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星久,邢 健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论帝制中国监察谏议制度的精神及其现代价值
张星久1,邢 健2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所谓“制度精神”,主要是指一种制度所蕴含的有关人类行为模式的基本假设或预判,以及该制度设计的主要“用意”(价值导向、目标约束)和实施方法、原则。通过历史和逻辑结合的方法可以发现,蕴含于中国古代监察、谏议制度中的主要精神包括:关于预判人性存在缺陷、假定人具有以权谋私可能性的“幽暗意识”;关于最大限度地监控、防范人性缺陷,保证各级当权者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基本目标和指导思想,以及关于兼顾监察绩效与行政效率、惩治腐败与道德教化相结合的各项实施原则与操作方法。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权力监控领域内带有普遍性或规律性的认识,对于重构我国当代权力监控体制与廉政文化的“人学”基础,澄清廉政建设中若干重大认识问题,构筑起科学合理的权力监控机制和制度体系,提升预防与惩治腐败方面的操作性智慧,都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帝制中国;监察谏议制度;制度精神
主持人语:如果说,权力监督是反腐倡廉的永恒核心主题,那么,从中国相关传统政治文化遗产的考察分析中,我们会更加深刻地感悟到权力监督的精神和精髓所在。这对于进一步正确判断把握反腐倡廉的形势和环境,对于进一步提升反腐倡廉建设条件研究的水平,对于进一步找准权力监督的着力点、不断增强权力监督的针对性,尤显珍贵。
——广州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广州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 卢汉桥研究员
笔者此前曾发表《从价值预设看帝制中国廉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困境与现代意义》[1]一文,对帝制中国监察制度背后的价值预设问题作了初步探讨,但那篇文章的重点是从批判、反思的角度讨论这一制度的缺陷与面临的各种困扰,本文则试图在前文基础上进行延伸思考,重在全面考察帝制中国的监察谏议制度中蕴含的基本精神,并从正面分析总结这些精神在今天可能具有的价值。
受新制度主义的一些理论观点的启发,[2]本文把“制度”理解为某种人类情感、观念的模式化和象征性表达形式,认为一种持久存在的制度,是人类集体理性选择的结果,是人类集体感情、观念的象征性表达。该定义强调,尽管大部分人只是接受一种制度,而不是制度的有意设计者和创造者,但是一种制度之所以能够被选择下来,就是因为它能够成为人们思想、情感、价值偏好的表达形式。
而所谓制度精神,就是指制度背后所隐含的观念系统和价值内核,主要包括:有关人类行为模式的基本假设或预判,以及该制度设计的主要“用意”(价值、目标与指导思想)和实施方法。
要想考察某种制度背后的精神,首先离不开对相关历史记载的直接考察,特别是要尽可能地通过该制度的直接设计者、参与者的言行,寻找和发现某个制度设计背后的思想观念和用意。但是,历史上的很多制度往往不是被正式地、“深思熟虑”地设计出来的,而是在日积月累地演进中,在历史长河中“集体理性”的筛选中形成和延续的,因而后人很难找到记录这种制度设计理念、用意的初始文献。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更多地使用逻辑的方法,将一种在历史上持久存在的制度理解为一种“答案”,理解为是对人类某种普遍持久的问题的一种回应,从而在制度和它所要解决的问题之间存在着一种“问答逻辑”,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答案”追寻“问题”或“用意”,即:通过分析该制度本身的功能,分析该制度用来做什么、满足人类哪方面的需求,来追踪其所要“回答”的问题,从而达到对其用意和精神的把握。
透过制度看其背后的精神、观念以及“设计原理”,是一种将“属物”的制度还原为“属人”精神的过程。只有经过这个过程,看似没有感情的制度才会凸显出其情感、观念和思想的内涵,今天的“人”才能越时空,与制度背后的“人”在一个思想共同体内进行对话,既往的制度才能被理解,也才谈得上被批判和被借鉴。本文考察中国历史上监察谏议制度的精神,并尝试分析这些精神在当代的价值,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
