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明
协商民主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价值导向与对策思考*
刘建明
内容提要化解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社会矛盾呈现从隐性走向显性,从单一走向叠加,从温和走向对抗的状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并做到矛盾不累积、不蔓延、不激化是当前社会建设领域的一个关键性任务。而协商民主倡导理性表达和有序参与,主张通过对话、沟通、协商来凝聚共识,被实践证明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较好形式。要充分认识协商民主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价值与作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协商机制、创新协商平台,建立完善协商的法治保障,切实提升公民的协商意识和协商能力,从而提升协商民主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协商民主社会矛盾作用分析对策思考
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社会矛盾的化解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动态过程,一方面必须探析社会矛盾的内在成因,从源头上规避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另一方面必须建构动态的调节和化解机制,做到矛盾不累积、不蔓延、不激化并尽可能向好的方面转化,实现社会发展的健康运行。协商民主倡导公众理性表达和有序参与,主张通过对话、交流、协商表达不同意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①,主张通过建构差异化协商平台整合民意凝聚共识,通过协商“出办法、出共识、出感情、出团结”,这一路径被实践证明为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形式。从协商民主的视角来探讨进一步完善协商机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整合与利益分化呈现发展趋势,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明显增多。从根本上说,当前频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的性质属于广大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非对抗性的、具体的、常态化的人民内部矛盾。但同时也应该清晰的看到当前社会矛盾呈现数量多、规模大,冲突程度加剧,冲突范围拓展,突发性事件增多,化解难度增大的基本特征,主要类型有劳资矛盾、贫富差距矛盾、社会管理矛盾、就业、卫生、教育、食品安全等矛盾,人与环境对立矛盾等都是当前我国亟须化解的矛盾。这些矛盾如果解决不好极易形成社会问题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从而延缓和阻碍改革的前行。近年来,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类突发群体性事件就是社会矛盾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矛盾主体多元化、因素复杂化、反抗多样化、范围广泛化,充分反映出当前社会矛盾激化程度有不断强化的趋势。客观来说,当前的社会矛盾从总体上说有从隐性走向显性,从单一走向叠加,从温和走向对抗的状态。其成因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利益格局分化和调整是引起社会矛盾的根本性原因。当代中国最大的时代特点是改革,中国改革正处于“全面”阶段和“深化”层级,即改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方面面,改革的层级更为纵深,所处的“深化改革”阶段与普惠式改革阶段存在巨大不同,改革的纵深推进必然要敢于和勇于向一切现存的弊端和体制进行存量式改革,必须要啃“硬骨头”。这集中表现为新一轮的改革面对的问题和困难极其复杂,一些体制机制性的弊端及其负面效应在利益重组中日趋凸显,社会利益格局的分化和调整日益加剧,社会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与利益关系的失序在一定程度上还在加强,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和固化呈现发展态势,新的利益群体的产生与发展呈现不可阻挡之势,利益格局的调整与分化往往伴随着权力异化,“在固化的利益格局里,权力异化是典型特征”②,权力异化又进一步加剧利益格局的非常态化调整,从而进一步加剧社会群体利益的分化与冲突,一些深层次社会问题和风险便因此频发。
2.政府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是引起社会矛盾的关键性原因。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推进和完善阶段,政府职能改革是当前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和错位,不作为、乱作为成为当前社会矛盾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本该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或尽责不当。一方面,在医疗、卫生、养老、就业、救济等方面提供的公共服务仍然不足或不到位,引发民众对有限资源占有的争抢矛盾并由此延展为对政府职能缺位的不满宣泄;另一方面,政府表现为尽责不当甚至与民争利,当前社会矛盾的一个集中体现就是部分群众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满足、维护,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政府与民争利,损害群众的正当利益,如“任务型”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在土地征用、土地拆迁、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经常发生,同时又得不到合理解决,群众习惯性地采取各种过激行为。
