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臻, 徐小娟
(东华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人本主义视阈下矿山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
于 臻, 徐小娟
(东华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环境保护工作一直未得到全面重视。为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矿山企业在开采生产中往往故意忽略对矿山环境的保护,造成了对土地、水源和空气的污染。而政府也为了自身利益,选择忽视当地居民正当的生存发展权利。从人本主义角度出发,基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剖析矿山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制度构建上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人本主义;可持续发展; 矿山环境;制度;完善
于臻,徐小娟.人本主义视阈下矿山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4):365-368.
Yu Zhen, Xu Xiao-juan.Research on improving the min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system with the view of humanism[J].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6,35(4):365-368.
所有的社会科学均与人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都以人性假设为基本理论前提[1]。法学也是建立在人学基础之上,对人的关注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对象与最终价值依归。 当前,人类思想史上关于人性假设的主流学说主要有: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理论,该学说认为自私是人的天性,每个人都在理性地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亚里斯多德的“政治人”理论,该思想把人当做天生的政治动物。西方国家崇尚的“人权理论”即源于此。亚当斯密于《国富论》之前还曾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道德人”假设,该理论与中国先贤孟子的“性善论”有异曲同工之处,都认为人生来就具有仁、义、礼、智等道德本性,为人处世都有利他倾向[2]。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对管理学活动中的“经济人”倾向提出了“社会人”理论,认为人生活在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并有不同社会需要,相较物质利益而言,人与人之间的亲密感与安全感更为重要。德国哲学家卡西尔创设的“文化人”假设把人视为符号的动物,文化则是人的符号,人的价值观最终决定人的行为与心理。上述五种主流学说中影响较为深远的主要有“经济人”、“社会人”两种假设。
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人为本”明确成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核心,并在中共十八大报告的“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1月正式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中得以贯彻。康德曾说过:“人是作为目的而存在的,对人要永远当作目的看待,决不仅仅当作手段使用。[3]”“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最高的出发点和最后的落脚点,以人为根本,以人为依归。更为重要的是,“以人为本”不仅是一切为了人,还必须是为了一切人;不仅以人的根本利益为最后依归,还需以是否符合人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最高准则[4]。 对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要求,对人性假设不再是单纯的“经济人”或是“社会人”,而应是“经济人”与“社会人”的结合。人们既能实现自身利益同时又能保证他人及社会的利益得到实现,做到利己利他。
作为与人类生产、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自然资源之一, 矿产资源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中居于重要地位。目前,我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5]。由于其稀缺和不可再生的特征, 加上破坏矿山环境会损害诸多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 因而合理开发与利用矿产资源, 加强对矿山环境的保护治理,对于保护大自然赋予我们的资源财富、维护人类社会和谐、自由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近年来,环保部、国土资源部虽相继出台《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但仍难以彻底改变矿山开采与开发中的诸多问题。长期以来,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重资源开采,轻环境保护”的现象,大量耕地与建设用地被破坏和占用。老矿山国企面临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开采土地破坏面积大,地质灾害隐患多,治理任务艰巨等。小矿山企业数量众多,且只顾采撷矿产资源,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随意堆积排放矿山废石、废渣、废水,造成矿区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据调查,我国采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占工业废水的 10%,采矿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占工业固体废弃物的 80%,采矿占用和损毁土地近 9 000万亩,大量老矿山的塌陷区、排石场、尾矿坝都亟待治理[6]。截至2014年底,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累计901.8亿元,全国矿产开发累计损毁土地303万公顷,已完成治理恢复土地81万公顷,治理率超过1/4[7]。矿山环境治理与修复的任务仍任重而道远。居住在矿山的当地居民只能默默承受因开采导致的环境污染、地面塌陷及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房不能住,有地不能耕。有些当地居民还因此被迫迁徙他处安家。
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存在立法、执法管理主体既有交叉重叠又有疏漏的弊端。各行政管理部门皆是从部门利益出发,注重部门政绩,缺乏矿山环境保护的整体意识和长远打算。看上去矿产、环境、水利等部门都在管,却都管不到位,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矿山企业在开采开发过程中越界开采,无证偷采,乱采滥伐现象较为严重[8]。
2.1 矿山环境法律制度框架不完善,不足以保障“经济人”与“社会人”的统一实现
2.1.1 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位阶性不强
新《环境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虽提升了立法理念与环保意识,创设了不少新的环保监管机制,但该法位阶性不足的软肋足以影响其实际应用。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新《环境保护法》不是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不能起到基本法的作用,它只能是作为基础法存在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去统领《矿产资源法》《水法》《林业法》等部门法,《环境保护法》中对大气、水、土壤的保护与修复等规定在矿山环境保护中几乎无适用的可能。
2.1.2 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部分内容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虽于1996年修订了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但这53条条款基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其法律框架及立法思想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实现个人利益最优的同时又实现对矿山环境的保护。
2.1.3 立法过于分散,矿山环境执法难
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规定散见于《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中,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仅位阶不同,而且立法者大都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制定,过于强调权利和职能,却忽略与权利相对应的职责和义务,法律法规相互间缺乏契合,甚至有相互矛盾之处。而这就导致了政出多门,对行政部门执法责任与违法处罚责任是否执行到位的监管不力。
2.2 行政管理部门在矿山环境管理中缺位,作用弱化
现行矿山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中,有关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严重失衡。《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多是强调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如《矿产资源法》用多达6条的条款强调行政相对人如违法要被处以罚款、责令停止开采、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而仅用1条提及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责任,且未提及承担责任的种类和方式,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加之前面提及的多个部门共同制定所谓的环境保护政策必然导致行政管理部门乱象丛生和工作人员消极的不作为。
2.3 企业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无视他人的合法利益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曾阐释了“经济人”理论:其核心是认为人不仅有自私与理性的天性,与此同时还追求着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矿山企业也是如此。在矿产开发过程中,一些矿山企业为了追逐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抓住法律漏洞和行政部门监管缺位的空子,毫无顾忌地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一切从成本最低的角度出发,肆无忌惮地排放污水,堆砌矿石废物,无视当地居民合法利益的存在。
2.4 当地居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不足
