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走在信任与不信任之间:信访的发生学原理及行动逻辑

2016-02-28 18:30南通市行政学院江苏南通226007
行政论坛 2016年2期
关键词:救济信任民众

◎陈 朋 (南通市行政学院,江苏 南通226007)

游走在信任与不信任之间:信访的发生学原理及行动逻辑

◎陈 朋 (南通市行政学院,江苏 南通226007)

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设置和政府产生的内在逻辑蕴含信访的发生学原理。作为中国政治结构给民众所安排的一种诉求表达机制,信访在政府与民众的体制性沟通框架中占据重要地位。它表达的既是民众对政府能解决利益诉求或权利救济的期待和信赖,也是政府对民众通过体制性渠道反映个体或群体利益诉求的信任。然而,囿于非公开化的处理过程、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目标的确定性与结果的不确定性之间的悖论等因素,大多数信访行动会失效。失效的信访行动会通过影响政治体系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的失序而导致政府信任流失。政府信任的无限度流失会影响执政党的政权巩固,因此,在无法完全革除信访制度的当前,急需从重新审视信访的功能定位、革除压力型信访考评机制、整合信访机构并形成合力等角度提高信访效度,进而增强政府信任。

中国政治;表达机制;利益诉求;权利救济;信访;信任

在中国的政治制度框架下,契合中国文化传统和现实需求的信访被表达为人们行使政治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尤其伴随社会转型的不断加速,信访成为人们解读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的一个重要切入口。在这个过程中,学界对信访的内在规律、制度属性和实际效度展开了深度分析。比如,李宏勃认为信访是游离于制度之外的边缘活动,其天性就是“放荡不羁”的[1]。对于这种游离于司法途径之外的“边缘制度”,应星称之为利益表达的草根性制度[2]。尽管是一种草根制度,但是信访自建立伊始就承载起了化解民怨、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能,只不过这种职能受制于中国独有的“权力—利益结构之网”[3]。因而,信访的实际效度是极其有限的,以至于产生了“双向伤害”和“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4]。

客观而言,这些研究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认识信访逻辑的基本思路,特别是有助于人们了解信访制度的当前场景,但是深究之,会发现它们尚未对信访的发生机理及内在逻辑给出深刻阐述。实际上,对信访的发生逻辑及行动过程展开分析,既是信访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阐释信访制度内在规律和实际效度的重要“取景框”。信任是影响行动主体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推手。无论是从信访制度本身的设计初衷还是其实际运作场景看,信任都是推动民众寄希望于通过信访来声张或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因素。因此,从信任的角度来分析信访的发生学原理及其行动逻辑具有较强的学理意义。

一、信访的基本逻辑:信任促动下的行为

要理解民众为什么信任通过信访的方式来反映问题并寻求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回答信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到底发挥何种功能。因为,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基本理论告诉人们,一切政治行动、政治现象都是在一定的政治制度框架下产生的,而这种制度框架的兴废存亡则维系于它所发挥的基本功能。信访制度亦是如此,它所承载的基本功能实际上预设了信访行动的产生逻辑。

对于信访制度的基本功能,总体上看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沟通桥梁”,即通过信访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反映社情民意。如2005年颁布且延续至今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5]已有诸多研究也表明,信访制度建立之初就是试图作为执政党来倾听社情民意、了解基层真实情况的重要渠道。事实上,作为中国政治权力结构给民众预设的一种制度设计,“信访制度在其建立和发展至今的十多年时间里,在联系国家与民众、为后者提供诉求表达渠道、为前者提供舆情和政策反馈渠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用”[6]。二是“权利救济”,即作为司法救济的补充机制,信访试图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维护公民权利。理论上讲,信访只不过是行政救济手段之一,但实际生活中民众往往把信访看作优于其他救济手段甚至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救济权利,尤其是“当司法救济拒绝保证私权时,当司法救济导致实体正义失落时,当用尽司法救济仍无法获得权利保障时,当司法腐败导致人们丧失对司法的信心时,我们仍然必须为人们保留将信访作为‘底线救济’的权利,必须认真对待这种权利”[7]。

