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静怡 韩欣玲(中共周口市委党校 河南周口 466000)
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成因探析
郭静怡韩欣玲
(中共周口市委党校河南周口466000)
摘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以社会转型期为背景,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以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其产生的社会因素、机制因素、治理因素以及心理因素,从而对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做出准确的界定及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社会转型期 成因
当前,我国已步入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类社会矛盾逐渐暴露出来。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在全国各地的发生,威胁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当前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
1.社会转型期内涵
“社会转型”指社会系统内结构的变迁,是社会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的过渡过程,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我国的社会转型期,具体指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变迁和发展过程,其实质是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的整体性变动或结构性变迁时期。现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完成了部分转型,其中涉及到结构转换、体制转轨、利益调整等社会全方面多方位的变化。[1]
2.群体性事件概念界定
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才出现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当前对群体性事件概念的认识,在我国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学术概念。在对群体性事件的称谓上,有的叫“紧急治安事件”或者“群体性治安事件”、有的称为“群体性突发事件”、还有的称为“集群行为”等。虽然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含义有不同的解释,但归纳起来,包括行为性质、参与主体以及行为结果三个基本要素。因此,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以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为参与主体,以表达诉求、发泄不满、维护自身利益等为目的,从而相继发生的规模性聚集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各种事件。
1.规模的扩大化
据数据显示,在1993年此类型事件在我国是8700起,2011年超过18.25万起,十几年发生数量增10多倍,参与人数也由约几十万人增加到三四百万人。可见,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在发生的规模上呈上升的态势,可见群体性事件在发生的数量、参与人数也都有不断上升的趋势[2]
2.利益的主导性
社会转型期,由利益调整、利益分配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是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一个显著特征。当前所发生的城市房屋拆迁、下岗人员再就业、环境资源保护等群体性事件大多涉及一些人的切身利益,与其利益诉求有关。
3.诱因的多样性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制等多方面的原因。2015年新年伊始,济南、南京等省会城市相继发生的出租车罢运事件,背后就涉及到政府与企业、出租车企业与司机间多方面的矛盾。
4.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以往工人、农民、拆迁移民、环境受污染者等群体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但近两年来,随着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大学生、高校教师、乡村医生、退伍军人、私营企业主也纷纷加入其中,事件参与主体则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5.结果的危害性
从长远的角度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加剧了不同社会群体或阶层之间的隔阂、弱化了社会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影响了经济秩序、政治稳定,可能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我国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1.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因素
首先,社会转型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是由于处于这样特殊的时期,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当这种矛盾达到一定程度时,群众就会通过一些手段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就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次,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原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价值取向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后,经济利益失衡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经济根源。主要表现在利益差别显性化和利益矛盾尖锐化两方面。当经济利益失衡、收入差距拉大问题突出时,必然导致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人们就有可能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
2.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机制因素
第一,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一是利益表达主客体之间存在信息资源不对等的现象,政府相对群众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二是民众诉求表达渠道单一,没有形成常态化、高效化运作的机制。第二,预警处置机制不完善。事件发生时,部分政府存在“不报、漏报、瞒报、迟报”等掩盖事实真相的情况。在现场处置上,预案脱离实际、照搬照抄、内容过于抽象等现象普遍存在。第三,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当前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统一、科学的法律体系,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甚至有些地方存在较大的法律空白。
3.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府治理因素
当前,不规范的政府行为是造成事态扩大升级的主要原因之一。首先,思想认识不清。一些领导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官本位”思想严重,平时只注重政绩工程,不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其次,处理方法不当。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部门在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存在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决策随意、强迫命令、压制民主等现象。最后,信息不透明。地方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存在遮遮掩掩、欲盖弥彰的现象,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发布信息。
4.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心理因素
一,效仿心理。事发时仅限于少数人,随着事态升级,一些利益相关者也开始纷纷效仿,致使其参与人数不断增多,甚至出现互相串联,互相取经现象。二,法不责众心理。一些人认为,只要人一多,个人混在群体之中,做着和其他人相同的事,就主观的认为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三,逆反心理。存有这种心理的人对社会运行机制及自身境遇存在不满情绪,甚至对现有社会的秩序存在藐视的态度。四,邻避心理。因担心对身体健康、环境状况等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从而滋生的“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近年来,由邻避心理诱导的群体事件在一些垃圾场、核电厂、工业区等公共设施建设中较为常见。
总之,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是社会、机制、政府、心理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我们在分析群体性事件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到其发生的真正诱因。
参考文献:
[1]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2]王二平.群体性事件的根因探析[J].领导科学,2012.01.01.
郭静怡(1987—),女,汉族,河南周口,硕士研究生,中共周口市委党校,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韩欣玲(1985—),女,汉族,河南周口,硕士研究生,中共周口市委党校,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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