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宇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论敬畏
刘宇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敬畏与其说是一种意识,毋宁说是一种伦理,它是人类由于自身生存基础的有限性所生发出来的对神圣性对象既敬且畏的价值情感,从而形成了一种内在的神圣感、秩序感和使命感,自觉地规约自身的言语和行为。敬畏既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内在基础,又是人与社会共融的道德根基,还是人对自身超越的精神源泉。传统社会的敬畏来自于共同体一元化的“神圣本体”,现代社会的敬畏来源于多元化主体的“实践理性”,而在中国社会敬畏伦理日益丧失的今天,重新审视和清理敬畏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敬畏伦理;神圣本体;实践理性;价值情感
敬畏与其说是一种意识,毋宁说是一种伦理,它是人类由于自身生存基础的有限性所生发出来的对神圣性对象既敬且畏的价值情感,从而形成了一种内在的神圣感、秩序感和使命感,自觉地规约自身的言语和行为。康德曾言:“有两样东西,我们越经常越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有加无已的敬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77页。作为一种伦理,敬畏既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内在基础,又是人与社会共融的道德根基,还是人对自身超越的精神源泉。它直接来自于人类生存之时间与空间的双重有限性,正因为人类生命的短暂,才使之在死亡的逼迫中思考无限与永恒;正因为人类生存视域的狭小,才使之在苍穹神秘的感召中反观自身的渺小。在传统社会中,敬畏来自于共同体一元化的“神圣本体”,人类在集体意识之提撕和强制的悖论中感受生命的充盈和主体的压抑;在现代社会中,敬畏来源于多元化之主体的“实践理性”,人类在自我立法的自由中彰显主体的权利与内在的道德,更在“理性限度的宗教”中形成了一种终极信念的规约力量。迈入现代文明的中国社会在丧失传统神圣性约束的同时,又未真正实现自我立法的规约,敬畏的缺失因而不可避免,从而导致一系列价值错乱和社会失序,在这种状况之下重新审视和清理敬畏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诚如保罗·里克尔所言:“经由害怕而不是经由爱,人类才进入伦理世界。……畏惧从开始就包含了后来的所有要素,因为它自身隐藏着自己消失的秘密;由于它已经是伦理的畏惧,而不仅仅是肉体上的害怕,因此所畏惧的危险本身是伦理的。”*[法]保罗·里克尔:《恶的象征》,公车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27页。人类学的研究已经表明,敬畏是人类的伦理秩序得以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它以极大的内在约束力支撑着人类自我超越的神圣感,自我规约的秩序感与自我提撕的使命感,而这种强大的伦理动力其核心恰恰来自于人类自身生存的时间与空间的双重有限性,有限的生命、有限的能力、有限的视域使人类形成对无限之神圣的向往和追寻,敬畏正是人类克服自身有限性而产生的精神向度。
首先,人类生存时间的有限性,亦即个体生命及其生存能力的有限性,它是敬畏产生的本体性动因,人们正是在终有一死的恐惧与生命欠缺的惶恐中形成了对神圣无限性的膜拜的价值情感,从而敬畏神圣、敬畏生命。如此一来,人们的心灵便不仅能够在无限的荣光中获得寄托与慰藉,也能够在神圣的洗礼中祛除邪恶与纵情,从而获取一种内在的神圣感、秩序感与安全感,敬畏也就成为人们对自身超越的精神源泉,成为人们与社会共融的道德基础。从本体的意义上讲,人类是一种充满悖论的存在,这个万物的灵长却在个体生命的有限性中表现出极大的脆弱性,不仅与生俱来之本能力量的欠缺使之必须归属于集体的庇护,而且资源的匮乏与生存的艰难更使之必须面对“被抛”的境遇,同时生命的短暂也使之必然向往永生和永恒。