居于矿区的当地居民是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的最大受害者。大多数当地居民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并不了解矿山企业这种重开采,轻保护的滥采滥伐会给他们居住的生态环境带来什么样的不良后果,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无法谈及如何团结起来,共同参与矿山环境保护了。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于1996年做出修订,迄今为止已使用了20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部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矿产资源法》明显显示出了滞后性。为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于2003年起组建矿法修订小组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商讨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但自 2003年起至 2014 年,《矿产资源法》已历经12稿的修订,仍未定稿。有鉴于此,建议在《矿产资源法》的修订过程中,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完善对矿山环境保护的规制。
3.1 首先,明确《矿产资源法》的位阶性
《矿产资源法》应是矿产资源领域的基本法,能够起到统领其他法规、规定或政府部门规章的作用。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及矿山环境保护,避免多头治理带来的矿山环境管理中无人管的混乱局面。
3.2 增设“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章节,注重“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3.2.1 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地规范行政部门职责
《矿产资源法》应科学、合理地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实现矿业行政法律责任的平衡。与矿山企业的行政责任相对应,增加对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责任的规定,并明确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失职、行政侵权等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及给予内部行政处分的种类,如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9]。只有科学合理地设置行政法律责任,才能科学合理地设置法律责任体系,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行政机关从严管理。
3.2.2 突出矿山企业社会责任
与《公司法》《环境保护法》相衔接,明确矿山企业应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纳入其中,并予以完善。明确保证金的缴存标准、缴存办法及未能积极履行此项义务的消极法律后果。引导企业以利己利他为原则,合理利用资源、如实向社会公开矿山开采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矿区环境保护计划及拟采取的措施,矿山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退出矿山时的环境责任等。除接受社会监督外,还应切实贯彻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治可能会带来的污染,对社会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
3.2.3 建立公众参与矿山环境执法机制
明确公众参与矿山环境执法这一机制,使其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矿山环境的保护、治理与监督。在《矿产资源法》的管理框架下,公众可自主开展相关活动且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如开展公众听证会、公众全程监督矿区开采活动等,这不仅能减轻矿山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压力, 而且还能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起到刺激作用, 从而有效开展矿山环境治理与修复工作。
3.2.4 确立矿山环境公益诉讼
矿山居民因文化程度较低,维护自身利益和环境利益的意识不足。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可以参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确立和完善矿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矿山企业有污染矿山环境,破坏矿山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污染矿山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英国学者休谟曾说过:“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10-16]矿山环境保护责任义务的实现亦是如此。 “以人为本”就是要使人格得到尊重,个性得到张扬,人权得到保障,并且使它们制度化、规范化。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仅要保障矿山企业“经济人”利益的实现,允许他们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追求个人利益的最优化,保障“利益相关者”基本的生存权、知情权和环境保护的权利,还要对政府部门“裁判员”的行政行为予以规制和监督,使其积极履行职责而不是仅享有权利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义务。唯有人的安全得以维护,人的自由得以尊重,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以确保, “以人为本”才能真正在矿山环境保护中得以实现。
[1]杨治坤,吴贤静.环境保护法的人性假设——以生态文明建设为背景[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30(3): 39-43.
[2]冯务中,李义天.几种人性假设的哲学反思[J].社会科学家,2005,113(3):7-9.
[3]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317-318.
[4] 黄楠森. 马克思主义与“以人为本”[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04(4):6-7.
[5] 任凤珍,蒋北辰. 我国矿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J]. 河北法学,2007, 25(2):116-120.
[6] 魏铁军,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5.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矿产资源报告解读[R]. 北京:地质出版社,2015:19.
[8]李树志,周锦华. 矿区生态破坏防治技术[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8:25-26.
[9] 王璐昕. 《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建议-从法律责任角度出发[J].法制与社会,2014(8):238-239.
[10]休漠.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6-7.
[11]李显冬,杨城.关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若干问题[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3(04):4-9.
[12]康纪田.中国现代矿业制度研究-基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框架性建议[J].时代法学,2014, 12(1):38-56.
[13]落志筠.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析[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5,44(2):83-87.
[14]潘永建. 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公司环境责任之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5(5):163-168.
[9]付英. 关于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的若干思考[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5, 326:9-12.
[15]严丹霖,孟楠,杨树旺.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多维分析[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5, (330):39-42.
[16]朱青,花明.关于加强江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若干思考[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2(2):112-115.
Research on Improving the Min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System with the View of Humanism
YU Zhen, XU Xiao-ju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Nanchang 330013, China)
Ecological environment has been damaged seriously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has always not been fully taken into account during the mineral resources exploration. For its own benefit maximization, mining enterprises deliberately neglect the min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n exploration, which causes contamination to lands, water resources and air. Whereas, government authorities also choose to ignore local citizens’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rights to realize their own profits. From the angle of humanism, and for the purpos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 society, the thesis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min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offers related improvement measures from the legal system establishment.
humanism;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ining environment; system; improvement
2016-07-30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FX1301)。
于 臻(1977—)女,安徽临泉人,讲师,中国地质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环境经济,资源经济研究。
X751
A
1674-3512(2016)04-036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