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研究

2016-03-07 08:07史春林史凯册
关键词:国际合作东北亚中国

史春林,史凯册

(大连海事大学 a.马克思主义学院;b.交通运输管理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研究

史春林a,史凯册b

(大连海事大学 a.马克思主义学院;b.交通运输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摘要: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既有充分的国际公约法理基础,也是由海上搜救特点所决定的,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人命和财产救助,共同保障东北亚海运安全,促进东北亚航运经济发展,同时体现了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和国际人道主义精神。近年来中国积极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但由于各种原因也遇到一些问题。对此,中国应全面加强与东北亚各国进一步开展务实高效的海上搜救合作,不断完善海上搜救协作的长效机制,共同提高海上联合搜救成功率。

关键词:中国;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

由于海上搜救的国际性和东北亚海域的特殊性,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但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中国在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过程中也遇到一定障碍,需要进一步提高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的水平和效果。

一、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意义

国际海事组织(IMO)目前将全球海区分为13个搜救责任区,其中由中国负责对发生在北纬10度以北、东经124度以西的南中国海以及西北太平洋共管搜救责任区内的海难事故给予人道主义的救助。为此,中国一方面要不断增强自身的海上搜救能力,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参与海上搜救的国际合作,特别是要参与东北亚的海上搜救国际合作,以更好地完成西北太平洋共管搜救责任区的搜救任务。

第一,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的法理依据。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已加入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与海上搜救有关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以提升海上搜救的成功率。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相互协调与合作将海上遇险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1]57《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规定各缔约国要制订海上搜救国际合作计划,促进各缔约国与其邻国开展形式多样的海上搜救联合行动。[1]77-7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规定沿海国通过相互的区域性安排加强与邻国合作。[2]

第二,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是适应世界上海上搜救一体化趋势的体现。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生效以来,世界上经济联系紧密的一些沿海地区如黑海沿岸国家、地中海沿岸国家、波罗的海沿岸国家、西北非沿海国家以及北极理事会成员国到目前都已签署了海上搜救合作协议,加强了在海上搜救方面的多边合作。

第三,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是由海上搜救特点所决定的。一是海上搜救对被施救的对象实行无差别对待,必须超越意识形态和国界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及时和有效救助。为此,海上搜救具有快速性和时效性,首先要遵循就近原则以保证时间优先。如2006年浙江渔船上的一位渔民在作业时严重受伤有生命危险,当时事发地点离浙江温岭达700多海里,而离韩国济州岛不到80海里。于是中国海上搜救部门马上联系韩国海警就近提供紧急救援,最终使这位渔民脱离了危险。二是海上搜救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需要国与国之间各种海上搜救力量协调配合,参与主体多元化,因而具有国际合作性。三是海上搜救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仅靠某个国家的海上搜救力量有时很难做好。即便一个发达国家具备强大的海上搜救人员、装备、技术和能力,有时仍难以独自承担突发性海上搜救的任务,特别是在恶劣天气和重大险情面前更需要动员国际社会力量共同施救。如2002年5月7日在大连湾海域发生一起中国北方航空公司班机失事坠海的特大空难事故,这是中国第一起客机坠海事故,海上搜救规模之大、难度之高、任务之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特别是在寻找飞机黑匣子的过程中,由于当时国内设备不能满足海上定位需要,最后借助美国专家和专用设备才找到。再如2014年4月16日韩国“岁月”号(后改译“世越”号)客船沉没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失踪,4月17日习近平主席向朴槿惠总统致慰问电,表示中方愿随时向韩方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3]4月23日习近平再次与朴槿惠通电话,表示中方将根据韩方要求提供救援设备并尽快派往事发海域。[4]由此可见,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完成重大的海上搜救任务。

