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应德, 张 旭
(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所, 四川 南充 637002)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活力提升路径
聂应德, 张旭
(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所, 四川 南充637002)
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发挥着职能补位、组织载体、竞争互动的作用。但目前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组织数量较少、组织质量不高、组织参与不足等问题,文章从政府、组织和社会层面分析了产生的原因,认为迫切需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推进组织建设、完善激励机制等路径来提升社会组织参与水平,实现政府与基层社会力量互联、互补、互动,形成整个社会合力攻坚、齐心并进的良好态势。
社会组织; 农村公共服务供给; 社会活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正确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充分激发社会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目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一些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供给不均等现象,难以满足农民多元化、差异化的需求,也束缚了基层社会活力的竞相迸发。因此,迫切需要创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实现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发挥社会组织对政府供给不足的弥补作用,形成更为健全、完善、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从源头上激发并保持基层社会活力。
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与农民等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生产和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过程。农村公共服务是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提供的用于满足农户生产生活需要的,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收益的非排他性、收益的外溢性等特征的各种服务,并按照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等特性将农村公共服务分为纯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1]我们是以农村准公共服务为研究对象,包括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农村公共教育服务、农村公共医疗与社会保障服务、农村基础设施与环境保护服务、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农民维权服务等服务项目。从狭义上来讲,社会组织是指基层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基层社会组织是指在乡镇及村落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以满足农民需要为目标,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性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或互益活动的社会组织。[2]基层社会组织分为乡村内的社会组织和活动于乡村的社会组织,前者包括村委会、农村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老年协会、农村文化类社会组织、农村用水协会、农村妇女发展组织、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后者包括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农民工组织、法律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慈善公益协会等类型。由于基层社会组织具备运行灵活性强、广泛社会参与等优势,在表达与整合农民服务需求、协调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也逐渐成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主体和重要力量。
社会活力是社会领域特有的现象和机制,指一个社会自我修复、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是一定社会在其发展阶段上对历史传统的扬弃力与对现实生活的适应力、竞争力和学习创新能力的综合体现。[3]广义上,社会活力是经济活力、政治活力、文化活力的有机统一,是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活力、国家公务员与普通群众活力的有机统一;狭义上,社会活力是指非政府性的、基层的社会组织与成员个人的活力。[3]在此,我们从狭义上来理解社会活力。激发社会活力有助于政府改革,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社会治理效益;激发社会活力有助于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激发社会活力有助于扩大政府治理的社会基础,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激发社会活力有助于培育基层社会主体力量,促进基层民主政治良性发展。很显然,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就是基层社会活力的重要体现。
(一)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作用
现代社会治理视域下,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所呈现的应当是多元供给、合作供给、协同供给的格局。也就是说,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党委要积极发挥好模范带头的作用;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组织要积极主动作为,协助政府做好服务工作;公众也要积极参与,真实表达利益诉求,为农村社会事业贡献力量。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众参与是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实现路径。社会组织不仅是调动农民参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而且可以成为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托。[4]基于此,我们认为基层社会组织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一,职能补位: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弥补政府供给不足。由于财力精力有限,政府在一些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职能“缺位”和“错位”现象,导致政府供给不足,进而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政府的“科层化供给”[5]确实也会导致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成本攀升、品质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农村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在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基层社会事务方面,能够承接部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职能,有效弥补政府供给不足,实现功能优势互补。近几年,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迅速,组织功能和优势也日渐明显,逐渐成为政府治理农村社会的重要补充力量。
