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波
摘 要:《逻辑研究》在哲学著作里算是晦涩难懂的著作之一,而在《逻辑研究》的六个研究中,第三研究往往被忽视。它的主题表面上看很清楚,可胡塞尔为什么要提出第三研究仍然不清楚。看似最基本的问题没能得到澄清,导致以往的解读往往按照既有的第三研究文本框架进行。对第三研究进行文本解读以何种方式能达到更合理的诠释,更好理解胡塞尔文的“整体与部分”学说,在这里做个简要说明。
关键词:第三研究;诠释;Mereology
一、“第三研究”诠释问题说明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二版的前言中说:“这项研究被了解得太少。对我自己来说,它曾提供过极大的帮助,并且,它是充分理解以后各项研究的一个根本前提。”[1]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一形式结构几乎在胡塞尔哲学的每个地方出现,然而对关于整体与部分学说的关注往往不足,忽略第三研究的重要性。胡塞尔的抱怨已幽幽地回荡了百年,如果说第三研究到如今仍没得到相应重视将有言过其实之嫌,那么将这一抱怨局限在中国仍比较切合实际。目前,国内专门对胡塞尔“整体与部分”学说的研究很少,目前能找到的就是徐俊敏《胡塞尔的形式部分论》,这篇论文虽然大致上把第三研究的主要内容都涉及到了,不过他的解读顺序也只是按照胡塞尔的文本排版顺序,他并没有将胡塞尔第三研究中第一章独立与不独立划分与第二章纯粹形式理论之间的内在逻辑说清楚。从他平铺直叙式的描述中来看,似乎《逻辑研究》第三研究中各章节的节标题是独立的,胡塞尔对有关章节的安排似乎是无关紧要的。
面对文本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胡塞尔为什么会提出这一研究,他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第三研究中继承了在《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中的整体与部分思想。部分可以分为独立和不独立,胡塞尔在此基础上定义了块片和因素,抽象物和具体物等等,第三研究中因素之间的规律是本质的规律。如果说,这个研究与其他研究一样是现象学的和认识论的单项研究,目的是试图解决对逻辑学和逻辑思维之澄清的主要问题,也即批判心理主义,那么第三研究试图解决的问题就一目了然了。但是仅仅承认这种宏大目标,结果是使该研究成为其自身特色的特有目标却被忽略掉。在第二研究中,胡塞尔在近代抽象理论中提出的“抽象的”内容是不独立的内容,“具体的”内容是独立的内容的观点。他在41节的一个脚注说道:“在本书的下一项研究中有对这个规定的根据和内涵的更详细说明,”[2]所以可以将第三研究看做是第二研究的一个深入,可以认为第二研究的所面对的问题依然为第三研究所面对的问题。
在这里还有一种说法似乎更适合于第三研究。张庆熊认为,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始,西方哲学中就热衷于讨论概念之间的普遍与特殊之间的关系。柏拉图主张最普遍概念是本源,特殊概念分有普遍概念。亚里士多德主张普遍建立在个别基础之上,胡塞尔的思路接近亚里士多德。[3]因为胡塞尔认为:“许多研究者把一种本质的属或种对其本质特殊体的关系,包括进‘部分对‘整体的关系中。”[4]所以,第三研究要解决的是古希腊的古老哲学问题,也就是研究存在。虽然胡塞尔将存在悬搁,但胡塞尔又自称第三研究将走向一门“形式本体论”。既然它是对象本身的先天理论,是本体论研究,本体论的内涵就是研究存在,那么胡塞尔第三研究的主要面对的问题似乎就明确了。如果承认这一说法,那么第三研究将成为最广泛的研究,至于这一研究深入到什么层次则是另一回事。
面对第三研究的文本,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都如此艰难,对文本的诠释将随着问题的不同,而有所偏移。如何对第三研究做一个较为合理的诠释?如果仅仅按照文本编排顺序解读,虽然能做到符合文本,但是一方面前述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关系难以理解,具体章节的安排也很难得到说明;另一方面也将落入平铺直叙的窠臼。
二、比较诠释方法说明
Mereology也是关于整体与部分的研究,在哲学和数学逻辑中,Mereology是关于部分和由部分-部分而形成的整体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事实上在欧洲,第一个自觉和充分地思考部分和整体的是胡塞尔在1901年的《关于整体与部分的学说》里得到说明。不过“整体与部分”在胡塞尔那属于形式本体论,他并没有将整体与部分以数学的方式精确化。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三研究第二章第24节说道:“这个思想只想并且只能被看作是未来对整体与部分之学说的一个大致阐释。要想对我们所看到的这种纯粹理论加以现实的实施,就必须以数学的精确性来定义所有概念,并且通过形式论证,即以数学的方式来演绎这些定理……在这一章中初见端倪的这些纯粹形式探讨已经表明,这个目的是伸手可及的。”[5]胡塞尔关于整体与部分的研究中,他转移了兴趣,并没有更进一步将它以数学的方式展开研究。所以“Mereology”这个词没有出现在他的著作里,他没有使用征兆,即使他在数学方面取得博士学位,他也不会进一步发展出一门叫做“Mereology”的学科。但是,在胡塞尔看来,形式本体论的到理解,那也与纯粹数学的发展有关。直到纯粹数学充分发展了之后,数学不再仅仅研究数和量,而是研究一般对象之间的关系,形式本体论最终才得到理解。而Mereology已经成为现代本体论和形而上学中心兴趣的主题,如此可见,Mereology与胡塞尔的“整体与部分”理论有学理上的联系,有些核心规则为二者共同拥有,它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我们可以比较文本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哲学家的思想,通过与贝克莱的对洛克的批判、施通普夫的事例、迈农对对象的研究、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等对比找到胡塞尔与其他哲学家思想上的异同,从而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胡塞尔现象学中的“整体与部分”学说。我们也可以通过版本改动进行诠释,如果将第一版与第二版进行比较解读,虽然能从差异中得到相关认识,可是胡塞尔自己说“‘关于整体与部分的学说的研究得到了彻底的改进,尽管在这里无须做出任何令人不满的妥协,无须进行任何补加的纠正或深化。”虽然第二版中突出增加了本质特征的改动,也许对各章节的安排能提供一些线索,但这种改动却不是“本质”的改动,对文本的内容来说不提供一个本质上不同的说明。
三、结语
通过对《逻辑研究》第三研究进行诠释,不但可以帮助人们更多地了解现象学,而且从现象学的角度探讨一般概念与具体概念谁更为基本这一古老的问题。可以从新的角度看待那些被胡塞尔“整体与部分”表达所统称的广义上的“包含者与被包含者”的概念,并将它们统一在“整体与部分”这一特殊形式本体论下得到本质的考察。以何种方式对第三研究进行文本解读能达到更合理的诠释,更好理解胡塞尔文的“整体与部分”学说。上述表述是对这一目的一般性说明,我们可以通过联系心理的、逻辑的、形式本体论的几方面来诠释,也可以借助整体与部分在现代发展后的Mereology来说明,或通过对比相关哲学家的思想,还可以从第三研究前后两个版本之间的差异入手。我们应该学习胡塞尔在其著作里运用现象学方法研究问题时的敏锐洞察力,澄清在诠释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 [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M].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2] [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M].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3] [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M].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 张庆熊.“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宏大构想及其遗留问题——剖析胡塞尔在《大观念》中规划的“本质科学”[J].世界哲学,2014(1).
[5] Varzi,Achille,Mereology,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Spring 2010 Edition),EdwardN.Zalta(ed.),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