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应急事件中网络舆情对司法权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

2016-03-06 06:33陈志杰
关键词:城市管理网络舆情

陈志杰

(河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0)



社会应急事件中网络舆情对司法权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

陈志杰

(河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0)

摘要:社会应急事件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经常遇到的社会问题,在社会应急事件中行政权的行使经常会引起行政诉讼案件的产生。在法院行使司法权审理社会应急的案件中,又经常受到网络舆情的影响,网络舆情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运用有时起到正面的推动作用,有时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因此必须对网络舆情进行正确引导和管制;制定相关的网络法对网络舆情进行法律规制,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正确使用网络;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构建相互尊重的网络规范的价值观。

关键词:城市管理;应急事件;网络舆情

一、社会应急事件的内涵和特征

(一)社会应急事件及其分类

社会应急事件,是指社会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非正常状态下所面临的具有紧急性、破坏性、蔓延性的突发事件。

中国有天灾人祸之说,即是对社会应急事件的最简单明了的分类。社会应急事件从基本动因的角度,可以分为两类,即由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引起的应急性事件,前者如地震、台风等,后者如煤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人为事故灾害,其显著特征是在社会应急事件发生后,损害已经完全形成并遵循致灾递减规律[1]。进行重大社会应急事件管理的基本目标是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受灾群体渡过难关、恢复生产。

(二)社会应急事件的基本特征

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急性。社会应急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突然发生而始料不及,从而使人们处于一种紧急的状态。二是破坏性。应急事件的发生会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大破坏。三是蔓延性。由于事物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应急事件的发生使得影响迅速蔓延。四是紧急化决策。在这种非正常状态下,政府必须迅速做出决策性指导措施处理突发事件,满足应急事件中各类利益主体的要求。

二、网络舆情概念及其特征

(一)网络舆情概念界定

舆情是个人和各社会团体构成的公众对他们所关心的、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公共行为所表达的各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综合。今天的社会,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网络民意就属于舆情领域。网络民意是指公众通过互联网向社会表达的对该国政治、社会问题所持有的态度(信念、意见和情绪等),反映了公众对当权者改善现状的意愿。

网络舆情则是指在互联网中,以事件为核心,广大网民的感情、态度、意见、观点、表达、沟通和互动,以及后续影响的聚合。

(二)网络舆情的特征

网络舆情是表层的、复杂的、动态的,这些构成了网络舆情的基本特点。

舆情是表层的,是指通过媒体的舆论传递主观的信念、态度、意见、情感等内容。相比成熟的想法,这些带有较为浓郁的感情色彩,是一种表层、主观、明确的、非系统的、简要零散的意识。随着网络的发展,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在互联网上发言。互联网文化表现出强大的基层性。互联网用户无需提供现实中的个人信息,无需身份验证,其对网上的信息和言论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使其表层程度加剧。

舆情是复杂的。由于舆情是表层的,决定了它并非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因此在内容上有不同的意见分歧,质量也参差不齐。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说到:“在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这样一来就不能把它们中的任何一个确认为真正存在的东西。” 因为政治和文化的复杂性、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多样性,舆论从来不会完全一致。网络的自由特征、网民的个性化存在给不同的文化类型、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观念提供了生存的空间。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络舆论理性和非理性混合,建设性和破坏性并存,主题品种繁多且鱼龙混杂。

舆情是动态的。舆情在形成过程中有扩大、减少、改变它的发展方向的特点。在舆情形成方面,数量上的一致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渠道可供网络用户发表他们的意见,网络舆情的沟通渠道已经不再单一,融合性、聚合性更强[3]。

三、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

(一)网络舆情对司法产生的正面效应

网络是易于使用的媒体,它给大众提供了一个非传统的民意表达方式。在互联网中,传统媒体对舆论的相对垄断被打破,多元化、快速的信息传输也促成了信息和自由表达平台的建立,大众可以更容易、更迅速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打破了所谓的精英媒体垄断。不透露个人具体信息的网络也给了人们更大的安全感。一旦更多的人有说话的冲动,首先想到利用互联网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例如,周久耕“天价烟”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都是个别当事人通过网络使事件得到曝光,从而引起了关注,并最终得到了公正的解决。

在实践中,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也使一些案件得到了有效解决。在一些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解决争端的情况下,各方更愿意寻求高效率的媒体的支持来寻求正义。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网络舆论的监督可以使正义得到伸张,确保作恶者受到法律的惩罚,弱势群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对司法公正、法制进步、建立法治社会是发挥了一定进步作用的。