第二,组织载体:基层社情民意的反馈平台,完善供给运行机制。农村社会组织具有草根性和多样化的特点,它们贴近农村基层,与农民联系较为紧密,甚至还能成为农民的“主心骨”,这就决定了它们能够成为联结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社会组织作为基层社情民意的反馈平台,植根于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容易实现农民需求偏好的有序有效表达与整合、供给决策的组织化参与以及供给的多元化社会监督,这样不仅能够切实反映社情民意,实现农民需求的下情上达,而且也实现了政府方针政策的上情下达,向农民提供更具特色化的公共服务,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竞争互动: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机制,切实提升服务品质与效率。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主要是由政府来提供。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基层社会代表若是能够积极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将有利于打破政府垄断供给公共服务的格局,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机制,进而激发内在活力,形成“鲇鱼效应”,这对于政府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形成反逼态势。“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他们能够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6]
(二)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短缺的表现
毋庸置疑,社会组织作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主体之一,近些年在我国农村基层社会得到非常迅速的发展和壮大,在供给的服务种类、方式、规模以及质量上表现出政府所不可比拟的优势,逐渐成为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补充性力量。基层社会组织深入农村,切实了解农民实际需要,能够为农民提供更具多样化、个性化的公共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农民的服务需求,有效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但是,目前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表现在农村社会组织数量较少、质量不高、品种不全等方面。
第一,组织数量较少,无法承接服务职能。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逐渐重视发挥社会组织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使其成为政府治理农村社会的重要补充力量。但是,很多农村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很少参与服务供给,导致无法承接政府所作用不到的真空地带。一方面,农村社会组织大部分是一些农业经济协会、农业合作社,而像药材种植协会、资金互助组织、法律中介服务组织、民间金融协会等组织数量较少,这意味着农民亟需的一些公共服务领域缺乏相应的社会组织参与其中,从而导致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另一方面,在很多农村服务领域缺乏能进行有效合作的社会组织,由于目标和宗旨不太一致,其所服务领域有限,这样不仅不利于自身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也不利于整合各种优势资源用于供给农民亟需的公共服务。因此,在有些农村地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缺位的情况下,若是没有相应服务功能的社会组织进行补位,将会严重影响农村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组织质量不高,难以发挥服务功能。组织自身发育水平的高低不仅标志着自身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而且也影响外部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提升。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壮大,但是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依然面临着组织发育不良、运作不规范的问题。一是农村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和接受,难以在农村地区有效开展工作。二是农村社会组织规模小,缺少足够资金用于维持组织自身运作,也难以投资于农村公共服务项目运作。其实,我国社会组织的资金筹集能力还很有限,在享受到政府政策优惠的前提下,很难拥有足够资金用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三是社会组织不仅缺乏人员,而且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性不强,这严重影响了其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高低,难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因此,若是发育良好的社会组织有序有效地参与服务供给,并本着公益服务原则,深入实际了解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不仅有利于完善组织内部治理功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而且也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增强社会公信力。
第三,组织参与不足,无法满足服务需求。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政府仍然主导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虽然社会组织也不断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但基本上处于参与不足的状态,难以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甚至还会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首先,参与领域有限。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类型较少,主要集中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农业科技信息获取与宣传、农产品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产品销售渠道等方面,而在养老服务、环境治理、基础教育等方面,明显参与供给较少,甚至不参与;社会组织服务层级较低,主要集中于乡镇以内,并且相互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多数农村社会组织以镇为服务活动地域。77.3%的组织以镇为活动范围,13.6%以村为主,9.1%以县级市为主。”[7]其次,参与动力不足。农村社会组织服务理念缺乏创新性,缺少服务农民的意识,大大影响了其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最后,参与效果不佳。农村社会组织参与服务供给在我国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可能会成为某些人的利益载体,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欺骗政府和农民,这就大大降低了它们的信任度和影响力,进而导致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难以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在民间组织参与供给的满意度上,11.6%的受访者选择了非常满意,35.3%的受访者选择了满意,22.3%的受访者选择了一般,30.8%的受访者选择了不满意。[7]
(一)体制原因:不重视社会组织参与
