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路径

2016-03-07 09:20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1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社会结构群体性事件

郭 龙(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1)



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路径

郭 龙
(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1)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变化,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接着给人们带来的是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引起的情况不一的群体性事件,而且群体性事件的规模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再不断地升级。它作为由社会矛盾所导致的集体群众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成为了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群体性事件展现出来的是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那么该如何从法制的角度出发,来运用和依靠法律手段,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有效的预防并且依法处置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了当前需要研究探讨的一项重大理论问题。文章从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方面来进行论述,写出了法制教育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优势,并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法制原因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法制原因;社会结构

一 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一)群体性事件首先具有群体性

由于我国目前进入了社会结构转型时期,随着各种利益 的调整,非常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不安定性因素。除了我国的人口不断增加、人们从事的职业不断扩张之外,我国社会的各个利益阶层几乎都会涉及但到群体性事件发生,它的参与对象与主体是利益群体,一经有人煽动,那么就会得到群体的同意和认可,从而跌进群体性事件的漩涡中。如果处理不当,那么事态就会变得难以控制,甚至会威胁到当地的政府部门。

(二)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具有从众性和情绪性心理

许多人加入到群体性事件当中,其实并不是自己的主观意愿,自己打心里真的想加进去,而是出于从众心理,认为那么多群众都参与,自己也应该加入进来,还有极个别是出于群体的压力,迫使自己不得不加入其中。或者当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情绪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时,也会形成具有冲动性、极端性的群体心理特征,当这种情况出现时,人就会失去理性思考,参与某一激烈的行动,甚至有可能会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

(三)暴力和非暴力并存

在传统的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都是暴力型,政府对于这种暴力型的群体事件也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来管理参与者,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越演越烈。随着近年来法治社会的建设,群众的法制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所以,政府部门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与以前相比,也变得比较平和了。[1]例如:在2009年重庆出租车集体罢工的事件中,出租车司机采取了罢工、集体聚集聊天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的这种表达方式就比较平和,并且对社会产生的破坏性比较小,这样就比较容易解决社会矛盾。但是,我国现在西部地区的群体性暴力型事件也时常发生,由于这种暴力型事件会在社会上,甚至是国际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所以,我们应该多加重视。

(四)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群体性事件很容易被参与群众的情绪所影响,由于人们的情绪好坏一般都不能够被准确的预测到,因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比较突然的,发展变化也是不可预测的,所以说群体性事件带有不确定性。而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经过了许多种矛盾交错作用而引发的结果,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很复杂化的,这种复杂性会让调查与解决问题变得非常困难,也有部分发生群体性事件所涉及到的内容是跨行业的,它所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会让本来并不算复杂的事情解决起来变得非常复杂化。

二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法律原因

目前,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想解决当前这一问题,就应该分析发生该问题的原因,当然,产生的原因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最主要的原因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救济渠道不通畅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司法现状无法及时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在民事诉讼发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法院对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比较简易的案件为三个月,普通的案件为六个月,对于情况比较特殊的案件可以延长审理期限,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案件的两审与终审制度。这样就导致一个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少的话需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多的话需要花费几年的时间才能审结,在案件审结生效之后,所有的当事人都非常希望判决能够顺利的执行,但是,实际上,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生效确定的义务是很少的,大多数都需要依靠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然而,人民法院执行比较难的问题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工作中所面临的一个较大的难题。

(二)利益受损的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时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性原因

转型期利益分配机制上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背景性原因,然而,矛盾的出现并不可怕,如果我们的社会具有矛盾化解的良性机制,相信就会避免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但是,正是因为我们的社会缺乏化解诸如群体性事件的协商机制以及利益诉求机制,才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2]因此,从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的角度来讲,利益受损的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性原因。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含义就是平等的协商,利益的分配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否则,我们的所力图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也只能是虚有其名罢了。或许,有些官员或者学者会质疑我们的群众的协商能力,以一副“社会精英”的面目来对待来自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诉求,因此,采取“不对话,不谈判,不妥协”的姿态。然而,这其实是封建社会中“父母官”惯用伎俩。“为人民服务”不仅仅是以醒目的大红字挂在墙上的一句口号,也不仅仅是官员们口头上的常用的一句“口头禅”,而是需要我们的“公仆”拿出点实实在在行动来管理我们这个崛起中的国家。因此,利益受损的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性原因。

