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2016-03-09 05:47田元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情报毒品

田元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 410138)

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田元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 410138)

目前,跨国、跨区域毒品犯罪增多,毒品犯罪网络构架日趋严密,因此,控制下交付被广泛应用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当中,成效显著。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控制下交付法律对接有障碍、情报分享不畅通、协作和取证意识薄弱等。应从完善法律、情报交流和协作等方面入手,解决相关问题,更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控制下交付;毒品犯罪;应用;对策

一、控制下交付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一)毒品形势日趋严峻导致控制下交付的兴起

20世纪8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日益猖獗,成为一种全球性公害。众所周知,世界已形成四大毒品原产地,分别为亚洲的“金三角”地区、“金新月”地区,南美洲的“银新月”地区和非洲毒品生产地。“金三角”地区主要生产海洛因和冰毒片剂,随着市场的变化,冰毒片剂的产量远远超过海洛因;“金新月”地区主要生产鸦片和海洛因,以阿富汉为例,2015年鸦片产量达3300吨,可制成海洛因330吨,为全球最大的鸦片和海洛因产地①参见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R].http://www.nncc626.com/2016-02/18/c_128731173.htm.2016-02-18.;“银新月”地区主要生产可卡因。毒品犯罪集团在这些地区种植毒品原植物,采用大工厂或小作坊的模式制造毒品,然后利用建立的毒品贩运网络,向世界各国输送毒品。值得注意的是,21世纪以来,冰毒、氯胺酮、摇头丸等新型毒品迅速蔓延,新型毒品由化学制剂合成,制造工艺简单,出产快、产量大,新型毒品原产地在世界范围内呈发散状。

近几年,受国际毒情形势影响及毒品犯罪暴利驱使,我国国内制毒已占据国内毒品消费市场的“半壁江山”,一些贩毒团伙将国内生产的新型毒品走私出境,销往亚洲各国。如广东以陆丰为中心的汕尾、揭阳地区,以惠东为中心的惠州地区,四川成都及其周边地区非法制造冰毒、氯胺酮等新型毒品问题突出。制毒活动带动制毒原料犯罪活动加剧,呈现出由江苏、福建等地向江西、山东、河南、广东、云南、湖南等地不断扩散的趋势。广东、四川等地新型毒品制造问题发展恶化与江苏、福建、江西等地制毒原料流失有着重大关系。同时,传统毒源地毒品加速入境,2015年前三季度,我国查获“金三角”地区海洛因和冰毒片剂占全国总量的93.8%和87.9%。②参见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R].http://www.nncc626.com/2016-02/18/c_128731173.htm.2016-02-18.

从毒品犯罪的国内外形势来看,毒品的制造地和消费地往往是分离的,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毒贩承担巨大风险。为规避风险,毒贩往往会建立一个有共同目的、分工合作,且有规模、有计划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的集合体,即毒品犯罪组织。毒品犯罪组织往往有多级网络,上下级网络、同级网络的不同成员之间保持单线联系,隐秘性极强。这些成员,有的负责制造毒品,有的负责运输毒品,有的负责毒品交易,有的负责管理毒品、毒资等,各个环节紧密相连,又相对独立。同时,毒品犯罪组织的主犯一般深藏于幕后,负责指挥和策划,不参与风险性很大的毒品制造、运输和交易行为,稍有风吹草动,他们便会在某一环节停止毒品犯罪活动,如果侦查人员在这一环节实施收网行动,只能抓获网络层级较低的“马仔”,难以发现主犯,难以摧毁整个毒品犯罪网络。与此同时,“枪弹卫毒”、“武装护毒”案件时有发生,毒品犯罪的暴力化、武装化特点更加明显,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风险性也越来越大。