3.政策法规制定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是引发社会矛盾的制度性原因。好的规章制度如果不接地气、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那么再完善好看的规章制度也是一纸空文,并易弱化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化人治思维与不正之风。一方面,政策法规的制定不够科学,未能考虑到群众的实际情况、承受程度和接受程度,考虑“合理性”“合法性”过多而对“现实性”考虑太少,从而使得规章制度“上得了墙”但“落不了地”,实践操作上往往难以奏效。同时政策法规因为解释、宣传不到位而引起群众无法认知、认同;另一方面,政策法规的制定不够系统,带有浓厚的部门利益和短期目标,各部分之间的政策法规无法有效衔接甚至出现对立、矛盾的问题,从而使得群众无所适从,对错难分。此外,政策法规的执行不到位,落实不到底是当前社会矛盾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不按政策法规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引发群众不满,成为滋生社会矛盾的重要诱因。
4.群众利益受损且得不到有效维护是引发社会矛盾的直接原因。“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正当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甚至严重受损是社会矛盾频发的直接动因。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领导干部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的三拍干部仍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背离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从而导致党群关系疏远、干群关系紧张,极易引发群体性社会冲突。另一方面出现的群众利益受损后通过合法渠道得不到有效维护,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申诉和解决,甚至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官员干部与民争利的现象,群众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合法渠道得不到有效解决从而极易使群众走上“非法”途径,各种集聚性的占道、静坐甚至围堵的社会事件就此频发。有效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畅通群众利益的表达申诉渠道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性问题。
5.部分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特别是腐败现象是诱发社会矛盾的心理因素。腐败是社会的毒瘤,腐败损害的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失衡,滋生的更是社会风气的败坏,成为诱发各类犯罪的心理因素。一方面,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令群众反感,如弄虚作假、不求实效、欺上瞒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效率底下、工作作风懒散,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本单位或个人牟取私利,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另一方面,近年来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和各种恶习如生活作风糜烂,奢侈浪费,公款吃喝,贪污腐败,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使群众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感和不公平感,这两个方面是诱发社会矛盾的心理因素。
1.畅通利益表达渠道,保护弱势群体利益。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同时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民工以及下岗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增多,产生了许多社会新问题并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一群体一般是指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能力较弱,对社会资源的占有相对有限,如农民工、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等群体尤为严重。由于相关制度的缺陷和自身能力有限等多方面原因致使这一群体的利益表达、利益诉求、利益实现和利益保障等问题日益严峻,往往表现为无法表达、无处表达、无效表达。表达渠道缺失和不畅通是一个突出问题,从而极易养成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爆发点。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一个基础性环节就是要实现弱势群体的有效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使其一方面利益诉求能够得到畅通的表达渠道,从根本上了解这一群体的内在诉求,另一方面使其能够真正参与到相关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来,从源头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协商民主承认现代利益关系的多元、多样,充分尊重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建议,主张通过对话、协商、交流来协商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益,提升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维护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和渠道。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制,正在尝试邀请弱势群体代表参与政策的讨论和制定,如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确保一定量的弱势群体代表和委员人数的比例,各级政府的听证制度明确要求代表的“草根”群体人数比例等,积极呼吁媒体、舆论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客观来说还要进一步加大完善力度,特别是要确保弱势群体通过相关协商制度能够“敢讲话、讲真话”,确保这些意见建议能够得到尊重和落实,从制度上确保不是走程序、走过场。
