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红
(福建江夏学院 发展规划处,福建 福州 350108)
·教育研究·
合格评估视野下新建本科院校本科生导师制的实践探索
刘向红
(福建江夏学院 发展规划处,福建 福州 350108)
摘要:新建本科院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具有重大价值意义,但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新建本科院校本科生导师制在观念层面上应还原其“因材施教,帮助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的育人宗旨和理念;在具体对策措施上应按照合格评估要求努力实现本科生导师制全覆盖,切实建立导师与学生管理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完善导师工作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强导师制配套制度建设,加大对本科生导师的培训力度。
关键词:合格评估;新建本科院校;本科生导师制;实践探索
大学生导师制系舶来品,自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在2002年开始推行该制度以来,在中国实际运行仅十多年历史。新建本科院校由于建校时间短、建设基础薄弱、本科办学经验不足,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建立对其而言都有一个认识不断深入、工作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当前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学校转型发展等飞速发展时期,以某一项具体制度作为切入点,认真研究其中的问题,均可发掘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经验,积极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根据2011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中,“学生指导与服务”指标下的“组织保障”中提出的“每个班级配有兼职班主任或指导教师”的要求,借鉴其他高校先进经验,在合格评估视野下深入研究本科生导师制相关问题,可为新建本科院校实施好该项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新建本科院校本科生导师制之价值意义
(一)烘托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有利于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基本精髓是要求新建本科院校树立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强调“关注每个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注重因材施教”,帮助其全面发展。本科生导师制克服了一个年级几百名学生配备一名辅导员的“以一对多”的问题,克服了辅导员客观上无法顾及每一位学生的具体情况并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教育指导的弊端,从人员配备上满足了关注每个学生个体成长的育人要求。
(二)体现了全员育人的工作思路,有利于明晰导师选任的宽广范围
相关文件对担任本科生导师的人员范围一般规定为“高校党政管理干部、专任教师”或“教师、党政管理干部”或“教师”①。《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不仅对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服务于人才培养中心任务提出要求,而且在 “产学研合作教育”“生师比”“实践教学”“学生指导与服务”等众多指标观测点中对教师参与学生学习辅导,参与学生实习实训、社会实践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参与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业教育、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心理健康咨询等育人环节提出具体要求。教师队伍的外延十分宽广,凡属教师队伍的人员在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均可被选任为本科生导师。本科生导师制体现了全员育人的人才培养工作思路,可担任本科生导师的教师不仅包括专任教师,而且包括校领导、各类管理人员(含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质量监控人员、就业指导人员等)、外聘教师、其他师资(含实验技术人员)等。
(三)拓展了教书育人的空间范围,有利于形成师生互动交流的工作场域
新建本科院校本科生导师制极大拓展了教书育人的空间范围。高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场域,不仅可以是专业课程教学的课堂、实验教学的专业实验室或校内实训基地,而且可以是师生亲密交流的教师办公室或者学生宿舍、餐厅,甚至是学生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广阔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师生之间不仅可以实现“面对面”的会见交流,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微信、QQ等在线方式互动交流,充分拓展“线上线下”、真实与虚拟、校内校外多个空间的育人领域,形成灵活便捷的师生互动交流的工作场域。
二、新建本科院校本科生导师制实践之问题②
(一)导师制的制度属性问题
新建本科院校本科生导师制的制度属性的理解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为本科生导师制是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其主要根据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相关规定。《纲要》第十一章“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之第32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中要求“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1]。
第二,认为本科生导师制是一种学生管理制度。其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意见》第22条要求“要加强对大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帮助大学生社团选聘指导教师”。这是国家文件首次使用指导教师的概念。学界将之归为“社团导师”这一类别。同时,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相继颁布文件对大学生导师制予以细化。例如,中共福建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于2010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在高校全面建立大学生导师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将大学生导师制作为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细化辅导,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来抓。在实践中,有的高校认为本科生导师制是学生管理和教育的新方法,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2],有的学校则直接将其定位为“学生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
