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景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00)
关于我国西北地区清真标识泛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汪景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00)
所谓“清真标识泛化”现象,指的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群体在传承和发展本民族清真饮食文化的同时,对原本不属于伊斯兰教义范畴内的其他饮食甚至非饮食类事物产生影响和同化,从而使受其辐射和影响的其他饮食甚至非饮食类事物也贴上具有伊斯兰宗教色彩的清真认证标签的一种渐进过程和现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尤其是西北地区越来越突出的清真标识泛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民众对于“泛伊斯兰主义”的担忧。清真标识如果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伊斯兰宗教规范加以甄别的肆意使用,既伤害了广大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及合法权益,也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势力所利用进而制造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为此需要在国家政策和法治体系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工作,同时还要做好对民众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清真标识泛化;清真食品立法;政教分离;民族融合
近年来我国境内尤其西北地区,清真标识泛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网络热议,也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引起了社会民众的担忧:一是清真标识泛化本身容易被解读为泛伊斯兰主义作祟,进而引起对穆斯林同胞的误解,甚至引起民族矛盾;二是政府强化对于清真标识的法制化管理和认证审查以及清理整顿会被误解为压制穆斯林同胞的宗教信仰。
我国有十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穆斯林人口逾2300万,因此妥善应对和帮助解决其民众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是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各民族团结进步的大事。如何以防微杜渐的忧患意识和辩证的思维方式在尊重穆斯林同胞的宗教信仰、民族饮食习惯和防止清真标识不加任何规制地蔓延之间取得平衡,考验我们党的执政智慧和执政魄力。笔者从当前西北穆斯林聚居地区(以宁夏、甘肃、青海三地为主)严重的清真标识泛化现象出发,提出一些浅见,以期能够对加强民族团结和清真标识的依法治理有所裨益。
作为一个新近出现的社会热点问题,学术界当前对于清真标识及相关问题研究较少,对于何为“清真标识泛化”现象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以为,想要准确理解“清真标识泛化”的含义,就要首先明晰“清真”以及“泛化”的词语含义:
(一)“清真”的含义。“清真”一词并非出于阿拉伯语,最初也非伊斯兰教义规定,而是最早出现在我国南北朝文学家刘义庆《世说新语》中的“清真寡欲,万物不能移也”,指的是干净整洁,未受污染。从“清真”一词的出现直到宋朝这漫长的历史中,多为文人诗词所使用,并不具有宗教含义。明清时期,很多伊斯兰宗教学家开始使用清真这一词语形容伊斯兰教的“真主万有独尊,谓之清真”。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化,“清真”在现代社会已经专门指代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及其饮食文化。
(二)泛化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中将泛化解释为:“由具体的、个别的扩大为一般的”[1],也就是说一个事物由其原来的时间和空间,通过一定的方式或途径蔓延、扩散至更为广阔的时空领域,影响更多的人群,制造更广泛的联动效应。
综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所谓“清真标识泛化”现象可以商榷性地概括为: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群体在传承和发展本民族清真饮食文化的同时,对原本不属于伊斯兰教义范畴内的其他饮食甚至非饮食类事物产生影响和同化,从而使受其辐射和影响的其他饮食甚至非饮食类事物也贴上具有伊斯兰宗教色彩的清真认证标签的一种渐进过程和现象。
(一)国家立法层面
为尊重穆斯林同胞的饮食习惯,我国很多地方根据当地民族特色和风俗习惯出台过相应的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和规定。兰州市在1998年颁布了《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对涉及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等事宜作出规定,并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为进一步强化和细化该管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兰州市在2000年又根据《管理办法》在现实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以该管理办法为基础制订了《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和质监局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中将清真食品定义为:“清真食品是指伊斯兰教法许可的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或原料”。作为政府机构的质监局以伊斯兰教法为标准制定具有法律性质的认证通则,这种现象不得不令人忧虑。而在2013年,由甘肃、宁夏、青海、陕西、云南五省区民族、质检工作部门发布的《清真食品认证通则》中将清真定义为“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2]。同样这里的“法”指的是伊斯兰教法。