个体生命之有限性的欠缺,对人类内在需求的秩序、安全与超越,无可避免地产生了妨害与限制,它带给人们的通常总是惶恐、不安,甚至绝望。生命的脆弱使人们迫切地需要一种神圣的力量使之超越有限,抵达无限,从而在无限的眷顾中消除有限性生存的惶恐,在神圣的滋养中抚慰饱受苦难的心灵,在自觉的规约中祛除内在的邪恶。由此,对无限与神圣之敬畏的生发来自于生命有限性的内在向度,它既是人类彰显生命,对抗死亡的一种方式,亦是人们超越自我,提升精神境界的一种形态,还是人类借助于终极的权威维系社会秩序的一种力量。我们亦可以从中窥见,敬畏的生发并非来自于人类理性对真理的认知与阐发,尽管真理也能在人们的追寻中产生提升生命品质的力量,然而,敬畏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情感,而非价值认知。所谓价值情感是人们对某种价值实体的好恶、爱憎的一种内心倾向性。价值情感既可以是建立在理性认知的基础之上,亦可以仅仅奠基于理性不可知的信念,而敬畏通常是隶属于后者,它是人类无法克服的局限性所引发的对无限神圣的内在渴求,总之,是一种奠基于生命“类”的超越性终极信念的价值情感。人类在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形态众多的神圣与敬畏,然而生命“类”的超越性始终是神圣与敬畏的终极信念基础。人类早期以“万物有灵”、“灵魂不灭”为背景的敬畏形态,虽然渗透着蒙昧,却将灵魂的永生从肉体的存在中剥离开来,个体肉身的死亡并不能断绝人作为“类”的存在,逝者只是追寻祖先在另一个世界中生活,个体生命便在现实世界与灵魂世界中穿梭与轮回,从而实现生命的自足。而现代社会尽管告别了蒙昧,宗教依然以终极价值关怀的力量支撑着人们对神圣的敬畏,它告诫人们必须在“无限”的面前保持谦恭,个体生命便在神性的充盈中超越了自身的偶然性与有限性,获取了“类”的必然性与无限性,拥有了生命的意义感和宁静的确定感。正是由于敬畏是生命有限性的内在生发,它才能在人类“个体”、“群体”、“类”的三个维度中形成一种终极的权威支点,从而在“个体”的自我约束、“群体”的内在规约与“类”的意义生发中形成强大的精神源泉与内在动力,有力地支撑着“个体”的行为有效性、“群体”的规范有效性与“类”的精神有效性。如此,人们便能够在对神圣的敬畏中也有效地敬畏生命本身,或者说二者本来就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敬畏也就成为人自我超越的精神之源与社会主体相互共融的道德根基。
其次,人类生存空间的有限性,即人类之于无限的自然与浩瀚的苍穹认知与视域的有限性,它是敬畏产生的另一本体性动因,人们正是在自然与宇宙面前反观自身的渺小,才形成对“无限”的遐想和膜拜,从而敬畏自然,规约理性,这亦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内在基础。尽管人类携理性之利被尊为万物之灵长,然而当其生存于无限的自然与神秘的苍穹之间,还是能够深深感受到自身力量的局限与理性能力的单薄,普遍而强大的未知领域使人类如同身在黑暗之中,不免恐惧、战栗,乃至于敬畏。这种由于人类生存空间的有限性与浩瀚苍穹的无限性之间的悖论所引发的敬畏,在人类原初的理性力量尚未真正彰显之时,是显在而无可争议的,人们在强大的自然面前只能内在于它的节律,犹如牲畜一般臣服于自然的淫威。这个时期人类之于自然与宇宙的敬畏形态主要是以一种神明的生命投射与原始的宗教膜拜,在一系列的仪式中求祈着神灵之光对黑暗世界的指引,人类只能在自然的生命规律与诸神的戒律禁忌中缓解自身的恐惧和战栗。只是在人类理性日益强大的今天,人们不再生活在普遍的黑暗之中,科学的光亮给了人类强大的力量和勇气,不再以恐惧和战栗的方式生存于自然与苍穹之间。理性的光亮使人们不再眷恋于神性的光辉,不再需要在神性的戒律与自然的节律面前亦步亦趋,于是便意图凭借着理性的科学自身照亮整个世界,从而丧失了对自然与宇宙的敬畏。这种理性丧失自身反思能力的狂妄,产生了人与自然的紧张,人们并未意识到理性依然是一种有限的能力,当这种能力以无限的假象迷惑人类自身的时候,灾难就出现了。当人类丧失对自然的敬畏之情,而将自然仅视为掠夺资源的“矿山”、获取财富的“仓库”,不再将其视为确证自身本质的对象性存在,不再将其视为人类自身的“无机的身体”,自然不仅以残酷的方式报复人类,而且以难以揭示的神秘拷打着人类,人与自然丧失了和谐共处的内在基础。