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晔,王佳佳,李 明
(河南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制度德性与道德教化:基于幽暗意识的思考
宋 晔,王佳佳,李 明
(河南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幽暗意识即人性中存在与始俱来、无法消解的阴暗面,这种意识为认识人性开辟了一个新视角,有深刻的道德意义。世界古老文化传统中几乎都蕴含这种意识,并以不同程度和方式凸显了幽暗意识。基于此,我们要借助制度德性来克服幽暗意识,实现低调道德,并以此为基点借助道德教化的力量寻求超越,达至高调道德,两者共同作用,促进个体道德发展,追求终极善。
幽暗意识;人性;制度德性;道德教化
幽暗意识这个概念的灵感来自尼布尔的危机神学,基于基督教的原罪理论,它是“发自对人性中或者是宇宙中与始俱来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省悟;因为这些黑暗势力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能不圆满,而人的生命力才有种种的丑恶,种种的遗憾。”[1]24这种人性的二元认识,说明人是一种“居间性”和“两面性”的存在。一方面,人都有灵明,都有其不可侵犯的人之为人的尊严;另一方面,人性中又有着与生俱来、无法泯灭的罪恶,正是成神成魔,一念之间。这让世人对人性抱持清醒的态度,正视人性中的丑恶与黑暗,并对其保持警惕与怀疑,避免盲目的乐观与好感,尤其对浸淫光明意识许久的国人而言,更是如此。
不同的地域孕育不同的文化,世界文化多种多样,人性观基础各异,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其人性论如何,世界古老文化传统中都能看到幽暗意识的踪迹,并且由于种种原因而展现出或隐或现的形态。现以最具代表性的东西方几大传统文化基督教、佛教和儒家文化来做理析与阐述,说明幽暗意识的历史性与现实性。
(一)性恶论与幽暗意识
西方社会一直秉持着性恶论观点,这与西方由来已久的幽暗意识不无联系,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毫不客气地指出人性中充斥着兽性的邪恶。幽暗意识表现最为深刻典型的是基督教,基督教深沉的罪感文化表达了对人性的天然不信任,认为人生来就是罪恶的,人性本身的缺陷(而非外界)造成了世界的混乱不堪,包含浓重的幽暗意识。基督教不相信世间有至善,人性存有无法瓦解的劣根性和根深蒂固的堕落倾向,人通过神的恩宠和艰难的努力虽然可以得救,但永远不可能成为至善至美的存在,“完人”只是一种浪漫幻想。它对人性罪恶的暴露可以说是空前的,这种对人性深处罪恶的认识,斩断了由人到神的通道,人永远不可能是神,人性无限升华的可能性一直都是泡影。“道德沉沦的趋势,普遍地存在每个人的心中……就人的罪恶性而言,人人平等!”[1]28值得一提的是,在性善论环境下发展起来的性恶论(荀子以及法家)也是直接对人性阴暗面做正面抉发,对人性抱持相当冷峻的态度,幽暗意识的表现直白而分明。
