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理想与现实
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的用户指南,其意义远非“一部成文法典”所能概括。那些在不同历史时期诞生的伟大民法典,无不承载着厚重的历史使命。不难想见,对于自觉归入大陆法系的中国而言,拥有一部民法典,既是愿景,更是心结。八十多年前,吴经熊先生在《新民法和民族主义》一文中无比自豪地欢呼:“此后中国已为有《民法典》的国家了,这是在法制史上何等重要,何等光荣的一页!”时移世易,社会主义中国也将在新世纪迎来自己的民法典,几代学人的梦想竟然不经意就要成为现实。此时此刻,对于所有参与或见证这段历史的人们,当然有理由去期待那个光荣时刻的到来。但更有意义的,也许是反躬自问,当那一天真的到来时,我们是否能像吴经熊先生那样由衷自豪。
纪海龙副教授在《理想与现实的距离——对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冷观察》一文中提出,历史上法典化所承载的多种任务和功能,于今仍有意义者恐仅余其一,即实现法律材料的体系整合。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若在此一点上着力,尚有其意义。除此之外,因受学术发展程度、立法体制、立法目标等因素的限制,欲期待民法典发挥宪法性功能,以民法典限制公权、促进社会转型,乃至成就一部伟大民法典,虽雄心可嘉,但恐刻鹄不成。若连体系整合和修复都做不好,则民法典的编纂亦在可有可无之间了。
《〈狄奥多西法典〉与罗马晚期的法学困境》一文的作者肖俊博士对罗马法有着长期深入的研究。该文通过一段鲜为人知而又妙趣横生的历史,从另外一个角度揭示了法典制订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距离。《狄奥多西法典》是罗马官方第一部法典,比《优士丁尼法典》编纂早了近一个世纪。这是一部罗马帝国在进入新时代背景下,为因应新的社会现实、排除繁杂学说困扰而编纂的法典。但由于抛弃了罗马古典法的传统,缺乏法律科学的指引,任由政策、习俗和宗教修改法律,所以最后只是产生出一部庸俗化的法典,其在法律史上的地位也远逊秉承古典法学精神的优士丁尼《国法大全》。该文从学术基础、立法体制、立法技术等多个方面展开分析,揭示了缺乏理论支持对于法典编纂的危害。
目前就读于德国康斯坦茨大学的胡坚明博士,在《请求权基础规则与法典化立法》一文中,通过极为详尽的例示明确提出,作为价值体系外部表达的民法典,应以构建协调妥切的请求权基础及其体系为基本任务。虽然体系化的民法典无法穷尽对所有利益状态的准确评估,但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为法律解释及法律续造提供一个可靠的起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纪海龙副教授提出的体系整合的法典化功能进行了回应。
于今,民法总则的身影已清晰可辨。对于其能否承担民法学人的光荣与梦想,亦各有主张。假如我们承认法学是一门科学,就必须承认其存在某些共性品质。就此以言,对于民法典立法,除却雄心与信心,可能更需要的是一颗平常心。唯其平常,方得长久!(吴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