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权利的侵权救济

2016-03-04 08:30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学生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履行合同合法权益用人单位

崔 坤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论劳动者权利的侵权救济

崔 坤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的种种侵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

劳动者 用人单位 侵权 合法权益 解决途径

一、现行社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依法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种有效地法律手段。但是,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一些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大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便签订了合同内容也笼统,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约定不明确,或只对用人单位有利,一旦有纠纷,劳动者方面缺乏合同依据。[1]现在的很多用人单位都存在这种现象,劳动者上班几个月甚至一年都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时可以解雇自己的员工。

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

在律师所实习的时候,听到一位当事人来咨询。她说因为怀了二胎,她所在的单位以此为理由要她辞职。她想知道单位能不能以这样的理由辞退她。我以前上班的公司,同事因为一点小失误被放了一天假,结果就一直不要他上班了,也没有正当的理由说明为什么辞退他,连工资也被扣除。[2]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老板以资金周转不来拖欠大半年的工资了,导致工人平时生活很拮据,但是也没有办法。又怕辞职不干老板会不发工资的,只有继续上班。这样的情况社会并不少见。

二、现阶段劳动纠纷解决途径的不足和完善

1.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① 要及时制订、修改法律,以与出现的新情况相适应,尽量避免适用过多的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减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② 将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使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③ 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规章制度以不违法为底限。另外,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④ 应明确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可并存。[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另外还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同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在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

在法律上明确劳动监察队伍的权力和职责,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力,可考虑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县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应明确规定,劳动监督部门及成员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其法律责任应比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更大。

3.充分开拓和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对工会现有的存在方式和产生途径彻底变革,使其真正代表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不再担任花瓶角色。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应该真正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立工会代表的主体资格,保证工会工作者放心大胆地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在劳动合同中引入实际履行制度。

实际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责任的责任方式。实际履行的价值在于它要求合同债务人应当实际履行合同而不得任意以赔偿损失代替合同债务的履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有实际履行制度,劳动法没有规定。[4]在就业机会少,劳动力绝对过剩的今天,让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实际履行合同的责任可能比补偿劳动者的损失意义更为重大,更能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如果认为居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任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仅承担经济补偿责任,那么将使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能坐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结语

在任何时候,法律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全社会都应形成一个了解劳动法、知晓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形成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都能够知晓这个,并且用法律条款规范自己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而且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我们应该勇敢地拿起合同法的法律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

[2]贾俊玲.《劳动合同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3年

[3]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

[4]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7年4月版。

[5]罗水平.《劳动侵权的法律救助》.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7-01-01版

崔坤(1995-),男,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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