但幽暗意识并非性恶论文明所独有,在信奉性善论的大乘佛教和儒家学派中同样存在。虽然东西方人性观不同,但在人性之缺陷,不完满,需要升华这点上却有共识,只是幽暗意识的存在方式及蕴含程度有差别。
(二)性善论与“显性”幽暗意识
比起架构在性恶观上基督教的幽暗意识,筑基在性善论上的佛教绝不逊色,可以说更甚于前者。主要体现在“无明”观念上,它与原罪意识一样,对生命阴暗作正面的彰显与直接的透视,“明”是指人心之明,或者指自由解脱的澄明境界,与之相对,便是愚痴虚妄的“无明”深渊。佛曰:人的生命之所以时时倍感束缚,是因为人的灵魂深处存在“无明”,它与“佛光”博弈对抗,总是伺机反扑,人心受黑暗势力掌控,人的存在变得缠缚混乱不自由。而且无明由内而发,外在现实世界的改变不足以料理无明;因此,生命会迷失真性、陷入虚无,被莫名的黑暗力量左右,从而展现出不遑多让的幽暗意识。
在这种意识背景下,佛教之所以仍坚信人性本善,是因为其生命二元论构架中肯定人体现至善与神性的可能,不认为生命只能纠缠陷溺于无法自拔的混沌黑暗中。因为与无明博弈的“明”,即真如的力量时刻对抗着沉沦。所以佛教的关注点在“无明”到“明”的成佛之路,佛教的幽暗意识与“真如”同在而表现为性善论。
(三)性善论与“隐性”幽暗意识
在拥护性善论的主流儒家传统中,幽暗意识相较于西方和佛教可称之为“隐性”幽暗意识,它与成德意识并存,其表现方式和蕴含程度与前两者差异颇大,基督教以人性的沉沦和陷溺为基点着眼于生命的救赎,而儒家则是以成德为基点对人性做正面的肯定,其幽暗意识隐藏在正面肯定中,但这也正暗示了现实生命的德性匮乏、昏暗陷溺,需要净化和提升。自春秋始,孔子开始把外在忧患归因于人性内在的阴暗,随后孟子在强调扩充人之善端以成德的可能性时,也道出了人性残酷的现实感,这种现实感也伴随着深切的幽暗意识。而荀子、法家的性恶论更是不必多说,只是它未能撼动后世儒学的主流观念。总体来说,先秦原始儒家幽暗意识虽已发迹但始终隐没在乐观的道德理想下,对人性的警觉和戒惧比较隐晦。后世宋明儒学,承续孟子的“生命二元论”,受到大乘佛教和道家思想的激荡,演化出幽暗意蕴浓重的“复性”思想(主题是复原失落之本性),这种思想在宋明儒学的程朱学派尤其突出。明末,幽暗意识几乎变成正面的彰显和直接的透视了。
由县(区)水利普查办召集县级现场复核会,所有县级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参加会议,会上由复核小组说明现场复核的程序。
儒家的幽暗意识可谓几经沉浮,尤其是宋明儒学,幽暗意识深重,并非世人普遍认为的对人性一味乐观,对生命的缺陷和遗憾全无警觉。正如牟宗三所说“勿谓儒家偏于乐观,对人生之负面感受不深。此皆世俗之论,无真生的道德意识者也。”[2]375只是它终究抵不过由人性善思想带来的乐观精神,简言之就是存在幽暗意识的种子,但却没能茁壮成长。
因此,无论是性善论还是性恶论,其思想体系可以说都是以人性之幽暗为或显或隐的前提,深刻认识人性的现实也意味着我们不能对此置之不理,这需要制度保障与教化提升,基于人的居间性,人性堕落的本能使制度德性成为必需,而人性超越的本能使道德教化成为可能!