第四,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是保障中国及东北亚海运安全的需要。目前东北亚海域发生的海损事故较多,因此海上搜救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一方面,东北亚海域气象、海况多变,风暴潮、大雾、雷暴、冰冻雨雪等灾害性天气以及暗礁较多,通航环境复杂,特别是地震引发的海啸破坏力极大,这些都会对船舶安全航行产生较大的影响。而且东北亚海域地处北方地区,大部分时间海上表层水温较低,一旦人员落水,如果搜救不及时,很快就会被冻死。另一方面,东北亚海域相对狭窄,但航线非常繁忙,船舶流量大、密度高。东北亚地区目前是世界上经济和贸易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区域内的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之间的经贸和人员往来相当频繁,同时与区域外的北美、南美、欧洲、非洲、大洋洲等国家的海上贸易和能源运输也不断增加,来往于东北亚各国的商船、客船、油船等络绎不绝。而且东北亚海域还是重要的渔场,渔汛期间会有数以千计的各国渔船集中在渔场捕捞作业。在这种情况下,各种货船、客船、渔船、油船等密集在狭窄的水域内很容易发生海损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以及海洋环境污染,因此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可有效保障海运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这是促进中国及东北亚各国海运经济安全发展的需要。

第五,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有助于提升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形象。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可在搜救管理上做到优势互补,在搜救人员培训上实现双向互动,在搜救装备和技术上进行共同研发,有利于实现中国自身跨越式发展,增强中国海上搜救能力,保护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生态环境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不仅是以实际行动诠释中国政府“尊重生命”、“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而且充分体现了中国勇于承担国际义务的诚意和国际人道主义的精神,积极为东北亚提供更多的海上安全公共产品。

第六,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有助于从低敏感领域化解东北亚海洋权益争端困境。由于海上搜救政治敏感度较低,又有充分的国际公约依据,因此中国积极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并在有争议的敏感海域做出迅速反应,在关键时刻展示中国海上搜救力量,有助于强化中国在东北亚的海洋权益,并为将来中国与有关国家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合作、协商谈判解决海上分歧做好铺垫。而且在海上搜救这样低敏感领域合作有助于化解或淡化东北亚海洋权益争端的敏感度,并可能为各方合作探索解决海上争端找到新的出路。因为海上搜救国际合作作为海上非传统安全合作的重要内容,可有效发挥其“外溢”功能:一方面有助于增强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在海上政治、军事和安全方面的互信,从而推动在海上传统安全领域内的合作。因为通过海上搜救的国际合作会促使东北亚有关国家形成共同的认知和共同的身份,萌生共同解决海上问题的意愿和扩大共同的海上利益,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在海上传统安全环境下国家之间的“零和博弈”的关系态势,加快东亚海上一体化的统合进程。[5]另一方面有助于增进中国和东北亚各国人民之间的深厚友谊,推动彼此国民间好感度上升,从而为进一步推动其他海上非传统安全领域内的合作奠定一定的民间感情基础。

二、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的主要成就

2011年8月24日世界海上人命救助大会在上海召开,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张德江在致辞中强调中国要加强海上搜救国际交流合作,携手应对海上风险挑战,为世界繁荣进步和人类共同利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6]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近年来中国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的国际合作,到目前已建立了各种合作关系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合作活动。

第一,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共同发表宣言强调开展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东北亚各国特别是中、日、韩三国由于一衣带水或隔海相望,开展海上搜救国际合作有着便利的地理优势,曾多次共同发表宣言强调开展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如2012年《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提升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就强调要加强中、日、韩三国海上搜救的国际合作以确保海上安全的重要性。[7]

第二,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共同签署有关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的协定。近年来中国通过与东北亚有关国家谈判协商,到目前已正式签署了《中朝海上搜救协定》《中韩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中日双边海上搜救合作框架协议》等,其中《中韩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内容比较全面并且运行比较成功。2007年4月温家宝总理访韩期间,双方正式签署了《中韩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标志着双方海上搜救进入了全面合作的新阶段。[8]之后中韩有关海上搜救部门还就该协定的进一步履行进行了两次事务磋商,并于2008年8月签订了《关于履行〈中韩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的协议》,标志着双方海上搜救合作进一步深化。[9]