在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中,公共服务供给所呈现出的应该是多元主体竞争、合作、协同发展的局面。当前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主要是以政府为单一主体,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基本上垄断了农村公共服务的生产与供给,缺乏动力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同时我国农村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也没有自我发展的空间与张力,导致很多农村地区公共服务供给面临短缺状态。原因有三点:其一,官僚主义思想影响。认为基层社会组织参与供给可能会削弱自身权威,甚至危及合法性;或者认为他们存在能力不足、缺乏资金、管理混乱等问题,而承担不起供给责任。其二,缺少竞争机制。“政府作为单独的服务主体,可以无视市场的变化和农民的需求,任意决定提供服务的类型、时间和质量等,缺乏提升农民满意度的动力。”[8]其三,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官员和民众对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导致民众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热情不够、动力不足,其内在活力难以得到深度释放。政府企图包揽一切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农民丧失了自由选择公共服务的权利,由于社会组织本身机构不健全,也无法有效涉足政府作用不到的服务领域,这就导致了部分农村地区公共服务供给仍处于短缺状态,难以满足村庄农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大大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自身原因:组织发育不健全
若是有健全完善的体制机制作为保障,那么发育健全的社会组织才有能力也愿意承担政府服务职能,并且有效发挥其服务农村社会事业的功能与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力。目前,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我国农村社会组织总体上处于发育不足的状态,它们没有任何热情和动力服务于农村社会事业,导致它们发育不足的原因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既有体制上的、也有机制上。第一,内部自身定位不清晰。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很多农村社会组织自身定位模糊,没有认识到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应该处于合作、互动与竞争的状态,而是各方面都寻求政府帮助,听从政府想法,帮政府办事,这恰恰失去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地位。第二,组织内部管理混乱,监督制度缺失,这可能会使得农村社会组织背离其宗旨,而遭受公信力危机,制约了组织自身的发展,进而影响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的提升。第三,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太高。这是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育不足的主要原因。社会组织资金不足、人员数量少、办公场地有限等自身因素的存在,使其难以达到登记注册的条件,所以农村地区存在很多没有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长此以往,它们可能由于多方面原因而难以开展自身工作,最终就不得不解散。第四,资金筹集手段单一化。资金短缺是导致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单一化,主要依赖于政府资金,而政府资助也很有限,这就使其难以拥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大大影响了参与服务供给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社会原因:缺少社会信任和支持
较高的社会参与力度是确保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与效率的关键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公共服务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在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着参与不足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社会认同度低下。在我国,农民更愿意相信政府有能力供给公共服务,而对于社会组织基本上持怀疑和冷漠的态度,这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社会组织管理混乱,可信度不高,或者开始相信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之后由于其运行不规范而威胁到自身合法权益,挫伤了自身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其次,社会参与渠道不畅通。畅通的社会参与渠道是社会组织参与服务供给的有利条件之一。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需求表达和供给决策方面,社会组织由于缺少社会参与渠道,不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参与政府决策过程,从而挫伤了其参与服务供给的积极性,难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最后,社会监督力度不够。就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而言,社会组织参与过程中农民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渠道,可能使得所提供的服务品质不高,效率低下,这就导致农民对于社会组织参与服务供给持不信任的态度。因此,我们要转变思维观念,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功能和作用,给予社会组织自身发育和成长的空间,只有这样,社会组织才能积极参与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利用自身优势满足农民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随着人们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并日益多样化,人们要求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意识和素质不断增强,迫切需要创新并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如何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来激活农村基层社会主体的内在活力,培育农村社会资本,形成较为健全、完善、可持续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显得尤为关键。很显然,要有效激发农村基层社会的内生力量,并将这种内生力量切实融入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就必须依托社会组织这一组织载体和新型平台,以此形成农村基层治理合力,开创基层政府与社会力量互联、互补、互动的局面。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拓展社会组织空间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关键是政社分开,要不断为社会组织健康成长释放发展空间。政社分开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共产党依法领导、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依法办事、依法自治”[3];政社分开要求扩大基层民主,向社会进一步放权,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释放基层社会自由发展的空间;政社分开要求放开农村公共服务领域,赋予农民和社会组织自由选择公共服务的权利,进一步释放基层社会力量的空间与活力。其一,政府角色定位。政府职能重心要定位于为农村提供基础性、普惠性的公共服务,如农村医疗保障、基础教育、道路建设与维护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向农村提供准公共服务,这样可以有效地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其二,转变服务理念,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部分乡镇干部要彻底清除头脑中的“官本位”思想,主动树立“农民本位”的公共服务理念,具有为农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突出实绩导向,奖优促劣,充分激发乡镇干部立足岗位、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动力,不断提升自身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其三,加强政府指导与监管。政社分开意味着政府不是“甩包袱”,还涉及到社会如何承接、政府如何监管的问题。政府要指导农村基层社会民主管理与群众自治,检查评估农村社会组织落实自治的情况。