监察谏议制度既是帝制中国政治体系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又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土壤的产物。所以,准确认识这一权力监控体系的特点,首先就要跳出这一子系统本身,把它放在整个政治系统的框架下,并从整个传统政治文化的情景出发去重新加以审视。这就要求我们在把握这一制度的特点时,首先要清楚以下两个基本事实或前提:第一,它是发生在君主专制政体之下,属于君主专制政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它是发生在儒家德治主义为中心的政治文化情境中的。这样,就制度本身的逻辑看,既然是君主专制政治体系下的权力监控制度,则君主似乎应该超越这一监控体系之外,处于“失监”状态,成为唯一不受监督的人。同时,既然是德治为中心的政治文化,就会更强调唤醒、弘扬人们心中的道德潜质,更强调道德自律,这似乎也容易与更重视制度、法纪方面“他律”的监察谏议制度出现抵牾之处。然而历史事实并非完全如此,而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监察谏议制度与君主专制下的人治、德治主义政治文化之间的某种相互兼容。
我们知道,中国历史上专司监察、肃贪和权力监控的机构主要有两大系统:一为御史台—都察院系统,一为谏官—给事中系统,两个系统在有些朝代被俗称为“台谏”。其中御史台—都察院系统,主要职责是监察各级官员,预防和惩治官员贪腐。它从秦朝设御史府(御史大夫为长)为开端,中间经过两汉(御史中丞)、魏、晋、唐、宋、元朝御史台,再到明、清都察院等机构的演变,再辅之派设地方的各类专职、兼职的监察机构和官员,如汉代刺史、唐代巡察、按察使、采访处置使,宋代各路转运使、提点刑狱使,元代22道肃政廉访使,明清时期的13道监察御史110人等。另外在专职的监察系统之外,历代还有其他负有监察职能的机构和官职,如汉代以司隶校尉监察丞相以内在京官员;丞相司直则代表丞相对内外行政官员监察(他们同时受御史系统监察);宋代在丞相府设御史房,专门监控监察御机构;明清的13道御史也可以监察都察院;六科之间也可以互相弹劾监察。而在常设机构之外,还有一些临时性的监察官职,如汉代的绣衣指使,明清巡抚、提督等。而在这官僚系列的监察机构之外,还有更直接听命于皇帝的宦官系统的监察、特务机构(明清尤甚)的监察。这样,通过常设的与临时的、中央的与地方的、内部的与外部的、公开的与隐蔽的监察系统的设置,形成了对各级官员的庞大而严密的监控网络。
不过,帝制中国权力监控体系中最值得关注的还是它的谏官—给事中系统所代表的谏议制度。因为这一谏议制度或言谏制度的设计,主要是针对以皇帝为核心的最高当权者或朝廷而设计的,重点在于对皇帝主导下的朝政进行批评监督、谏议、规劝。如汉、唐、宋朝的谏议大夫、侍郎、给事中、散骑常侍、补阙、拾遗,明清时期六科给事中等,即属此类。虽然在后来出现了监察和言谏在职能和机构上不断合流的趋势,甚至也出现了皇权对言谏官员控制不断加强的趋势,但对皇帝进行批评监督的制度化渠道始终是存在的。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专门设立对皇帝及其朝廷进行批评监督的机构和制度,这在专制政治的历史上确实是罕见的。
所以,帝制中国监察谏议制度最突出的特点即在于,它在制度设计上的完备性与全面性,在于它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包括专制君主在内一切人的全面覆盖、全面监督。
不仅如此,如果我们结合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方面的情况,还会发现它有另外一个特点:虽然在帝制中国的大环境上看,德治主义的氛围十分浓厚,但是在权力监控、预防和惩治腐败领域内,则更突出制度中心主义取向,其制度设计中表现出很强的程序、非人格化特点。这除了上面所说的监控体系的严密设计之外,又比如历代都制定很具体的量化指标,对官员进行廉洁方面的考核,制定严厉的法律重典惩贪,重视监察立法,规范监察官的行为与办事程序。防止“台官之害”、监察权滥用等。这些情况已被许多研究者熟知,这里不再赘述。另外盛唐时期还规定,宰相进入内廷议事,必须有谏官随入,以便随时提出批评意见;谏官平时可以对君主和宰相面折廷争,又可随时向皇帝“上封事”,提出涉及机密事宜的密封奏章。①据《贞观政要》的记载,不仅皇帝的意见经常被身边的给事中、黄门侍郎等言官所否决、谏止,甚至皇帝有时候讲话太多、言辞“雄辩”也遭到散骑常侍的批评,而使皇帝也检讨自己“比有谈论,遂至烦多,轻物骄人”,表示要“虚怀以改”。参见该书卷二《纳谏》、《直谏》,卷六《慎言语》。肃宗时期又做出明确规定,要求谏官必须10天上一次封事,直论朝政得失。可见,在惩治预防贪腐的问题上,古代人似乎没有固执于德治主义的立场,没有过分地天真浪漫,而是注重更为冷静理性的制度设计,更强调制度规范的明指向性和操作性,尽量减少制度的模糊、随意性,使人清楚知道制度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至此,我们可以这样概括帝制中国监察谏议制度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特点:首先,尽管是服务于君主专制政体,却设计出了一个基本上全覆盖、对一切人实施防范监控的制度体系,在一定意义上将君主摆在和官员同等的地位上,将君主纳入到同样的监控“笼子”里,而没有使其处于“失监”状态;其次,尽管从整个社会和大的舆论环境上非常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重视对官员道德自律的宣传,但是具体到预防和惩治贪腐的领域内,却表现出更多的“制度思维”,更重视加强制度建设,重视道德的“他律”与重视制度的“自律”并行不悖。
