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倩,周 沛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社会问题研究
残疾儿童福利困境与“精准助残”发展策略
——以无锡、荆州、西安、宝鸡四市调查为例
徐 倩,周 沛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我国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服务、教育发展福利、社会权利等均面临不同程度的缺失,基本福利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现行残疾儿童福利制度的“嵌入性”特征导致福利政策供给与现实需求匹配异位,其背后的深刻原因主要有理念滞后、主体单一、内容单调、体制混乱等。有鉴于此,化解残疾儿童福利供需异位困境、实现“精准助残”,需要从“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三个维度着手,进而构建“多元与合作”的责任体系、“多样与有序”的内容体系、“链接与整合”的保障体系及与残疾儿童福利需求相匹配的“精准助残”体系。
残疾儿童;福利需求;需求困境;需求测量;福利体系
残疾儿童是最典型的困境儿童,因此,面向该群体福利政策的出台,对保障其权利、满足其需要、以及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反之,如果缺乏回应其特殊需求的福利制度,残疾儿童可能因为丧失了最佳救助时期而再次受到伤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全社会应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的条件下,使其充分享有与健全儿童平等的全部权利。然而,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现有儿童福利政策只能满足健全儿童基本保障需求,虽然在部分保障项目中给予残疾儿童特殊照顾,但特殊照顾水平远未达到其福利需求,无法真正化解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生活困境,缺少从根本上满足其特殊需求的福利“精准”供给。由此,我们认为,要完善残疾儿童福利政策,首先需要测量并确定其基本福利需求,评估福利需求与现有制度供给的匹配程度,进而对其需求困境进行要素分析,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进行制度供给优化,从而提升政策执行效果。对江苏无锡、湖北荆州、陕西西安、陕西宝鸡四市残疾儿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的结果*课题组在中残联的大力协助下,于2014年6月至12月,分别在江苏无锡、湖北荆州、陕西西安、陕西宝鸡四个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对象为当地残疾人数据库中0-17岁的持证残疾儿童,共发放21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020份,排除大于18周岁以上的儿童,共有有效问卷2010份,占发放问卷的95.7%,18岁以下的持证残疾儿童为2008人,其中,男童1252人,女童756人。调查采用调查员入户面对面问询的方式进行,由调查员根据调查对象或监护人的回答填写统一设计的问卷,本次调查所有调查表用Epidata软件录入,用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显示,残疾儿童在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服务、教育发展福利、社会资源获取能力方面需求迫切,另外,残疾儿童基本福利服务供给与实际特殊需求也存在匹配程度弱等问题。由此,我们想通过残疾儿童福利困境及成因分析,来寻求化解残疾儿童的福利需求困境,同时通过积极的福利政策,实现“精准助残”。
残疾儿童在基本生活福利、教育、医疗、康复、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虽然社会各界努力缓解其生存困境,但是大多数残疾儿童在生存和发展方面的需求仍然无法得到回应与满足。具体来说 :
其一,基本生活困境。残疾儿童家庭普遍在收支相抵的“温饱线”上徘徊,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家庭收入与庞大的医疗康复支出相比显得“势单力薄”。调查数据显示,只有62.2%的被调查残疾儿童家庭在过去一年得到过政府救助,救助平均水平为2499元,近四成的残疾儿童家庭完全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政府救助;仅有5.5%的被调查残疾儿童家庭在过去一年得到过社会组织的救助,社会组织救助的平均水平为179元,这说明我国残疾儿童福利制度的覆盖面相比于残疾儿童的切实需求还远远不够。就分类专项福利而言,在被调查残疾儿童家庭中,有60.8%的残疾儿童接受过生活补贴,40.3%的残疾儿童享受过低保补贴,26.7%的残疾儿童享受过教育救助,但享受过专项针对残疾儿童进行的康复救助补贴、辅助器具补贴、护理补贴和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的儿童比例不足三成,其补贴金额也较少或严重不足。与获得资助相对应的是,残疾儿童家庭年平均总收入为36733元,年平均支出为31586元,其中食品和医疗康复费用是最大的两项支出,分别为9255元和8467元,由此得出残疾儿童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56%(刚性支出包括食品支出与医疗支出),这意味着残儿家庭处于“温饱水平”。就收入满足感而言,有60%的家庭认为目前收入不够用,还有35.5%的家庭认为目前收入“基本够用”,认为“够用”的只有4.3%。也就是说,95%以上的残疾儿童家庭对家庭收入的主观满足感不足,残疾儿童家庭基本处在温饱线附近,或处于“准贫困”的边缘,更难以应付残疾儿童的各项康复支出。