第三,中国主办或参加有关东北亚海上搜救的国际会议。从1996年开始东北亚的中、日、韩、俄四国的海上搜救部门每年都要举行海上搜救国际合作操作级别会议,由上述四国轮流举办,其中2004年第9届、2008年第13届、2012年第17届分别在中国的青岛、烟台、济南举行。东北亚四国海上搜救国际合作操作级别会议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推动东北亚四国海上搜救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国际合作关系,同时也建立了操作人员紧密的人际关系工作网络;二是为加强东北亚四国海上搜救国际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平台,为加强双边或多边海上搜救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提高了四国在东北亚区域内海上搜救配合与协同的能力。

第四,中国与东北亚各国有关海上搜救人员及船舶开展交流与互访活动。一方面从海上搜救人员交往来看,2007年4月中国交通部李盛霖部长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刘功臣副主任在首尔拜访了韩国海洋水产部长官金成珍,双方就做好建立中韩海上搜救协调员以及信息和技术交流机制等工作进行了协商。[8]2008年11月交通运输部徐祖远副部长在北京会见了来访的韩国海洋警察厅姜熙洛厅长,希望中韩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合作与交流。[10]另一方面从海上搜救船舶互访来看,2004年5月中国海事局首次派代表团乘“海巡21”号海事执法船前往日本参加人命救助及海上防灾演习。2005年7月日本海上保安厅和韩国海洋警察厅各派一艘船来上海观摩中国海事局组织的东海联合搜救演习。2010年5月中国海事局再派代表团乘“海巡21”号船前往日本观摩海上保安厅的海上搜救综合训练。

第五,中国与东北亚各国举办海上联合搜救演习。近年来为了提高中国及东北亚各国海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溢油应急反应的协调能力,中国经常与东北亚各国举行海上联合搜救演习。一是从中日海上联合搜救演习来看,近年来中日两国举行了多次海上搜救联合通信演习,其中2007—2010年分别在上海、青岛、南京等地举行。二是从中韩海上搜救联合演习来看,2008年9月在青岛附近海域举行了“2008中国(山东)海上搜救及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中韩海上溢油应急联合大型演习”,这是中国政府首次举办的国际性海上搜救溢油应急反应联合演习。近年来中韩两国还多次轮流举行海上搜救联合通信演习,其中2008—2013年在北京、大连、青岛等地举行。三是从中朝海上搜救联合演习来看,2011年8月辽宁海事局同朝鲜平安北道海事监督处在大连和平壤联合开展了海上事故应急处置通信演练。四是从中俄海上搜救联合演习来看,2012年4月与2013年7月中俄在黄海和日本海举行了两次联合军演,双方演练了海上联合搜救等科目。总之通过这些演习,中国与东北亚各国的海上搜救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力得到了加强,特别是海上搜救联合通信演习目前已常态化并获得世界上高度赞誉,如2009年国际海事组织就称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积极与东北亚国家开展联合通信演习对促进国家间搜救合作大有益处且费用低、效果好。[11]

第六,中国与东北亚各国联合搜救中外遇险人员和船只。近年来中国、日本、韩国、朝鲜、俄罗斯等东北亚国家的海上搜救力量合作,多次成功救助了海上遇险人员。如2007年9月1日天津津神客货轮船有限公司的“燕京”号班轮在韩国巨文岛附近海域成功救起3名韩国遇险渔民并转交给韩国丽水海警,韩国海警官员对此表示:“我们代表韩国政府向贵公司及‘燕京’轮船长和船员们表示深深谢意和崇高的致敬!”[12]2009年11月17日朝鲜籍“吉松5”号船在从朝鲜开往秦皇岛的途中沉没,辽宁海事局和北海救助局接到朝鲜方面报警后救起15名船员。2012年10月21日圣文森特籍“明洋”号船在日本那霸海域失火,中国东海救助局接到救助信息后立即派“东海救111”号船于22日抵达现场与日本巡逻艇会遇,经与日方现场沟通后将船上的64名中国船员全部安全转移到“东海救111”号船上。2014年4月16日韩国“岁月”号客船失事后,中国外交部和驻韩使领馆立即启动应急机制,驻光州总领事还赶赴现场慰问中国遇难者家属,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方愿随时在海上搜救方面提供帮助。[13]