那么在帝制中国,它的监察谏议制度究竟是如何实现对“专制”的君主和儒家式“德治”这两者的基本兼容呢?这正是下面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从人类常识的逻辑看,一切制度,一切政府强制的存在,都是以人性存在缺陷、人不能完全做到道德自律这一假定或者预设为前提的。试想如果人性是完美无缺的,就可以通过每个人的自我管理实现一致的集体目标,则在共同体的生活中也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任何制度的强制控制了。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常识,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在讨论制度的产生与功能问题时,才会把人的自利性以及人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作为基本的人性假定。美国的联邦党人在讨论和制订美国宪法时,也是基于这样一种明确认识:政府的存在本身就是人性的耻辱,“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3]如果借用张灏先生的“幽暗意识”概念而稍加扩充,则一切制度的存在都是以对人性的黑暗、缺陷的正视和省悟,对人性的某种不信任,即都是以对人性的“幽暗意识”为前提或预设的。②笔者这里借用了张灏先生的概念,但在具体使用上稍有不同。参见张灏:《张灏自选集》之《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出版。
中国当然也不例外。就历史事实而言,中国文化传统中虽然没有基督教文化中的“原罪”观念,但还是存在着浓厚的“幽暗意识”。在笔者看来,这种幽暗意识的思想资源主要来自儒法两家。
我们知道,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是典型的性恶论者,认为人类以利益、乃至以“肠胃为本”,利益可以使人疯狂到不顾父子、兄弟、夫妇亲情,君臣之间更是“上下一日百战”的战争状态,所以人心如婴儿之心一样不可靠,只认利益,没有办法晓之以理,只有采用强制性的制度和严刑峻法加以控制。可以说,法家把人性最坏的可能性分析得极其冷酷而又淋漓尽致,进而证明了强制性控制的必要性。
儒家创始人孔子虽然没有明确讨论过人性善恶问题,但也认为,为了行“仁”的道德实践,也需要一套“礼”的规范加以保障。比如他说:“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畏缩、拘谨),勇而无礼则乱。”(《论语·泰伯》)认为没有礼来明确界定行为的标准、分寸,道德实践就没有操作性,要么感到活得太累、太畏缩、拘谨,要么胡作非为。所以他又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礼记·曲礼上》)而孔子心目中奉为典范的周礼,实际上就是一整套调节、界定社会政治关系的制度、规则体系。可见孔子也认为,个人的道德自律能力、个人把握道德的良知良能也是有限的,因而也需要外在的制度加以约束调控。孟子虽然主张性善论,认为人有善端或善的潜质,在理论上承认人“皆可为尧舜”的最好可能性,但当他把目光转向现实中的人性时,却又说“人异于禽兽者几希也”,看到的却是人性脆弱,是极易陷溺、堕落的最坏可能性。而儒家十六字箴言中所谓“人心惟危,道心惟微”,也是强调人心难以把控,潜藏着堕落的危险,人认识真理、达到“道心”境界的能力有限。沿着这一思路,一些儒者甚至发出“天地间何善难培,恶难去?”(王阳明:《传习录》下)的疑问。而儒家另外一位代表人物荀子更明确主张性恶论,认为人的本性就是“好利而恶害”,如果顺从放纵这种趋利避害的天性,就会使社会陷入争斗、战乱,因此必须设立制度加以节制,这就是所谓“立君上,明礼义,为性恶也”(《荀子·性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儒家不光是一般地谈论人性的缺陷,更把这个问题延伸到专制政治时代最敏感的地方——君主的身上。虽然儒家士大夫也会对当朝的君主山呼万岁,说“皇上圣明”,但在儒家严肃正式的讨论中,从来没有谁真正把现实中的皇帝当成神和完人。