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合APP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2016-03-01 07:39孟祥沙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

孟祥沙

(暨南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新闻聚合APP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孟祥沙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新闻聚合APP作为新兴的新闻传播平台凭借其技术优势拥有海量用户,成为不可忽视的传播力量,然而也正是因为技术让其卷入版权纠纷。“今日头条”版权纠纷案发生两年来,对新闻聚合APP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讨论一度成为关注的热点。本文将立足于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的理论框架,从涉案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新闻聚合APP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新闻聚合APP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三点出发对新闻聚合APP的信息传播行为进行认定。

新闻聚合APP;著作权;深度链接;合理使用;“避风港”原则

新闻聚合APP以网络爬虫①为技术支持,运用演算法②将从互联网中抓取到的新闻信息进行分类、排序,并根据用户兴趣进行个性化推荐的移动客户端,包括“今日头条”、一点资讯、快报等。这些新兴新闻传播媒介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吸引了大量用户,发展势头迅猛。然而,也正是因为技术的原因,使得新闻聚合APP卷入著作权纠纷。例如,2014年6月份,新兴传播媒介“今日头条”与传统媒体之间的版权纠纷就闹得沸沸扬扬。虽然“今日头条”CEO张一鸣声明已与发生版权纠纷的媒体签订合作协议、达成和解,但法学界、传媒界对于该版权纠纷案的讨论和思考远没有停止。分析发现,针对该案件的讨论从法律理论出发对新闻聚合APP著作权侵权进行研究的较少。本文将立足于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的理论框架,探究新闻聚合APP著作权侵权的成立。

一、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分析

新闻聚合APP凭借深度链接行为提供给用户的新闻体裁各式各样,按照《著作权法》的分类,新闻作品主要分为三个种类: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独创性新闻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④《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四条,⑤时事新闻仅仅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硬件”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新闻聚合APP可自由转载。而时事性文章和独创性新闻作品则不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⑦表明时事性文章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不论是在平面媒体还是网络媒体,使用者都可以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对其加以使用,但是作者声明不得转载的除外。独创性新闻作品,如新闻评论、调查报道、通讯、专访、解释性新闻等新闻作品作为报社、通讯社、电视台等媒体对新近发生事情的报道,是能以某种形式复制且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新闻聚合APP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9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⑧在2006年的修订法中还特别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2012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3条⑨对“提供”一词进行了细化、分类、更新,明晰了何种行为属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提供”行为。总结起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包含三点要素。第一,它是网络传播中的交互式传播行为;第二,行为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将作品上传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等形式,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还会呈现出新的形式;第三,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包括为促成作品可为公众所获得而给予的技术上的帮助和硬件上的提供。⑩

对于新闻聚合APP而言,其页面新闻均通过深度链接行为实现,也正是这一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普通链接仅承担信息导航者的角色不同,新闻聚合APP的深度链接直接对新闻网站存储的内容设置链接,用户点击该链接之后可直接在APP上浏览、分享、复制新闻内容,而不必跳转到新闻来源网站。在此过程中,不仅新闻来源网站的作品被无偿使用,其页面广告也被过滤,分享、评论等功能在用户失去流量的情况下无处发挥。也就是说,新闻聚合APP通过深度链接提供的新闻作品可以让用户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对新闻来源网站造成实质性替代,未经授权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新闻聚合APP的抗辩事由不成立

新闻聚合APP的深度链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实施了该行为就一定会造成侵权。依据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条例》,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可以合理使用制度、“避风港”原则为抗辩事由规避法律责任。然而,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新闻聚合APP所实施的深度链接行为到底是不是合理使用呢?