总之通过上述努力,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建立了良好的海上搜救合作关系。对此,2008年3月国际海上人命救助联盟(IMRF)高度赞扬了中国在东北亚海上搜救合作方面所做的工作和贡献,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国际海上人命救助事业的重视与支持。[14]

三、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遇到的障碍

近年来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也遇到一些问题。

第一,在海上搜救信息情报合作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目前东北亚各国海上搜救中心之间没有建立信息情报共享平台,大多情况下只是双边沟通。二是按国际惯例,各国海上搜救中心合作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应为英语,但东北亚各国的母语均不是英语。在这种情况下,东北亚各国海上搜救中心之间在信息情报相互交流和沟通时面临着流畅性和准确性问题。三是目前东北亚各国海上专用报警电话号码各不相同,如中国是“12395”,日本是“118”,韩国是“122”,而实际上船舶在海上遇难时特别是小型船有时很难确定自己遇难海域属于哪个国家管辖,因此面临着向谁报警的困惑。

第二,在海上跨界搜救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中国与东北亚各国还没有建立起跨国协调机构来组织海上联合搜救,既缺少常态化机制,更缺少机制关联性。在这种情况下,援救方不能及时调动最便利的海上搜救力量进入被救方海域。即使能够开展海上联合搜救,也是“临时抱佛脚”。二是东北亚各国之间关系较为复杂,缺乏普遍的相互信任,特别是作为区域内主导国家——中、日、韩三国之间存在相当复杂的历史恩怨和现实利益矛盾,尤其是有关岛屿和海域划界争议会引起彼此之间相互怀疑与猜忌,这会严重影响有关国家在有争议海域开展联合搜救。三是如果动用海军舰艇参与海上联合搜救,有时会要求被搜救方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和雷达数据等,这有可能会危及国家主权和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东北亚有关国家出于对主权、安全以及国民复杂情感等因素的考虑,特别是在看待彼此的海军力量在参与海上搜救的真实意图上带有不确定性,[15]使得各国在动用海军舰艇参与海上搜救合作时面临诸多困难。

第三,在海上搜救能力差异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从海上搜救管理来看,虽然中国海上搜救组织管理机构较为完善,但在涉外搜救国际合作方面目前还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是根据海损事故等级逐级上报,很难做到快速决策和反应。而东北亚其他国家,尽管日本和韩国海上搜救机构设置比较完整,但在重大海难搜救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2011年3月11日的日本大地震引发了海啸,在搜救中严重暴露出搜救能力不足和复杂官僚体制漏洞等问题。[16]再如2014年4月16日在韩国“岁月”号沉船事故中,由于该船没有很好组织自救,再加上专业救助力量未及时到位,结果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为此韩国总理郑烘原引咎辞职,并为政府未能提前预防和阻止事故的发生以及各方面应对处理不力而向公众道歉,[17]朴槿惠总统也为此连续3次表示道歉,[18]并在5月19日宣布解散救援不到位的韩国海洋警察厅,将其海上搜救的职能转交给新成立的国家安全处。而俄罗斯远东地区和朝鲜的海上搜救机构相对简单,海上专业救助力量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海上搜救的国际合作开展,如到目前为止中朝两国开展的海上搜救合作还较少。

二是从海上搜救资源来看,首先,中国与东北亚各国负责海上搜救的部门及其职责各不相同,有关国家海上搜救船更新和部署地点会随时变化,这会给其他方制订海上合作预案造成困扰。其次,中国海上专业搜救船实行动态待命值班,而东北亚其他国家海上救助船一般是在港内码头值班待命,再加上东北亚各国海上救助基地分布不合理或不到位,中国与东北亚各国专业搜救船之间难以做到值守时间和功能上的互补。最后,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对彼此在应急方面所能提供的海上搜救资源、技术标准、启动程序等掌握还不甚全面,使海上搜救协调受到限制。