在儒家传统的人天人关系中,虽然君主最接近神,但永远只是“代天理民”者,是天神的代理人,而本身不是“天”、不是神。这本身就预设了君主在神面前的缺陷、预设了对君主人性的某种不信任,所以《尚书》中才有这类记载:周武王在上天面前口口声声自称“小子”,说“予小子夙夜祗惧”,周穆王对大臣说“惟余一人无良,绳愆纠缪,格其非心”云云。既然承认君主也是人,就会顺理成章地得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的结论与共识。另外在儒家对历代君主的分类与评价系统中,境界最高、最完美的“圣王”如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等,他们只存在于上古,而秦汉以后的君主、现实中的君主都不够格为圣王,而是行“霸道”的霸主。如唐代韩愈提出“道统”说,认为儒家之道只有在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这些圣王治国时候才得到体现和传承,周公之后,只能由没有王位的孔、孟来传承,暗示秦汉以后历代君主实行的都不是王道;而宋代大儒朱熹更进一步发挥这一道统说,认为秦汉以后的君主,最多也只能像汉高祖、唐太宗那样“假仁借义以行其私”,其实都是出于“利欲”之心和“诡遇”之术,是霸道而非王道。更有甚者,明清之际的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君》中公开指责君主是“天下之大害”,代表的是天下之“大私”;唐甄在《潜书》更直斥“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说“帝王盗贼之毒”造成了中国“自秦以来,屠杀二千余年”。可见,相比法家只是对人性缺陷进行一般性思考,而基本上回避了君主这位最高统治者的人性缺陷问题,儒家在这方面却有着更为深刻、冷峻的思考。
尽管儒法两家讨论人性缺陷的着眼点不同,比如法家只看到人性恶的一面而止步于控制,儒家则既看到人性恶的一面,又看到了人性向善的可能性,因而既强调对人实行外在控制的必要,又相信人有通过道德教化自我升华之可能,但二者在有一点上是共同的,这就是:经由它们思想的混合,在中国德治主义思想传统上增加了一层人性幽暗意识。正是它的存在,丰富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人学思想和“人”的内涵,使人能够在现实的制度设计中,用更为冷静、现实的眼光看待人自身,把人看成是复杂的、立体的人,既看到人最好的可能性,更看到人最坏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它能让人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或“制度思维”时,会时刻面对这样一个无可逃避的问题:既然人性都很复杂,既然每个人的道德力量并不完全可靠,则政治的游戏该怎么玩,该用什么办法去约束、调控人的政治行为?正是这种对人性的预判和问题意识,构成帝制中国以监察谏议制度为核心的权力调控体系的逻辑起点。
上述关于幽暗意识的讨论,揭示了中国思想传统中关于“人”的一个基本预设或共识:现实中的人虽有向善的可能性,但其道德自控能力又是有限的、脆弱的,人又有自私自利与为恶的可能性,为此必须在道德教化与道德约束之外,加强外在的制度建设与制度强制,在“导之以德”之外,还要“齐之以礼”。元代张养浩在《风宪忠告·示教》中曾道,一般“人之常情,苟非其所惮,虽耳提面命,则亦不足以发其良心”,所以除了“诲人以善”之外,还要“威之以刑”。正是这种关于人性的幽暗意识,使得中国传统治国思想中的“德治”观具有了某种制度意识或制度维度,从而在德治主义文化氛围中开出某种制度上的路径,并构建和发育出一套全覆盖的、包括对君主在内的一切人的权力监控体系,实现了某种制度监控与道德自律、“内圣”与“外王”之道的结合。
同时,也是基于这种对人性的复杂性认识,特别是基于人性存在向善与为恶两种可能性的预判,帝制中国监察谏议制度、乃至一切权力监控体系都被赋予了这样的价值目标或用意:惩恶劝善,激浊扬清,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唤醒激发人的道德自觉自律能力;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防范人弱点和以权谋私的可能性。由此形成了制度设计的基本指导思想或基本要求。
第一,要求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掌权者必须履行道德义务,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作为官员,本身就属于儒家士大夫一员,固然要践行儒家之道,树立“为民请命”、克己奉公的理念,以及“不贪为宝”、明廉知耻、“富贵不淫、威武不屈”等道德规范,加强廉洁自律的能力。特别是作为一国元首的君主,更要以修身明德为治国之本,时时刻刻“格君心之非”,树立“立君为民”“天下为公”“仁民爱物”等“君德”,最大限度地“正己正人”、对人民进行道德感化与教化。这样,君臣上下首先在思想上构筑起自律的防线,不仅可以降低各种监控制度的运行成本,也有助于实现“以德化民”的最高政治目标。