显而易见,单独一国或一国内的不同行政区域仅凭一己之力已无法应对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跨区域性和有组织化,迫使毒品犯罪侦查模式的变革:一方面,要求各国突破传统的刑事司法协作模式,建立起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国际法律机制;另一方面,需要不同国家或一国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共同行动,联合侦查,以达到抓幕后、摧网络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控制下交付逐渐兴起,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二)基于不同国情情境下对控制下交付的理解

应用控制下交付侦查的毒品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中所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等案件。

联合国首先界定了控制下交付。1985年联合国麻委会关于“推广个别的及集体的对策以防止药物滥用”的报告书中明确表示:控制下交付即是在有关侦查当局的严密监视下,允许药物运输途经他国。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定义,“控制下交付”系指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可疑或非法的精神药物、麻醉药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犯罪的人。各国根据立法情况和侦查实践,有不同的理解:日本理论界认为,控制下交付(即日本所谓的监控下移动)是指侦查机关即使发现了违禁毒品,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进行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搬运违禁毒品,当违禁毒品送达到有关嫌疑犯时,再将其捕获的手段。日本制定的《关于通过国际协作防止助长与限制毒品有关的不法行为的麻药及中枢神经系统作用药取缔特例法》中明确规定,当可以采取监控手段防止违禁毒品失散及外国人逃跑时,允许该外国人和违禁毒品登陆,让人和物在监控下“浮泳”,最终达到侦破毒品受让人及其幕后中心人物的目的。[1]澳大利亚通过《联邦警察特定法》和《海关法》规定,控制下交付是由执法官员参与,意在获取有关毒品犯罪的证据,保障刑事诉讼的行动。[2]我国台湾地区专家学者则定义为:“非法药物等违禁品运出国境时,一国的侦查机关纵然知道搬运事实,但并不立即采取措施,而是对搬运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嗣后药物之搬运乃依据各国侦查机关相互间的协助,以期一网打尽所有含目的地国之犯罪组织在内的有关嫌犯所采行之侦查手段。”[3]我国有专家将控制下交付定义为一种策略,即控制下交付是一种技术,是指在一国或多国禁毒执法当局知情或监控下,允许货物中的毒品或可疑的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或地区),以期查明毒品犯罪情况,将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4]

在我国侦查实践中,控制下交付由侦查人员在发现毒品后启动,在缴获毒品的同时,侦查人员可能会抓获一些“马仔”,甚至没有发现任何毒品犯罪嫌疑人,为了抓获“上线”(幕后毒品犯罪嫌疑人),将贩毒组织或团伙一网打尽,侦查人员往往会将毒品或其替代物质放行,在毒品沿着既定路线继续运行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在毒品的落脚点“布控”,由侦查人员定点监视,从而发现隐匿在毒品之后的犯罪嫌疑人,时机合适的情况下,在特定区域安排侦查人员,蹲点守候,从而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结合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控制下交付是在侦查机关的监控下,以警务协作为支撑,故意允许毒品或其替代物质在境内外贩运,从而收集、固定毒品犯罪证据,查明幕后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一般步骤如图1所示。

图1 控制下交付一般应用步骤

(三)控制下交付在应用中的不同分类

1.国际控制下交付与国内控制下交付

国际和国内控制下交付分类的依据是毒品贩运是否跨越国境。毒品从产地出发,经过中转地,最终到达销售地或者从产地直接进入销售地,毒品贩运至少经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这种情形下,对毒品实施监控下贩运,就称为国际控制下交付;如若毒品没有跨越国境,只在一国境内的不同区域之间生产、中转和运输,这种情形下实施的监控下贩运,就称为国内控制下交付。

2.实态性控制下交付与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

根据是否将查获的毒品进行替换,可分为实态性和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若侦查机关不改变查获毒品的数量、概貌,以原始毒品继续运行,即为实态性控制下交付。若侦查机关将查获的毒品全部或部分取出,使用相似且无社会危害性的替代品,将毒品替代后所实施的控制下交付,即为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