回归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基础恰恰在于重新审视和反思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其萤烛之光根本不能照亮无限的自然与浩瀚的宇宙,只能在人类生存的有限空间中祛魅黑暗,照亮自身。当牛顿“揭示”了上帝创世纪“密码”依然皈依上帝之时,当爱因斯坦呼告“没有宗教的科学是跛子,没有科学的宗教是瞎子”的时候,毋宁说这种审视和反思就已经开始了。人类正在重塑敬畏这一重要的精神基础,它将使人类重新正视自身生存空间与认知视域的有限性,从而驱逐理性的狂妄,回归对无限自然和神秘宇宙的敬畏之感,从而在宗教情感、伦理精神与科学认知的相互融通中,实现人类与自然相互共融的和谐共处,理性之光向黑暗世界的谨慎推进,人类社会相互沟通的和平共融。
尽管敬畏作为一种伦理,其核心总是在面对于神圣性对象之时的一种既敬且畏,从而形成对自身言行进行自觉的自我规约,敬畏的这种核心内涵不会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然而承载着敬畏本身的社会基础和生发机制从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迁。在前现代社会中,敬畏来自于实质性共同体一元化的集体意识所形成的“神圣本体”,人类便在这种神圣本体的照耀下感受生命的充盈和主体的压抑;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主体的解放与神圣本体的解体,敬畏直接来源于多元化主体的“实践理性”,人类在自我立法的自由中显示出主体的张扬和权利的彰显,更在“理性限度的宗教”中形成了一种终极信念的规约性力量。
首先,在传统社会中,敬畏的社会基础是封闭的实质性共同体,在整体性先验等级的社会秩序中,以先验目的论的方式拱卫着一元化的“神圣本体”,也就是一种至高无上的集体意识。由于传统社会的基本形态和架构是马克思所言之“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生产力的弱势使人们只能隶属于共同体才能实现自我的生存,个体对共同体的依附使其只能接受先验的等级秩序,在一种整体性的社会秩序与价值链条中履行自身的角色、功能与伦理要求,从而使个体在既定的价值秩序中确证自我的身份,寻求存在的意义,获取生命的目的。于是,整个社会,乃至于宇宙苍穹都被理解为一个先验的整体和等级,人们只能在这个整体性的秩序中寻找自己的位置,而至上的“神圣本体”也就是这种先验的秩序本身。正如查尔斯·泰勒所言:“人们过去常常把自己看成一个较大秩序的一部分。在某种情况下,这是一个宇宙秩序,一个‘伟大的存在之链’,人类在自己的位置上与天使、天体和我们的世人同侪共舞。宇宙中的这种等级秩序曾反映在人类社会的等级结构中。人们过去总是被锢锁在给定的地方,一个正好属于他们的、几乎无法想象可以偏离的角色和处所。”*[加]查尔斯·泰勒:《黑格尔》,张国清、朱进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这种神圣的宇宙秩序正是被“本体化”的“集体意识”,它成为那个时代人们内心敬畏的根基,不仅其一元化的绝对主义价值构建充当着人们生命意义的源泉与共享性精神价值的图式,同时也以专制主义“神权”的力量压制着社会主体性的生发。这种社会基础与内在根基所生发出来的敬畏便存在着令人纠结的悖论,即生命秩序和意义的充盈与神性强制和压抑的悖论。一方面,个体生命的秩序感和意义感只有在整体性和持续性的关联中才能获得,也就是说,人们只有在所栖息的世界中找到相应的价值坐标,才能获取存在的根据,感受生命的充盈,体验宇宙的秩序。“根据意义范畴,把世界理解为是为了去表现或体现一个理念的秩序或原型的秩序而存在的,理解为是对神圣生命的韵律、诸神的根本法则或者上帝意志的证明;把世界看做一个文本,或者把宇宙看做一部书(一个伽利略仍在使用的概念)——通过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这种关于事物的解释性见解在许多前现代社会中曾经起过重要作用。”*[加]查尔斯·泰勒:《黑格尔》,张国清、朱进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传统社会将目的论的神圣本体作为人们生存的价值前提,预设了其永恒的不朽性和客观性,整个世界都成为彰显“本体”的神圣客体,包括个体在内的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任意的,它贯穿着一种内在的根据和目的,从而不仅为外在的制度确立了“自然”的支撑,亦为内在的秩序确立了“敬畏”的边界。另一方面,这种稳固的意义获取方式对于个体而言存在着致命的缺陷,个性的自由遭到了残酷的扼杀,从而沦为共同体与神权实现整体价值的工具。个体的一生为一种外在的东西所“确定”,被“固定”在特定的群落与阶层之内,拥有难以改变,甚至不可改变的身份,只能在严密的道德戒律、规则禁令的范导之下,过着“安常守分”的生活,在这种社会基础之上所生发的敬畏只能沦为一种异化的伦理。