(二)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扩大社会组织基础
现代社会强调多元治理、合作治理、协同治理。作为公共服务接受者,农民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理应受到重视。尤其是农村的“致富能人”和“乡村精英”,他们在推动农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往往具有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强烈想法,可能出于自身考虑或缺乏参与渠道等原因,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将农村内部的“经济能人”“社会精英”和农民有效地聚集起来,充分发挥其主体地位和模范带头作用,成为了实现农村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关键。首先,要切实提高农民素质,提升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农民素质的有效提升能够促使他们以更加理性的方式表达服务需求,参与供给决策,自觉做好监督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宣传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引导他们逐渐摆脱对政府供给服务的依赖思想,推动他们自愿加入社会组织并参与服务供给。这样不仅能够切实增进二者之间的信任和理解,而且也扩大了社会组织的群众基础,调动了农民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深度释放了农村社会活力。其次,要积极搭建“农村精英”有效参与服务供给的平台。可以通过项目扶持和委托的方式,给予农村经济精英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实现能人和项目带动农民参与,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与农户协同供给的局面,这恰恰提升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活力,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最后,重视村庄精英参与农村治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培育农村精英的参政议政素质和能力,同时村两委也要主动吸纳农村精英参与农村事务的民主管理;定期对服务态度好、能力强的农村精英进行表彰,宣传优秀个人,使其得到村民的认可和拥护,从而大大调动了他们主动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积极性。
(三)推进组织建设,规范内外部治理
1. 培育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内部治理结构
基层社会组织的数量是衡量一个地区公共服务供给状况的标准之一,同时也表明这个地区农民的文明程度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还存在城乡发展不均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重点培育农村社会组织,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支持与努力。首先,要端正态度,明确政府责任。政府官员应当端正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态度:既不要敌视它,也不要忽视它;既不要惧怕它,也不要溺爱它,既不要放任它,也不要封堵它。[2]其次,要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变“控制”为“培育”。一要进行简政放权,减少对基层社会事务的过多干预,扩大基层社会力量的自主空间,有效释放其内生活力。二要结合农村实际和组织发展状况,降低诸如农村社会公益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法律类中介等服务组织在资金数额、人员多少以及办公场地等方面的准入门槛,有利于调动基层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服务供给。例如,深圳通过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实现由双重管理向直接登记转变,为“草根”组织的发展打开空间,增强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9]三要制定完善的扶持政策,在人员、资金、税收和项目开展等方面给予大量支持,并引导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不断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最后,政府可以根据农村实际需求和社会组织发展现状,重点培育农村养老服务、农村医疗服务、基础教育服务、农村环境治理等方面的社会组织,或者是优先支持农村公益服务性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法律中介服务组织、农村扶贫等类型组织的发展。
2.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增强外部服务功能
政府要采取多元化的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同时社会组织也要有所作为,主动寻求与政府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致力于农村社会事业的长期发展。首先,要采取多元的政策工具,如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扶持、税收优惠、人才培训等,扶持社会组织发展,通过项目带动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激活其应有的服务社会的功能,焕发其生机与活力。实际上,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中有30%以上来自政府,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更需要政府“扶上马,送一程”。[10]其次,要搭建组织参与平台,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一是要在需求表达、决策参与和监督保障等方面给予社会组织参与的空间和机会,认真听取和重视其服务需求,激发它们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热情和积极性,不仅有利于组织功能的有效发挥,而且也满足了农民差异化的需求。二是社会组织要主动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仅要积极了解农民的切实想法,而且也要与政府部门形成有效互动,共同想办法解决农民最迫切的问题。农村社会组织应当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趋势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自身专业服务队伍建设、组织与机构建设,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和能力。[6]
3. 创新社会组织筹资模式,激活民间资本活力
充足的资金是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关键和保障。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广泛存在资金不足和筹资渠道单一的问题,这些问题大大限制了社会组织进入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领域,甚至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亟待创新社会组织供给的筹资模式,构建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激活民间资本活力。首先,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这样可以享受到政府的直接资金补贴、资金支持或税收减免,或者是通过资助作为公共服务使用者的农民,收取部分服务费来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其次,社会组织与企业或公益组织合作。一方面,主动与企业合作,广泛吸纳企业的资金捐赠和项目支持,实现二者功能优势互补,将农户与市场进行有效对接,不仅有助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而且也推动了双方各自的成长与发展。另一方面,与公益组织合作,为农民提供小额贷款或者低息贷款等,大大拓宽了社会组织进行服务供给的资金来源渠道。最后,实现城乡社会组织资源有效对接。相对于农村,城市具有丰富的资源、技术和信息等,应该加强与城乡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积极争取城市的资源支持,实现城乡社会组织资源的有效对接,确保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具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