三是由于东北亚各国经济发展和搜救水平不一,再加上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加入的有关海上搜救的国际公约也不太一样,如《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朝鲜没有加入,《国际救助公约》,日本、韩国、朝鲜没有加入,《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朝鲜没有加入,在这种情况下,东北亚各国海上搜救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从而影响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的程度。

第四,在海上遇险渔船和重大事故开展联合搜救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从海上遇险渔船联合搜救来看,在东北亚海域渔船发生险情概率较高,但对渔船进行联合搜救却面临许多问题。一是有些渔船缺乏基本的通信设备,而有些渔船虽装备了高频通信设备,但渔船的通信频率与东北亚各国搜救协调机构以及来往商船的通信频率不同,造成渔船发生险情后无法直接向各国搜救中心和过往商船及时有效报警。二是有些渔船越界违规作业,发生险情后不敢报警。即使报警,由于受东北亚海上权益争端的影响,有关国家的军警经常抓扣所谓越界捕捞的渔民,致使遇险渔民对前来救助的其他国家的海上搜救力量缺乏信任,容易产生误会,不愿主动配合。三是东北亚各国渔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精通海上救助的国际通用语——英语的很少,在海上联合搜救时会遇到交流与沟通方面的障碍。另一方面从海上重大事故联合搜救来看,虽然像客船、油船、危化品运输船等发生重大海难以及航空器发生失事坠海等重大事故的概率较小,但一旦发生会造成群死群伤以及环境污染,如2014年4月16日韩国“岁月”号客船沉没造成300多人伤亡和失踪。这类事故影响面广,救援难度大,更要加强东北亚各国海上联合搜救的力度。

四、中国全面加强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的对策

对于目前中国在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方面遇到的上述问题,还需要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建立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的长效机制。

第一,在海上联合搜救组织领导方面,一是中国需要对涉外海上搜救应急管理程序进行调整,避免逐级上报所造成的中间环节过多等问题。同时针对日本2011年地震引发的海啸和2014年韩国“岁月”号沉没暴露出的海上搜救问题,日、韩等国也需要改革其海上搜救应急体制以适应海上联合搜救开展。二是东北亚有关国家应在其搜救管理机构内专设一个海上搜救国际合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的日常协调工作。三是在此基础上,为减少一事一议麻烦,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应协商设立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秘书处来承办重大海难的联合应急行动。

第二,在海上联合搜救通信联络方式和信息情报交流内容方面,一方面从海上搜救通信联络方式来看,一是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应建立海上联合搜救热线以统一渠道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二是东北亚各国应协商设定统一的海上紧急报警公共电话并能对海上遇险人员的手机进行定位,以快速确定海上遇险者的位置。三是及时更新海上搜救相关信息特别是要及时通报通信方式的变更,共同建立东北亚海上联合搜救资源共享网。四是要建立遇险信息传递的标准格式或规范,避免因信息问题给东北亚各国海上搜救力量应对带来困扰。另一方面从海上搜救信息情报交流的内容来看,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彼此都应注重准确、客观、透明的信息公开发布,实现东北亚各国相互之间信息对称,避免因信息情报滞后和模糊给海上搜救人员及装备的准备造成麻烦。

第三,在海上联合搜救资源互补方面,一是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应共同设立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基金以应对重大海上联合搜救任务。二是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应彼此优化海上搜救资源配置,合理部署海上搜救船舶和飞机。三是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应选拔优秀的海上搜救人员组建一支专业的海上联合搜救队,整合区域内最先进的海上搜救技术及设备,以应对重大海上险情。