在国家层面关于清真食品的规范化管理,2014年2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民委、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商总局五个部门在对“清真食品泛化”、“清真食品不清真”等问题多次进行联合调研和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了各部门在清真食品安全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和主要任务,就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3]。
从有关管理和规范清真食品的相关文件演进来看,其处罚措施不断强化,已经具有广义上的法律意义。近年来陆续有一些声音提出加快推进关于清真食品的国家层面的立法,2016年两会期间,有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和《清真食品法》。也有议案提出在刑法中增加惩罚以非穆斯林食品冒充穆斯林食品的法条,法定最高刑甚至可以达到死刑,在网络媒体和各大论坛上引起激烈争论。
(二)文化教育领域
根据新华网兰州2月27日消息,甘肃省图书馆依托民办公益性图书馆——兰州穆斯林图书馆,挂牌成立甘肃省图书馆穆斯林分馆[4]。根据笔者查阅资料,穆斯林图书馆并非近年才出现,早在民国时期的1919年就在西安建立过穆斯林专用图书馆。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积极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也出台了很多支持、鼓励民族文化发展和建设的相关文件。然而今天在民族融合进一步加强的大环境下,很多地方却陆续出现了一些只能是穆斯林身份同胞才能出入的所谓“清真图书馆”,例如:创办于1993年的兰州穆斯林图书馆,创办于1994年的长治穆斯林图书馆,创办于1995年的临夏“你读书屋”,创办于2011年的洛阳穆斯林图书馆(隶属清真寺)[5]。
建立穆斯林图书馆是文化教育领域清真标识泛化的一种典型表现,而宗教崇拜活动进入校园则更具危害性。前段时间甘肃临夏某幼儿园孩子背诵古兰经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诸多争议,甘肃省教育厅表示强烈谴责这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行径,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严禁各种宗教活动进校园[6]。作为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的临夏外国语学校分校近些年每年都会组织学生进行《古兰经》的诵经比赛,而临夏职业外语学校也在斋月进行《古兰经》诵读比赛等等这样利用校园宣扬宗教崇拜的事例很多。
(三)世俗生活领域
其实观察近些年西北地区清真标识泛化的现象会发现,诸如建立穆斯林图书馆的行为只是一个缩影,涉及弱化民族融合、强化民族隔阂的事件不断上演。比如:宁夏已经开始建立首个国家级穆斯林特色医养融合型养老示范社区;根据兰州铁路官方微博,为配合古尔邦节出行的穆斯林,兰州铁路部门专门邀请穆斯林礼仪专家对乘务员进行伊斯兰礼仪方面的培训,甚至在站内按照伊斯兰风格对建筑进行重新翻修和装饰。
目前全国很多城市都有大量的穆斯林同胞经商、务工,他们居住在“清真路”、“清真小区”等高度集聚的区域。这样的现象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穆斯林同胞狭隘的民族认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非穆斯林群体在心理上与穆斯林同胞之间的民族隔阂。还有在民众世俗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清真牙膏、清真矿泉水、清真澡堂,在西安还出现了专供穆斯林使用的超市结算通道,甚至清真厕所等等名目繁多、千奇百怪的泛化标识和场所。
(一)干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有效管理国家而制定和颁布的,是国家维护统治的一种象征和手段。作为国家层面的法律其所面对的群体乃是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如果出台一部专门的有关清真食品的国家层面的法律其隐性意义相当于国家对全体公民进行了分类,显然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法治精神。
我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因其历史沿革而保留的优秀文化风俗是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但是,也同时因为这一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原因,各民族有权利按照自己的习惯选择适合自己民族风俗的生活方式而不能受到其他民族风俗的破坏和影响。因此,对于清真食品的理解和定义只能适用于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群体内部,无论从宏观的社会稳定还是微观的民众生活来说,清真食品依然是小众,对于一个人口逾十亿的大国来说更不具有普遍意义。不分国情地支持和鼓吹在国家层面进行清真食品的立法,是试图以保护宗教信仰的名义裹挟国家法律的行为,其实质则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歪曲理解。同时这也是试图给清真标识泛化提供合法外衣的一种突出表现,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精神相背离。
(二)引起民众对泛伊斯兰主义的担忧
清真食品(HALAL FOOD)“是指伊斯兰教法许可的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2]。也就是说,清真食品定义的标准是伊斯兰教法,不可避免的清真食品产业与伊斯兰教文化符号紧密相连,表现出极强的宗教性、符号性[8]。
泛伊斯兰主义是在伊斯兰教从仅限于阿拉伯世界的地域性民族性宗教扩展为世界性宗教的过程中所形成和衍生的宗教文化,认为真主是唯一的神,主张建立政教合一的宗教国家,具有“突破部落、部族、民族、血缘、语言、地域等限制性因素,使伊斯兰教成为超越性、普世性的宗教”的鲜明特征[8]。而众所周知,清真食品是穆斯林群体的传统饮食文化,因此不可避免地将伊斯兰教与清真食品相联系。同时从伊斯兰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来说,清真食品本身也是伊斯兰信仰的外化标志,民众自然会将清真标识的泛化联系到泛伊斯兰主义。从近来网络上关于清真标识泛化的讨论来看,许多民众甚至将清真标识泛化看作是泛伊斯兰主义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进而引起对于清真标识的抵制和恐慌心态。