其次,在现代社会中,敬畏的社会基础在于开放的市民社会,解放的多元化社会主体所生发的“实践理性”是敬畏的直接来源,人类在自我立法的自由中彰显着主体的权利与力量,同时也在理性限度的宗教中形成了终极信念的规约力量。现代社会的形态和架构正是马克思所言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个体从先验等级秩序和价值秩序的桎梏中解脱出来,只是在市民社会的需要与交换价值之链条的深层锁定中彰显自我的主体性。人们告别了传统社会的价值强制,也失去了生命意义的充盈,在原子化个人的生存状态下自主构建着自我的未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现代社会必然丧失内在的敬畏之维,毋宁说它只是价值的构建方式从绝对主义走向了相对主义,从而瓦解了传统社会敬畏之源的“神圣本体”,也就是说“目的论从自然原因的体系中排除出去了,而自然本身是无目的的,它不再为可能的人类目的提供支持。一个没有存在物之内在等级体系的宇宙,正如哥白尼的宇宙那样,使得价值失去了本体论的支持,自我对于意义与价值的追求不得不完全地依靠自己”。*[德]汉斯·约纳斯等:《灵知主义与现代性》,刘小枫编选,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于是,敬畏的来源变更为多元化主体的“实践理性”,“意义不再是发现的,而是被‘赋予’的了”。实践理性替代上帝的自我立法凸显了人类的尊严与自由,这种立法在道德层面表现为自律,即遵从绝对命令的意志自决,在法律层面则表现为权利,即摆脱他者控制的意志自主,因此,现代社会的敬畏直接地表现为对道德与法律、律令与权利的敬畏。为了保证主体之实践理性立法的普遍有效性,康德树立了一种终极的敬畏根基,即单纯理性限度的自然宗教,从而赋予道德律令与自然权利,也就是抽象的道德自律主体以终极的信念支点。就这样,现代社会的人们替代了上帝实现了理性的自我立法,依然不得不在自我之上树立一个实践理性所“设定”的上帝,作为其敬畏的根源,来确保道德与权利的无可置疑的先验性和普遍性。因此,终极精神的信仰依然是法律和意志的“基地”,“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页。主体意志的理性自律成为现代伦理架构的基石,在因传统目的论崩溃而丧失伦理客观性的今天,似乎只有确立“人是目的”的终极价值共识与理性宗教设定,才能走出传统客观性的强制与现代主体性的涣散的悖论。尽管这种共识与设定尚只是一种实验性的尝试,现代社会依然以外在强制性的法律作为支撑敬畏的保障,然而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自觉的献身,以及他的信仰”。*[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这就意味着,尽管现代社会之敬畏的终极信念之源尚在构建的途中,然而就其构建本身的必要性已成为一种共识。
中国社会转型中出现了严重的敬畏缺失,人们不再敬畏自然,这个原本孕育人类生命的摇篮却成为人们不断掠夺的对象;人们不再敬畏生命,这个承载着人类共同情感与创造力的终极价值却成为人们为了利益便可无视的肉体;人们甚至不再敬畏道德与制度,这个规范人类社会正常秩序的绝对命令却成为权力总想僭越的存在。从根本上讲,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从农业文明向工商文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传统社会的神圣本体,即“天道”伴随着社会的日益分化与价值构建方式的转变而陨落,现代社会生发敬畏的内在基础,即实践理性却并未真正发育成熟,幼稚的社会主体已然失去了神圣本体的价值赐予,却未能以自身的实践理性实现自我立法,从而导致中国社会严重的敬畏缺失。
