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包括加班费?

2016-02-28 01:53刘业林
工会信息 2016年31期
关键词:蔡某月工资加班费

◎ 刘业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包括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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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职工蔡某是某乳制品公司的老员工,公司产品销量一直很好,工资待遇也不错,蔡某工作起来很舒心。

2014年8月,该公司产品因有人举报被质监部门查处,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反响,经济效益一路下滑。同年9月,该公司采取危机公关、调整经营方向等一系列举措,力求渡过难关、突破困境。为减少人力成本,公司主动和蔡某等一批职工协商,希望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协商,蔡某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蔡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双方产生了分歧。公司按蔡某2014年8月的实发工资作为补偿基数,不包含次月发放的加班费。蔡某不同意这个方案,认为以前公司效益好的时候,经常安排自己加班,并支付了加班费,加班费理应纳入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之中。该公司的理由是,以前每月的加班情况或多或少,与当月生产进度、市场行情等因素密切相关,没有定数;按照蔡某最近一个月的实发工资作为补偿基数比较合情合理。蔡某不能接受这个方案,到当地市总工会咨询求助。

案例解析

本案是一起因劳资双方对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同判断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谨慎行使解除和终止权利,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如何计算劳动者的月工资?

在实际生活中,职工月工资收入构成的名目比较繁多,如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在计算补偿金时,哪些该纳入,哪些不该纳入,企业和职工各执一词。用人单位在工资计算方式上大做文章,利用“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等几种不同的工资概念,侵害劳动者的利益。

关于经济补偿中月工资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了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主要由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个组成部分中,加班加点工资明确被列入其中。

与此相呼应的是,很多地方法规也明确将加班加点工资列入工资的计算范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三、月工资是指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在日常信访接待中,还有职工询问月工资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是应得工资而不是实得工资,也就是说,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指税前工资,就是在扣除职工个人承担的所得税和五险一金之前的应付工资数额。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部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时,应该计算在内,但公司承担的那部分金额不在其内。

本案中,某乳制品公司计算蔡某的经济补偿金时,其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其一,公司以蔡某2014年8月的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蔡某2014年8月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二,加班费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算蔡某的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将蔡某的加班费排除在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之内。在当地市总工会的协调下,该乳制品公司同意按蔡某2014年8月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过去12个月的加班费也纳入计算范围。蔡某对此处理结果十分满意。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作者系镇江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联系方式:35198139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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