(三)群众的法制意识缺失以及民意表达途径比较欠缺

有许多公民由于受到了传统文化影响的因素,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往往利用法律来解决纠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人们都习惯了运用闹事、登门上访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想法,还有极个别群众甚至会利用挑动与唤使其他人共同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以及当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威胁时,有不少政府部门不能够认真的、积极的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出现可能拖就拖等情况,使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完全没有了信任,从而采取一些自己认为可行但是又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法律法规的民意表达途径落实到位的很少,比如:人民群众提示的游街、示威的申请,公安机关却很少批准,况且法律法规的人民群众游行、示威权在一定的时间上是不可能完成批准的,在长期情况下,民意不能得到充分表达,人民群众的怨气不能及时的发现出来,从而导致人民群众把怨气积累到一定程度上会由于某一因素而猛烈的爆发出来。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当前,有《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所涉及到,但是,由于制定的时间都比较早,而且大多数都是义务性与禁止性的规定,对于可行性的条款都比较少,具体部门法没有确实可行的救济条款,比如:《劳动法》虽然有相关的条款规定工资纠纷的救济,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做的还不够到位。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在一定的程度上也给人民群众提供了一条侵犯公民权利的诉讼道路,但是因为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不够高,实际上复议在我国的使用率并不高。[3]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应该制定一部与《如何正确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够明确参与群体性事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与相关单位的责任。

三 法制教育: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进路

法制教育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家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对人民群众传播法律知识,运用法制教育来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对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正确处理群众维稳与维权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提高国家全体公民法律素质以及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具有信息优势

由于法制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敏感性,群体性事件通常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冲突而引发的,法制教育工作者可以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发现不同群体和不同地区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4]因此,法制教育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具备了信息优势。首先,法制教育是进行信息收集的重要途径。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因素往往会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当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件会有各种迹象出现,这时,法制教育工作者就可以通过关注社会存在的,并且容易引发群众不满的社会问题,来进行科学的信息收集。其次,由于法制教育工作者本身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基础以及经验,对群体性事件可以通过参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处理信息,这为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科学决策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说,法制教育工作在信息的定性与定量分析、风险汇报等环节上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具有成本优势与减损优势

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专门对群体性事件构建了解决群众问题的维稳队伍,但是维稳经费成本较高,法制教育工作的目的主要在于

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该如何正确的依照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5]因此,从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成本来看,法制教育具备降低行政成本的优势,法制教育相关人员能够调查和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矛盾起因和人民群众的心理特征,并且能够及时与相关行政部门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以行政方式开展工作,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在资源的消耗上就会大大的增加,因此说,法制教育可以有效的降低行政成本。减损优势主要体现在:法制教育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宣传法律的方式来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当群体性事件刚发生时,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来制止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群体性事件平息过后,能够及时了解群众对矛盾解决的程度是否满意,从而避免群体性事件又再一次发生,所以,法制教育可以有效节省政府部门的维稳经费,还能减轻群体性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造成的损失。

总之,随着时代的变化,我国的社会经济在取得飞速发展的同时,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由于群体之间利益冲突而引发的各种各样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群体性事件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成为了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所展现出来的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所以,要想改变我国当前这种形势,就应该从法制的角度出发,来运用法律手段,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有效的预防并且依法处置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梅传强,滕超.论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鉴别与刑法处置[J].经济研究导刊,2014,(4).

[2]张继红.高校学生群体性事件之法律防治对策研究[J].河北法学,2014,(3).

[3]刘昕.防治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行政法新思索[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4]李文芳.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思考[J].肇庆学院学报,2013,(3).

[5]杨海坤.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的法治路径[J].政治与法律,2011,(11).

(责任编校:周欣)

作者简介:郭龙(1969-),男,甘肃漳县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收稿日期:2015-12-10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6)03-0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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