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党员的主体内涵与权利清单

2016-03-03 22:28程晋富
关键词:党内民主

程晋富

(信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新常态下党员的主体内涵与权利清单

程晋富

(信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摘要:全面从严治党,是党建的新常态。党内民主,从根源上说,应建立在党员主体地位基础之上、实现于党员主体作用发挥之中。党员主体地位是“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的统一,重点涉及党员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关联着党内民主管理、选举、决策和监督。从理论层面看,党员主体地位蕴含着“四种主体”与“四项权利”。从实践展开来看,党员主体地位,则是“四种主体”与“四项权利”的对接与落实。

关键词:党内民主;党员主体地位;党员权利

执政党党内民主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新话题。习近平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面”和“从严”,一个讲面,一个讲点;一个谈量,一个求质。“点”与“面”结合、“质”与“量”统一,是今后治党的新常态。

发展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治文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发展思路。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带动和示范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成、互动互促的关系,而且两者都是群众路线在不同范围和领域的实践过程和结果。“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这些群众化的、生活化的话语表达,赋予党的群众路线浓厚而清晰的亲民惠民的时代特征”[1]17。因此,群众路线,既可以作为人民民主的手段,更可以作为党内民主的法宝。当前的政治实践中,在发展党内民主的推进策略方面,一是明确了“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2]958;二是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3]50。以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党员主体作用为动力,不断推动党内民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实现党内民主健康发展的现实选择。

党内民主,从根源上说,应建立在党员主体地位基础之上,应实现于党员主体作用发挥之中。党员主体地位,其内涵主要表现为党员民主权利的真实享有与充分行使,是党员在党内的“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的统一。如果从实践层面看,党员主体地位则表现为党员权利的实现,即党员作为“管理主体”“选举主体”“决策主体”和“监督主体”,在实践中涉及执政党内部的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四个基本方面”的权力,是党员权利清单中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四项基本权利”实现的结果。

一、确立党员管理主体地位,落实知情权,实现党内民主管理

确立党员主体地位,首先就要落实党员知情权。党员知情权,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表现,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与党员选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比较,知情权更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党员履行选举权,需要全面了解候选人;党员参与党内事务,不仅与知情权密切相连,而且是知情权落实的深化;党员监督权的实现,与知情权直接关联,而且知情权的实现程度影响着党员监督权的实现效果。无论知情权之于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性,还是知情权在党员权利中的基础性,都直接指向党内管理的民主化问题。

现行的党员知情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参加会议和学习文件。目前情况是,党的干部和党的代表一般拥有更多的“入会权”,党内文件尤其是重要文件也有传达范围的层级限制。这些操作规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广大党员知情权的“期望落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3]50显而易见,“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是加强党务公开、落实党员知情权的制度举措,而从制度与规则层面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对于推进党内管理的公开、透明及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

适应党员民主意识及民主能力日益增强的现实,加大党内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党员信息获取渠道等,是落实党员知情权、实现民主管理的迫切需要。第一,进一步加大党内信息公开力度。党内信息公开,不仅仅是会议和文件的公开,在当前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财务申报与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选拔干部的全过程公开制度。这两者之所以成为社会敏感和焦点问题,不仅因为其关系着党员领导干部的清廉、威信、公信力等,还关系着密切干群关系、干部选任合法性、党内管理民主化以及巩固执政根基等深层次问题。第二,进一步拓宽党员信息获取渠道。“精简会议和文件”不仅应作为改进学风和文风的基本要求,也应作为拓宽党员信息获取渠道的现实要求。在强化党内民主管理方面,“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情况反映制度”等已经提出并做出了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探索基于“党员主体”的快速而丰富的党内信息获取新方式、面向“党员主体”的信息公开及反馈机制,则更具有操作层面的价值导向意义。

二、确立党员选举主体地位,落实选举权,实现党内民主选举

选举历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与表现。党员选举权的充分行使与真实有效,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表现。近些年来,党内选举特别是基层选举,已经推行了以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竞争性选举为主要内容的党内选举制度改革。这是在党内民主的选举环节,有效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民主选举的重要举措。从党内基层民主实践看,依然存在着“形式性选举”多于“实质性选举”等问题。从落实党员选举权、推动党内民主选举健康发展来讲,当前及今后基于党员主体性动力的有效调动和凝聚,应进一步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增大差额选举比例。

