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诏自由民阶层的界定

2016-03-03 09:38黄松惠
新课程(中学) 2016年12期
关键词:南诏村社洱海

黄松惠

(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第一中学)

南诏自由民阶层的界定

黄松惠

(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第一中学)

作为一个与中央唐王朝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经济、文化实体存在了二百余年的南诏政权,不仅使洱海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有了长足的发展变化,并在此期间逐步孕育和形成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南诏文化。作为南诏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阶层,并对一定历史阶段的政治有着重要支撑作用的自由民阶层,对它的系统认识,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南诏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

南诏;自由民;界定

一、《辞海》中的自由民概念

“自由民,亦称自由人。奴隶社会中奴隶以外的居民的通称。包括奴隶主、商人、高利贷者和小生产者(独立经营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在西周、春秋时期,“国人”即除贵族奴隶主以外的自由民。自由民享有人身自由和不同的权利。其中奴隶主是统治阶级,迫使小生产者和小商人当兵、纳税,并通过经济竞争和高利盘剥,使他们沦为奴隶。小生产者和小商人经常是奴隶起义的同盟军。奴隶主为全力镇压奴隶的反抗,有时也对小生产者和小商人略施小惠。如采取减轻债务等改良措施,以缓和同他们之间的矛盾。

二、本文中的自由民

本文中的自由民主要是指那些拥有小块份地的自耕农,不包括那些贵族、授田户中的“上户”等大土地所有者。其主要来自:

1.被统治阶级中数量巨大的村社自由民阶层

他们原是农村公社的成员,在南诏国建立之前,主要依附于凌驾在农村公社之上的大姓贵族。就是说这些村社自由民已不是原先意义上的农村公社成员,土地名义上为村社公有,实际上已被大姓贵族所窃据,村社成员得接受大姓贵族的剥削,使原先的农村公社逐步向封建领主制转化。南诏国建立后,虽把土地收归国有,甚至使用武力使一些被征服地区的村社平民迁离世代耕种的土地,某种程度改变了一些地区原先的经济关系,使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得到一定发展,但南诏统治者不可能完全改变广大农村原有的生产关系,而且这样做对南诏政权的巩固也极其不利。所以南诏统治者只好适应被他们征服的先进白蛮社会情况,用授田的办法把原先农村使用形式保留下来。所不同的是土地操纵在国王手中,村民通过授田制从国家那里分得一块所属村社的耕地,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地租,就是《新唐书·南诏传》所说的:“然专于农,无贵贱皆耕。不徭役,人岁输米二斗。”这种授田赋税结合的制度,显然是一种封建制的生产关系。又据《南诏德化碑》云:“遏塞流潦,高原为稻黎之田。疏决陂池,下隰树园林之也。易贫成富,徙有之无。家饶五亩之桑,国贮九年之廪。”这里描述的显然是授田制度下的村邑个体农户的情况。

2.唐代洱海地区的乌蛮和白蛮

洱海地区西洱河蛮(白蛮)的农业已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农作物的品种、耕种、经营和产量已大体与中原地区的汉族相同。而《云南志》卷七所描述的“从曲、靖州以南,滇池以西”的云南滇池、洱海地区“从八月获稻,至十一月十二月之交便于稻田种大麦,三月四月即熟,收大麦后,还种粳稻”的稻麦复种制度则属当时全国先进之农作技术。这样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但为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提供了可能性,还因为这种生产力水平所带来的剩余产品、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而使具有独立经济地位的个体小农的存在成为必然,从而为以造就个体小生产为主要特征的授田制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3.被称为西洱河蛮的汉族移民和僰人

初唐时,居住在洱海地区南部,被称为西洱河蛮的汉族移民和僰人,虽未形成统一的政治权力,但已“大者五六百户,小者二三百户……各据山川,不相役属”,他们不但各有“田业”,还分化为“富豪者”和“贫贱者”。在土地的私有化的基础上,已产生了较明显的贫富差别。而昆明蛮、哀牢蛮、磨些蛮等乌蛮各族,社会经济虽落后于白蛮,但也已“尚战死,恶病亡,胜兵数万”,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军事势力。显然,这种政治、军事权力的存在是以私有经济的发展、阶级的分化为前提的,所以方国瑜先生认为,“其社会经济已发展至相当高度,已是越过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阶段了。”因此,南诏政权建立后,适应洱海等地乌、白蛮土地私有化的客观实际,以授田的方式承认其土地占有的合法性,是南诏政权取得广泛统治基础的必然选择。

4.民族迁徙

自天宝七年(公元748年)“阁罗凤遣昆川城使杨牟利以兵围胁西爨,徙二十万户于永昌城”始,南诏不断将所征服地区的各民族的一部分迁徙到其他地区,如:公元764年,南诏征服滇池地区的西爨后,强迫迁移“20万户白蛮”人到滇西;794年,相继迁弄栋蛮、白蛮、河蛮到今祥云、昆明一带,形成了较多的迁徙人口。另外,唐朝初年唐王朝对云南的经营,天宝年间南诏与唐朝间的战争,都使许多内地人口流落云南,方国瑜先生估计至少二十万。要对各民族迁徙人口“养给之”或“令之自给”,最重要的当是解决土地问题,亦即对其进行授田。只有这样,才能使其生存发展,化解被迁徙者与南诏的矛盾,又不致增加南诏的经济负担。因此,对被迁徙民族和流落云南的内地居民的授田,是南诏为实现政治上的稳定而在经济上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对其安顿也是采取自由民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南诏自由民主要是指那些拥有小块份地的自耕农,不包括那些贵族、授田户中的“上户”等大土地所有者。

[1]夏征农.辞海[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

[2]方国瑜.唐宋时期在云南的汉族移民[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

·编辑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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