第三,认为本科生导师制是符合当前国家创新型人才培养需求的高等教育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之一[4]。《纲要》第十一章将其列为“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一项具体制度。浙江工业大学将荣誉生导师制直接定位为“培养拔尖创新型人才、体现个性化培养要求的重要途径”[5]。
(二)职能分工和具体运行机制问题
在职能分工上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将本科生导师工作职责划归教务处负责,如西安工程大学[6];二是将该工作职责划归学工处负责,如山西大同大学[7]。在具体运行机制上,也存在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与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导师工作相对应,校院两级教学管理人员仅在专任教师中分配本科生导师工作。其不利后果:一是专任教师独自“承包”了导师工作,与学生管理人员几乎没有工作联系,导致学校无法从本科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人才培养的全局去系统把握制度执行;二是专任教师多数较缺乏专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给予学生的大多属于专业指导,指导范围狭窄。第二种方式是与学工处负责本科生导师工作相对应。但是在专任教师与辅导员工作职责界限泾渭分明的情况下,学生管理部门也很难管理和协调以专任教师居多的导师工作队伍。
因此,新建本科院校本科生导师制在职能管辖分工和具体运行机制上的问题使得该制度成为“瘸腿的导师制”,本科生导师制与辅导员制度之间无法形成制度合力、共同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亟须探索建立良好互动、交流畅通的工作机制。
(三)导师的职责范围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学校反映,现行制度规定赋予导师的任务范围过于宽泛,导师到底是人生导师还是学业导师或者二者兼具的身份定位不明确。学界对导师的分类大致有如下几种[8-9]。第一种,根据导师职责内容不同,分为实践导师、科研导师、创业导师、就业导师、社团导师以及专业导师和思想导师等。第二种,根据导师指导学生所处大学阶段的不同,有全程导师、低年级导师和高年级导师,其中低年级导师以专业和思想指导为主,高年级导师以科研、实践、就业、创业指导为主。第三种,根据导师来源不同,即仅聘请校内教师还是同时聘请行业、企业专家担任导师,分为单一导师和双导师。第四,根据导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同,区分为班级导师和导师组。第五,根据导师制校内学生覆盖程度,区分为全员导师、毕业班导师、荣誉生导师(又称为特长生导师或精尖导师或英才导师)等。有的学校同时采取上述多种模式的导师制。例如,福州大学积极探索“四位一体”因材施教的多元化导师制育人模式,“除了班主任导师外,还设置了大学生科研导师、扶贫助学导师和考研导师;同时,根据学生在大学不同阶段的学业需求和心理需求,分配专门的导师来帮助学生顺利度过大学生活”[10]。
笔者梳理、比较了有关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一些高校的相关文件,发现其均规定了导师应承担的职责有思想指导、人生指导、学业指导、心理指导、科研指导以及其他运用自身优势给予学生全方位指导等工作。此外,有的高校还增加了导师给予学生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防火、防盗、防恐以及宗教渗透等安全指导,以及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纠正各种不文明行为等行为习惯指导,如山西大同大学(属新建本科院校);有的则增加了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实施的职责,如西安工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属陕西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等。
笔者认为,新建本科高校导师制的工作职责范围究竟应该多大,除了符合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的原则要求外,应视各高校的具体情况尤其是教师队伍的情况确定,甚至需要结合学校内部不同二级学院(系)、不同专业的实际因地制宜,形成独具本校特色的导师工作制度。
(四)学校对本科生导师制秉持的态度不同
高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往往缘于某种工作契机,有的直接依据国家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的指导性或强制性要求建立,有的则是依据某种评估的需要而建立,而有的高校则根据其所在省委文明办颁布的《高等学校文明学校评估标准》的相关指标要求建立了本科生导师制。不同类型高校本科生导师制施行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效果参差不齐,有的学校已从中取得实际效果,切实促进了学生个性发展,提升了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有的学校还处于探索阶段。新建本科院校多属后者,其对待本科生导师制的态度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知。一种观点认为,学校现有的财力、人力等教育资源十分有限,学校只要颁布和实施了本科生导师制,只要满足了最低限度的形式上的评估要求即可,至于实际执行效果如何,需要运行一段时间,待时机成熟后再总结提高。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一项有助于人才培养的创新制度,学校就应该在组织、机制、经费和程序规则等各方面予以配套完善,发挥本科生导师制应有的育人效应。
三、新建本科院校本科生导师制实践之不足
按照《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在高校教学质量内涵建设过程中,新建本科高校本科生导师制在具体实施时存在不少问题。
(一)部分高校无法保障本科生导师制全覆盖
有些新建本科院校的部分二级学院或部分专业因教师资源限制等原因无法落实本科生导师制。例如,某校海峡财经学院没有人事关系归属该学院的专任教师,其任课教师均来自其他二级学院,因此,学生在本校学习的3年期间除论文指导教师外,无法落实相应的大学生导师,而学生在台湾地区学习的一年时间里,则由台湾地区大学给每个学生班级配备一名台湾教师担任导师。
(二)导师与学生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未有效建立
导师与学生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不畅通。一方面,有的高校未建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未形成规则程序来定期研究导师工作,导师没有渠道反馈指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的导师对学生主动寻求的帮助因专业背景、社会经验等原因存在主观判断,认为有些问题不宜直接通过组织渠道向学生管理部门反馈。由于缺乏有效沟通协作机制,导师与学生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变得可有可无,不利于帮助学生及时解决问题和进一步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三)约束和激励机制未有效建立