其二,医疗康复困境。此次调研发现,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残疾儿童治疗/康复面临“费用过高”困境的占据87.4%,“缺乏合适的康复机构”以及“交通不便”分别占据49.3%和39.8%,而残疾儿童家长“无时间带孩子康复”的则占17.8%。此外,残疾儿童治疗/康复服务的有效性也是亟需提升的,即只有40%左右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被专业机构认为是有效果的。当问及残疾儿童家长对“治疗/康复机构类型、机构等级、机构优势作为康复机构的选择标准”时,家长们更倾向于选择康复专业性强、报销比例合理、交通便利、市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然而,就目前的情况看,要实现这样的预期也是困难的,一些家长表示,我们的孩子只能面对有限的、低质的、专业性不强治疗/康复服务供给,因为条件限制,一些本可有效康复的孩子失去了最佳时期,或缺少有效的功能康复教育专业指导,面对残疾儿童对康复服务的客观需要和残儿家长对康复服务的预期,以及机构所能提供的服务三者的“畸形匹配”,显现出医疗康复服务中缺乏“精准性”和“有效性”。当然,巨大供需缺口的背后还暗含着信息障碍、经济障碍等因素,而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也是将残儿家庭带入需求困境的不利因素。
其三,教育发展困境。受教育权是残疾儿童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此次调查结果却不容乐观 :有35%的适龄残疾儿童(6岁以上)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教育,而在接受过教育的残疾儿童中,文化程度为小学的占37.9%,初中占18.4%,高中/中专占5.5%,职业学校的占3.2%,这些比例都远远低于健全儿童。现行残疾儿童教育制度覆盖面不全,以及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接受教育过程中所受到的歧视也是残疾儿童面临的教育发展困境之一。残疾儿童不仅是入学难,而且同时还需面临信息不对称、制度不完备、经济有困难、社会服务乏力等诸多问题。此外,家庭经济困难和社会可能提供的特殊服务缺失也是很多残疾儿童不能接受教育或获得适合他们特殊教育的重要因素,这些都可能导致残疾儿童及家庭陷入教育的可及性、可得性以及可负担性等多重困境。
其四,社会权利获得困境,包括就业歧视、教育歧视、社会交往歧视等。本次调查显示,在16岁以上的残疾青少年中有89.6%的人从未接受过与就业有关的各种服务,只有3.8%的人接受过政府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有7.4%的接受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有3%的人接受过社会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在已就业的5.3%的16岁以上残疾青少年中,大多从事的是劳动密集型工作,其中,进城务工(38.7%)、集中就业(12.9%)和按比例分散就业(19.4%)是其主要就业选择。除此之外,残疾儿童遭遇最普遍的社会交往歧视来自于自己的同伴,这对残疾儿童学业、人际关系、心理健康乃至人格培养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超出想象的。当问“你的交往对象”和“给予帮助最大”的是家人、政府、亲戚朋友时,其占比依次为83.2%、52.5%、42.1%,而其社会交往对象则为专业人员、有类似经验的家长、慈善组织和志愿者,其占比依次为18.6%、5.2%、5.1%和0.7%。这意味着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交往网络非常狭窄,其社会融合情况不容乐观。
尽管目前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供给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内容涉及困境儿童抚养、教育、医疗、保护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儿童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仇雨临 :《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评析与展望》,《社会保障研究》,2007年第2期。,然而,仔细研读现行儿童福利政策便不难发现,无论是在最高法律层面还是具体实施方案中,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文件只是在其中涉及残疾儿童福利的内容,还有相当一部分残疾儿童福利政策散见于妇女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教育政策和未成年保护等政策之中。