(二)网络舆情对司法产生的负面效应

1.网络舆情对司法工作施加压力,导致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

重民思想是我国古代处于主流地位的统治思想,重民是把重视百姓的利益作为维护统治的重要条件和基础。民意是统治者必须关心的重要问题,统治者必须体察民情,长期以来民愤成为了法律制裁的正当性根据,同时也是当事人操纵制裁的杠杆。 这种传统思维至今在延续,并在网络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每当有案件在网络上热议时,“法不外乎人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试看法院如何判决”等煽动性话语频繁出现。而网络舆论因其主体的广泛性,使其至少在形式上符合民意的特征。中国传统法官的自我角色认同和公众的角色期望是一致的,和平民使用一样的思维方式,力争判决反映人民的意志。在思想上、言论上,会有很多无形的概念将他团团围住。结合网络舆论的巨大规模,足以对法官形成强大的群体压力,从而容易使其产生从众心理。

中国的互联网对司法产生的约束力远高于西方国家,民众舆情的风起云涌往往可以发挥舆情对司法相当大的威慑作用,其左右司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司法的结果,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更要担心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事实上,新兴的网络使得大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对司法活动进行广泛和深入的关注,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在作出判决前充分考虑民意的影响[4]。

2.司法部门基于对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发挥而做出判决,导致司法不公现象

法律作为一个工具,其判决结果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点,社会作用取决于法的目的。法律的作用是基于法律的合乎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但不能从作用发挥的角度出发,而人为地对法律的审理、判决产生逆向的影响,那是一种本末倒置。

醉驾入刑已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当天全国各地媒体即报道抓获众多醉驾者。经媒体的报道,应当说醉驾者之前已经知道醉酒开车的法律后果,然而依旧知法犯法。此无非是过于自信。一些过于自信者认为酒后依然能驾没问题,不一定就被抓住;另一些过于自信者,认为即使有法律,即使被抓住,也可以通过走关系而摆平,法律只是制约那些平头老百姓的。因此,虽有严刑峻法,我自醉驾不误。这也是由中国长久形成的有法不依心理所造成。

高晓松醉驾被捕,引起全社会关注,加上网络舆论这一助推器,可以说举国上下都在关注国家司法机关对高晓松的判决,网上言论也不乏过激者,甚至有很大一部分人把此次判决作为判断新法律自己是否应该遵守、应该遵守到何种程度的佐证,并以此来引导自己以后的行为。高晓松此次受到满6个月的拘役,多少有一些杀一儆百、警示世人的作用。

一些情况下,法官在审理已经成为社会公共事件的案件中,在当前的政治背景下其对案件的认定已经超出了司法技术所能掌握的范围,裁判结果不仅要考虑法律的效力问题,更要担心的是整治效果、社会效果,对社会稳定是否会造成不利影响[5]。

在有着数千年人治历史的我国,民众法治观念确实较为薄弱,再加上建国以来法治建设发展的缓慢和制度的不完善,这也都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法律意识的落后。但是,我们不能以牺牲法律公平为代价而实现民众法律意识的跨越。矫正那种视法律如儿戏的心理,最好的办法就是:认真、严格的执行法律,使胆敢违法犯罪者罚当其罪。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网络暴力行为

网络暴力行为的施暴群体充当道德审判者,滥用网络正义,不仅对“被审判者”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是对法律及司法权威的挑战。

网络群体力量围绕网络中的意见领袖,集合周边的看客,逐渐发展到网络道德起哄。制裁的对象往往被认为违背社会道德、缺失社会诚信、丢失民族气节等有道德缺陷。正因为被讨伐对象存在道德缺陷,互联网用户占据道德高地以“卫道夫”的使命感对道德缺陷者进行审判。

这种形式的网络暴力使网络道德法庭的无穷力量得到显现。虽然对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供有效的监督,但这样的网络暴力最终导致“被审判者”个人隐私的泄露,使其遭到网民群体的声讨,甚至身败名裂。

在网络暴力方面,较为出名的就是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一名网友网上发帖称自己妻子与一名网友发生了一夜情。这样一个导火索一经引发,谴责人数发展到数万人。互联网用户使用各种手段,核实、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姓名等个人信息,以及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去羞辱当事人,使得他的家人不敢出门和接听电话,甚至连其母校的声誉也受损。经过主流社会论坛、社交媒体的跟进,其从网络事件演变成社会事件。