《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对兼职班主任或指导教师的配备要求,其意在完善调动教师参与学生指导工作的政策与措施,形成教师与学生交流沟通机制。在实践中,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往往流于形式,有的仅在学年结束后,师生根据要求分别填写上交《导师工作手册》和《导师指导手册》等文档材料,导师指导工作未纳入年度考核,也未进行总结评比,更缺乏实质性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有的学校更因财力限制,导师工作经费等物质激励措施未形成制度保障。
约束和激励机制的缺位,导致导师制实际运行效果大打折扣,有的导师未能落实单位文件规定的每学期与学生最低见面交流次数的要求,有的师生间关系比较疏离,有的学生甚至不愿意将自己在学习、工作、心理等各方面的问题与导师沟通交流并寻求帮助。
(四)学分制等导师制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学界一般认为,导师制与学分制并行,是大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导师制因其尊重学生的自主意识和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已然成为国外一流大学成熟和科学的本科生培养模式[11]。导师制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保证,全面的本科生学分制应包括选课制、学分绩点制、导师制和聘任制等基本制度[12]。但在新建本科院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虽然规定了学生学业应满足的学分要求,但学分制的实际运行却是不彻底的。而选课制更是囿于现有师资等条件限制,只能在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等方面实现局部、有限的选课制。因此,通过学分制等导师制的配套制度来发挥引导学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发展需求开展选课教学等的预期未能达到。
(五)导师自身相关素质能力有待提高
新建本科院校的导师对导师制的历史嬗变等相关领域知识缺乏了解,对导师工作具体操作流程等缺乏经验,对如何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引导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学习和参加科学研究缺乏深入思考,导师也缺乏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专门训练,等等。导师自身素质能力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导师制的实际运行效果。
四、新建本科院校本科生导师制之完善
(一)走出制度属性误区,还原导师制本真的宗旨和理念
新建本科院校在具体执行导师制时,应当走出制度属性纷争的误区,还原其本真的宗旨和理念。我们应当避免本科生导师制在借鉴、效仿与移植中,逐渐脱离了牛津大学导师制“自由教育”的原始真谛,由一个育人制度演变为一个学生管理的手段和工具[13]。重新确立本科生导师制是一项对高校本科生的学业、品德和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个别指导,以实现因材施教,帮助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或育人制度的教育理念。
(二)完善本科生导师制的具体对策措施
1.按照合格评估要求努力实现本科生导师制全覆盖
《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关于 “每个班级配有兼职班主任或指导教师”的要求需要每一所新建本科院校去实现。如果某些二级学院(系)无法满足“每位导师指导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15名本科生”的限高要求,那么就应当调整工作思路,努力满足合格评估的最低要求。对于某校海峡财经学院因无专属教师而未落实本科生导师制的问题,笔者建议,借鉴国际及海外教育的工作经验,有两种改进方案:其一,可以采用台湾大学的指派导师模式,为每个班级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或一名指导教师。其二,可以借鉴某校国际教育学院SQA HND(英国苏格兰学历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英国国家高等教育文凭)项目的做法,要求任课教师同时兼任班级学生的指导教师,并要求教师与所授课班级的每一位学生一学期内至少谈心一次,并如实记录谈心内容并整理材料归档。
2.切实建立导师与学生管理部门沟通协作机制
首先,必须建立健全校院(系)两级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其中,校级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共同担任组长,学工部(处)、教务处、校团委、思想政治教研部等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学院(系)层面的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学院(系)分党委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共同担任组长,分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学院(系)团委书记和副书记、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充分吸收学生管理人员和教师骨干参与导师工作。
其次,校院(系)两级工作机构应形成导师工作会议制度。学校层面至少每学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大会,进行学年工作总结和通报,表彰先进导师,并部署下一学年工作要点或工作指南;学院(系)层面应当经常性或定期召开导师工作会议,具体议题可以融入党政联席会议或者学院(系)的全体教职工大会或者教学工作例会议程中[14]。
健全组织机构和完善工作会议制度,不仅为导师提供沟通反馈的机会,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切身的困难,而且可不断总结导师工作经验和弥补工作不足,探索有益工作机制。
3.完善导师工作约束和激励机制
第一,应切实将导师工作情况纳入教师或行政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学校文件应明确规定,教师或党政管理干部在进行年终述职时,对担任本科生导师工作情况应当一并述职考核。其中,学院(系)层面的年度考核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组织考核,采用学生评价与学院评议相结合的形式,全面考核导师履职情况和指导效果。
第二,将导师工作表现作为干部提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升的一个条件。根据全员育人的教育思想,党政管理干部及专任教师都应当履行育人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成为学生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和陪伴者。因此,学校文件应将导师工作表现作为职务、职称评聘晋升的一个条件,以制度的要求形成全体教职员工内心的约束,做到心中有学生,事事以学生为中心,努力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建立导师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有学者指出,无论是由家长与导师发生委托关系并支付薪劳的原始导师制,还是后来由学院管理并支付薪金的古典导师制,都是一种给予导师以相应回报的激励方式,这种方式有效促进了导师制的持续与发展[15]。在开放办学背景下,国内大学导师在与学生沟通交流时,也会以邀请学生参加座谈或郊游等方式融洽师生关系。因此,给予导师相应物质激励和回报,建立导师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十分必要。
