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欣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00)
关于新闻有无商品性探讨的历史综述
刘凯欣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00)
本论文以时间发展为序,就“新闻有无商品性”这一问题进行综述,总结出三个主要的争论点,即:新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无商品性;新闻的党性原则与商品性是否对立;新闻商品是否等同于“有偿新闻”。最后,笔者得出启示,认同复旦大学李良荣教授的观点,即新闻事业具有信息产业属性与企业属性的双重属性。
新闻商品属性;有偿新闻;精神产品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引发了新闻界关于“新闻商品属性”的讨论。此时期,认同新闻商品性的代表者陈力丹教授提出“新闻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反对者引用马克思对商品的论述作为论据,说明新闻是精神产品而不是商品。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反对者认为其言论政治色彩浓重,而认同方则抒以道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日益成熟,目前新闻业内普遍认同新闻的商品性。但也随之出现了新的话题,即“新闻商品性是否等同于有偿新闻”。可见,关于新闻商品性的研究热度不减。基于此,本论文通过收集资料、综述文献的方式对20世纪80年代至今关于“新闻有无商品性”的探讨观点进行总结。
1982年10月,北京新闻学会的会刊《新闻学会通讯》(以下简称“《通讯》”)中青年学者罗荣兴根据马克思《资本论》中关于商品的定义,认为“新闻不是商品。只有表现为有形物品的报纸可以成为商品。”“我们买的是作为商品的报纸,而不是非商品的新闻。”紧接着,在1983年3月出版的《通讯》上,李湛军发表了反驳文章指出:“否定新闻商品性的存在,是一种不承认事实的做法。”同年11月,罗荣兴再次引证了马克思的语录,说明“信息是不能买卖的”。1984年7月,《通讯》发表李湛军的第二篇文章,重申新闻商品性观点,同时反驳某教授“把报纸商品性问题作为一种学问来研究是不严肃不科学”的观点。同期《通讯》还发表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陈力丹的文章,他全面阐述了关于马克思对信息、服务如何成为商品的论述,纠正了罗荣兴对马克思商品论认识上的偏差。这次争论是关于新闻商品性的首次争论,虽未得出统一的观点,但对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下关于新闻商品性的讨论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新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无商品性
批判派否认了市场经济下新闻具有商品属性,如新华社社长郭超人认为“新闻本身更不是一般的商品……即使进入市场的那些新闻载体具有商品的形式和一定的商品性质,但那些载体所传播的新闻绝不是商品。”肯定派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闻商品性予以认同。陈力丹1986年发表的《新闻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中提到:“新闻界不是处在经济改革之外,在我国的商品经济下,新闻应当是商品。”[1]2009年李良荣在《艰难的转身:从宣传本位到新闻本位——共和国60年新闻媒体》中提出“新闻事业上有形而上的上层建筑属性和形而下的信息产业属性,这种产业性在实行‘企业管理’。以后更具有企业属性。”[2]
(二)新闻的党性原则与商品性是否对立
认为两者是对立面的学者大致从两点考虑。一是认为新闻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1993年萧乾在《新闻焉能“有偿”》一文中说:“新闻乃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不允许商品交换原则的渗透,不允许拿新闻做交易。”二是认为新闻不同于一般产业。同年,戴邦在《新闻不是商品,记者不是商人》一文中说:“新闻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范畴,有着强烈的政治性,所以新闻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事业。新闻就不能是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买卖。”
也有学者否认两者的对立性。1995年,李位三发表的文章《关于新闻商品性讨论的几点意见》中第一段表明:“新闻的党性原则与新闻是商品并不对立。”具有优秀党性的新闻即使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也可以是畅销的商品,而且有助于增强对党的宣传力度。
(三)新闻商品是否等同于“有偿新闻”
1993年,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蔡雯在《新闻的商品属性与“有偿新闻”的现象辨》一文中提出“‘有偿新闻’现象不是新闻的商品属性带来的‘副产品’,而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出现了暂时的新闻‘无序’状况。”1995年,李位三在《关于新闻商品性讨论的几点意见》也提出:“有偿新闻实际上就是广告,没有或很少有新闻价值,是假冒伪劣新闻。”这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新闻商品与“有偿新闻”的关系。蔡雯认为“有偿新闻”是经济转型期必然出现的问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李位三则认为“有偿新闻”不是新闻商品而是广告。
(一)新闻工作者应强调“自身社会责任”与“公众利益使命”
一方面,新闻工作者要发挥“把关人”作用,正确引导舆论,保证新闻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要切记新闻是大众的新闻,新闻产品更是代表民众的利益。坚持职业道德,面对利益诱惑不为之动摇。
(二)新闻业界有责任维护新闻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应保证三个前提。第一,确保新闻商品是新闻工作者经过实地采访、调查取证后的新闻成果,而不是经特权垄断而生的炒作,有效辨别新闻商品与有偿新闻。第二,在思想上要保证新闻交换者地位的平等,避免出现以权营私现象。第三,遵循商品市场中等价交换原则,新闻商品的价格体现在工作者付出的劳动,避免交易中出现高价购买或低价转让新闻商品的现象。
(三)政府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管力度
新闻的主要功能是让公众在重大问题上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然而,现代传播技术带来的新闻个性化选择和新闻交易潜规则正在威胁新闻的民众参与功能。弥漫的大量谣言和垃圾信息使代表国家与民众利益的信息被边缘化。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确保新闻产品的公共政策目标不会丧失在媒体的创收赢利中,平衡好新闻产品的商业利益与公益目的的关系。
本文就新闻商品性问题进行疏浅的总结,从中可以看出各家之言均有理有据。不过,笔者比较认同复旦大学李良荣教授在《试论当前我国新闻事业的双重性》中提出的“新闻业具有双重属性”的观点,即信息产业属性和企业属性。不过,现今业内探讨重点已从新闻商品性转移到对新媒体发展下如何规范新闻市场。可见,新闻商品性及其衍生的问题仍是新闻界内外人士关注的焦点话题。
[1] 陈力丹.新闻是一种特殊的商品[J].中国记者,1986(06):22-23.
[2] 李良荣.艰难的转身:从宣传本位到新闻本位——共和国60年新闻媒体[J].国际新闻界,2009(09):6-12.
[3] 陈力丹.从三次新闻商品性的讨论看中国的新闻学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8):153-156.
[4] 蔡雯.新闻的商品属性与“有偿新闻”现象辨[J].中国记者,1993(09):35-38.
[5] 何光先.新闻•载体•商品及其它[J].新闻与写作,1993(07):36-37.
[6] 刘保全.关于报纸和新闻有无商品性问题讨论综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02):74-78.
G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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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883(2016)07-0080-01
刘凯欣(1993—),女,北京人,渤海大学文学院传播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