这意味着我国的残疾儿童福利制度是典型的“嵌入式”制度类型,相比于专门针对残疾儿童提供福利的独立性制度,“嵌入式”制度的目标受众是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全体儿童,只不过残疾儿童可以从国家的整体福利制度中获得内容少、层次低、规范性差、执行困难的保护中。事实上,目前这种分散的政策难以形成保障合力,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残疾儿童保护的能力和效果,而造成现有政策执行效果不理想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政策缺乏对残疾儿童特殊需求的回应性。此外,现行保障政策普遍存在着“重生存、轻发展”倾向,对残疾儿童来说,生存固然重要,但发展性政策如教育政策和社会参与政策等对其未来能否融入社会平等参与发展则更为重要。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残疾儿童福利的制度供给与特殊需求的匹配程度做一评估,进而有针对性的做出政策适应性调整,从而真正破解“政策不少、效果不好”的迷局。
分析残疾儿童福利制度供给与实际需求匹配程度便不难发现,无论是生活救助、医疗康复,还是教育发展层面,政策供给均与实际需求呈现出极弱的匹配性,政策供给精准性缺乏。其一,就生活救助而言,目前国家将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嵌入”社会救助制度,缺少独立的、满足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定向基本生活支持福利,即救助条例大多是强制性弱的原则性规定,存在覆盖面窄、针对性差、救助水平低、救助项目少等缺陷而无法满足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造成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困境,有国家专项福利支持政策缺位的原因,也有社会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冷漠与排斥以及残儿服务机构责任不到位的原因。其二,就医疗康复而言,残疾儿童医疗保险项目主要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制度承担,尽管国家也出台了针对0-6岁残疾儿童进行免费抢救性康复等一系列专项康复方案,但是这些政策大多呈现出随机性、临时性、原则性规定多于操作性的问题,这就大大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增加了执行差异性。其三,就教育发展而言,为了保证残疾儿童平等享有义务教育权利,国家实行了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教学校为支撑、普通学校特教班为辅助、社会化康复机构为补充“多轨制”办学格局。然而,这种政策只适用于基本能够自理的残儿,而大量的脑瘫、自闭症、中重度智障、重度肢残儿童的教育问题则被排斥在外,且康复性指导与教育欠缺,有的家长表示如果在早期我们懂得一些“开发性”知识或能得到一些机构的专业帮助,也许我们现在的生活压力会小些。走访中我们还看到,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在校就读也会受到隐性的“非制度性歧视”,这对孩子们的心理健康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此外,针对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进行的“教师帮助、职业教育、福利企业、辅助性就业”等发展需求教育方面也存在明显不足,尽管现有的教育和就业政策在条文中有所要求,但在执行中也是阻力重重或缺乏监督,故无法真正满足大量的需求。
综合地看,残疾儿童福利供给与需求异位现象的背后,有理念滞后、主体单一、内容单调、体制混乱等多重因素影响。其一,理念滞后导致“政策分散、执行效果差”,“补缺”有余“普惠”不足。受制于“补缺型”福利理念和“嵌入式”模式影响,我国残疾儿童福利政策体系呈现分散状态,缺少统一规范,实践中切实可行的内容偏少,政策适应性弱而原则性、非强制性的法规较多,这就造成政策执行的随意性、风险性偏高,有效性、稳定性偏弱。其二,主体单一导致“资源整合力度有欠缺” :“政府主导有余”而“社会参与不足”。现行残疾儿童福利政策突出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对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宗教组织开展社会慈善事业的积极作用发挥不够,缺乏整合各方力量的动力机制以及对相关福利事业的政策支持,有利于残疾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多元参与渠道尚未完全畅通无阻。其三,内容单调导致“保障措施针对性不足” :“生存”有余“发展”不足。对残疾儿童来说,生存是根本,但发展性权利如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社会参与权同样重要,这是他们获得公平发展的起点,从“重保护、重生存”扩展到“重生活、重发展”应当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普惠型”残疾儿童福利的核心价值追求。其四,体制混乱导致“多头管理、越管越乱” :“部门众多”而“效能低下”。目前的政策执行中普遍存在管理体制未理顺的问题,各职能部门之间或者只有“垂直管理”缺乏横向沟通,或者“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都没能形成协调有效的整合机制和问责机制。我国与残疾儿童福利相关部门包括民政、财政等十多个政府管理部门,还有残联、共青团、妇联等多家群团组织。由于不同部门之间工作目标与重点存在分歧,这就导致政策在执行中缺乏目标一致性,职能交叉重复与缺失并存的状况也就在所难免了。