第四,完善导师指导工作程序规则。完善导师指导工作程序规则,以师生共同认可的固化的交流沟通模式,克服导师与学生谈话议题缺乏计划性且由导师唱主角的不足,不断增强学生主动性及沟通交流、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是学校应编制每学年导师工作要点或工作指南,由导师根据自身优势和学生具体情况初步拟定年度工作计划交学生共同讨论确定后实施。二是对每一次的谈话交流内容,学生应事先有准备,事中积极讨论发言、交流总结,事后有整理记录和归纳升华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导师指导工作程序规则主要针对集体指导的情况,并非针对个别指导的情况。
4.加强自主选课、教师队伍建设等配套制度建设
针对新建本科院校课程建设未能更大比例地实现学生自主选课和导师制的实践运行未能实现学生自主选择导师的现实,一方面,学校应当努力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加强学分制的实践探索,不断拓宽学生自由选课的课程范围,满足学生自主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学校应积极拓展工作思路,深入研究影响学校发展的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完善用人机制,尽量挖掘校外专家、退休教师、校内各级各类党政管理干部、专任教师在内的教师力量,努力建设一支满足本科生导师工作需要的教师队伍。
5.加大对本科生导师的培训力度
根据导师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素质能力不足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活动。系列专题培训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导师制的历史知识和价值意义等基础知识,国内外导师制的研究现状及经验分享等基础理论和实践;导师工作流程;导师开展心理辅导、人生辅导等相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式方法;导师创新思维培训;等等。
总之,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新建本科院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对学校育人制度及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的重大意义。学校相关管理人员一定要以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的内涵和精神为指引,正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努力克服困难和解决问题,切实发挥导师制作用,注重因材施教,帮助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
注释:
①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高校全面建立大学生导师制度的通知》(闽委教宣〔2011〕24号)规定,大学生导师制是在实行班级制和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制的同时,安排高校党政管理干部、专任教师作为学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重点配合做好学生思想指导、专业辅导,加强学生教育培养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建江夏学院大学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安排教师、党政管理干部作为学生指导教师……”并在导师选配中进一步规定:“生师比较高的系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从思政课(优先)、其他公共课教师或者党政管理干部中调配。”山西大同大学《关于实行大学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学生导师由品德高尚,作风正派,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学历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师担任。”
②“新建本科院校本科生导师制实践之问题”源自作者在从事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迎评促建相关工作中的发现,它是在新建本科院校的很多教职员工中普遍存在的思想问题,特提出并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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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云波)
Practice Exploration of Undergraduates' Tutorial System in Newly-Established Universi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Qualified Assessment
LIU Xianghong
((Development-planning Office, Fujian Jiangxia University, Fuzhou 350108, China))
Abstract:It is valuable and significant to adopt tutorial system in newly-established universities, but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confusion and problems in practice.The system in these universities should represent teaching purposes and ideas ideally to teach according to individual aptitude and to help promote students' personality and all-round development; in details, we should take specific measures in terms of requirements of qualified assessment to fully implement the tutorial system, build a cooperation mechanism between tutors and student's management department, improve mechanisms of restraining and inspiring tutors,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supporting system of tutorial system and reinforce training of tutors.
Key words:qualified assessment; newly-established university;tutorial system for undergraduates;practice exploration
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0964(2016)02-0059-06
作者简介:刘向红(1971—),女,浙江丽水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和刑事法学。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重点课题(FJJKCGZ15-074)
收稿日期: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