第二,设计严密、完善而全面覆盖的制度,将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掌权者都纳入监控、防范的制度之中。有关帝制中国对官员的监察监督,学术界已经讨论很多,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想实现对掌权者的全面监控,其中最难、最关键的莫过于对君主、对这个专制政体下最大的“一把手”的监控。对于这一点,帝制中国也确实也发育、形成了多层批评监控体系。首先,按照儒家为主导的政治伦理,凡是入仕做官,就有“以道事君”、匡正君德的责任,对君主有过必谏才是真正的“忠”,因此从制度规范上说君主应该接受每个臣下的批评建议。其次,接受宰相的批评建议与制衡。作为官僚队伍领袖人物的宰相,历代相沿的重要职责就是向皇帝“献可替否”“面折廷争”。或者如宋儒程颐所说,“是以宰辅之职,必在乎格君心之非”。而且在儒家文化的影响和塑造下,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宰相规范,如强调宰相应能担当道义、匡正君德、为民请命、仪范百官等等,这些规范为宰相提供了“敢与天子争是非”、批判监督皇帝的道义力量。而在唐朝人对他们的宰相机构——政事堂的记载中,就明确揭示了政事堂的职责是,凡遇到君主“枉道于天,反道于地,覆道于社稷,无道于黎元,此堂得以议之”(《全唐文》卷316《中书政事堂记》)。更值得注意的是,盛唐时期还出现了皇帝决策的某种制度化、程序化倾向,一道皇帝的“圣旨”、君主最高决策的形成,要经过中书省起草、门下省审核之后,才能交付有关部门执行,如果皇帝直接“内降”“御笔”、直接下达命令,就会被认为是“违制”。到宋明时代,虽然具体情况各朝有所不同,但大致上还是要经过一定的机构和程序,皇帝的诏令、“圣旨”才能制成和下达。这样,就使得皇帝个人专断的意志受到了一定的制度化、程序化的制约。最后就是针对君主,专门设置批评、谏议制度。这样,通过层层的批评监控体系,实现在专制制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使皇权象征化、集体化,防范君主个人专断的弊端与风险。
围绕着上述目标要求,在监察谏议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中还着重突出了以下操作性原则和精神。
第一,突出监察谏议机构的特殊性和权威性。虽然它的职权和监察谏议对象是广泛的,但是就其在整个专制国家政治体系的地位和性质而言,仍然是皇权的延伸和直接代表,是直属于君主的“耳目风宪之官”。由于是直接代表皇帝行使权力,所以历代监察谏议官员,特别是监察官被赋予格外的权威与尊荣,所谓“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杜佑:《通典》卷24《职官》)。监察官纠弹官员时要有非常隆重的仪式,出巡地方时也是“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以起到让贪官污吏闻风丧胆的效果。
第二,强调监察谏议机构在组织和职权上的独立性。首先,从组织系统上看,监察谏议机构直接隶属于皇帝,独立于其他官僚组织。其次,监察谏议官员的选拔任用权由皇帝直接掌握。如唐代对一般官员的任免,五品以上才由皇帝过问,而监察官(御史一般只有七品)都要由皇帝选任;宋代尤其规定宰辅不得举荐台谏官,台谏必由皇帝“中旨”任命,还被奉为“祖宗家法”;明清的科道官也是由皇帝裁决,“永著为例”。再次,监察谏议机构不采用行政首长制,监察御史、谏官可以越过长官,独立行使纠弹、言谏职权,无需本部门长官批准。唐代曾一度要求御史,纠弹时需先报告御史大夫,结果遭到御史抵制,认为御史奏事先禀报大夫,“台无此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3《职官考》)。此后至明清时期,大体都是如此。最后,更为重要的是,监察谏议官员在行使纠弹、言论批评权力的时候,被赋予不受君主意志的控制、对君主有过必谏的职能,如御史洪君畴也在批评理宗纵容宦官专权时,就声称“职在宪府,不惟不能奉承大臣风旨,亦不敢奉承陛下风旨”(周密:《齐东野语》卷7)。又如元代张养浩在其《风宪忠告·奏对》中所说,御史这类“风宪官”的职责是就是“入焉与天子争是非,出焉与大臣辨可否”。制度赋予的权力,再加上儒家文化给他们提供的独立的道德使命感[4],使这种监察谏议机构能够在君主面前表现出很大的独立自主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职能的发挥。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制度空间,历代才会涌现出那么多不畏强暴、敢于“批龙鳞”、与天子争是非的御史和言官。