3.人货同行的控制下交付与人货分离的控制下交付

此种分类的依据是运输毒品的过程中是否有毒品犯罪嫌疑人随行。人货同行的控制下交付是指毒品犯罪嫌疑人与毒品同行,人货分离的控制下交付则是毒品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毒品犯罪嫌疑人参与。实践中,实施人货同行的控制下交付较为困难,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策反带货嫌疑人,为我所用;二是侦查人员采取跟踪、技术侦查等措施,紧盯嫌疑人;三是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将带货嫌疑人替换。为减小风险,毒品犯罪嫌疑人常常采用人货分离的方式运输毒品,主要途径为寄递业和托运业,特别是“陆海空邮”立体化、隐蔽性强的寄递业,常为毒贩利用。

二、控制下交付在侦查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对接障碍

从法律角度来看,控制下交付的应用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实施控制下交付要警惕监控中的毒品流失问题[5],如若案件失败,毒品散失到社会,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吸毒和吸毒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等;其次,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有放任毒品犯罪发生的事实,根据侦查法定原则,执法机关一旦发现了毒品,就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并扣押毒品;再次,没有明确的控制下交付的监督机制,有侦查权滥用、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可能,如导致毒品犯罪犯意诱发等;最后,控制下交付与司法管辖权存在冲突,案件的立案、起诉和审判的启动源泉为管辖权,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毒品犯罪案件拥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控制下交付在跨越国境的同时,也有超越司法管辖权的事实。

(二)情报分享不畅通

缉毒工作,情报先行。实践中,存在情报分享交流不畅通的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尚待加强

一是侦查人员不会使用情报信息平台,对情报储存、检索和传递的工作要求不甚了解;二是情报意识不强,不能透过情报看本质,一些涉毒线索本来具有应用控制下交付的条件,但侦查人员缺乏分析研判能力,没能深挖情报中隐藏的战机,丧失机会;三是侦查人员、情报人员交流情报不及时,有的地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甚至不提供全部情报或有选择性的提供情报,导致贻误战机;四是情报分享不完整,重点不明确,漏报、少报或者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五是工作观念滞后,只注重眼前的案件线索,忽略情报的长远价值。

2.情报系统建设尚需专业化

一是禁毒专业队伍少,缺乏专业的情报人员,如很多县(县级市)一级公安机关没有成建制的禁毒部门,有禁毒部门的,也因任务繁重,民警职责不明确,没有专门的情报人员;二是情报来源少,主要表现在不注重日常信息采集、秘密力量控制乏力和情报资料滞后等;三是情报分享渠道不畅通,因控制下交付的时间、空间跨度大,难以实现多部门、多警种和多层面统一分享情报;四是情报信息系统尚需完善,我国已建成禁毒情报信息系统和大情报平台,但是对于情报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时效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五是实施跨国情报分享,以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为基础,同时还受到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制约,因此境内外情报交换易受影响。

(三)协作配合意识不强

各方参与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协作配合意识不强。究其原因,大致如下:一是我国至今未有统一的、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协作程序规范,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地方本位主义;二是综合考评中离不开任务指标的牵绊,禁毒部门也围绕着年度考评排名转,往往迫于办案经费少、周期长和任务指标压力大等原因,草草破案,放弃延伸线索、扩大战果的机会;三是一些禁毒部门对控制下交付不甚了解,准备不充分或者把握不准,对实施控制下交付的风险评估不当,害怕承担责任,造成战机延误;四是毒资收益分配和绩效考核统计问题,使得协作、配合效率低下。这些问题给各地应用控制下交付侦破毒品案件设置了障碍,实践中,各地区禁毒部门很少应用控制下交付侦办毒品犯罪案件,就是使用了,也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未能充分发挥其优势。