所谓“精准助残”是与现实中缺乏针对性的“粗放助残”相对应的,它应是针对不同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残疾类型及家庭状况,运用科学程序对帮扶对象实施“需求精准识别”、“生存发展精准帮扶”、“扶助过程精准管理”的助残方式*李春明 :《精准扶贫的经济学思考》,《理论月刊》,2015年第11期。*“精准助残”源自“精准扶贫”理念,二者同属于针对弱势群体的精细化、个性化扶助,以期从根本上提升弱势群体能力。。推进精准助残,既有利于加大对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帮扶力度,又是贯彻残疾人事业发展“平等、参与、共享”方针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红利的内在要求*辜胜阻 :《推进“十三五”脱贫攻坚的对策思考》,《财政研究》,2016年第2期。。具体地说,就是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主体和各类社会力量参与为依托,以培育助残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和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为核心,根据特定助残对象的致残原因、资源禀赋、发展意愿及市场需求,统筹各类帮扶资源,制定并实施最优化的帮扶计划,从而达到解决助残对象自我发展难题,促进有条件的助残对象自由发展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相较于传统的“粗放助残”,“精准助残”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目标更加明确 :“精准助残”将扶助对象明确到户、到人,残疾等级、家庭成员健全程度、家庭经济条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发展意愿等残疾信息都被采集进入信息系统,具体状况清晰可见。二是措施更具针对性 :精准助残根据助残对象具体的残疾状况,分析生存困境,各自“量身订做”帮扶计划,使得帮扶措施更具针对性,更加符合对象的实际需求。三是管理更加精细 :“精准助残”在管理上更加突出残疾人的主体地位,到户项目明确到人、到户资金安排到人、助残成效体现到人、检查考核覆盖到人,不允许到户扶助政策超范围用于非残疾人口、不允许到户助残政策在残疾人口之间相互混用,精细管理有利于把政策落实到每一个残疾家庭、每一个残疾人口,全方位保障助残政策的公平性与效率性。
概言之,“精准助残”的核心是残疾对象及其残疾状况更加明晰,助残项目及帮扶措施更具针对性,助残资源的投向更加精准,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助残成效自然会更加显著。今天,随着我国社会福利观念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特别是提倡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权利、提倡儿童优先、儿童全面发展和儿童参与社会”的发展理念,重视和关注残疾儿童发展事业。这就要求我们针对现有问题,在“普惠型”福利理念的指导下,努力矫正残疾儿童福利制度供给与特殊需求不匹配的“异位”现象,提高和增进政策执行效果,进而实现福利政策“精准供给”。因此,要实现“精准助残”就需要我们从“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三个维度着手,构建起责任体系(“多元与合作”)、内容体系(“多样与有序”)、保障体系(“链接与整合”)三位一体的与残疾儿童福利需求相匹配的福利“精准供给”体系。
所谓“精确识别”是“精准助残”的前提。它要求我们在准确甄别残疾儿童的福利需求的基础上,对残疾儿童的福利需求进行科学测定。具体地说,测定应该涉及三方面 :一是需求的内容、二是需求优先次序、三是需求界定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了解他们需求的关键变量,并通过研究和比较后,才能制定出有说明力、解释力、可验证,可执行的福利需求与供给政策。残疾儿童福利需求测定可以按照前述三方面的内容具体化为三个宏观指标 :
其一,盘清需求总量,实现种类的丰富性。残疾儿童福利需求的总量,应是福利需求广度与福利需求深度的乘积,福利需求广度即福利需求的规模、福利制度的覆盖范围,可以用福利需求总人数、各类服务需要的人数及其百分比、不同残疾类别所需的服务种类及其百分比等具体指标来衡量,福利需求深度即对各类福利的需求程度,在类别区分与需求甄别的基础上制定助残计划。
其二,区分需求层次,保证顺序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在保证福利服务种类丰富性的基础上,确定福利服务供给的宏观次序,按照“生命健康优先、先生存再发展”的原则进行福利服务供给。残疾儿童福利取向应当从“重保护、重生存”向“重教育、重发展”拓展,即确立残疾儿童的全面发展取向,包括康复、教育、赋权、增能等各个方面,抓住康复与增能的最佳时机,注重挖掘发育成长规律激发其发展潜能,特别是重视来自精神与心理层面的支持。