第三,强调台谏官的年轻化,实行以卑察尊的原则,注重用低品级、浅资历的年轻官员出任监察谏议官员。汉代御史、侍御史、监察御史的职级一般只有六百石,相当于低级县令,却可以“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究”;唐代以后虽然监察机关的长官品级有所提高,但作为监察官基本队伍的监察御史却一直只有七八品,属于官僚队伍中的低级官职;却可以上至批评皇帝、纠弹宰相,下至监察地方州县长官。同时,历代对监察谏议官员的选拔,一般倾向于刚刚踏入仕途不久的年轻官员,即所谓“少年新进”。这样安排的好处,一是由于他们直接代表皇帝,所以其品级虽低,不会降低其权威。二是台谏官资历浅、入仕做官时间短,不会沾染太多官场恶习,有强烈的积极进取精神和出人头地心理,查办起案件更有勇气和锐气,更能不畏强权,所谓“位卑则人情激昂,禄薄则爱惜身家之念轻”。再就是用低品级、资历浅的官员去查处、监控比自己位尊权重的官员,不容易导致喧宾夺主,扰乱一般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秩序,兼顾监察绩效与行政效率。
第四,重视对监察谏议官员的职权保障。为更有利于监察官员行使职权,东晋以来就特别规定,监察官可以“风闻言事”“风闻弹奏”(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3《职官考》),就是可以不必提供证据和消息来源,以“风闻访知”的名义进行批评弹劾,以保护检举人免遭打击报复。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明清。另外,为了使台谏官员能够大胆行使职权,有的朝代还专门规定,这些官员在履行职责时即使“言而不当,亦不坐罪”。宋代开国者还立下所谓“祖宗之法”,不得杀上书言事之人,把对批评谏议权的保障范围扩大到所有文官。同时,见于御史为“治官之官”“风霜之任”,故历代都对台谏官的品质才能提出特别要求,如必须忠君爱民,清正廉洁,刚直不阿,学识渊博,出身于科举正途等等。
上面我们通过对制度的一系列“观念还原”过程,考察了帝制中国监察谏议制度背后的精神内涵,其中包括:关于人的复杂性,特别是关于人性存在缺陷、具有以权谋私可能性的“幽暗意识”;关于最大限度地惩恶劝善、防范人性缺陷,保证当权者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基本目标和指导思想,以及围绕这一目标而形成的各项实施原则与操作方法等。由于受君主专制政体这一基本格局的制约,加上囿于当时人的政治知识状况和政治文明水准,这些精神贯彻实践起来会大打折扣,而且有些方面在今天也确有过时之处。不过处在今天的条件下,制约上述精神的宏观政治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人们的知识状况和政治文明水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样就有可能使我们将这些精神、观念从其所服务的专制政治体系中剥离出来,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体悟其中隐含的丰富深邃的政治智慧,发现其中有关权力监控、反腐倡廉方面的普遍规律性认识,甚至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某些共同价值。
审视这一“制度精神”的现代意义,给人印象最深、启示最大的应该是其中关于人性复杂性预设,特别是其中人性存在缺陷、可能为恶的幽暗意识。因为从终极意义上说,对于人在世界上状况、地位及命运的思考,关于人应做(价值目标)、能做(理性、知识和道德状况)什么的认识,是人类一切智慧的源头活水。可以说,一切整全性、体系化的理论学说,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基本制度,都是以某种对人性的基本预设(如善恶、理性能力大小等)为前提的。我们过去走过的一些弯路,过去曾经选择的一些不切实际的“左”的制度、政策,说到底都是与对人的认识的偏差、不切实际有关。在教条化、僵化的“阶级斗争”思维支配下,我们曾经习惯于把人看成是“单向度”的人:要么看得很坏,一出问题就上升到阶级斗争高度;要么看得很好,一旦把人归类为“好人”就对其人性的弱点放松了警惕,不敢正视存在的问题,不去寻求制度监控,以至于在国家改革开放初期,有些人对党内是否存在腐败都心有疑惑。这样一种认识误区表现在反腐倡廉问题上,就是从理想而不是从“现实的人”出发,往往过分迷信夸大道德的力量,过分迷信个人的力量和人格,而忽视淡漠了制度意识和制度思维。而中国思想传统中关于人性的思考,特别是人性的幽暗意识,却能让我们以一种多面、复杂、发展变化的眼光去看待人,充分考虑到人在政治世界中的各种可能性,然后再去设计制度、出台政策。虽然这其中有些道理还不是讲得很透彻,但是这种思路却抓住了人类文明、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大智慧问题。它提醒我们,应回到对人本身的审视与思考,构架起坚实合理的、中国政治的人学基础,进而寻求解决惩治腐败,乃至解决一切政治问题的根源性智慧。