第四,在海上联合搜救基地选择方面,一是对于中国来说,一方面要充分利用2005年建成投入使用的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大连基地。因为该基地目前是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中功能最齐全的一级救助基地。同时大连在东北亚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特别是面临韩、日两国,大连和首尔、东京几乎在地理空间的同一条直线上,因此该基地在中国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中可充分发挥其地缘区位优势,在人命救助、后勤保障及搜救指挥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快建设和完善丹东海上救助基地。2009年交通运输部确定在丹东建设海上救助基地,因为丹东与朝鲜半岛相邻,与日本隔海相望。丹东港距韩国仁川仅245海里,是连接韩国、日本十分便利的海上通道,因此建设丹东海上救助基地对东北亚有关国家提出海上搜救协作会做出及时反应。[19]二是从东北亚的其他国家来看,日本应选择那霸、广岛、鹿儿岛、北九州,韩国应选择仁川、釜山、群山,朝鲜应选择罗津,俄罗斯应选择符拉迪沃斯托克等作为东北亚进行海上联合搜救的基地。三是中国还应与东北亚有关国家谈判协商在有争议岛屿合作建立海上搜救站点,因为东北亚有争议岛屿或者位于海上重要航线附近,或者周围是重要的渔场,在此合作建立海上搜救站点不仅可为海上遇险船只和人员就近提供避难场所,还有助于东北亚有关国家搁置海上争议,实现共同开发。

第五,在海上联合搜救机制利用方面,2011年8月24日世界海上人命救助大会在上海召开,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张德江在致辞中强调,中国应充分利用现有多边、双边合作机制和渠道,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分享海上应急管理和人命救助的技术与经验,共同保障海上公共安全。[6]一是利用世界上有关海上搜救的国际合作机制,如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救助联盟等。二是利用东北亚有关海上搜救的国际合作机制,如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北太平洋海岸警备机构论坛等。三是利用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已建立的有关海上搜救的国际合作机制,如中韩海上搜救事务级会谈、中日海事调查定期会议等。四是利用在中国设立的有关海上搜救的国际合作机制,如在上海设立的国际海上人命救助联盟亚太中心、中国国际救捞论坛等。五是利用在东北亚其他国家设立的有关海上搜救的国际合作机制,如在日本设立的北太平洋北海道大会、在韩国设立的APEC海洋环境教育与培训中心等。通过这些平台,中国可与东北亚各国在海上搜救方面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双边或多边联系,扩大中国在东北亚海上搜救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一体化。

第六,在海上联合应急搜救方面,一方面中国与东北亚有关国家应协商制订《东北亚海上联合应急搜救预案》。预案首先要加强对渔船进行联合搜救。为此,预案应规定渔船也要像商船那样尽快完善船位通报制度,这样渔船遇险后东北亚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力量就会很快确定遇险渔船位置并组织力量进行搜救。同时也应该看到渔船不仅是被救助对象,而且也是参与联合搜救的重要辅助力量。由于渔船作业范围广、干舷低、机动性强,在东北亚一些重大联合搜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此预案要高度重视,鼓励渔船自救和互救。其次预案要加强对重大险情进行联合搜救,特别是应重点研究对客船、油船、危化品运输船以及航空器失事坠海等重大事故进行联合搜救的组织、协调制度以及应急反应程序和救援方法等,尽量减少海上遇险人员和财产损失以及防范环境污染。

另一方面中国与东北亚有关国家在海上联合应急搜救行动中,一是海上事故责任方应以最快的速度上报和下达有关方,让对方有充分的准备。二是要确定海上应急反应行动中各方所能提供的条件和要求。首先,援助方应向请求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捷海上搜救人员和设备等快速批准入境。其次,请求方应向援助方提供入境的程序,并做好有关接待准备。最后,在海上联合搜救应急行动中,搜救人员和设备等不得违反《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及对方的规定,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三是应组成现场临时协调工作小组来统筹指挥海上联合搜救应急行动。指挥方原则上应以海域属地来确定,发生在有争议海域或公海上的事故应以遇难船籍或以出动海上搜救力量最多方来确定,并根据海上搜救的现场实际的发展变化及时变更相关力量之间的指挥权,以避免现场混乱和各自为政情况的发生。

总之,随着东北亚国际经济合作和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东北亚海上搜救国际合作,共同提高海上搜救效率和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命和财产损失以及海洋环境污染,为东北亚海运安全和经济繁荣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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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676.81;D8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031(2016)01-0034-07

作者简介:史春林(1966-),男,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shichunlin@dlmu.edu.cn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5YJAGJW003);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L13AGJ001)

收稿日期: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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