其三,建立效能评估,确保质量的适应性。作为一个评价福利供给体系与残疾儿童福利需求之间的“适合度”的概念,可以从可获得性(Availability)、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可适应性(Adaptability)四个相互联系的维度来进行考量。所谓可获得性主要是指在残疾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中,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设施和服务人员的种类和数量能否满足现实需求,这是衡量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儿童基本权利的义务履行情况的指标;可接近性维度主要是衡量残疾儿童服务可及性的公平性,这种公平性可分为“水平”公平性(相同需求)和“垂直”公平性(不同需求);可接受性主要是指残疾儿童福利政策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人员的素质、服务过程是否符合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福利期待,换句话说就是“残儿能心情愉快地得到扶助服务,能精准的得到增能”;可适应性主要指残疾儿童福利是否能根据受助者需求和生活状态差异及变化适时地调整管理机制、服务程序和服务技术,以及制度设计能否在操作层面实现根据反馈信息适时修正和调整。通常来说,残疾儿童最主要的三项福利需求分别为 :医疗服务与医疗救助、贫困救助和扶持、康复训练与服务,各类残疾儿童对服务的需求既有相似性,又有相应的特殊性,针对不同的残疾类型提供有所侧重的差别化服务或扶持,将有利于最大化实现福利目标,能更好地促进残疾儿童身心发展。
“精准帮扶”,这是“精准助残”的关键。“精准帮扶”意味着残疾儿童福利需求被识别出来以后,克服现有福利制度“主体单一、内容单调”的弊端,针对受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定责任主体和帮扶措施,确保帮扶效果,这需要构建以多元与合作为特征的福利责任体系和以多样与有序为特征的福利内容体系。
其一,福利责任体系 :多元与合作。在“多元与合作”的目标取向指引下,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分担的福利供给体系。政府必须主动承担起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福利服务支持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制度建构责任、财政负担责任、推动立法责任三个方面。残疾儿童家庭的支持责任与政府的“兜底”责任并行不悖、相得益彰,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增加家庭支持能力的方式来履行其责任,政府增加对残疾儿童家庭以及寄养家庭的现金与实物补助就是有益的做法之一。社会参与是指残疾儿童福利服务供给不仅需要政府和家庭承担相应责任,还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形成以社区照顾为基础,NGO和个人服务全面发展,政府主导、家庭协同、社会力量广泛介入的多元合作的服务网络。实现福利责任主体多元合作的前提是“整合与统一”,即不同助残责任主体的帮扶理念与政策、计划与措施的整合,是面对相同受助者各责任主体在帮扶行动上的相互达成默契,协调配合。我们从以往助残实践中不乏“多龙治水”的乱象,基于责任的明确性考虑,必须强化制度层面的整合,包括 :价值取向统一,即面对同一受助对象的各项政策不是互相冲突的、自立的,而是整合的,它们是朝向提升残疾儿童生存质量这一整体目标取向的;措施整合,即不同政策执行者对国家政策和区域政策的理解是准确的、一致的;过程协调,即政策在各主体执行过程是无偏的,政策在整个过程上是相互协调的;责任主体行动协同,即相关各方在残疾儿童帮扶计划下协调行动;过程目标与结果目标一致,即各项政策的实施必须顾及到它的直接效果和衍生效果,它既有效地促进助残目标的实现,也尽量避免产生政策碎片化等负面效应。
其二,福利内容体系 :多样与有序。针对残疾儿童福利制度保障水平偏低、制度覆盖面窄、残疾儿童早期教育薄弱、义务教育入学率偏低以及残疾儿童养育保障设施缺乏的突出问题,必须将其置于国家“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治理语境当中寻求全方位的合理解决途径。残疾儿童福利内容体系应当包括康复、预防、教育在内多层且有序的综合体系。以残疾儿童教育福利为例,需要从大力发展学前康复教育、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条件、鼓励民间残疾儿童教育机构发展三个方面入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政府应加大投入,建立机构,增加编制,加大困难残疾儿童家庭的学前教育费用减免,是大多数适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要改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条件可以从义务教育经费中划拨出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投入特殊教育学校、普通教育学校特教班以及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之中,针对现有特殊学校校舍进行改建和扩建,努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实现办学条件均等化;政府部门和残联组织可以加强对这些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其运营管理,采取资金支持等鼓励措施积极与民间残疾儿童教育机构开展合作。民间机构需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师资队伍水平,提高康复和教育质量,走上良性健康发展道路。