(四)取证意识薄弱

控制下交付的取证难问题是由于侦查人员的主观意识薄弱和法律规定不完善两方面原因造成的。

1.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严重

例如有的侦查人员认为事后还能补充证据,且认为违背程序获取的证据具有相同的证明效力;有的侦查人员把获取的口供和查获的毒品当成充分证据;有的侦查人员没有收集证据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的侦查人员业务能力不够,认识不到控制下交付中证据的作用。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的大前提下,对证据获取的合法性和程序性提出了新的要求,轻视程序,会使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认定变得困难重重。一些通过控制下交付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因为证据效力问题,被降格处理,例如有的贩卖毒品案件,便以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认定,因两种罪名的量刑幅度差异较大,造成对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打击缺失。[6]

2.秘密侦查获取的证据如何使用不规范

根据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秘密侦查获取的毒品犯罪证据无法在诉讼中使用,侦查人员往往通过秘密侦查获得犯罪信息后,采用倒推的方式收集毒品犯罪证据,这样不仅难以取证,证据的效力也受到质疑。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应用控制下交付、技术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收集的材料,能够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何将材料转化为证据,使其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如何合法保存、出示这些证据,还存在一些问题。

三、完善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一方面,我国签署的关于控制下交付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定,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能够有效推动国内相关立法;另一方面,《毒品案件侦查协作规定》、《关于毒品案件侦查协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规章对于控制下交付在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意义重大。2013年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了“如有必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实施控制下交付”,并规定了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和配套侦查措施(如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等)。同时,通过控制下交付取得的材料,亦可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我国关于控制下交付的立法与国际公约实现了顶层设计的对接。然而法律规定仅仅迈出了第一步,此规范过于笼统,为使控制下交付更具可操作性,需将某些规定予以细化。

1.明确控制下交付的应用规则

一是界定控制下交付。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控制下交付的定义,分类也尚未明确,而理论界关于控制下交付则有不同的观点;二是规范毒品数量的认定。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是量刑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侦查人员在实施控制下交付时,若对毒品进行全部或者部分替代,一般来说,收网阶段缴获的毒品数量和替代前毒品的数量会有差异,应根据毒贩的主观明知和犯意,明确毒品数量认定规则;三是控制毒品替换的随意性。防止毒品物证丢失,并造成社会风险;四是保障侦查人员权益。侦查人员为避免对毒品、毒贩失去控制,或保障自身安全需要,采取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应当明确赦免。因此,在实体法层面,首先应当引进控制下交付的司法审查制度,明确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其次应当完善侦查人员的权利救济制度。

2.制定控制下交付的适用程序

从侦查机关来说,实体历来高于程序,破案才是硬道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尤为明显,只要缴获了毒品或毒资,取证程序并不重要,导致在一些案件中,出现毒品物证认定不清、翻供严重和降格处理毒品犯罪嫌疑人等情况。为此,我国立法应对控制下交付的启动、实施、执行等程序做出一系列的规定:一是明确适用主体。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控制下交付应用主体,实践中,控制下交付由公安禁毒部门负责实施,然而控制下交付往往涉及多部门、多警种,主体不明确,阻碍着控制下交付完全发挥其作用。此外,各地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主观性太强,没有结合客观事实确定相应的实施主体,无法与实战衔接;二是明确适用条件。控制下交付的目的是摧毁贩毒网络,抓获幕后主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侦查机关主动让毒品犯罪继续进行,毒品有流入社会的风险。同时,控制下交付具有欺骗性、诱导性等特点,如果使用过滥,则容易引发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冲击社会信用体系。[7]因此,有必要明确控制下交付的应用条件,如坚持最后手段和相当理由原则等;三是明确适用程序。首先,应由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其次,规定申请的方式、理由、内容等,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最后,由于我国对控制下交付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极易侵犯公民权利,应建立审查监督机制,确保控制下交付这一包含巨大侵权风险的侦查手段始终运行在合理的限度之内;[8]四是明确适用追责。协作地公安机关不履行控制下交付协作义务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追责,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协作地公安机关履行控制下交付协作义务的,由请求地公安机关负责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若为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为避免行动暴露、失败,不得已而为之的,可以赦免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能赦免的,应由请求地公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协作方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超越协作请求事项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协作方自行承担;请求方擅自变更请求协作事项或撤销案件没有及时通报协作方的,而协作方履行协作事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请求方承担。