制度德性是制度的应有之义,指某个制度本身是合道德性的或者说是合理性的,它一旦被遗忘,便会退化为规训人的僵化条例。时光流转,社会整体结构性的改变带来了道德文化的转型——由一种“圈子里”的德性伦理转向了一种社会性的、具有普遍合理性的“伦理”,这显然越出了传统伦理所能料理的限度,在亟须公德即制度德性的今天,以私德为核心的传统伦理仍在僭越公德职责,这也是为何现代社会特别强调制度的缘由。罗尔斯的制度优先原则也论证了这一点,说明制度德性优先于个人德性,相对个体而言制度更具普遍性和约束力,每个人都必然处在制度之下并为其所规约,这要求制度本身要经得起道德的考量,非德性制度之下不可能会孕育道德的人。
(一)制度德性之必要性
传统的道德是建立在简单社会的基础上,即社会成员过着较为单纯的生活,人际关系结合密切,整个社会生产是一种小组织生产。在中西方分别是以亚里士多德和孔子等儒家为代表,他们建立起庞大的个体伦理体系。这种伦理体系的道德起点由个体出发,终极目标是个人的道德完善。整个社会的道德风貌往往凭借少数有德之人的榜样作用,通过道德教化,感化普通民众,并唤起民众的道德自觉。在简单生活的熟人传统社会中,这种面对面的道德感化是有效的。但是在今天这样一个高度复杂的陌生人现代社会中,如果我们将整个社会的道德责任寄希望于少数的有德之人,将这个社会的道德风貌寄希望于面对面的道德感化,寄希望于个人的道德自律和主体自觉显然不能达到目标。
在陌生人社会中,主体的道德自觉性远不如熟人社会,因为面对面的道德监督具有重要的力量。人性幽暗之认识提醒我们在人们普遍缺乏道德自觉的情况下,不应该对于个体自主提高道德修养有过高期待,而要通过制度规约来引导人的社会行为,抑制负面欲望的膨胀。人并非圣人,发自于人生命深处的各种欲望并不会随着发展成长自然消失,本性之黑暗会顽强地表现出来,对利益展开无限制的追求;因此,单纯依靠个体道德意志和道德自觉往往是不可靠的,仅从人自身方面加强道德修养的效果也必定不明显,必须配合合理的制度针对人性本质确立一系列规范,给个体行为加上必要的外部约束。
但是制度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瑕的么?张灏认为幽暗意识之幽暗除来自人性外,也来自于制度,因为制度除了是由阴暗的人创造的之外,也有其与生俱来的罪恶。虽然我们认为制度理应与德性有某种无需多言的价值一致性与内在圆融性,但事实上,作为一种“人造物”它很难做到这一点,也“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裂隙,存在着制度作为一个系统所要求的内在耦合性与系统内部各部分之间的拮抗性之矛盾”[3]270并且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某种自己的势能,不完全由人自身所控制,正视制度释放出来的罪恶、构建制度德性就格外重要。
好的制度可以惩恶扬善,而坏的制度不仅做不到这一点,还很有可能会为虎作伥!“只有当人们联合为社会并彼此定力契约产生合理制度时,道德才能存在。”[4]很显然,制度会对道德产生影响,若在恶制度之下劝人向善岂非可笑?!相对于个人德性,我们更要关注制度德性,没有德性伦理支撑的规范只是空洞的说教或僵化的教条;因此,对制度作合理性(合道德性)论证十分必要。“一种制度体系只有在做出伦理辩护,找到其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充分论证之后,才能使之得到全体,至少是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支持。”[5]20-23制度德性一旦变异,就会成为富勒口中那个根本不宜成为制度的东西,一个道德的制度必定符合人的伦理本性和道德精神,使人们潜移默化地形成符合制度要求的德性,引导着人们向善。
构筑制度德性的道德意义有两个方面:第一,它能有效地避免个体陷入道德焦虑和道德重负。因为随着社会公共领域的拓展,在一个社会制度本身的道德性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社会的和个人的行为规则和价值标准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人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道德困惑,而个体的道德理性、道德意志和道德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必须建构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组织行为规范系统,从而减少个人内心道德的冲突,消解个体不得不面对的道德悖论,减少个体的道德焦虑。第二,它是克服人性幽暗,避免人堕入黑暗深渊的良性外力。其实制度德性更多的是在消极意义上发挥作用,避免人加重本身的罪孽,稳定而持久地对个体的罪恶之心加以干预,我们之所以离不开合道德性的制度是因为它可以很好地弥补人的劣根性,避免制度陷入癫狂,一旦制度异化,那么为了弥补人的劣根性的制度就会与人的劣根性相媾合,后果不堪设想。因为人性的幽暗决定了人在面对制度不公时,首先想到的不是去改变此种不公,而是想尽办法进入这个群体,去分享这种不公的制度带来的利益。
(三)低调道德:制度德性的旨归