“天道”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黑洞”,它不仅内在地承载着中国社会文化系统的协调与圆融,更在“神圣本体”的意义上支撑着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秩序与社会秩序,从而在知识系统、政治合法性与伦理信念三个层面形成了相互支援、自上而下的价值灌注与伦理教化。在领域合一的时代,政治权力的强大使之直指人们的内心生活,也就是说,以意识形态的方式垄断着对天道的解释,影响着人们对天道的理解,从而在支撑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天道的知识系统中渗透着政治合法性的信念与等级性伦理秩序的信仰。与此同时,血缘家族的宗法系统、承载意识形态的士大夫阶层、进入官僚权力系统的科举考试也在以显在的社会结构和制度架构中拱卫着“天道”作为神圣本体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如孔夫子在《论语·季氏》中所言:“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如此就将承载天道的社会政治基础与意识形态基础给予了较为明确的说明。就知识系统的层面而言,天道并非一开始就成为政治合法性与意识形态所拱卫的神圣本体,毋宁说它是农业社会人们将自身的生命活动内在于自然规律与宇宙节律,所必须敬畏的“自然之天”。这个“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天道被人们理解为“天圆地方”的外在形态,“阴阳五行”的运行规律,如此等等。人们在自然天道的内在规则与变化节律的周期性中安排自身的社会活动,如“二十四节气”的农业生产;将人体与天时相关联的中医知识;以五行运数预测吉凶的方术等等。就这样,人们在对自然天道的观察、猜测与想象中指导并完成自身的日常生活。然而,这种自然天道在指导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在不断为政治权力所“理解”,从而不断实现其政治化与伦理化。就政治合法性层面而言,“天道”成为支撑等级性政治和伦理秩序的“神圣本体”,它不仅是“人道”推论与比附的对象,反过来又成为“人道”生成的“终极依据”,这样便实现了从“自然之天”向“伦理之天”的转化。天道不仅被赋予了强烈的伦理色彩,无私和至善等品质成为它的内在属性,如《礼记·孔子闻居》所云,“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而且“人道”本身便是为生生之德的“天道”所孕育和生成的,为体悟了天道之圣人所规范和指引的。如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所云:“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下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丧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等级性伦理秩序便为神圣的天道所支撑,从而如《易传·系辞》所云,“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定矣”。就伦理信念的层面而言,天道不仅是等级性伦理秩序的终极依据,人们被安置在“神圣”的秩序之中,履行自身角色的德行,同时在天道知识系统对日常生活的支撑之下实现天道伦理系统对人们的规范,从而在传统的血缘基础、礼法规范与制度架构中完成善恶观念的塑造与维护,正如《荀子·宥坐》所云,“为善者天报之以福,为不善者天报之以祸”,内在于等级秩序的善恶观念与伦理信念便在人们对天道的敬畏中逐渐生成。