2.有效整合民意,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现代社会的矛盾冲突很大程度上由于利益关系的不协调引起的,而利益关系的协调过程本质上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过程,是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建议的“合力”形成过程。能否有效整合不同群体之间的意见和要求,是规避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源流,概况来说完善的民意表达机制与整合机制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因而有效整合民意凝聚共识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内容。民意反映民情并夯实执政合法性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广泛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这就需要深入基层,问需于民、问政于民、问计于民,但同时又不能盲从“唯民意”而陷入“民粹主义”的陷阱,因而我们在尊重民意的同时,更要有效合理地引导、规范、整合民意。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重要范式,是寻找“民意最大公约数”的有效路径。主张通过对话、交流、协商的理念能够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并突出整合民意,协商民主强调构建协商机制,突出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等不同群体之间的讨论与对话,促进多元利益主体的协调和平衡,从而达成最大限度的共识和缩小乃至消弭分歧、减少利益冲突,这也是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可行路径。
3.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培育理性精神,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和发展。良好的理性精神不仅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且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思想良方。化解社会矛盾需要从具体问题来对症下药,更需要从源头来规避。协商民主注重通过交流、参与、对话、讨论等形式凝聚共识,不断锻炼自身的政治表达素养、政治参与能力,强化公民权利意识,从而培育良好的理性精神。首先,协商民主强调有序政治参与,提升政治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是培育公民理性精神成长的有效渠道。协商民主作为现代民主的一种重要理念和民主范式,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有效平台,使公民有机会就社会共同利益问题发表意见、表达观点,同时公民的意见得到了尊重、倾听、关注和吸收、采纳,从而达成参与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而形成广泛的共识,极大地强化了人们对政治参与理念的认同,从而切实增强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其次,协商民主能够培育公民美德,从源头上有效制止社会矛盾的发生。协商民主主张不同个人、群体和组织之间进行充分的协商、交流和对话,实现相互理解、自制、尊重和妥协,一方面这是对当代社会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的极好矫正,从而促进公民美德的培养,另一方面这种交流和对话有利于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从而极大地增强了社会信任的基础,协商民主要求“注意倾听那些不同于我、我的团体的观点,让我知道了他们眼里我的境遇,以及他们认为我与他们的关系,对于具有不同权力、权威和特权的团体来说,对于促进其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和相互支撑与融合来说,尤其重要。”③
协商民主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彰显独特的价值和作用,但总体来说当前通过协商民主来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和足够的重视,一方面是相关协商机制、保障措施缺位使得通过协商途径来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效不高,另一方面各方的协商意识和协商能力不强导致不能有效协商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在当前现实背景下充分发挥协商民主来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精准发力。
1.发挥协商民主化解社会矛盾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协商机制和创新协商平台。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协商机制切实畅通群众利益表达的渠道。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的协商机制存在流于形式,不规范、缺乏制度保障、缺乏常态化,呈现暂时性的状态。要进一步完善群众的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特别是要健全与创新群众的利益表达的协商机制,进一步拓宽和提高公民参与利益博弈的渠道和能力,力求通过利益表达的协商机制把社会矛盾控制在萌生状态。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协商机制切实解决协商主体的平等性问题。当前,我们的协商机制运转的效用不明显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协商主体在协商时难以实现平等协商。协商一方表现为强势而另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倡导的平等协商在实践上异化,无法真正实现对话而使协商流于形式,其本质是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协商主体的平等性,为此应通过协商机制的完善来明确双方主体地位、职责范围以及构建相关规制框架,使双方在协商机制层面能够实现平等。三是进一步完善协商机制要切实增强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就要求,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协商统筹机制和协商事项的提出机制,哪些工作需要提交协商,协商程序如何安排,对协商的事项要明确规定,制定协商计划,确保协商效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协商的多方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好协商事项关联的部门、不同群体和个人,正视协商的成果和实效。四是要进一步建构创新多层次协商平台,充分发挥各协商平台的作用。近年来,各基层地方涌现了大量有效的各层次、层级的协商平台,如民主恳谈会、民主沟通会、民主协商会,公民评议会、决策听证会、居民村民代表会、村民议事会、公民评审团,协商民意测验、法人论坛、集体工资协商等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要大力培育、支持、创新协商平台,给各协商平台的发展创造保护条件和成长条件。