从理论上说,党内选举制度解决的是党内民主的一个核心问题——权力的来源与合法性,其中党员的选举权利是关键性节点;从实践上看,党内选举制度影响并决定着党内民主的发展水平和实现程度,其中党员的选举权利同样是一个关键性节点。 党员参与党内民主的意愿与效力,是党员主体性动力的重要表现。党员主体性动力作为党内民主的根本推动力,其大小或强弱,是随着党员主体地位的不断确立、民主意识与民主能力的不断提高、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的不断提升而变化的。近年来党内民主发展实践,特别是党内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中的创新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和凝聚了党员主体性动力,党内基层民主也由此获得发展动力而呈现快速发展的局面。党员的民主诉求与党内的民主制度供给两者总是处于矛盾的动态运行之中。党内民主的制度内容及其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健全选举制度、创新实现形式却是最具基础性、紧迫性的一项工作。在党内选举实践中,党员主体性动力主要取决于选举前参与选举的意愿、选举中对选举过程公正性的感知、选举后对选举结果的信服度等三个环节的基本状况。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阻滞或断裂,都在整体上表现为党员主体性动力的弱化,也将在整体上造成选举公信力的降低。

选举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党内民主制度化的根本要求。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就应立足党员主体性动力、党员权利主体等理念,不断推动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一,要把保障党员选举权作为改革与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逻辑起点,真正体现党员是党的“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第二,要把激发党员主体性动力作为党内选举规范运行并取得实效的动力保证,切实提高党员的组织认同感和归属感、提升党员责任心和使命感。第三,要把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作为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现实起点,进一步强化提名主体、硬化提名依据、泛化提名方法、细化提名规则。第四,要把加强程序性制度建设作为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抓好候选人介绍方法、选举人投票与填票方式等环节,推动党内民主选举程序合理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第五,要把创新党内选举形式作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和加大差额选举比例,不断汇聚党内选举的阶级力量与群众力量,增强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三、确立党员参与主体地位,落实参与权,实现党内民主决策

参与权也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权利表现形式,而且从实现程度看,是极为薄弱和急需加强的一项权利。党员参与权,主要是指依据党章及党内相关制度的规定,党员拥有的参与党内事务的基本权利,其核心要素则为决策权和管理权。目前,党员参与权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党员参与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不愿参与;党员参与渠道不畅,主要表现为不便参与;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参与的形式大于内容。

当前这种党员参与状况,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结果,但党员个体层面的党性觉悟问题、党组织层面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问题、党员参与制度机制问题等,都是不容忽视的最直接原因。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越是在基层表现越突出,越是在农村表现越严重。党员参与意识不强,既有组织和制度层面的原因,更重要的则是党员党性觉悟问题。党员参与渠道不畅,既有党的组织层面的原因,更有党员参与制度机制问题。党员参与制度,尤其是配套合理、衔接有序的制度运行机制,其明确的导向性、严格的规范性、现实的操作性等,对于落实党员参与权最具保障力。

落实党员参与权推进党内民主决策,当前的重点是要解决好提高党员参与意识、畅通党员参与渠道、健全党员参与制度机制等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提高党员参与意识最主要的途径依然是教育培训,但是,要克服形式主义,突出增强党员党性观念在教育培训中的核心地位,把教育培训与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结合起来,把教育培训与协调基层民众各种矛盾关系和利益诉求结合起来,把教育培训与解决基层党员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第二,畅通党员参与渠道,主要是做好畅通已有参与渠道、开创新的参与渠道、丰富参与渠道内容等。党内的代表会议、文件传达、情况通报等属于党员间接参与的形式,应努力开创党员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多种灵活方式,核心应该指向党员参与组织内必要层级和范围的决策与管理,才能更有效地增强党员的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第三,健全党员参与制度及其机制,从保障性和规范性上落实党员参与权利。当前及今后,应该把党员提案制度、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等作为重点,同时进一步完善党内代议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工作,切实维护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提高党员参与党内决策和管理的质量。

四、确立党员监督主体地位,落实监督权,实现党内民主监督

党内监督主体一般是指党内监督活动中对党内各方面工作以及党的组织、干部和党员实施监督的党的各级组织、专门机关(各级纪委)和全体党员。关于党内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党员监督条例(试行)》中提到了六种,即“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4]2。这六种主体可以归结为两类主体(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但相比较而言,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党员主体是最基础的监督主体,而监督权利、监督责任和监督能力是党员监督主体发挥监督作用的构成要素。

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员作为基本的监督主体,其监督权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构成内容和基本表现。在目前的党内监督体系中,最有力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但自下而上的权利监督则明显乏力。权利产生权力,权利监督相比权力监督则更为基础和根本。改善党员监督主体实际存在的“弱监”“虚监”“空监”状况,一要把监督权的落实作为激发和凝聚党员主体性动力以及提升动力效能的关键,二要准确认识党员监督主体弱化的主要原因,三要探索提升党员监督主体监督效力的可行路径。