(三)弱化中华民族认同、制造民族隔阂
甘肃省图书馆设立穆斯林分馆的做法值得商榷,笔者担忧这会在穆斯林聚居的地方形成效仿效应。一旦这样的风气流行起来,各地穆斯林都要求建立专供穆斯林使用的图书馆,势必在各民族之间制造一种文化上“非我族类”的隔阂氛围,强化穆斯林同胞与其他民族的心理界线,使得原本已经有一定程度世俗化的穆斯林文化会逆转回保守和封闭。
根据临夏外国语学校分校官方网站的学校概况介绍,该校是1989年教育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集资办学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9],并不是政府批准的宗教学校。而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之规定,在校园中进行宗教崇拜的活动,显然是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违法行为,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穆斯林同胞对伊斯兰教的认同而弱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强化其对于伊斯兰宗教标识的认同和依赖,对已经很严重的清真标识泛化现象起到推波助澜的负面效应。
(四)不利于切实尊重和保障穆斯林同胞的宗教信仰和合法权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于清真食品的范围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但是现实中,由于相关部门监管缺失、乏力等各种原因,也有些企业为利益所驱使,在很多不符合规定的商品上随意标注清真标识,误导消费者。这样不加任何规制和监管的扩大清真食品的标注范围,将清真标识肆意使用,其实是以绑架穆斯林同胞的宗教信仰来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肆意扩大清真标识的标注范围,曲解清真饮食的文化概念,真正侵犯了广大穆斯林同胞的宗教信仰和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在不符合伊斯兰教义精神的事物贴上清真标识,无疑是对伊斯兰信仰本身的不尊重;而用不符合伊斯兰教义的禁忌食品冒充清真食品也是一种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易被歪曲利用而引发民族群体性事件
由于清真标识泛化这一过程本身的宗教色彩较为浓厚,因此很多涉及清真标识的范围、清真食材的加工、运输、销售等的问题会被贴上宗教歧视或者民族歧视的标签。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尤其西北穆斯林聚居地区发生的多起打砸食品店事件都与清真标识的泛化有关。原因就是一些运输车辆将带有清真标识的食材商品与非清真食材商品混装,一些带有清真标识的商店出售非清真食品,甚至一些标注清真标识的商品并不符合清真食品的制作规范。如果这些本来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群体性事件被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加以鼓吹和利用,蛊惑不明真相的穆斯林民众,就会引发民族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016年11月下旬,中国伊斯兰教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家宗教事务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开幕会上表示,坚持和弘扬中国伊斯兰教优良传统,正确辨识国外伊斯兰教各种思潮,不能唯外国宗教马首是瞻,把外国价值观奉为圭臬,从而使中国伊斯兰教迷失方向[10]。这也给我们治理清真标识泛化现象提出了一些指导性的思路,既要尊重和保护穆斯林同胞的宗教信仰和饮食习俗,也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以教规为名干涉国家法治进程、干扰校园教育、误导民众消费等行为进行规制。要通过宣传教育来引导广大穆斯林同胞正确认识“清真”所具有的本质涵义,认真对待、妥善解决个别民族地区出现的清真标识泛化现象。笔者不揣浅陋,从当前我国清真标识泛化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出发,结合西方国家关于宗教标识及宗教场所管理的相关经验,仅提出以下几点应对思路:
(一)明确我国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同时我国也是一个宗教与政治相分离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我国宪法并未对政教分离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宪法显然包含着政教分离的精神,我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11]。
为从根本上防止具有宗教教义性质的清真食品法案通过立法途径上升为国家法律,也为了从制度层面防止清真标识泛化现象进一步蔓延恶化,切实保护广大穆斯林同胞的合法权益,需要在宪法中对我国政教分离的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对涉及将清真标识的保护通过宗教立法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提案进行违宪审查,做到从源头杜绝。
同时还要对目前广泛存在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各省市地方性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管理条例等进行合宪审查,对不符合宪法原则性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助推宗教概念泛行政化的法规应坚决废除,肃清影响[12]。
(二)构建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
1.加快推进《宗教法》立法进程。目前我国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依据是宪法第三十六条的原则性规定以及2005开始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为了强化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也为了防止清真标识泛化现象继续蔓延,需要在立法工作上与时俱进。