(二)健全情报交流机制

1.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的情报交流

一方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并努力把情报工作的触角向毒源地延伸,积极筹建一批高质量的远程秘密力量,以及时发现境外毒品对我渗透、过境的深层次情报信息;另一方面,应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情报交流和合作,诸如与缅甸等南亚区域、巴基斯坦等中亚次区域、东盟各国的交流,与联合国禁毒机构、国际刑警组织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机构的交流,与缔结或参加禁毒公约的各国的交流。同时,应深化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情报信息交流,拓展案件情报线索。例如,在发现了毒品或毒品贩运线索后,如果有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可能性,发现国(或地区)应迅速与毒品途径国家(或地区)、毒品贩运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禁毒部门交流情报,成立联合专案组,商讨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方案。

2.升级转型现有的情报交流

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必须想方设法、积极主动地从以下几方面健全控制下交付中的情报交流机制:一是加强情报引导控制下交付的思想认识;二是成立专门的禁毒队伍,培养专业的禁毒情报人员;三是在境内外物建缉毒秘密力量,收集毒品犯罪情报;四是破除公安机关之间、各个警种之间的壁垒,密切毒品犯罪情报交流,如边防、拘留所、戒毒所和看守所提供的线索;五是利用信息技术,完善统一的情报信息平台,加强情报研判,提升情报的分享率和时效性。例如,湖南公安机关顶层设计,深化省市县“三级一体”警务机制改革,推动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手段优化、工作协同的一体化作战模式,在省市县公安机关统一组建指挥情报、侦查实战、治安防控、新闻舆情“四大中心”,“四大中心”通过信息平台横向互联、纵向贯通、一体运行。同时,以数据思维支撑,建立云化应用,实现“大数据+精准指挥”、“大数据+精准打击”。禁毒部门应主动进行现代警务改革,拆墙破壁,融入指挥情报等平台,实现省市县和各警种之间的情报共享。

(三)合作、协作机制常态化

1.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积极主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合作

一方面,制定国际普遍认可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进行禁毒刑事司法协助和缉毒执法合作,严格履行我国所参加的《1988年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等国际条约、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具体来说,进行跨国控制下交付应以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我国把控制下交付写入《刑事诉讼法》,也是努力在国内法层面与国际实现对接,以便更有效地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另一方面,构建良好的跨国警务合作基础,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应当建立全面、稳定且可持续的警务合作关系。具体来说,应当有透明的情报分享、充足的警力支援、技术装备的使用培训和毒贩的抓捕、移交等合作方式。因此,应就控制下交付多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特别是加强与毒源地国家或周边国家关于控制下交付的警务协作。值得注意的是,“10·5”湄公河专案启动侦查工作后,专案组利用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机制和云南边境警务合作机制,从情报、侦查、抓捕、证据、审讯和嫌疑人移交等方面入手,主动积极与缅甸、老挝、泰国协调,与缅甸、老挝军警建立了中央和涉案地方的专案联络机制,进行情报交流工作,如派出5支警务工作组前往缅甸、老挝和泰国,与其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了24小时重要情报信息交流热线,形成了打击合力。期间,中方专案组领导多次出访缅甸、老挝、泰国,与三国警方高层领导会晤数十次,为成功侦破此案奠定了基础,成为国际警务合作中打击跨国毒品犯罪的典范。

