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的“罪”与“罚”

2016-03-08 14:22铁铮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作弊考试价值观

@ 董竹娟(北京工商大学党委副书记):

考试作弊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是“罪不可赦”的。作弊者或是虚荣心作祟、或是投机取巧坐享其成,以欺骗的手段取得与其付出不符的成绩,不仅个人诚信缺失,而且败坏了学风;监考者若因顾及情面纵容作弊行为,不仅缺失是非观念、极易让人盲从效仿,而且大大损害了公平公正、败坏了校风;虚假的成绩无法衡量教学水平、无法正确评价教学效果,严重影响教学质量。考试作弊必须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各高校视情节对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在处理作弊者的同时,笔者认为也应该对学校现有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反思。首先,要改进评价体系。目前,学生奖学金评定、免试推荐研究生、入党、出国留学等,均由分数定高低,导致学生“唯分论”。应加大素质教育及综合评价的力度。其次,要加强专业认可度教育,重视学生学业规划,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最后,要全员育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李洪波(江苏大学副校长):

自从有了考试,作弊这一现象也如影随形,一直伴随到现在,并且频频发生、屡禁不止,其花样不断翻新、手段不断现代化,已然成为教育管理和教育公平的一大危害。学习的过程也许是痛苦的,每个人都曾幻想通过作弊不劳而获,但有些人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考试作弊就像羊群中的瘟病传播速度极快,危害极大。它让人们错误地认为不通过辛勤学习也一样能够取得好成绩,渐渐地考试作弊成为一种正常的现象,使人们原来正确的价值观变得扭曲,此可谓之考试作弊的“罪”。作弊之“罪”表在行为,实却在学生心理的扭曲和价值观的错位。考试作弊之“罪”警示人们势必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维护公平和信用,形成一种对考试作弊厌恶不屑的社会氛围,使人们心中树立诚信考试的观念,此可谓之考试作弊的“罚”。作弊之“罚”表在压,实却在促发人们内心的醒悟。诚然,“罚”是教育管理的必要手段,但却不是教育的目的,教育更深层次的是纠正学生的扭曲心理和错误价值观之“罪”。

@胡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生处处长):

高校里考试作弊时有发生、屡禁不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有个人主观层面的,也有社会深层次的原因。但是,考试作弊带来的危害是极大的。作弊抹杀的是诚信道德,破坏的是公平竞争的环境,挑战的是教育的底线。试想,在一个考试作弊盛行并屡屡能成功逃过处罚,或者处罚过轻根本不足以达到惩戒效果的环境中,还怎么去谈立德树人、培养人才?前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作弊等特定行为入刑定罪,说明从国家层面也清楚地看到了考试作弊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各级学校在应对考试作弊问题上,必须要拿出真正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对作弊行为严肃处理,增加违规成本,彻底根除作弊丑象。当然,惩戒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要从治病救人的角度出发:一方面,要严肃纪律,坚持对犯规者严肃处理;另一方面,也应该建立完善的补救措施,为其提供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完全消除犯错所造成影响的机会,让我们的制度更能体现以人为本和育人为本的基本规律。

@铁铮(北京林业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有学习,就有考试。有考试,就有作弊。我没有做过考试史研究,也没有专门分析过作弊产生的历史根源和社会环境。但我的判断是,只要考试这种形式存在,就会有作弊的潜在危险。尽管对作弊的处理一直没有停止过,但作弊的现象从来没有得到根治。这并非过于悲观,而是想说明应对作弊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和持久性。按说,对于作弊的处罚已经达到了史上最严厉的程度。但作弊入刑的警示作用似乎微乎其微。如此看来,适当的处罚惩治是必要的。但显然不是一罚就灵、一判就万事大吉了!因此,要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多种举措并举、各种方法同用。目前,有关作弊的报道依然屡见不鲜,说明威慑力不够,一些人对于法律法规缺少必要的敬畏。再有,一些作弊者年轻幼稚、涉世不深,对后果预期不足,一旦事发,无法弥补。某高校一名女硕士马上就要毕业了,因替考锒铛入狱,本人追悔莫及、后悔不已,家长、老师、学校爱莫能助、扼腕叹息。因此,还是要以正面教育、积极引导为主,大力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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