“精准管理”,这是“精准助残”的保证。精准管理意味着要对福利保障体系进行链接与整合。从此次调查的情况看,残疾儿童福利政策建设滞后性、资金稀缺性实质上是福利制度碎片化、资源整合不到位的问题。因而,链接与整合残疾儿童福利资源是当务之急,具体地说,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
其一,整合部门资源,建立部门协调制度为助残事业工作提供更多资金支持。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专项助残资金倍增机制*赵武,王姣玥 :《新常态下“精准扶贫”的包容性创新机制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年第11期。,加大对残疾儿童家庭特别是贫困残儿家庭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助残项目补助标准,为贫困残儿家庭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和保障,目前正在推行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贫困残疾人的生活与康复窘境,但政策的“提标扩面”还需进一步推进。其次,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助残基金的征收与监管,拓宽征收渠道的同时,拓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思路,比如对适龄就业残疾青年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残疾青年就业创业等,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的原则对助残基金进行综合管理,避免资金使用的“碎片化”,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资金运作的公开化、透明化,防止资金的浪费、流失等问题,要尊重和发挥残疾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管理监督权,使各项助残惠民政策、项目和工程真正用于解决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迫切需求。
其二,建立相应的责任体系以及评价、考核、监督办法,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到人,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切实履行“主管负责制”,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规范有序的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养育福利制度。建立健全“精确瞄准、定点帮扶、分级负责”机制*刘解龙 :《经济新常态中的精准扶贫理论与机制创新》,《湖南社会科学》 2015年第4期。,加强残疾群体动态管理。
其三,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教育、民政、社保、卫生和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信息整合起来,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动态监测,为加强科学管理、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形成多方力量和多种模式有机结合、互为支撑的“大助残”新格局。这就需要我们创新助残投资机制、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构建社会助残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助残项目,开展助残志愿行动,提高助残工作的社会参与度。
[责任编辑 :韩小凤]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4BSH104、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5CSH079、江苏省社科应用精品项目16SYA-033阶段性研究成果。
徐倩(1988-),女,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周沛(1955-),男,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C913.7
A
1003-8353(2016)011-007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