所谓“不学礼,无以立”,为保证愈加复杂多样的社会团体正常运行,低调道德具有无需论证的权威,作为低调道德守护者的“礼”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为何制度德性取高不取低呢?这是由两者的密切联系决定的。首先,底线道德的特征之一是其道德话语通常是命令性的,这与制度表达方式的契合性并非偶然,这构成了底线与制度联姻的基础。其次,低调道德作为善的最低层次,其核心是公正或正义,而公正在于遵守规则履行义务,行公正之行为,做公正之人,即底线来源于对制度的认可与尊重。
马克思说人总是不受控制有意无意地“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6]133。也就是说制度具有道德功能,若制度德性之善无法彰显,也就不可能产生教化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实现低调道德才是制度德性的合理目标,底线道德作为善的最低层次,是人追求更高层次道德的基础。它最大的作用就是把“幽暗人”变成“中性人”,而非妄想把“幽暗人”直接转化为“道德人”,当然,崇高的道德追求具有永恒的价值,但是无论追求多么崇高的道德,坚守底线道德都具有逻辑上的绝对优先性,但“人类历史上常常有的一个危险是企图贬低、取消基本层(如‘公正’),而代之以‘高层’道德,这只会造成不自然,使‘高德’不胜其负荷,并带来沉重的社会恶果。”[7]传统制度的目标定位太过崇高,往往会架空制度德性使之处于没有实权的尴尬境地;因此,避免盲目崇高,变空洞为实际才是可行之途。制度的主旨是避恶而非扬善,制定制度本身包含着对人性的怀疑,以承认人性“暗”为预设,立足于低调伦理是对现实的尊重和认可。
虽说低调道德的目的是杜绝人性越过底线落入恶的深渊,但是低调作为一个过渡环节是向上开放的,它面对的是理想和终极价值,这是底线的深层价值根基所在。以弘扬人至善潜能的高调道德则是我们更深远的追求,它能够赋予人以终极价值,是人之为人的骄傲与本质,简言之,道德理想才是道德的灵魂。
说到底,制度与教化并非各自为营、互不相干的,两者都是人追求道德的维度,一为起点,一为终点,如果缺少理想信仰的终极关切,无论制度有多周密,都难以照顾好人的道德生活和精神需求。虽然我们不可能人人都成为道德圣徒,但毕竟“人是要有点精神的”。离开道德就如离开空气,人类无法存活延续,这也是人类之所以能睥睨万物的基本资格,既如此,我们就不能也用不着去故意“逃避崇高”,刻意于所谓“常人”之道。”[8]
(一)幽暗意识:道德教化之必要性
幽暗意识揭示了人性最深处不可消解的丑恶和阴暗,同时也昭示了人的双面性和居间性。正是因为这种双重性,人变成一种可上可下、神魔皆可能的存在;向上,人虽不会完美如上帝,但也不会对人能得救产生怀疑;向下,人则产生永无止境的堕落、造成不可挽回的罪恶。因此,为了克服幽暗,阻止人性沦丧,制度德性成为必需品,但我们不能满足于这种底线道德,若想有所突破,只用合法制度的力量去制衡、抑制人的堕落趋势是不够的,更要动用教化的力量去对抗人与始俱来的沉沦和罪恶,使生命突破牢笼产生质的超越,拥有由内而发源源不断的动力,引领人性中的那一点“灵明”逐渐扩展,抵抗黑暗,不断趋向内心的自由澄澈之境。
(二)寻求超越:道德教化之可能性
因为人的居间性,人便有了教化的必要性,同样因为人的居间性,人也便有了教化的可能性。人是有不可避免的堕落趋向,但作为二元的灵性存在,伴随与始俱来幽暗意识的是人与生俱来的超越本能,“灵明”“善端”“对至善的向往”与幽暗意识相对便构成了人性中的光明,这种基于幽暗意识之上的超越意识,成为解构幽暗意识的一剂灵药,它使人摆脱低层次的物质存在跃升为高层次的精神存在,使人从现实生活中获得救赎步入终极理想世界,造就了其超越自身有限性的无限存在,追寻精神永恒与至真至善至美。超越性给道德理想与道德现实平添了许多张力,使道德教化成为可能,凭依“超越”,道德才插上了从有限到无限的翅膀,超越意识,作为一种终极关怀,解救人类于有限,追寻“极值性”的皈依之所、铸就道德的人生。
(三)高调道德:道德教化的诉求
从幽暗意识的视角看待道德教育,那么就不能对人性持有过于乐观的态度,应该持有一种冷峻严肃的认知,在这种认知下,我们应该寻求何种道德目标呢?笔者认为,回归现实,虽是应有之义,但追求至善绝不能被作为无法实现的理想而束之高阁,仅坚持底线道德并将其作为终极目标也不能被合理化。“道德教育的要旨不在于使受教育者了解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是怎样的”[9]2-8,而在使人掌握人与道德的可能性及如何接近这种可能的高度,若非如此,她也便不能称之为德育了。因此,这种目标应是起于制度达于教化,起于低调道德达于高调道德。因为制度德性的构建和幽暗意识的克服并非最终诉求,人的超越本性决定了人不会满足徘徊于底线道德的水平,必然要在达至低调道德的基础上,寻求人类的道德理想。在道德场域中,扬善而非避恶才是主要目的,否则教化将会与制度没有不同,就会出现存在合理性的危机。制度笼罩下的秩序必然暗含道德危机,若没有超越制度的道德诉求,那么人们只能是在消极意义上的制度遵守,缺乏对人生的终极关怀的追问,也就丧失了道德力量。现实与理想之间的紧张感更是呼吁道德不能对理想绕道而行,不能让德育“拘泥于物象,拘泥于琐碎的规范接受,从而对学生的终极价值求索无所关怀。”[10]
幽暗意识启示我们必须全面把握人性并对其进行彻底反思,认识到很多外在问题不是人之心力所能完全掌控的。向善既不能依赖片面的规范约束,也不能片面的倚重道德教化,道德困境的消解需要教化与制度的共同作用。既要有现实到理想的展望,追求高调道德,又要实现从“仰望星空”到“脚踏实地”的现实转向。道德教化柔和地规劝人们向善,而制度德性则主要监督人不会堕入歧途,二者存在价值同质性,人的本质中与始俱来的丑恶不仅需要道德教化,也需要制度德性来规制人性结构中无法解除的阴暗。