基于人的复杂性、多面性的思考与预设,可以让我们在设计预防惩治腐败、构建廉政文化的时候,起码可以在基本方向、根本战略思路方面保持清醒的认识。一方面,应看到人性最好的一面,任何时候对人要有信心,着眼于营造整个社会的道德文化氛围,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从正面唤醒和弘扬人的道德潜能,增加惩治预防腐败的信心;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时,既要真抓真反,严惩不贷,又要“仰望星空”,“诲人以善”。无论反腐败的形势多么严峻,都要立足于教育,严格执行政策,讲究程序,既不姑息,也不一味地讲严,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使社会对政策有预期,防止越过法纪的底线,用一种恶去惩罚另一种恶,甚至为了惩罚一种不大的恶而做下更大的恶。要使我们的廉政制度和文化,始终彰显出人类文明的惩恶扬善、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另一方面,又要立足于人的现实状况,冷静地看到,在政治的世界、管理的世界中,人最坏的可能性。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日常生活中的“好人”,在权力面前,特别是在制度存在漏洞的情况下,也有受到诱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从这种对人的清醒认识出发,就要根本杜绝迷恋个人道德和人格力量的人治思维,睁大警惕权力的眼睛,增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中的制度意识、制度智慧;就要在制度设计中着眼于对每个人进行同等的警惕、同等的约束,把每个人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纪之上、处于“失监”状态,从而构建起更加严密、完备的权力监控体系。
另外,帝制中国监察谏议制度中的一些具体的操作原理和方法,也值得我们认真总结与借鉴。比如,这一制度的精神强调,要最大限度地设计一种全面覆盖的制度,把包括皇帝在内的一切大小官员都纳入监控的范围,特别是还设计、开辟出制度的渠道,专门对最高统治者皇帝提出批评建议,虽然在专制、人治的时代做到这些十分困难,但和现代社会的权力监控的基本精神却是一致的,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不可讳言,当前我国反腐倡廉中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就是“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虽然在理论上和宏观制度上也有很多针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条条框框,但是由于没有制度化、常态化的监控机制,造成“一把手”有可能处于实际上的“失监”状态,其严重的后果是,一些地方领导实际上生活在与现实隔绝的、类似于“皇帝新衣”的虚幻世界里,看到的都是自己想看到的“世界”,听到的不过是自己耳朵里的回声,一则严重脱离实际,二则容易自我膨胀,任性胡来,权力裸奔,不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个人迟早也会摔得粉碎。所以今后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惩贪工作的重点,依然是探索设计一种独立的监控制度和机制,切实加强和保证对各级一把手有一个常态化、制度化的批评与监控渠道。又比如,为使监察、言谏官员独立地行使批评监督的职权,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帝制中国在设计监察谏议制度的时候,还格外重视保持这些机构和官员的独立性,重视对这些官员的种种职权保障,同时注意兼顾监察绩效与行政效率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总结和借鉴的。
以上笔者对中国历史上有关权力监控制度的智慧进行了呈现与总结,并分析了其在今天可能的借鉴启示意义。这些分析肯定存在不准确和不全面之处,如能引起人们对古代中国人这方面智慧、深刻用意的认真倾听、思索,并在前人的基础上把中国的事情做得更好,也算得偿所愿了。
