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燕
(湖北民族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法律的地方性与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究
汪燕
(湖北民族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的实施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提出了特殊要求。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不仅要具有复合性、社会性、应用性、创新性和高尚性等卓越法律人才的共性特征,还要具有地方性和执行性等个性特征。基于此,应通过制定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革新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式、建立西部基层实务部门协作培养机制与完善高等院校及高校教师评价体系等途径,来保障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法律的地方性 西部基层 卓越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 分类培养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分类培养国家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且明确指出以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为着力点。在这种分类培养模式下,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与分类培养的其他法律人才相比,其内涵应有其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是由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服务地方法治建设决定的。同时,法律的地方性也深深影响着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理念与培养机制。
诚如有学者所言,“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1]。法律的地方性既与地域有关,也与法律文化、风俗习惯等相关。法律的地方性不仅仅是指静态的法律制度具有地域性,还指法律的实施具有地方的烙印,而且法律环境的地方性是法律地方性的重要体现。
(一)法律文化的地方性
“法律何自生乎?风俗者,法律之母也”[2]。即是说,国家法在不同的地方要得到有效执行,地方风俗至少不能与其有冲突。或者说,作为他律规范的国家法要在不同地域发生作用,必然要与具有地方信仰功能的柔性的社会规范相融合。法律要在地方发挥规范社会秩序、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必然要与特定的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相协调。法律与地方性知识、地域文化以及民族文化相调和的过程,就是国家法地方化的过程,或者说是地方性法律文化产生的过程。法律文化的地方性,表现为法律在地方运行过程中,不能脱离特定的地域文化环境,因为这种环境能促进具有统一性的法律与地域文化发生作用,从而使不同地域的法律文化具有了地方特征。
(二)法律制度的地方性
法律“像语言一样,它包含了许多具有不同程度严密性和具体性的方言和子系统”[3]。2014年《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除此之外,自治区、自治州以及自治县的权力机关还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力等。地方立法主体的进一步扩大,使法律体系的“方言和子系统”日益丰富。在法制统一原则之下,地方性法规使法律、行政法规在不同地域形成不同的特色。目前,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已对4件法律作了43件变通规定。四川省6个民族自治地方对四川省的4件地方性法规作了11件变通规定。这些变通规定为西部基层执法、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法律实施的地方性
“法学和民族志,一如航行术、园艺、政治和诗歌,都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技艺,因为它们的运作凭靠的是地方性知识”[4]。虽然这一说法有些极端,但却揭示了法律实施的地方性特征。同样的法律问题,虽然处理的结果是一样的,但不同地方的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手段有可能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正如有学者分析的那样,“每一个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都独具个性,并且这种个性不是仅仅具有相对意义的特殊性,而是一种不可绝对重复的个体。尽管在区域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不同区域法治发展之间常常会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但也只能是‘相似’而已”[5]。
法律的地方性对在不同地方进行法律活动或在不同地方开展法治建设的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基于国家主义而非基于社会主义立场制定的法律,要求在不同地方开展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的人将国家法作为地方性知识在当地生根发芽。由于法律的地方性特征,及法治建设本身的长期性、复杂性,即便在奉行法制统一原则的单一制国家内,“法治观念和机制的建立不是以城市、发达地区和社会中上层为唯一标准,而是应当看它是否真正在社会各个领域和层面,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基层民众和政府机构中得到确立”[6]。从这个角度讲,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使命是,使广大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政府、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民众生成法治观念、法治思维,规范法律行为,同时要具有与服务的地方相契合的文化认同、知识体系和情感态度。
(一)普遍性知识与地方性知识兼顾
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与其他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相比,开展的法律活动内容、影响范围等有明显区别。(1)服务对象往往是特定的。比如,基层政府往往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2)服务的内容往往与特定的人的权利、义务相关。无论是行政决定、命令还是裁判的执行等等,都涉及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的改变。因此,基层法律人才需要面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律矛盾。具体法律问题、法律矛盾的解决,必然立足于具体的法律事实,而需要收集的法律事实是在具有不同气候、地形、人文风貌的某一特定地点具体实施的,因而,在不同地点收集同一法律事实所需要的知识体系便有了差异。以平原和山区为例,其林地地界争议的处理必然涉及不同的地方性知识。所以,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复合型表现之一应为地方性知识与普遍性知识兼顾。
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知识体系,不仅仅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基本知识,还应包括西部基层的地方性知识。这些地方性知识至少包括地方性法律知识和地方性其他知识两个层面。法律知识的地方性是相对的。首先,指的是在研习法学基本理论之外,学习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法律适用逻辑关系等。其次,是指与中央相对的地方概念,比如地方性法律制度。地方性其他知识则包括地方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史以及地方语言文化等。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兼顾
在单一制国家内,法律具有统一性。统一性要求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违背宪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在开展西部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促进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实施。这与其他类型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并无差异。不同的是,在研习国家法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了解、掌握并领悟不同地方的民间法,尤其西部基层的民间法。“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7]。如果致力于在西部基层从事法治建设的法律人才对民间法一无所知,势必难以有效开展法治建设工作,难以在不同的法制土壤中种植出品种一致、色彩不一的法治之花。
(三)法律文化与地域文化、民族文化兼顾
