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献军,高俊翔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论马克思与亚当·斯密正义观之差异
徐献军,高俊翔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正义不仅是人类永恒的理想,而且是社会进步的基石。马克思与亚当·斯密都对正义观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正义观的虚伪性,主张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自由、平等、正义的共产主义社会。亚当·斯密也认识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所存在的不正义,但他主张这是在资本主义框架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他将正义观追溯到人的“同情心”,并希望在此基础上去维护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对马克思和亚当·斯密正义观的比较,可以深化对于正义的认识。
马克思;亚当·斯密;正义观
自古希腊以来,人类就在探索正义的本质与起源。人类属于群居动物,而在人类的共同生活中,合作与冲突是不避免的。正义就是人类在进行合作与解决冲突时遵循的基本规范。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等,认为正义是人类的四种基本道德之一(另三种是勇敢、节制和智慧)。自那以后,西方哲学中有关正义的各种研究层出不穷: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霍布斯、洛克、边泌、密尔、亚当·斯密、罗尔斯、诺齐克等人,都提出了独特的观点。然而,哲学家们对于正义的理论研究,并不能保证正义性原则在社会中能够得到顺利的实现,而这正是马克思正义观的切入点。当前中国正处于不断深化改革的阶段,社会的正义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对马克思和亚当·斯密正义观的比较、批判与反思资本主义正义观的内容及实质,非常有助于人们深化对于正义的认识。
马克思与亚当·斯密正义观的首要内容是自由。二者都认为自由是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于什么是自由、如何实现自由,二者存在着根本的分歧。
1.亚当·斯密:竞争自由
在近代政治哲学中,亚当·斯密是正义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自由竞争就是人们最自由的状态。国家的职责是让经济活动足够自由地运转;经济的运行可以依靠自身的调节机制(即“看不见的手”),而不需要政府的过多干涉。在这样的状态中,自由的劳动者通过自由竞争,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不自觉地创造社会财富;在个人财富增长的同时,社会财富也会增长。“总之,一种事业若对社会有益,就应当任其自由,广其自由。竞争愈自由,愈普遍,那事业就愈有利于社会。”[1]303他的这种自由观,正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理论基础。
当然,他也不认为自由是无限度的。每个人的自由,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利益为前提。“当我们没有给予旁人任何实际伤害,不直接伤害他的人身、财产或名誉时,就说对他采取的态度是正义的……对它的遵守可能是迫于强力,而对它的违反则会遭到惩罚。”[2]355在这样的前提下,他主张资本主义国家应该实行自由贸易、自由竞争。他反对垄断、同业公会、政府对自由市场限制,而提出:最好的政府,是管的最少的政府。
在自由经营、自由竞争、自由贸易中,经济只受“看不见的手”的调控,即只服从于自发的经济秩序——市场规律。一切事情都任其自由发展,拥有完全的自由,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自认为合适的职业,并自由地改变自身职业。自身利益会促使他去寻求有利的途径,避开不利的途径。人们按自己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自由地分配财产、自由地贸易、自由地竞争,政府只作为一个“守夜人”的角色出现。每个人都应该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人”。“在这场合,象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3]自由竞争作为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永恒、神圣和不可打破的。
2.马克思:劳动自由
马克思认为,每个人自由且全面的发展是人类解放的最终目标,因此自由是正义不可或缺的部分。传统西方哲学主要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定义自由(例如:柏拉图、康德等主张自由就是摆脱感性的束缚),与之不同的是,马克思从现实活动的角度来定义自由。现实活动就是在“实践活动中产生并在实践中实现的人有目的的活动;人恰恰是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获得自由。”[4]柏拉图、康德等传统哲学家的出发点是唯心论,而马克思的出发点是唯物论。
马克思认为,人类的本质需要是劳动,即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识改造环境,而不只是屈服于环境。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主要特征。另外,人的特性还在于能将劳动作为自由发展自身的途径和手段,而不仅是谋取生活的手段。所以劳动是人通向自由的手段,或者说要实现自由就要进行劳动。人类在自由的劳动中,不仅满足了自身的需求,同时超越了自我、发展了自我,最终得到了自由且全面的发展。
尽管马克思认为自由可以通过社会劳动实践来实现,但他发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劳动发生了异化(Entfremdung)。在这种所有制下,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这时,劳动就由人的本质生存方式,转变为了人的谋生手段。工人越是劳动,资本家就越是获利、就越拥有奴役工人的力量,而工人就越是不自由。“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也就是说,不属于他的本质;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因此,工人只有在劳动之外才感到自在,而在劳动中则感到不自在,他在不劳动时觉得舒畅,而在劳动时就觉得不舒畅。”[5]43自由的必要条件不仅包括劳动实践,还包括使劳动者能够充分享有劳动成果的社会制度。