中国的社会转型从根本上讲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因此,其价值构建的方式便必然要从以“神圣本体”为根基的绝对主义构建转变为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相对主义构建,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社会的“天道”必然陨落,而敬畏的表现形态也必然从天道的“价值灌注”向主体的“价值构建”转变。然而遗憾的是,中国社会在天道陨落之时,社会主体尚处于未发育成熟的幼稚阶段,以至于人们对传统天道的敬畏已经破灭,实践理性的自我立法却尚未生成,从而致使中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敬畏缺失和价值陷落。从传统美德的层面上讲,天道敬畏支撑下的仁义礼智、忠孝仁爱、仁德情感、礼义廉耻已纷纷逝去了神圣的光环和道德的权威,社会的精神基础、共同的道德情操、深层的文化凝聚力与内心的精神家园都伴随着天道的陨落而日益涣散。需要指出的是,由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敬畏伦理的失落与价值生态的恶化,是一种价值秩序取代另一种价值秩序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事情,然而听之任之的蔓延却极易使社会承受着解体的风险,以实践理性的敬畏基础取代天道的神圣本体已是大势之所趋。社会主体通过实践理性的自我立法,所形成的现代社会新的敬畏形态,存在着两个基本的层面,其一是社会维度之法律的权利自主与道德的律令自决,其二是终极维度之多元神圣的价值信念与人是目的的终极依据。前者是现代性的制度安排与价值生成,也即是说,传统神圣本体所支撑的实质性美德,必然要为现代主体自我立法生成的形式性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契约性道德,如诚信所取代。而这种转变的前提就是拥有成熟的社会主体,只有这种社会主体才具有自我立法的理性能力。从主体立法的层面上讲,中国羸弱的社会主体既缺乏立理性制度之法的外在权能,亦即法律的权利自主,又缺乏立规范价值之法的内在品质,亦即道德的律令自决,因而出现了传统美德丧失以后的进一步的价值陷落与价值错乱。其实,理性制度是规范价值的载体,它以惩恶扬善的方式促使规范价值的内化,而规范价值是理性制度的根基,它以自觉的遵从捍卫理性制度的权威,二者共同构成现代社会敬畏伦理的现实性载体。然而,当理性制度并未具备社会主体的普遍构建性,而是呈现出特定集团的垄断和亵渎,从而使社会主体普遍丧失外在的立法权能,因而不仅使理性制度与规范价值失去了应有的规范效力,而且也使社会主体无法获取自我立法的内在品质。中国的社会主体正是在理性的自由与平等两个维度中表征了自身的幼稚,理性的自由不仅意味着自我主宰的能力,也意味着遵守契约的品质;而理性的平等则不仅意味着人格的平等对待,也意味着规则的平等对待与权利义务的对等,而中国的社会主体则表现为攫取特权的贪婪与为所欲为的任性,从而使敬畏伦理失去了现代性的载体,构建社会维度之法律的权利自主与道德的律令自决已成当务之急。至于后者,即终极维度之多元神圣的价值信念与人是目的的终极依据,则是在前者的有效建立以后,才有可能在理性协商中形成价值共识,从而使中国传统的“天道”在现代社会中实现重构性的“复归”。
总而言之,敬畏是人类由于存在基础的有限性所生发的一种价值情感,它使人们在遭遇神圣性对象之时自觉地规约自身,从而不仅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内在基础,也是人与社会共融的道德根基,还是人对自身超越的精神源泉。中国社会从农业文明向工商文明迈进的伟大转型中,传统社会的神圣本体,即天道的陨落已成为一种必然,由此产生的一系列传统美德的失落,使敬畏如何在现代社会以实践理性为根基加以重塑,成为一个重大的时代命题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责任编辑:杨晓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虚无主义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BZX004)。
刘宇(1975-),男,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B152
A
1003-8353(2016)03-01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