2.发挥协商民主化解社会矛盾要切实夯实建立协商的法制保障措施。当前,协商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协商的成果缺乏相关法制保障,协商缺乏相关保障和制度条件,从而使协商流于形式,协商成果落实不到位。以当前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劳资矛盾为例,在劳资双方关系的集体协商中,虽然《劳动法》《合同法》已有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如要主动征求员工的意见,但对员工的意见和协商的成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后续保障,从而使得协商成果难以落实而成为空中楼阁,在实践中就表现为部分企业“极不情愿”地坐下来协商,即使同意签订协议也只是走走形式,老板“不愿谈”认为企业有自主分配权,工会“不敢谈”因工会受雇于企业,而职工又“不会谈”。因此就出现了“老板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三不谈现象,三不谈现象背后的本质是对“谈”的结果缺乏相关的法制保障和落实措施,使得协商是真,协商的成果是假。此外,通过协商来解决矛盾时,当协商一方要求明显偏离事实时如何协商,当协商一方诉求未达到满足而出现僵持时如何为继,当协商出现意见分歧使难以达成共识时如何进行等诸多问题,相关规章制度未有明确的规范和有效的保障措施而亟待完善。
3.发挥协商民主化解社会矛盾要进一步提升公民的协商意识和协商能力。当前背景下发挥协商民主化解社会矛盾要进一步提升公民的协商意识和协商能力,为协商民主化解社会矛盾营造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支撑。当前提升公民的协商意识,一是要积极倡导“平等”理念来激发协商智慧,协商民主本质上就是强调平等对话、自由表达诉求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因此我们要努力营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协商氛围,特别是要排除强势力量和家长制作风对协商过程的影响,促使各方能够讲真话、讲实话。二是要通过培育实现“共赢”来提升协商意识,也就是要让群众在协商中看到实效而相信协商,要使协商各方诉求各有所让、各有所得,在妥协中实现“共赢”从而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通过“共赢”来促协商,通过协商促“共赢”,实现双向有机互动。此外,当前协商民主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民众“不会协商”从而无法协商解决。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们多数社会成员还不熟悉民主协商的规则,无法掌握民主协商的手段,不具备民主协商的技能从而无法协商,这就要求我们要积极引导、示范、宣传,大力提升公民的协商能力和协商质量。
4.发挥协商民主化解社会矛盾要切实转变传统思维,树立协商意识来应对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和极端表现,一般而言群体性事件是指因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切实解决好群体性事件,而有效解决和处理好群体事件的关键之举在于要摒弃传统的敌对思维,树立协商、对话理念。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部分基层官员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存在传统思维定势,“一旦发生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先以对待敌我矛盾的思维方式,调查其背后有无敌对势力指使,是否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行动,一旦影响社会秩序就将其确定为‘破坏稳定’,强硬压制”④,这一压制性思维往往不仅不能有效化解矛盾反而易使矛盾进一步升级。通过有效平等的对话协商能够最大限度的听取诉求、凝聚共识、达成和解,是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法。实践表明,一套成熟的、制度化的协商机制是有效化解因各种日益凸显的深层次社会矛盾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平台,当前要进一步发挥协商机制在化解群体性事件的作用,关键是要进一步完善通畅的利益诉求渠道和谈判协商机制,突出平等对话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摒弃传统的对抗性思维和管控逻辑,突出协商双方之间的平等、合作理念,力求在平等、法治的轨道内处理问题解决冲突。
①魏晓文、董仲磊:《现代国家治理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互动关系及共进路径探析》,载《理论探讨》2015年第5期。
②本报特刊:《利益固化,藩篱如何冲破》,载《新华日报》2013年3月14日。
③陈家刚:《多元文化冲突彰显协商民主价值》,载《学习时报》2012年10月29日。
④罗依平、凌常月:《公共治理视角下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载《理论探讨》2015年第1期。
〔责任编辑:吴明〕
刘建明,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校刊编辑部主任、主编、编审,liujm1021@163.com。哈尔滨,150080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面深化改革中社会矛盾的法治化解机制研究”(项目号:15BKS050)、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会治理视域下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机制研究”(项目号:14D06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