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三个转化”

2016-03-04 07:27庄中秋
唯实 2016年2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执纪违纪

庄中秋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一论述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判断,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落实“三转”要求的“升级版”,对于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前,一些纪检监察机关虽然调整了内设机构,退出了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但在惯性思维的影响下,工作思路和职能定位上仍不够清晰,存在纪、法不分的现象,工作导向上以办案为中心,工作重点上仍重惩轻防,审查模式上习惯于贪大求全,工作目标上存在“短视”,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既背离了中央的要求,又导致了管理成本和风险的增加。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强化学思践悟,努力实现“三个转化”,着力推动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强化理论指引,

自觉运用“四种形态”推动执纪理念的转变

理念是实践的先导,只有转变理念,才能撬动工作转变的链条。落实纪律挺在前面要求的前提是思想观念的转变,否则就会是一句空话。海恩法则和墨菲定律提示我们,任何问题都是有端倪可查的,其发生都是经过萌芽、发展到发生这样一个过程。事实证明,党纪党规松弛已成为党内的一大隐患,许多违纪案例都是由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蕴含着偶然与必然的关系。“四种形态”的论述深刻揭示了违纪问题由小到大的发展演变的动态性,挺纪在前的迫切性,丰富了执纪内涵。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摆脱传统的思维定势、工作惯性和路径依赖,正确领会意图,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回归《党章》赋予的主责,强化用纪律说话、用纪律思考。

树立纪法两分、挺纪于前的理念。作风问题、腐败现象归根结底是纪律问题。“四种形态”的论述既表明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想,又显示了纪委承担“严管就是厚爱”的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具体、抓手更加精准。因此,要牢记纪委姓“纪”不姓“法”,认识到纪与法限定的不同主体、纪与法要求上的差异,始终围绕党规党纪开展监督执纪,从“查违法”转向“盯违纪”,纪律审查要冲着纪律去,以纪律为尺子,突出执纪特色,对照党章和党规党纪,把握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总要求,从纪律的维度思考问题,用纪律的手段处理问题,真正让遵守纪律“热”起来、执行纪律“活”起来,防止执纪用力偏移、执纪防线偏后、执纪功能偏弱。

树立抓早抓小、违纪必纠的理念。坚决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大案效果的习惯,摆脱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简单选择性思维,要由过去注重查办案件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的执纪方式转变,变末端处置为全程设卡,凡事讲规矩,循纪不拘情,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坚持抓小、抓早、抓常,对“小微”问题的审查不失之于晚,发现问题就及时提醒,拍拍肩膀,扯扯袖子,敢于说教育的狠话,出警示的重手,以零容忍的态度抓好纪律执行,让“温水中的青蛙”猛警醒、刹住车,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降低党员干部的“脱管率”,填补“中间状态”的执纪空白,形成带电的缓冲区,解决好“一般多数人的问题”。

树立点面结合、寓防于惩的理念。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着眼全局、点面结合,既要当好“啄木鸟”,发挥惩处这一手见效快、力度大、震慑强的作用,坚决把传染性强、破坏力大的“烂树”连根拔掉,治“病树”、正“歪树”;又要当好“护林员”,另一手重在发挥纪律警醒作用,通过“高线”引导和“底线”约束,发挥纪律的“热炉效应”,增强“免疫功能”,唤醒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成为灵魂深处的标注,在党员干部队伍中形成不踩红线、不越雷池的良好氛围,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保护好整个“森林”健康生态。同时,通过执纪监督将制度缺陷弥补、机制扭曲扶正和管理漏洞堵塞。做到以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以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以最有效的方式控制腐败变量,推进纪律执行进入“良性循环”。近年来,南通市利用审查审理开展“一案一警示”教育,推行“一案五报告”,举一反三,放大威慑效应,及时提出纪律建议,实现以案说纪、以案促防的效用最大化。

二、丰富践行手段,

自觉运用“四种形态”推动执纪模式的转换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关键在行动,根本在担当。“四种形态”既提供了战略愿景,又指出了践行策略,科学地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深化“三转”、转变执纪思路和执纪方式描述了一条清晰的路径,体现了开创性、探索性和实践性。要切实领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在吃透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坚持“严”字当头“实”处着力,知行合一,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鲜明、具体、生动转化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实际行动,在真正解决实际问题上求转化、见实效。