现行《宗教事务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在宪法之下《条例》之上尚没有一部承上启下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宗教法》[13]。笔者以为,《宗教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本以我国现实国情为出发点,并适当借鉴2004年法国“头巾法案”相关经验,对在公共场所使用和佩戴宗教标识,以及与宗教有关的商业活动、营业场所和有关商品的清真标识商标注册等事项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以填补对于清真标识管理的空白。
2.严格执法,切实保障穆斯林同胞的合法利益。笔者通过查阅法律文献进行归纳,目前我国可以适用于保护清真食品的法律条文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食品安全法》中对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补充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第五十三条的罚则,以及《商标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文,总体来说对于穆斯林群体清真食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和保护已经较为完善。目前需要做好两点工作:
一是强化对于相关法律的执行工作。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一部法律制定的再好再完善,如果不能现实生活中得到良好的实施,无异于一纸空文。目前需要强化关于保护穆斯林同胞清真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的实施,严厉打击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好穆斯林同胞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该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对落后于现实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使其更具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对泛化的清真标识进行清理整顿
为防止清真标识泛化现象继续蔓延,也为了切实尊重和保障穆斯林同胞的宗教信仰和合法权益,对于泛化的清真标识至少要从源头审批和监管整顿两方面入手进行治理:
1.严格对于清真标识认证申请的审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清真标识的申请和认证进行严格审查,加大对清真食品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14],严格各项申请条件的检查,严肃各项审批流程的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相关申请要坚决驳回。同时还需强化对于生产商和经销商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管。
2.对现有清真标识进行清理整顿。相关负责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工作组,深入市场对现有清真标识进行全面统计,逐个审查,严格将清真标识的范围限定在食品范围内,对于非食品类的商品以及场所要坚决取缔。同时对于未经或未通过认证审查而随意张贴清真标识等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坚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清理整顿。
(四)做好宣传引导和教育工作
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将政府依法治理清真标识泛化的政策解读为压制穆斯林同胞的宗教信仰,这种过度阐释和偏向一边的解读,是不符合事实,也有违背常态的[15]。
对此我们要从民族团结的高度出发争取掌握话语权,通过媒体和伊斯兰教协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其明白清真标识的泛化在实质上是故意歪曲伊斯兰宗教信仰、肆意扩大清真标识认证范围、践踏清真生活风俗的行为。而严化对于清真标识的认证审查和清理整顿,正是出于真正尊重广大穆斯林同胞宗教信仰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的目的而做出的决策。
同时要做好对于“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挖掘历史上各民族共同抵御外辱、相互扶持和融合、共同建设国家的素材,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融合。
(五)杜绝利用校园宣扬宗教崇拜的行为
根据宪法及教育法、宗教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宣扬宗教崇拜、组织宗教活动。为此,必须强化对利用宗教活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行为的监管力度和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必须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还要在校园开展丰富多彩有关民族团结和正确认识宗教的教育教学活动,帮助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人生观。
同时要加强对中国伊斯兰经教学院以及九个地方性伊斯兰经教学院的政策监管和教育引导,使其能够正确宣传我国民族平等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伊斯兰经教学院在群众中开展爱国与爱教统一、正确解读《古兰经》等相关活动。
(六)通过鼓励两个方向的移民,加强民族融合
笔者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及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统计得出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四省区以及全国穆斯林人口数,如下表:
省份年份2000年穆斯林人口2010年穆斯林人口宁夏186.5万250.0万甘肃166.9万137.0万青海84.4万115.0万新疆1070.6万1271.0万全国2032.0万2314.2万宁甘青所占比例(除新疆)45.54%48.12%
