%以上,加施免疫标识达100%。做好防疫物资领取登记,记录好疫苗名称、数量、产地、批号,并规范建立动物养殖和集中、骟防基础、常年补免、种畜、大户、小反刍兽疫、狂防等免疫档案;负责对本区域的动物饲养及发病情况进行巡查,做好疫情观察、报告和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普查、监测采样、对新增动物常年补免等防疫活动。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和死亡等情况时,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参与动物疫病的防控和扑灭等应急工作;掌握本村动物出栏、补栏情况,熟知本村饲养环境,了解本地动物多发病、常见病,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其他监管工作,对外来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制度、对弃置、出售、转运、加工环节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在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并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服从当地政府、畜牧兽医站对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安排,完成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机构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5 养殖大户防疫职责义务

5.1养殖大户基本职责义务

动物养殖大户负责人是动物防疫责任主体,按照农业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要求,做好本场饲养动物强制免疫病种的初免、加强免疫、新增动物、漏免动物的补免以及佩戴畜禽免疫标识。全面执行国家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5%以上,其中应免动物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制定本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免疫计划,并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备案。

使用由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供的政府统一采购的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和动物免疫标识,按要求对疫苗进行储存和使用,做好疫苗入库、使用记录,规范建立动物免疫档案等资料。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提供自己免疫动物的免疫效果检测报告(县级以上动物疫控中心兽医实验室或国家认可有动物免疫抗体检测资质证的兽医实验室提供的报告)。严禁在场外购买动物产品进养殖区域食用。积极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畜牧兽医站,依法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发现疑似动物疫情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本村村民委员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理工作。

5.2加强防疫消毒工作

保证生产区、养殖工具等每周消毒二次。在购买仔猪等动物前先做好隔离观察圈舍的清扫、冲洗等物理消毒,再连续7 d用化学消毒药品,每天消毒1次。严格执行异地引进种用畜禽、乳畜和商品动物的申报制度、隔离观察制度,待引进动物隔离观察期满后,按相关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的加强免疫。

5.3购买动物时注意事项

在购买外来仔猪等动物时,按程序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请当地兽医到现场做健康检查,摸清仔猪等动物来源,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防疫标识,购买仔猪等动物时,应扣留货款总额50%金额,作为7~15日仔猪等动物健康观察保证金。对已购买仔猪等动物进入隔离圈舍观察5~7 d,向村级防疫员申报免疫,隔离观察15 d,确认健康后方可与原有猪群同群饲养,若在隔离观察期间发现异常疾病,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要求安排兽医技术人员到场进行诊疗。外购仔猪等动物养殖业主,应当依法履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义务,按照当地畜牧兽医站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工作。

仔猪骟割基础免疫“畜主申报、先行收费、凭据骟猪、免疫配标”,畜主凭发票收据联到专人处领取标识、注明标识号码、骟防人员电话号码、骟防员做好骟防档案、免疫回执单记录记载,每月在规定时间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备查。

不履行上述防疫义务、造成饲养动物疫情发生、扩散,引起周边动物疫情发生等,依法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并接受政府部门和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的处理。

6 采购、运销动物业主的防疫职责义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规定,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凡在辖区境内从事动物采购、运销的业主,需到所经营(采购地、销售地)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登记备案,严格遵守国家防疫检疫管理制度,建立仔猪等动物销售明细记录,包括仔猪等动物所在详细地址(乡镇、村组、户名、联系电话和购买数量日期,并将销售明细报送当地畜牧兽医站备案。违反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遗弃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丢弃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动物采购、运销业主在采购仔猪等动物前、按照动物防疫检疫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了解生产地仔猪等动物流行病发生情况,所在地防检疫员同意受理、业主凭检疫申报单采购,采购结束到指定场所或地点实施检疫,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仔猪等动物,对检疫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处理。

动物采购、运销业主要认真履行防疫责任、严格执行装前卸后消毒制度,按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的规定在指定地点处理动物排泄物、垫料,积极配合做好疑似染疫动物或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动物采购、运销业主要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更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疫情。对不履行国家动物防疫检疫法律义务、未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销仔猪等动物,严格依法依规处罚,导致引发动物疫情的、或扩散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高真贞)

作者简介:任邦军(1972-),男,四川梓潼人,助理兽医师,主要从事畜牧生产发展、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防控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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