有学者认为,“如果把法律看作是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没有看到法律所包含的文化元素,以及这些元素所蕴含的复杂的社会情感,那么,就很难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8]。这描述的虽然是立法活动,但执法、司法也一样适用。法学院所培养的基层法律人才并不是简单地将国家制定的法律像自动售货机一样适用于中国的大江南北,而是需要寻找文化的土壤,即是说,努力将法律文化与特定的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相融合,寻求内心的信仰。
法律文化与地域文化、民族文化兼顾,要求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观念应当包含区域与文化两个维度。区域的维度要求因地制宜开展法律活动,文化的维度要求观念上的契合。前者强调物质基础,后者强调价值取向不冲突。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处理问题的立场或者方法,应当注重法律文化的视角,且注重法律文化与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的和谐共存,以合力推动西部的法治化进程。
有学者认为,国家卓越计划所要求的卓越人才的卓越内涵一般包括责任感、创新性、应用性与国际化[9]四个方面的内容,但这一解读并不完全适用于卓越法律人才。卓越人才的卓越具有时代性、专业性和层级性特征,卓越人才的卓越内涵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也是多样化的。具体而言,不同类型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卓越内涵有共性,也有其个性。
(一)卓越法律人才的卓越共性
1.复合性
卓越法律人才区别于其他卓越人才的标志是其掌握法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专业性主要表现为具备系统的法学知识、养成缜密的法律思维等。但由于法律问题并不是孤立的,总是与其他问题交织在一起,因此,卓越法律人才优于一般法律人才的最重要特征就是复合性,不仅要掌握法学知识,还要掌握那些有利于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其他知识。卓越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是多元的,往往呈现为法学知识+某学科知识的跨学科结构。例如,懂医学知识的法律人有利于解决医疗纠纷,懂外语的法律人有利于解决涉外纠纷。“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的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10]。而且,“大量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都呈现出一种复合性的特点,解决这些问题,调整这些关系,仅仅依靠高度专门化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已越来越不够了”[11]。所以,复合性是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必然要求。
2.应用性
首先,表现为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知识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从解决纠纷的角度看,法学学科的存在是调整社会秩序的需要;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法律人才的价值在于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卓越法律人才不应只是懂得法学理论的人,还应该能够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有效调整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其次,表现为能够根据现实的社会问题发展法学理论、发现更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规则,并应用于社会实践。
3.社会性
法律来源于社会,最终也是为了服务社会。法律服务社会的程度取决于法律的使者——所有的法律人对社会本身的认知度。卓越法律人才作为法律人才的佼佼者,要不辱使命承担起法律服务社会的职责,必然不能脱离其服务社会的现实。社会性要求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律服务立足于社会实际,所以,卓越法律人才的社会性是其作为法律使者的必然要求。
4.创新性
社会是发展的,调整社会秩序、服务社会的法律规则、理论必然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卓越法律人才不仅仅着眼于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还应当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寻找出更符合时代发展、符合社会实际的新的理论和规则。卓越法律人才的创新性主要表现为创新法学理论、创新法律精神、创新法律规则以及创新法律技能。
5.高尚性
高尚性是法律人精神或者思想领域应当具有的特质。卓越法律人才不只是技术卓越的匠人,更应是具有善良人性、家国情怀、饱含理想信念的人,即“世道人心是法律的魂魄”[12]。卓越法律人才法律服务的目的是凝聚世道人心,而凝聚世道人心的前提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本身是善良、高尚的。卓越法律人才的高尚性具有多层次性。首先表现为高尚的人性;其次是高尚的德性;最后是高尚的品性。只有具有高尚性的法律人才能实实在在地践行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才能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卓越个性
1.地方性
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与其他类型的卓越法律人才相比,服务的对象、解决的问题往往具有地方性,因此,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应当是地方法治建设的行家。但由于作为社会规范形式的国家法与民间法或者非正式制度在地方共生共存,均以各自的方式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在西部基层进行法治建设的法律人,不能忽视这一社会现实,必须立足地方调和二者的矛盾或者寻求二者的融合,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个案中合理适用它们。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地方性主要表现为了解地方事务、熟悉地方法律制度、了解地方法律文化等。
2.执行性
根据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的解释,基层是指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工作机构是西部的县级及以下单位。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不是立法者,而是执法者。从行政权的配置看,县级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并不享有行政立法权,只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权力。从司法机关的级别管辖、权力分工看,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办理具体案件,并不享有司法解释权。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与分类培养的其他卓越法律人才相比,其重在执行、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如果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不能推动国家法在基层的执行、适用,基层法治的进程将更加缓慢。所以,执行性是培养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价值所在。
(一)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
1.制定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律实践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地域性和区域性特征,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工作层次,法律实践的样态和需求都是不同的,所需要的人才的知识结构与背景也会存在很大差异”[13]。基于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地方性、执行性特征,有必要专门制定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标准。此标准需考虑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实施对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特殊要求,并将这种特殊要求作为培养质量标准的重要内容。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可以体系化,一是国家标准,二是地方标准,三是高校标准。其中,国家标准系最低标准,高校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
2.革新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式