创新工作方式。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改变纪律审查方式,既要提高审查效率,又要前移监督关口,发挥基础性、前置性作用。要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切实改进调查取证、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解”五类标准,规范线索处置,定期清理线索,加强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缩短审查周期,实现快查快结。配合新修订的《准则》、《条例》的颁布施行,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南通市推行违纪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四风”问题清单式交办、重要案件会商、涉刑案件先期审理处理等制度,有效缩减工作周期,形成倒逼机制,成案数量增加,一大批违纪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单纯违纪没有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占总数的90%以上,一般干部案件同比上升55%以上。既挽救了一大批犯错误的同志,防止由破纪滑向破法,也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取得了良好的法纪和社会效果。

细化工作标准。“四种形态”表明了多种违纪情节和相应的处置分类,需要正确处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关系,结合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和探索实践,进一步推进工作体系、工作制度、工作规范的建设。一方面,要根据优化纪律审查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诫勉谈话、函询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执纪方式。例如,制定“走读式”纪律审查的配套办法,建立与组织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用好岗位调整、职级调整等组织处理方式,积极探索开展多样化处理方式。另一方面,要坚持上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起来,针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推陈出新、探索完善,切实形成一批立得住、行得通、有实效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将工作要求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改进工作评鉴。“四种形态”中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和“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这两种形态,发现有苗头就提醒,强调治病于“初起”、“未起”之时,基层纪委必然需要承担最基础、量最大、最寻常的日常工作。因此,要通过加大宣传、培训、研讨、交流力度,开展新型案件的类案分析、业务竞赛等,加强工作引导、指导和督导,帮助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充分认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纠正简单以大要案论英雄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执纪观,敢于铁面监督、刚性处理,做到严肃执纪在平时,监督问责常态化,查纠问题无小事。对落实新精神、新要求无动于衷、工作“老套套”无起色的,要督促及时落实、及时整改、及时纠正,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提档升级。

三、激发潜能释放,

自觉运用“四种形态”推动执纪队伍的转型

“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的管党治党要求,具有现实操作性,为挺纪在前提供了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对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尤其是从新近出台的《条例》、《准则》来看,违纪的起点更低,监督执纪的面更广,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素质能力来说是一次考验。必须适应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持之以恒地提升监督执纪的水平,实现由一维化能力结构向多维化能力结构的转变。

拓宽执纪监督视野。要采取“下沉一级”甚至“下沉多级”的办法,扩大“作业半径”,保持“职业敏感”,通过全方位的重点巡查、经常性的明察暗访、阶段性的专项治理、年度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方式,多角度分析调查,多渠道寻找问题线索,注重发现违反纪律的多发性、倾向性问题。例如在查办“四风”隐身衣方面,要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执纪监督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无例外,就像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使违纪分子始终感到一种无形的威慑力。2014年以来,南通市借鉴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经验,探索开展党风廉政督导巡查“体检”,及时发现“病灶”,此举赢得了上级肯定、群众欢迎和社会点赞。2015年以来,《中国纪检监察报》先后两次对此进行了报道。

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当前,破解腐败存量大,但查处力量不足、力度不够。存在破解腐败案件越来越复杂,破解突破重大疑难案件手段不足,执纪监督能力跟不上形势需求等问题。因此,要注重从办案能力向执纪能力的迁移,尤其在慎用、少用甚至不用“两规”的情况下如何突破问题线索,要以大力推进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优化力量配备,探索视频培训、以查代训等新方式新途径,提升执纪队伍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新常态下的反腐“尖兵”。加强自身管理,自身硬、自身净,严防灯下黑,当好遵章守纪的“标兵”。

提升整体工作效能。全面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立足于内部挖潜,创新方式、深化改革,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司法执法机关紧密型的协作配合,加强对下级纪委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做到协调有方、有力、有序,形成强大合力。对派驻机构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的集中管理,推行派驻机构开展“组团式”监督,将“点”派驻和“面”派驻结合起来,补齐派驻机构纪律审查这块“短板”,增强派驻监督的威力。进一步推动“科技强纪”工程,发挥信息化技术在数据分析、固定证据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推行“一案双查”,层层传导、节节发力,以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作者系中共南通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张功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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