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明
2015年9月,中央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丰富实践的深刻总结和理论实践的重大创新,既是中央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标本兼治之举,又是加强源头治理、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动指南,为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现结合基层央行工作实际,如何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履行好“两个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谈几点思考。
一、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个方面关系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间的内在关系
“四种形态”针对性质不同、程度不一的问题,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构成了完整的监督执纪链条。只有把前面两个形态落实到位,才能使后边的形态成为“少数”和“极极少数”,最终形成下多上少的金字塔结构,实现源头防控。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当前工作之间的关系
“四种形态”不是凭空而来,它是对现实工作的更高要求,也是对某些空白地带的补充和全覆盖。实践中,我们既要善于综合利用,使每一种形态都发力生威,更要主动将其蕴涵的新理念、新要求与当前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贯穿于党委、纪委履职管理的全过程。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两个责任”的关系
“两个责任”是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如果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四种形态”只能是“空中楼阁”,难以落地;如果纪委监督执纪不落实,“四种形态”将是徒有虚名,难有实效。实际工作中,党委、纪委不仅要切实履行“两个责任”,还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合力,避免各自为阵,特别是对于“四种形态”中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立案审查等,既是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内容,也是党章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内容,特别需要在党委、纪委之间,“两个责任”之间做到密切配合和有机融合。为此,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建全机制、完善制度,增添措施、规范流程,推动形成“两个责任”既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相互促进、形成合力的工作格局,为实践“四种形态”奠定坚实基础。
(四)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实际工作方式方法的关系
在认识上,避免出现“第一种形态做得再好也不是成绩”的错误认识,避免出现抓大放小、重惩治轻教育、重查处轻预防的错误倾向。在心理上,监督者要敢于红脸,克服怕得罪人、不敢逗硬的顾虑;被监督者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谈话提醒,积极配合函询调查,避免抵触情绪。方式方法上既要讲原则也要有艺术,要善于把握时机,找准切入点,充分体现治病救人,帮助同志的真诚,对干部职工的关心爱护。
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六个强化”
(一)注重强化责任担当
一是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使命担当。基层行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意识,切实解决责任和压力传导不力、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等问题,以对党、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二是要明确职责任务,层层传导落实。中支党委作为管党治党的责任主体,要统一领导、组织具体实践;纪委作为监督责任主体,要持续深化纪委“三转”工作,找准职责定位,进一步解决好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等问题,在履行自身职责任务的同时,还要做好传导和责任传递工作,通过教育引导、追责问责等多种方式,督促、帮助所辖县支行党组和纪检组切实提升纪律意识、规矩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履行“两个责任”。三是要全面齐抓共管,创造良好环境。发挥好职能部门和党支部的作用,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四种形态”创造良好环境。要督促各职能部门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加强风险动态防控,加强职工监管,积极开展谈心谈话,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问题苗头。充分发挥各党支部监督执纪“神经末梢”的作用,通过支部“三会一课”和党员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
(二)注重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注重宣传教育,把纪律意识立起来。深化廉政文化建设,把纪律教育作为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纪党规教育的新载体、新方式,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培训系统,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通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风险提示会、发送廉政风险提示函、通报案件和违纪问题等多种方式,促使党员干部把握纪律要求,提升纪律意识。二是注重日常监督,把问题及时找出来。继续发挥信访举报、各类监督检查等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同时,积极延伸监督触角、拓宽线索来源,在网络舆情、异常行为排查、内部监督部门联席会、与地方纪委和司法机关信息交流等工作中,查找问题线索并及时处置。深入推进行政监察方式创新,加大对实时监督、实时纠错和非现场检查的探索力度,提高监督时效性和有效性。三是注重谈话提醒,把防线尽早建起来。认真落实上级行“三谈两述”相关规定,对新任职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对于风险点集中或风险等级高的关键岗位人员,对于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要重点安排谈话提醒。对信访核查、案件检查以及巡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轻微问题,要分类梳理、区别对待,采取约谈、函询、提醒谈话等方式加以告诫和纠正,最大限度地预防其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三)注重强化执纪约束
一是违纪必究,彰显纪律严肃性。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既要将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四风”问题、“三类”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以及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严肃处理,也要重视对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切实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强化纪律与规矩的严肃性、约束力。二是执纪必严,严格处理违纪违法问题。以“四种形态”为标尺,对各类违纪行为作出准确衡量和适当处理。探索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内部公开检讨制度,让违纪人员深感切肤之痛,让身边同志深受警示教育。
(四)注重强化责任追究
一是以问责倒逼主体责任落实。抓住“关键少数”,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不严不实、“四风”和违纪违规问题多发频发、监督检查和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问责。通过问责,促使某些对当前形势认识不到位、政治敏感性不强,或是心存顾虑、畏首畏尾,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党委(党组)负责人产生危机意识,从而自我加压,主动履责。二是以问责倒逼监督责任落实。纪检干部要牢固树立“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了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都要被问责”的意识,聚焦中心任务,创新工作方式,从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纪律监督、深化作风督查、严肃查办案件、强化警示教育等多方面入手,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探索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三是以问责促进源头治理。全面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既要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是监督部门未能在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并及时纠正,从而愈演愈烈造成恶劣影响的,还要追究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责任。中支党委、纪委要定期检查指导问责工作,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防止出现不追究、错追究、追究不到位、以其它方式代替责任追究等问题。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达到问责一个、教育一线、警醒一片的效果。
(五)注重强化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自身干部队伍建设,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先接受监督”的理念,把对党忠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把干净干事作为必须守住的底线,把敢于担当作为对党忠诚的具体表现,要把政治强、作风硬、德才兼备、敢于担当的干部选拔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培训力度,从提升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入手,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纪律审查、预警分析隐患问题等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切实担当起监督执纪问责的光荣使命,推动“四种形态”的深入落实。
(六)注重转变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方式
一是抓好信访举报工作,依纪依法、及时处置来信来访,严格执行重要信访件核查“一把手”背书制度,对信访核查不重视、出现责任问题的要严肃问责。二是改进纪律审查方式,“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工作提供了基本规范,纪检部门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一般性违纪行为,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既要严肃查处贪污、受贿等严重违纪问题,也要重视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违纪问题。三是进一步深化谈话提醒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通过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在一些干部“破法”之前,设置起一道“隔离门”、“防火墙”。四是继续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和离退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八小时外”风险防控机制,防止重大责任事故和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