(表中数据由笔者根据第五次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查阅和计算得出)
从该表统计中可以看出,除新疆(主要为维吾尔族)外,宁夏、甘肃、青海三省区在2000年时居住穆斯林共437.8万人,当年全国除新疆外有穆斯林人口共计961.4万人,即宁、甘、青三省区穆斯林人口数占全国的比例达到45.54%;到2010年三省区穆斯林人口已经达到全国穆斯林人口的48.12%。这充分说明宁夏、甘肃、青海三省的穆斯林群体聚居的情况比较集中,与其他民族融合程度较差。
为加强民族之间的相互融合,也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府应该考虑制定两个方向的移民政策:
一是鼓励青海、甘肃、宁夏等西北省份穆斯林群众向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外迁。政府要从政策上鼓励和引导当地穆斯林群众去往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经商创业,对于外迁的穆斯林群众当地政府部门要从税收、医疗、就业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是鼓励东部人口迁移到西部地区。为此政府同样要做好相应的政策鼓励,做好面向经济发达省份的招商引资,建立健全相应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响应移民号召的企业和个人在税收、教育、医疗等方面进行相应优惠和补贴。
[1]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Z],2012.364.
[2](DB64/T543—2009)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S].2009-03-18.
[3]崔清新.国家民委有关负责人就清真食品管理问题答记者问.新华网[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5/31/c_1118965317.htm.
[4]甘肃省图书馆设立穆斯林分馆.新华网[EB/OL].http://news. xinhuanet.com/culture/2015-02/28/c_127526800.htm.
[5]张英欢.关于兰州穆斯林图书馆的调查报告[D].兰州:西北民族大学.2013.
[6]甘肃省教育厅:坚决禁止宗教活动进校园.甘肃省教育网[EB/OL].http://www.gsedu.cn/xinwzx/zonghxw/2016/05/05/1462 439064986.html.
[7]李自然,周传慧.清真饮食文化特点再认识[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
[8]李玉,陆庭恩.中国与周边及“9·11”后的国际局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327-328.
[9]甘肃临夏外国语学校分校(原临夏中阿女校)简介.甘肃临夏外国语学校分校官方网站[EB/OL].http://www.lxwgy. com/xxgk/xxjj/.2010-09-21.
[10]国家宗教局:要认真解决炒作“清真”概念等现象[EB/ OL].http://news.sohu.com/20161126/n474218068.shtml
[11]郭延军.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秉持什么原则——从三亚观音圣像的建设和开光说起[J].法学,2005,(6).
[12]舒洪水,苟震.清真食品立法当慎之又慎[N].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信息网,2016-04-25.
[13]冯玉军.论宗教事务管理模式的创新[G].当代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研究(第8集),2014.
[14]张斌.法律保障清真食品至情至真[J].新疆人大,2008,(7).
[15]王东宇,冯跃民.西部边境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应对中群众工作探析,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2):20.
Study on the Generalization of Muslim Logo in Northwest China
WANGJing-tao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
In recent years,generalization of Muslim logo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serious especially in Northwest China and has gotten increasing public worry for the abuse of Islamism.If the Muslim logo could not be applied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both China and Islamic religious norms.Muslims’religious faith and legal interests will be hurt.In addition,hostile forces could use this phenomenon to manufacture ethnic division and undermine national unity.Thus,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 design effective national policies and legal system,as well as develop efficient propaganda work to the public.
generalization of Muslim logo;Muslim food legislation;separation of religion from politics; national amalgamation
D902
A
2095-1140(2016)06-0029-07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6-09-27
汪景涛(1990-),男,河南商丘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2015级国内安全保卫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安学、国内安全保卫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