(四)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是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动力之一。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和积极作用还没有完全得到党委政府、社会和农民的理解和认同,甚至有些农村社会组织还会遭到政府和社会的误解和批判,这就大大影响了农村社会组织的参与热情和动力,难以有效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优势互补的作用,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激励机制,促进社会组织主动作为,激发其参与服务供给的热情和动力。首先,完善政治激励机制。一是要重视社会组织政治参与,赋予其应有的政治权利,提升社会组织合法地位;二是要加强社会组织协商,增加其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提升农民话语权和社会认同度,激发他们参与农村社会事业的热情。其次,完善精神激励机制。一是政府要定期考察和评估社会组织的服务工作,对于那些服务态度好、能力强、质量高的社会组织进行表彰;二是利用媒体和报刊积极宣传社会组织开展农村服务工作的优秀事迹,肯定它们的贡献和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社会认同度、增进农民认可和拥护,激发它们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主动性。最后,强化物质激励机制。在精神激励的同时,也要适当提供一些物质奖励,作为精神鼓励的有效补充。这种激励也是有效激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动力之一。
总之,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运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多方面的协调配合。引导和规范农村基层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是创新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理性选择。要有效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与农民为一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就必须通过社会组织将农村内生力量融入到公共服务体系中,激活其内在活力,并赋予其自由选择公共服务的权利,推动基层社会力量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与农民之间合作互动、协同供给的局面,从源头上激发并保持了基层社会活力。
(本文系西华师范大学科技创新基金项目(427261)的阶段性成果)
[1]孙翠清,林万龙.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需求问题研究——基于农户的视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17.
[2]邱梦华.农民合作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17.
[3]聂应德,张旭,尹晓玉.激发社会活力:基层维稳的新思维[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7):44-48.
[4]孙迪亮.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理据与价值[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5(3):10-17.
[5]史传林.农村民间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模式与限度[J].社会主义研究,2009(5):55-59.
[6]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M].王列,赖海榕,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216.
[7]张开云.社会组织供给农村公共服务:现状评价与政策取向[J].江西社会科学,2010(11):219-225.
[8]李常.公共服务视阈下的社会活力分析[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4(6):30-32.
[9]俞晓波.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实践与发展趋向——以上海浦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为例[J].天府新论,2012(3):95-99.
[10]张京轩.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约因素研究[J].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11(3):21-23.
[责任编辑林雪漫]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the Rural Public Services Supply and Social Dynamic Path of Ascension
NIE Yingde, ZHANG X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 Nanchong, Sichuan 637002, China)
As an important force of social governance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the rural public service supply play roles as function covering, the action of organization carrier, the competitive interaction. But the existing social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ing in the rural public service supply organization are facing problems including inadequate quantity, low quality of the organizations and lack of organization involvement in public services.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through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 respect of the principal position of farmers, promo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organization, perfection of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to enhance the level of social organization participation, to realize the interconnection, complementatio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social power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so as to develop the favorable conditions where the society as a whole work hand in hand to address the social problems.
Social organizations; the rural public service supply; social vitality
2016- 01- 05
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610638042)
聂应德,西华师范大学教授,博士,从事政治学、公共管理研究; 张旭,西华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从事基层民主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
D638
A
1671-394X(2016)09- 0035- 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