培养法律人才必须重视实践能力的培育,而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执行性特征更需要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基于此,致力于培养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学院(系)应当围绕卓越法律人才的共性制定培养方案,配备教师队伍。同时,还要立足于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个性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教学活动。从这个角度看,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应当适时革新。一是注重分段培养。以四年制本科为例,前五个学期以通识教育、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为主,后三个学期以地方性知识、实践实训课程等为主。二是注重学校课堂+西部基层多场地培养。学校课堂培养以理论教学、模拟演练等为主,西部基层多场地培养以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式、体验式教学为主。三是注重联合培养。囿于传统法学教学的理论化以及近年来高校教师选拔的科研化,有必要加大实践部门与高校联合培养的力度,弥补高校教师实务教学能力的不足。四是注重法学理论+法律技能的培养。执行、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前提是熟悉、理解并认同国家的宪法理论、其他主流法学理论、现行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政策。在大力培育法律人才国家责任观念、法学理论素养的同时,还要加强法律制度、法律技能的教学。
3.制定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
国家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的是满足社会的不同需要。因此,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应当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卓越法律人才,应当以培养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卓越性为目标,应当包括通识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地方课和选修课等等。
(二)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保障
1.建立西部基层实务部门协作培养机制
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特殊性对法学职业化教育提出了新挑战。基于法律的地方性特征,需要立足于西部基层的执法场域开展针对性教学,而这必须依赖于西部基层实务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西部基层实务部门参与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的动力可来自于多方面。一是社会责任感,二是实务部门本身的需求,三是制度义务。前两者因实务部门具体情况而异,协作动力参差不齐,而后者可以推动协作培养的常态化及可持续发展。基于此,亟需建立健全西部基层实务部门协作培养机制,为高校与实务部门合作培养提供制度支持,变松散型合作为紧密型合作。
2.完善高等院校与教师评价体系
既然国家推行法律人才的分类培养制度,说明国家希望法学院(系)能生产出不同的产品。相同的工艺和原材料往往只能生产出大同小异的产品,要使产品各具特色,加工工艺就得有所不同。既然加工工艺不同,国家就要对生产不同产品的高等院校及高校教师配备不同的工艺环境,其中最重要的是制定不同的工艺技术标准及评价指标。从这意义上讲,以培养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院(系)与培养其他类型的卓越法律人才的评价体系就不应该完全一样。如,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强调教师和学生的外语能力,而培养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则应强化服务西部基层能力,弱化教师和学生外语能力在整个评价体系中的权重。
[1][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M].王海龙,张家宣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126,73.
[2]梁治平.礼教与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3:103.
[3][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31.
[4]公丕祥.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意义——一种法哲学方法论上的初步分析[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4(1).
[5]王晨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J].中国大学教学,2013(3).
[6]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5.
[7]吴汉东.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J].财经政法资讯,2008(4).
[8]王庆石,刘伟.卓越人才的内涵与素质标准构建[N].光明日报,2012-10-16(16).
[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莱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6.
[10]霍宪丹.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前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1).
[11]许章润.世道人心是法律的魂魄[J].法制资讯,2008(6).
[12]葛洪义.关于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几点认识[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5(1).
(责任编辑:赵淑梅)
On the Local Character of Law and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Training in the Grass Root of Western China
WANG Yan
(Hubei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Enshi,Hubei445000,China)
The law enforcement in western imposes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on legal talents in local judiciary of western. The excellent legal talent in western should have the common character of compound nature, social nature, applied nature, innovative nature and noble nature; meanwhile they should have the specific character of local nature and enforceability.So we should make the training scheme and reform the training mode on legal talents in local judiciary of western, establish the cooperative training mechanism of the basic level practice departments in Western China and improve 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teach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achiev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 of cultivating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in the west of China.
locality of law; grass root of western China;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legal education; classified cultivation
2016-03-29
湖北民族学院2013年校级重点教研项目“法律赋能理念下的地方民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3JYZ22)。
汪燕(1975-),女,湖北来凤人,法学博士,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族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G645
A
1005-5843(2016)08-0057-05
10.13980/j.cnki.xdjykx.2016.08.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