当所有的参与者在用自己的道德标准评判事件、要求严惩铜须的时候,却没人注意到自己谩骂、攻击,甚至公布他人隐私的做法是否合适、是否合法[7]。

这种网络暴力对讨伐对象造成了超越处罚平衡的实质性损害。这样的以恶制恶,以一个违法行为去制裁另一个违法行为,不是法律所允许的,而且也已经超出了道德制裁的界限。

四、我国对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现状

近年来,除了与网络信息活动有关的一系列法律外,我国还制定了许多网络方面的具体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

法律方面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行政法规有《电信条例》等,还有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这给网络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有许多问题存在。目前来说,起到网络监管主要作用的是贬褒各半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公安系统实施“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几乎每年都会受到公众的质疑和批评。在我国,虽然已经有网络监测方法的法律和法规,但不够清晰、细化,有很多的盲点,有水平低、缺乏协调的问题[6]。

强制性信息过滤和信息封锁,在一定程度上使网络监管成为以暴力来控制网络。在私人领域入侵方面,强制监管与暴力言行之间关系表现为用强制性网络监管来过滤网络暴力言行,公众此时的态度是赞同网络监管;在民族情绪放大方面,强制性网络监管阻碍了必要的信息流动,使公众情绪在片面的网络言行中得以煽动,公众此时对于网络监管的态度则是赞否各半;在公众舆论宣泄方面,强制性网络监管抑制了公众舆论的正常流通,致使网络暴力言论在个别事件中累积性爆发,公众的态度此时为反对网络监管。

五、社会应急事件中网络舆情引导和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从立法的角度考虑

第一,颁布一个独立的网络法,明确行为规范和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第二,在程序法、刑法和一些法律中添加关于舆情规制的条款。第三,建立与网络监管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对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还要注意法律法规与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去除重复部分,填补空白区域,对一些界限模糊、权责不明晰的问题要着重解决。

从政府与网络媒体的相互关系来看,二者一方面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是合作的关系。网络媒体作为公众舆论平台,在发挥其平台作用的时候需要被政府监管,当政府发布消息获取民意时,网络媒体促成了政府意向的达成。在这之中,一方面要防止出现政府操纵网络媒体,一方面要防止网络媒体为了追逐利益而过度自由化发展。

从政府与民众的相互关系来看,网络相关立法应该建立整套的权利、义务机制,调节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信息披露、接受公众监督是政府的义务,知情和表达权是公民的权利。处理二者关系的时候要把握一个适度的原则,义务和权利并非无限制,须在一个框架内运行,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从网络媒体与民众的相互关系来看,一方面要以法律规范网络媒体的行为,加强行业建设,强化媒体责任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方法、多种途径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水平。网络媒体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介,价值体系的建立尚不完善,要避免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标,要坚守职业道德,同时通过法律规范其行为;在网民方面,应着重发挥法的教育作用,加强公民法治观念,使其网络言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二)从公民法治意识培育角度考虑

在推进法治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一方面要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要继续消除人治观念和体制因素的消极影响,加紧民主和法制建设;另一方面也需要对西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研究,吸取其有益的、有用的经验。由于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人治、德治特征,而这些又与以法治为本质特征的现代法律制度相矛盾。鉴于此,就需要从人治这样一个传统为逻辑起点,以现代法治为目标进行转化。具体来说,应继续加强立法工作,健全我国的法律制度;吸收西方法律精华;注重利用我国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践[7]。

途径则在于制度的完善与意识的更新。构建合理化的法律系统,是法制意识在法律中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机制。要利用教育资源提高人们的文化修养,提高公民的自主意识、自主能力和法治意识,这是与制度建设同步的一个过程。

从法治精神的实体层面来说,法律制度,尤其是程序法,必须具有至上地位。否则,法律必然遭到权力的践踏和一般社会成员的漠视。同时,无论是实体法的适用还是程序法的执行,都必须以保证人们追求自由、幸福和发展的权利为依归,这是保证法律具有平民性格的必然要求。从法治精神的本质上讲,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也正是其对自己利益的珍视,同时,能很好地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制度也更倾向于宽容,从而可以部分化解由法律缺失所造成的消极影响,维持法律权威的神圣形象。

第一,保障人权,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现代社会应该以人为本,保障和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保护人权自然地就成为一个文明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成为法治的终极目标。

第二,完善民主,建立并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法律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反过来民主秩序也成为滋生法治肥沃的土壤。

第三,培养公民法律至高无上的意识。按照依法治国的理念,要依照人民群众的意志治理国家,这表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第四,公正执法,加强公民对法律的正义感的认知。执法的公正性有助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为实现法治提供基本条件。