所以马克思的自由观是一种劳动的自由观,即基于特定社会制度和人类活动的自由观。尽管自由潜藏在于人们的劳动实践中,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异化使人类无法通过劳动获得自由。在异化劳动中,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真实的、奴役与被奴役的生产关系,被二者之间自由交换的表象所遮蔽。因此,只有消灭资本主义制度,扬弃异化劳动,才能使人得到真正的自由和正义。由此,他批判了资产阶级所提出的自由观。他还指出:资本主义的自由交换仅仅存在于流通过程中,而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资本家凭借占据生产资料的优势,对劳动者进行剥削和压榨,使劳动者无法得到真正的自由交换。
简而言之,亚当·斯密所谓的自由,就是人们从利己心出发,参与自由竞争而取得利益的自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正是这种自由的保障。与之相反的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自由的根本障碍;要实现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要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因为在这种制度下,劳动由获取自由的手段,变成了实现自由的障碍。因此,人类要得到真正的自由,就需要使资本主义制度灭亡,使劳动者充分解放出来,使他们能够真正自主能动地改造世界、实现自我。从马克思的角度来看,亚当·斯密的自由观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所以他忽视了资本主义制度对劳动者自由的根本束缚。
马克思和亚当·斯密都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人与人之间正义关系的体现。但对于什么是平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能否实现真正的平等,二者的看法是不一致的。
1.亚当·斯密:差别平等
亚当·斯密所主张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相对的、有差别的平等。首先,他提倡的是自由竞争中主体之间的起点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人们天赋才能的差异,实际上并不象我们所感觉的那么大。我们壮年时在不同职业上表现出来的极不相同的才能,在多数场合,与其说是分工的原因,倒不是如说是分工的结果。”[1]15因此,每人都应该拥有平等的机会去实现自身抱负,换言之,在自由竞争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所有人都有依靠自身产品与经营能力获得利润的平等权利。社会要做的是,让每个人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同时在分配上对需要补偿的成员给予补偿,以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平衡。但是,在这种初始分配一经实施后,便不应进行干预。每个人都需要依靠机缘与自身努力,并利用其分配到的物资去平等地参与竞争。
其次,亚当·斯密认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分配制度并非是不平等的。国家一年的财富增长,可分为三个部分的收入: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由于这三种不同的收入途径,就产生了三种不同的阶级:地主阶级、劳动者阶级和雇主阶级。地主阶级不需要劳动,而是通过出租土地来获得利润;劳动者阶级需要付出辛勤的劳动才能获得工资;雇主阶级拥有多数的生产资料,通过出售商品获得利润。这三大阶级在资本占有上的差别,造成了他们收入上的差别。地租、工资和利润在自由竞争中,可以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调控,实现分配上的平等。这三个阶级的收入虽然存在差别,但是这种差别原则下的分配是正义的。“但劳动者独享全部劳动生产物的这种原始状态,一到有了土地私有和资本累积,就宣告终结了。”[1]59换言之,他仅仅把劳动者享有全部生产成果的状态,视为原始状态,而非理想状态。
2.马克思:无阶级差别的平等观
马克思认为,平等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资产阶级提出:平等是正义的一个要求。但资产阶级主张的平等是虚伪的,并且这种平等观掩盖了资本剥削的本质。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占人口少数的资本家拥有大部分的生产资料,而工人作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相分离的。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显然不存在平等的社会关系。人类要实现平等,就要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差别。
更具体地来讲,马克思的平等观,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平等是社会成员在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之间全面、多方位的平等。“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6]448无产阶级要求的平等,即消灭阶级、废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之后的平等,而不是资产阶级虚假的平等。在经济上,要废除私有制和私有财产,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需分配,从而实现经济平等;在政治上,要消灭国家和阶级,消灭阶级剥削、压迫和差别,从而实现政治平等;在自身发展上,消除异化劳动,使劳动不再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而是自我发展和实现的手段。
其次,平等的实现程度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高度的社会平等,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大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5]86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属于资本家私有,这就无法与生产的社会化要求相适应,从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要从资本主义制度,过渡到共产主义制度,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只有在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可以与“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6]304,并且“劳动无例外地分配于一切社会成员”[6]525时,平等才能实现。