监督权是党员主体性动力效能检验的关键。党内监督现状与民众期待之所以存在较大反差,党内监督主体的监督效能较低是重要原因之一。不管从责任角度还是利益角度看,部分党员表现出的不愿监督、不去监督、不敢监督等情况,均可以归结为应有党性被稀释后的监督动力不足。因此,党员主体性动力在党内监督环节的弱化与党员的监督意愿、监督质量存在着因果关系。当前关于党内监督主体监督效力弱化的原因探讨,理论界提出了多种观点,但均认为党员个人监督主体的个体监督乏力是一个重要原因。有学者提出要“加大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力度”同“加强自下而上的‘权利’监督”相结合[5]15-16。 这里,“权力监督”主要是指组织主体的监督,“权利监督”主要是指党员个人主体的监督。诚然,在党内监督实践中,党员个人监督主体多以权利监督的形式出现,主体是党员、党代表以及党委和纪委委员,其身份若为领导干部,则由于心理上顾虑“既得利益”或“仕途升迁”,在维护党员监督权利上“行为犹豫而迟滞”;其身份若为普通党员或党代表,则会由于“人微言轻”“害怕打击报复”等心理顾虑,必然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现象。

既然党员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形式,也是党内监督最为薄弱和虚化的监督形式,那么,在整体推进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的进程中,应探索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坚持党员主体地位、调动党员主体性动力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强化党员个人监督主体地位、提升其监督效力的可行性路径。第一,通过加强思想教育,促进党员监督观念更新。监督观念更新是党员“愿意”监督的逻辑起点。党员有无监督的意愿及其强弱程度,受制于诸多因素。用党内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在监督问题上克服广大党员的畏难情绪、消除广大党员的心理顾虑。换言之,就是通过党内思想政治教育手段激活广大党员的监督意愿,促进党员真正体认到监督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第二,不断完善党员监督保障制度,强化制度运行中党员权益保障的规范性。党员“愿意”监督并不等于“敢于”监督。刚性的制度规范,是最有力和有效的保证。不断完善党员监督保障制度,是解决党员“敢于”监督的关键环节。党内的监督制度保障,既是防止手中拥有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犯错的一种无形“防火墙”,更是消除党员监督顾虑、敢于履行监督职责的有力保证。第三,把保障党员监督权同保障党员批评权、检举权、罢免权结合起来,在监督权与其他权利的衔接互动实践中切实保证党员监督的效力与效能。“善于”监督,党员既要拥有“权利集合”,也要注重权利行使链条的“无缝对接”,还要讲究“监督技巧”。“权利集合”指的是党员各项基本权利的合成,这是党员“善于”监督的权利基础。“无缝对接”指的是党员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的行为不能出现断档,围绕监督权的各项民主权利能够实现互动衔接,特别是威慑力强的“罢免权”等不能缺位。“监督技巧”不是指党员在监督行为方面的投机取巧和“老好人”现象,而是指娴熟运用正规、合法监督手段在党内重大事务活动中,采用“不定时”“不定事”“不定人”与“定时”“定事”“定人”相结合,抓住党内重大事项的关键环节予以监督。

参考文献:

[1]黄玲丽,程晋富.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历史经纬与时代主题[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4(6):15-17.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3]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从一大——十七大)[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

[5]王贵秀.《条例》对“监督重点对象”的规定及其意义[J].领导文萃,2004,(4): 13-18.

(责任编辑:蔡宇宏)

收稿日期:2016-03-22;收修日期:2016-05-15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4BDJ009)

作者简介:程晋富(1970—),男,河南商城人,博士,教授,主要从事执政党建设、基层民主研究。

中图分类号:D26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0964(2016)04-0001-04

The Subject Connotation and Right Lists of Party Members under the New Normality

CHENG Jinfu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s,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 Xinyang 464000, China)

Abstract:Comprehensive strict party management is the new normality of party construction. Inner-party democracy should be based on the subject position and realized in the role of party members from the source. The subject position of party members is the unity of "right subject" and "power subject", including the right to learn the truth, to vote, to participate and to supervise. It is connected with the management of inner-party democracy, election, decision-making and supervision. From the theoretical viewpoint, the subject position contains "four subjects" and "four rights". From the practical viewpoint, the subject of party members should be directed and implemented by "four subjects" and "four rights".

Key words:inner-party democrary; the subject position of party members; the rights of party members

·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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