[1] 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1).
[2] 牟宗三.从陆象山到蕺山[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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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罗荣渠.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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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包利民.生命与逻各斯—希腊伦理思想史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
[8] 万俊人.“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之间和之外[J].神州学人,19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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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檀传宝.信仰教育与道德教育[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何宏俭]
Institutional Virtues and Moral Enlightenment Based upon the Consideration of Dim Consciousness
SONG Ye,WANG Jia-jia,LI Ming
(School of Education,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The dim consciousness that only if there exists humanity,it can’t be eliminated and even is in everyone from the every beginning,paves a new way to knowing the humanity,which is of pretty much significance in morality. To a varying extent,the world’s ancient cultural traditions almost disclose their innate dim consciousness in a different manner. According to this,with the help of institutional virtues,we can conquer the dim consciousness to realize low-profile morality,which enables it to go for excellence motivated by the influence of moral indoctrination so as to come to high-profile morality. Driven by each other’s interaction,they facilitate the development of individual morality,and then go perfectionism.
Dim Consciousness;Humanity;Institutional Morality;Moral Enlightenment
2016-03-19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3BJY031),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
宋晔(1968-),女,河南杞县人,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王佳佳(1989-),女,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李明(1972-),男,河南滑县人,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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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1-6201(2016)06-0209-05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6.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