2.破除壁垒,实现跨警种、跨部门的协作

控制下交付协作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提供毒品犯罪线索情报、信息资料;(2)寻找或识别毒品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调查获取有关证据;(3)协助或执行搜查、采取强制措施或代办寄押毒品犯罪嫌疑人等;(4)协助或执行查获或追捕毒品犯罪嫌疑人;(5)协助或执行检查物品、场地和运输工具等;(6)提供司法文件;(7)协作提供嫌疑人的涉毒资产的有关证据资料,或执行有关收缴涉毒资产的请求;(8)执行或协助对涉毒物品的鉴定和复核;(9)协助案件移交、押解人犯;(10)共同联合办案(分案或并案侦查);(11)协助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条件,并给予人力、技术、设备器材等支持;(12)其他协作事项。目前,我国境内已有华东地区、中南和西南地区和广东、云南、广西二省一区等区域性毒品犯罪侦查协作机制。随着“南毒北运”的毒品犯罪格局,内地警方与广西、云南、广东等沿海、边陲地区警方之间的合作将越来越频繁,特别是这些地区的禁毒部门所担负的合作任务将越来越重。[8]除区域协作之外,为进一步加强国内禁毒协作,充分发挥控制下交付的作用,可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由公安部、海关等侦查部门共同制定部门间的控制下交付协作规定。

(四)做好控制下交付的证据固定

在实施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处于隐蔽状态,观察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毒品犯罪嫌疑人毫无察觉,暴露出很多毒品犯罪证据。因此,控制下交付不是单一的侦查措施,需要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尤其是秘密侦查手段,如跟踪守候、监控、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或秘密力量参与交付行动等。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证据规则,侦查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收集毒品犯罪证据。[9]一是物证,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但是在应用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为降低毒品流失的风险,若符合“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条件,需要对毒品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替换,在此情形下,为保证所缴获毒品的原貌,在替换过程中,应当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由侦查员拍摄足以反映毒品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且及时对毒品进行定性、定量和纯度分析,以固定毒品证据。应当注意防止污染或破坏毒品外包装表面的指纹,尽可能提取、录入指纹,并与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进行比对,以防止其抵赖狡辩;二是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人员、秘密力量或其他人员在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目睹、记载了犯罪过程,能够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应当收集他们的证言或由侦查人员、秘密力量和其他人员说明情况,侦查人员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因秘密力量、鉴定人、受害人等证人作证暴露身份而可能导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如对真实声音作出技术处理,不公开姓名、工作单位和住址等个人信息,使用化名等;三是鉴定意见,对可能查获的毒品、枪支弹药、易制毒化学品等作出鉴定意见书;四是检查、搜查、扣押笔录,对抓获的毒贩进行检查和吸毒检测,确定其是否吸食毒品,制作检查笔录、尿样检测报告书。若有运毒工具,应当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搜查,并作为证据予以扣押,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五是辨认笔录,根据监控,绘制出人物网络关系图,相互指认,锁定犯罪嫌疑人;六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控制下交付措施中往往包含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等,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和场所监控等措施,侦查人员详细记录了犯罪嫌疑人何时、何地与何人,采用什么方式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将获取的资料作为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形成了完整的逻辑体系和证据链条。此外,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必须对控制下交付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1]张洪成.控制下交付行为再探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3):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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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朝义.监视下运送转移(Controlled delivery)之探讨[J].警学丛刊,1996,(1):131-160.

[4]张义荣.禁毒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344.

[5]刘阳.论中国侦查实践中“控制下交付”问题[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2,(2):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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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航.关于控制下交付规制的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2010,(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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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lication of Controlled delivery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Drug Crime Cases

TIANYuan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

At present,transnational and trans-regional drug crime increases and the network framework drug crime of is more tight therefore controlled delivery is widely used in drug crime cases investigation,leding to remarkable results.However,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such as controlled delivery of legal obstacles, docking collaboration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is not smooth,the awareness of evidence is weak.It should improve the legal,information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and other aspects,to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in order to more effectively fight against drug crime.

controlled delivery;drug crime;application;countermeasure

D918.2

A

2095-1140(2016)06-0044-08

(责任编辑:李语湘)

2016-04-20

田元(1984-),男,湖南永顺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教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主要从事禁毒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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