再次,消灭阶级差别是平等的根本要求。无产阶级所要求的平等,就是在去除阶级差别基础上的平等,“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6]448只有阶级差别消亡,个体才能摆脱阶级的束缚,得到真正的平等。因为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压迫包含着众多的社会不公:经济上对剩余价值的剥削,政治上的压迫,文化上的控制。反对阶级压迫就是为了争取根本的社会平等。需要无产阶级通过革命的方式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政权,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没有阶级与压迫;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参与劳动;没有阶级差别,就没有阶级压迫。
亚当·斯密的平等观,是一种差别原则下的平等。社会资源按照差别平等的原则,分配给社会全体成员,且这种平等原则仅仅局限于流通领域。马克思对这种差别正义进行了批判:资产阶级所指的社会全体成员,既包括劳动者也包括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占有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他们为此付出的仅仅是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工资,即劳动者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这是不正义的。因此,真正的分配正义只会出现在无阶级差别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由于阶级出身而导致的不平等关系彻底消亡了,这样“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6]306。这也正是马克思平等分配思想的核心,即在没有阶级差别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
对于如何实现正义性原则,亚当·斯密与马克思一个走向了内化途径,一个走向了外化途径。
1.亚当·斯密:正义的内化
亚当·斯密继承了古希腊哲学家们的观点,而提出:正义是一种美德。“有一种美德,一般准则非常确切地规定它要求作出的每一种外在的行为,这种美德就是正义。”[2]216因此,他将道德情感作为实现正义的根本途径,而且他所谓的正义,其实是一种内化的正义。
首先,狭义的正义就是基于人类内心情感的正义。正义就是要“放弃属于他人的东西”[2]391。因为如果不这样做,人们心中的憎恨和愤怒就会产生,从而导致内心宁静的丧失。此外“当我们没对旁人做出任何实际伤害,并不直接伤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名誉时,就说对他采取的态度是正义的。”[2]355亚当·斯密认为,人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道德情感,是因为人的本性中具有同情心,即能够感受他人的感受。他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的这种人类本能(即同情心),大大平衡了他在《国富论》中提出的人类利已主义动机。显然,他已经意识到了利已主义的负面效应,因此他用同情心来作为人们去遵守正义原则的内在保障。
其次,广义的正义是基于情感外在运用的正义。“如果旁人的品质、地位以及同我们之间的关系使得我们恰当地和切实地感到他应当受到热爱、尊重和尊敬,而我们不作这样的表示,不是相应地以上述感情来对待他,就说我们对他采取的态度是不义的。”[2]355狭义正义是消极的,只规定了人们不能做什么,而广义正义是积极的,规定了人们应该做什么。亚当·斯密所指的这种广义正义,在东方社会中也被视为传统的美德,如慈悲、尊老爱幼等。
再次,更全面的正义是行为正义。“所谓正义的含义同行为和举止的确切的和完美的合宜性无异,其中不仅包括包含狭义的和广义的正义所应有的职责,而且也包括一切别的美德,如谨慎、坚忍不拔和自我克制。”[2]356亚当·斯密继承了柏拉图对于正义的理解:一切美德都属于正义,而正义就是一切恰当的行为,包括了节制、坚忍、勇敢、节俭、高尚等美德。所有这些正义,都是在个人习性层面上的合宜行为,而没有脱离个人道德的范围。
简而言之,亚当·斯密所谓的正义是一种内化的正义,因为其力量的源泉是人类内在的道德情感。既然正义发自人的内心,所以他不要求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不希望实行社会变革,而只是希望在资本主义的框架下,通过发掘人内在的道德情感来实现正义。
2.马克思:正义的外化
与亚当·斯密不同的是,马克思的正义观从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发,实质上是一种外化的正义。首先,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正义只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正义的要求是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但是由于生产资料属于资本家所有,资本家雇佣工人,并付给他们工资以换取劳动。表面上,这是公平正义的交换,其实工资掩盖了资本家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真相。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段在鼓吹政治正义的旗号下,却进行着最不正义的活动。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根本上是与正义相违背的,因此任何试图在资本主义框架下实现正义的主张,都是虚假的。马克思还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各种不正义现象的根源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这种所有制使得广大劳动者无法真正得到自由,并享有与资本家一样的平等权利。经济上的不自由与不平等,导致了政治和思想上的不自由与不平等,并最终导致了非正义性。
