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治刚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文学与传媒系,四川 成都 611731)
浅谈确立互联网新媒体公共性的三个维度
吴治刚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文学与传媒系,四川 成都 61173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相关应用的不断深入,互联网技术在传媒行业中的应用范围正在逐步扩大。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三网融合以及微博、微信、微视频及新闻客户端等新型媒体的发展,当前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新媒体作为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公共性也是互联网新媒体研究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基于此,本文对互联网新媒体公共性的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和探究,旨在为互联网新媒体服务的创新和改革以及相关的监管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互联网;新媒体;公共性;三个维度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和新型媒体的出现,互联网和新媒体之间相互结合产生的互联网新媒体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微信浪潮的勃兴,更是为互联网用户创造内容的发展趋势增加了新的契机。互联网新媒体作为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人们生活实践共性的重要体现;互联网新媒体的公共性优势也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对互联网新媒体的监管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从技术、媒介以及制度三个维度对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进行分析和探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互联网新媒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人际交往方式的革命历程,互联网新媒体形成了开放性很强的信息数据传播系统,它不仅将多种不同的数字传播媒介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且还能够有效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一技术特点使得互联网新媒体成为公共领域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互联网新媒体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开放,这同时也是互联网发展40余年来最主要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互联网新媒体的自由和开放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自由度建立起来的。互联网技术的自由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任何人都能够通过互联网技术进入该系统中,这种开放性使得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服务逐渐成为信息数据传播服务的主流形式;其次,互联网技术具有的自由和开放特征极大地满足了现代人对信息数据的追求,与之相关的产业集群在逐步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互联网新媒体网络形态基础的奠定和形成。
(一)互联网新媒体的媒介定位
媒介平台往往是跨媒体、跨行业、跨区域的媒介组织。“按社会网络理论,跨组织系统的形成并不是完全基于经济成本的核算,也不是完全理性的过程,它可能是路径依赖的结果。从企业的加入战略联盟、文化结构,以及实力都会影响跨组织系统的建立和发展。跨组织系统的治理取决于组织间的权力、信任、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由此可以推论出新媒体不是“媒体”,或者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媒体”,而是基于互联网的媒介平台。在传媒业中,新媒体主要扮演综合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媒介平台就是新兴媒体的媒介组织形态。
(二)媒介的自觉意识
媒介的自觉意识主要是指不论私人性媒体,还是组织性媒体,一旦进入互联网新媒体的体系当中,就会按照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规则和要求进行信息传播活动,这种媒介的自觉意识催生了互联网新媒体的公共性实现。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互联网新媒体都能够自觉地执行这种公共自觉意识,尤其是在一些基于互联网技术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方面,严重缺乏这种公共性自觉意识。例如,百度所提供的竞价排名就是缺乏公共性自觉意识的典型表现。从无觉到自觉的发展历程中,互联网新媒体自身的发展需要以及私人信息领域大规模进入互联网船舶平台是推动互联网新媒体公共性从无觉到自觉发展的两个重要因素。
(一)强化融合监管
强化融合监管是目前互联网新媒体公共性理性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互联网新媒体信息监管机构统一、服务监管科学的重要手段。在互联网技术发展大融合的趋势下,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媒体被整合到互联网发展环境下,围绕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不断融合。要想将这些业态进行有效的排列组合,充分发挥其各自的性能作用,采取措施对互联网新媒体技术进行监管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监管工作体系的建立能够保证互联网新媒体的开发性和自由性,并且在维护互联网新媒体系统发展和完善工作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互联网新媒体公共性的均衡发展
在互联网新媒体大力融合监管发展的推动下,互联网新媒体公共性的均衡发展将是互联网新媒体技术业态的一个重要方式和趋势。互联网新媒体具有的公共性一旦消失,也就意味着互联网新媒体业态发展已经进入末期,因此要从技术、媒介以及制度层面保证互联网新媒体公共性的存在,推动公共性的均衡发展。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前私人媒体领域开始在新媒体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很多私人领域的公共化特征在日渐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应注重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均衡化发展,不能因公共领域的发展对私人领域产生排斥,但是也不能因过度接受和发展私人领域而导致互联网新媒体公共性的缺失。
互联网新媒体的公共性及其重要作用正在逐步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从互联网新媒体公共性的三个维度,即技术维度、媒介维度和制度维度对互联网新媒体公共性进行建设和发展,确保互联网新媒体发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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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883(2016)19-01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