[1] 张星久.从价值预设看帝制中国廉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困境与现代意义[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8.
[2] 詹姆斯·G·马奇,约翰·P·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M].北京:三联书店,2011.
[3]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64.
[4] 张星久.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自主性分析[J].政治学研究,1997(4):61-69.
[责任编辑 罗海丰]
The Spirit of System of Control and Surveillance and its M odern Values in Im perial China
ZHANG Xingjiu,XING Jia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Wuhan,Hubei430072,China)
he Institutional Spiritmainly refers to the basic assumptions or anticipation about human behavior patterns that a system contains,and itsmain“purpose”(value guidance,target constraint),methods and principles for implementation.Through the combination of history and logic,it can be found that,the spirit contained in the System of Control and Surveillance in ancient Chinamainly includes:the“dim consciousness”that assumes the defects in human nature and the abuse of power for personal gain;the basic goal and guiding ideology that ensure the integrity and loyalty of authorities atall levels bymonitoring and preventing the defects in human nature;and the implementation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atgive consideration to both efficiency of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performance,punishing corruption andmoral enlightenment.To some extent,these spirits reflect the universal and regular understanding in the area of power supervision,and they are significant for reconstructing the hominologic basis of power supervision system and integrity culture in China,clarifying some important issu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lean government,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power supervision system,and improving practicalwisdom in corruption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Imperial China;System of Control and Surveillance;Institutional Spirit
D630.9
:A
:1671-394X(2016)08-0005-07
2016-07-19
张星久,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政治制度与政治思想研究;邢健,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从事政治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