第五,完备的法律体系,以提高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可以增进人们对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信任,增进信任的同时也进一步巩固了法治意识[8]19。

(三)从行业自律角度考虑

自律即自我控制、调节,提倡的是促进自我克制的道德。自觉规范上网行为,增进行业和用户的媒介素养,以达到自我约束,实现互联网的有效管理。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上网人数激增,引发的社会问题也会不断增多,虽然有行政手段和法律法规做后盾,但仅依靠现行法律还不足以对互联网实施有效控制。如果互联网行业能够自律且加强自我管理,那么对于有效控制网络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将是一个很大的帮助。

发挥互联网自律的重要作用,则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互联网的行业自律要与政府部门通力合作,让互联网行业自律唱独角戏是不现实的,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要经常进行协调合作;二是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实施要有一个特殊的监管机构;三是行业自律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进行,并有一套明确约定的协议形式的行业标准规范。

(四)从网络规范的价值构建角度考虑

网络规范的价值构建,简单来说就是要在网络社会中形成一种能被认可并普遍遵循的网络价值,其价值取向除了可以约束基本行为,另外就是在网络社会中倡导一种独立自律、相互尊重的价值观。

1.构建独立自律的价值观

这里的独立自律,并非仅仅指自己遵守道德规范,同时也指监督其他网民的不良行为。互联网的特性使我们对接收和传播信息可以自由把握,这给了我们便利和自由,与此同时,处于这种自由度极大的环境中,在当前网络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自身不做任何有害于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之事,这个问题已经日益凸显。这时构建独立自律的价值观就显得尤为重要。独立自律要求人们在当前网络社会环境中,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以高度的自觉按道德守则作出行为,不做任何违背道德信念、个人原则的事。

构建网络社会独立自律价值观,在网络社会具有巨大的意义,它是一种较高层次的道德,不仅要求人们遵守个人道德规范,并监督其他网民的不良行为,营造一个自治有序的网络社会。

2.构建相互尊重的价值观

相互尊重是沟通和交流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文明社会的象征。网络社会使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这就需要在网络社会中构建一种相互尊重的价值观。

网络清除了人与人交往的时间、空间阻碍,世界各地的信息得以快捷的交流,不同地域、种族、宗教、价值观、个人习惯都在这里交汇,产生了激烈的融合与碰撞,在这种情况下,相互尊重就显得更为重要。在交汇中人类思想意识的精华被留下,糟粕被淘汰,这样的一个过程使得人类意识的精华更加丰富并得到更多的认同,得到不断的提升[9]68。

六、结语

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热点问题,引起了学者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司法公正和言论自由是我们珍视的价值观念,网络给公众提供了更多可以自由表达的机会,大大增强了民主监督的力量,这对促进司法走向民主化、独立化、公正化无疑有重大意义。然而,在司法这样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中,需要不受外界干扰的独立的裁判环境,这就要求我们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还需要防范网络舆情审判。在网络舆情快速发展的时候,我们需要理性的思考,积极寻求适当渠道发挥网络舆论应有的监督作用,同时有效化解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活动的负面影响,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管理,实行健全的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 李燕凌,曾福生.农村公共应急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化解[J].农业经济问题,2009(12):19-21.

[3] 钟瑛.网络传播伦理冲突及其调节[D].上海:复旦大学,2004.

[4] 陈发桂.网民激情与司法民主[J].浙江人大,2010(10):30-31.

[5] 陈发桂.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探析[J].行政论坛,2009(2):49-52.

[6] 秦颖慧,秦潇.论网络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1(2):78-79.

[7] 肖建东.法治观念现代化与法治化[J].理论月刊.2004(8):92-93.

[8] 柯卫编.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9] 钟瑛,牛静.网络传播法制与伦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袁宏山)

收稿日期:2015-11-23

基金项目:2014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会应急事件中行政应急权的适用”(2014BFX012)的阶段性成果;2014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决策招标课题“提升河南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研究”(201422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志杰(1976—),男,河南开封人,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44(2016)01—0097—05

Influence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on Judicial Power in Social Emergency Event

CHEN Zhijie

(School of Law,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450000,China)

Abstract:Social emergency events are frequently met in urba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social issues, the social emergency exercise of the boc regime often causes the gene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s.The court is often influenced by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The use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to the judicial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sometimes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It also can produce certain negative effects.So we must correctly guid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develop the relevant network to legal regulation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cultivating citizen consciousness to correctly use the network.

Key words:city manangement; emergency event; online public op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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