其次,马克思不接受传统西方哲学有关正义的内化进路,而将视角转向了正义实现的外部条件。他通过对生产实践活动的研究和探索来认识正义问题,尤其是深入研究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来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矛盾。资本主义社会根本的不正义性在于: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成了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因此,要使正义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就必须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下,实现彻底的社会变革,使正义获得最理想的社会环境。因为在马克思看来,正义不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更不是一种只依赖人心的思想;它绝对不能超出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政治状况。要实现真正的正义,就要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发生根本的变革。
简而言之,亚当·斯密有关正义实现途径的思路,继承了自柏拉图以来的西方传统哲学的思想,即从人的内心、道德情操着手,寻找贯彻正义的内在力量。这种正义观,实质上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正义观。与之相反的是,马克思发展了西方传统哲学中的另外一种原则,即唯物主义,而把正义看作物质生产方式的产物。因此,马克思不像传统的如笛卡尔那样的哲学家,只是进行坐椅上的沉思,而是充满激情地投身到无产阶级运动中,在更先进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中,寻找正义的支撑力量。
马克思与亚当·斯密分处不同的时代,因此他们的正义观存在差异,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情。这里一定要避免简单地将二者分个高下,而要注意他们思想差异背后的社会环境、心理动机的因素。亚当·斯密所处的是资本主义早期阶段。这时的资本主义制度,相对过去腐朽的封建制度,显现出了巨大的优越性。这一点,马克思也是认可的。因此,亚当·斯密提出以自由、平等和美德为主要内容的正义可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而在外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正义的实现就必须从人的内心着手。马克思身处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的时期。这时的资本主义制度,已经暴露出相当大的弊端。马克思发现资本主义最大的不正义性,其根源恰恰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因此,他主张一定要改变外部条件,换言之,如果外部条件不足,人的内心也无法改变。所以真正的正义,必须要在一定拥有高度生产力、没有阶级差异、人的精神境界极大提高的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
[1]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M].郭大力,王亚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钦北愚,朱钟棣,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M].郭大力,王亚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7.
[4]韩永刚.马克思自由观与萨特自由观比较[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On Differences in Justice Theory of Karl Marx and Adam Smith
XU Xian-jun, GAO Jun-xiang
(SchoolofMarxism,HangzhouDianziUniversity,HangzhouZhejiang310018,China)
Justice is not only the human eternal ideal, but also the footstone of the social progress. Both Karl Marx and Adam Smith have made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justice. Karl Marx criticizes the hypocrisy of the justice of the bourgeoisie, advocates overthrowing capitalism and claims that the real free, equal and justified society can only be realized in the communist society. Adam Smith also recognizes the injustice of capitalism, but he argues that they can be solv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capitalism. He traces justice back to the sympathy of people, and wishes that it can maintain the social order of capitalism.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theory of justice of Marx and Smith can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justice.
Karl Marx; Adam Smith; justice
10.13954/j.cnki.hduss.2016.05.005
2016-02-2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3&ZD069)
徐献军(1979-),男,浙江金华人,哲学博士,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代西方哲学.
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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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146(2016)05-00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