判断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一般包括合4个要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受保护的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占作品整体的比例和被使用部分的重要程度对作品整体的影响、对被使用作品价值和潜在市场的影响。应用以上4个因素对新闻聚合APP的深度链接行为进行考量。从性质来看,新闻聚合APP仅仅是新闻的“搬运工”,而非新闻的“创作者”;从目的来看,深度链接行为是为营利,借助用户访问并阅读页面广告进行营利,并非出于营利的公益和教育目的,不符合要素一;从受保护的作品的性质来看,除极少数单纯事实消息不享有著作权外,新闻聚合APP所链接的多数作品都享有著作权,不满足要素二;从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程度来看,新闻聚合APP对新闻网站作品的使用,几近于照搬,不符合要素三;从对作品价值和潜在市场影响来看,新闻聚合APP使用户在无须离开其页面的前提下便可以浏览和分享新闻,减少原媒体网站流量和经济效益,不符合要素四。因此,虽然新闻聚合APP深度链接的时事新闻和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擅自转载刊登的时事性文章,都可以在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合理使用,但不能把新闻媒体网站所有新闻作品都视为合理使用,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在“今日头条”版权纠纷案件中,除了合理使用原则,其还多次以“避风港”原则为由进行抗辩,坚持认为自己是搜索引擎。然而,从法律上讲,这种说法并不成立。根据《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按照提供服务类型的不同,网络服务可分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搜索和链接服务4个服务类型。而这4个服务类型,在当前的互联网传播环境下,主要由网络连线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3个主体来承担。平台服务提供者,单纯提供搜索或链接的技术服务,不提供内容也不对内容做任何形式的加工。在法律上,当版权人发现有网络用户利用平台服务对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通知该平台时,平台服务提供者应承担通知删除责任,一方面避免版权人的权益进一步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可以得到法律豁免,这就是法律上的“避风港”原则。⑪而内容服务提供商主要提供信息和内容,并且对内容进行加工和整理,上传到互联网上供用户下载和浏览。“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对内容服务提供商都不适用,只要其提供的是未经作者授权许可的内容,就会造成侵权。

那么新闻聚合APP是哪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呢?从表面上看,新闻聚合APP仅对第三方网站的新闻作品设置深度链接,可以将其归入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并适用“避风港”原则。但是,其又与网络服务平台存在不同之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原则时,涉及平台服务者自身、实施侵权的网络用户以及著作权人三方主体,而对于新闻聚合APP的著作权纠纷而言,仅有其本身、著作权人,不存在实施侵权的网络用户。因此,新闻聚合APP不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再来看,新闻聚合APP是不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呢?在新闻聚合APP上,用户不仅可以在其客户端上浏览新闻作品,还可以复制、转发、收藏新闻作品,具备了内容服务提供者的功能。同时,新闻聚合APP所深度链接的内容都是事先通过网络爬虫工具主动筛选,根据用户的喜好推送个性化信息,对所链接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可对链接内容进行核实,尽到审核义务。而一般的链接提供者一般是被动提供链接,搜索需求由用户主动发起。此外,新闻聚合APP深度链接的很多内容来自未事先授权的第三方版权人,如果被链作品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就足以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因此,新闻聚合APP的深度链接行为不具备网络平台提供链接服务的被动、中立特点,成为定向推送信息服务的网络内容提供者。因此,其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抗辩事由。

四、结语

新闻聚合APP在未经允许、授权的情况下对时事新闻以外的时事性文章和独创性新闻作品进行深度链接,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其对原发媒体网站广告进行过滤,分流了原网站的用户流量,损害其经济利益。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主体性质不允许其以“避风港”原则和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规避责任。所以,新闻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事实成立,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原告作出赔偿,并在遵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转载新闻作品。

注释:①网络爬虫,是一种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

②在数学和计算机科学中,演算法(Algorithm)为一个计算机的具体步骤,它是C++的标准模板库(STL)中最重要的头文件之一,提供了大量基于迭代器的非成员模板函数,常用于计算、数据处理和自动推理。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本法不适用时事新闻。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⑤《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四条:《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⑥《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作者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⑩技术上的帮助和硬件上的提供包括服务器空间、通讯连接、信号的传输或路由、自动接入、自动缓存、搜索、链接等便利行为,

⑪《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王迁.”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中国版权,2014(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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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卢海君,张雨潇.试论大数据时代的版权保护——以《今日头条》版权纠纷案为例[J].中国出版,2015(03):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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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卢海君,张雨潇.试论大数据时代的版权保护——以《今日头条》版权纠纷案为例[J].中国出版,2015(03):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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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

A

1674-8883(2016)09-0042-02

孟祥沙(1988—),女,研究生三年级,研究方向:传媒法及新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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