从词源学看,沟通是指交往主体之间思想与感情的传递过程,以求达成思想一致和感情通畅,其最大特征是认同疏导性。显然,要达致思想一致和情感畅通,互信是必备的基本要素。丧失信任,不管是个人还是群体,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沟通和信息互换。权利救济同样如此。寻求救济的行动之所以产生,不仅基于救济者有实施救济的能力,还离不开被救济者对救济者能够实施救济的信任态度。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信息沟通的桥梁,还是作为权利救济的制度设计,信访都包含信任这一基本逻辑。换句话说,正是源于信任,民众才愿意在政府提出“访民情、解民意”的社情民意了解过程中,向政府表达个体意见、态度和建议。同样也是出于信任,民众才寄希望于在遇到困境时向政府求助乃至求救。基于此,信任可以看作信访行动的原始动因之一。

信任成为信访的重要原动力,从根本上讲同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设置密切相关。在人类政治社会生活中,民主一直是人们在调节社会矛盾、实现资源分配过程中孜孜追求的理想制度设计。所以,民主大师托克维尔曾言,民主是事所必至、理所当然的事情。出于对民主的朴素信仰,人们首先寄予厚望的是直接民主。对于这种民主形式,萨托利饱含深情地说,“这种民主无疑是最有可能接近字面民主的民主制度了。在那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并肩共事,面对面互相协商。(这种)直接民主就是人民不间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对直接民主的偏爱,是那些既能用理性方式又能用经验方式回答的问题之一”[8]315。直接民主虽然是一种理想设计,但是从可操作性和对外在条件的约束性来看,它只适合于小国寡民的时空环境。“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9]。尤其随着公共事务的日趋复杂和现代国家规模的不断扩大,直接民主的不适应性和操作困境日渐显露出来。于是,作为直接民主的替代,代议制民主开始承载起人们的民主希冀。代议制民主的典型特征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员或代表,组成政府继而代表他们来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力。实践证明,这种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形成的代议制民主“具有一些我们过于喜欢贬低的优越性。首先,一种多层次、多滤层的政治决策过程,恰恰是靠它的间接性才含有了靠直接性不可能获得的防范力和制约力。其次,直接民主制留下的是零和的政治,而间接民主制则为正和的政治辟出了场地。最后,由于制度的功能性失衡,古代民主政体下富人与穷人的战争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就是如此”[8]317。

这里自然无须讨论代议制民主的价值与限度问题,关键是要理解它的内在逻辑。众所周知,贯穿于代议制民主的一大核心要素是“委托—代理”的权力授受结构:人民基于信任将权利授予其代表,由其代表组成政府行使治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以帮助形成良好的秩序。但是,最终权力依旧归由授权的民众所有。显然,这种权力授受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契约的形成过程。而契约之所以能形成,则是源于契约双方的彼此互信。也就是说,相互信任和彼此依赖是权力授受关系得以建构的基础。在信任缺失的情况下,伴随契约而生的权力授受过程是难以发生的。权力授受完成以后的权力行使过程,同样浸润着信任。因为这一过程实际上仍是契约的动态延续,而“信任存在于契约人间的共同活动之中,支持着契约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并发挥着提高交往效率的作用,是社会秩序生成的内在基础”[10]。这种信任关系的核心就是,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托付来行使权力,并时刻接受代理人的监督。如果代理人有背离委托人意愿的动机或行为,委托人就会向其表达不满、申诉、抗议,乃至重新选择新的代理人。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代议制,也存在类似于委托—代理关系结构。人民将权力授予代表,由代表选举产生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构,并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为。然而,“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政府亦有理性算计的冲动和自利向己的倾向,它难免会产生有违人民意愿、破坏人民权益的行为。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人们便会表示出不满、愤懑,进而质疑政府何以守信?因为,在人们的心里,将权力授予政府,就意味着政府应该按照授受规则履行职责,否则就会失去对它的信任。这是一种本能的反应。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信访是中国政治结构给民众所安排的一种诉求表达机制,它表达的既是政府对民众通过体制性渠道反映个体或群体利益诉求的信任,也是民众对政府能解决利益诉求或权利救济的期待和信赖。总而言之,贯穿期间的是信任。

近年来,笔者一直在关注基层信访问题,深感信访的缘由纷繁复杂,但是出于信任的本能反应是民主政治架构下民众走向信访之途的基本行动逻辑。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民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将信访看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的民主意识日渐明显。2015年11月,笔者在江苏省围绕基层治理法治化路径问题开展调研期间就涉及信访问题,在与37名多次上访者访谈时,粗略统计至少有26人认为其上访就是“觉得政府应该管好这些事情”“这(解决其问题)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不是我们无理取闹”。程金华利用在全国28个省市获得的综合性社会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尽管有人选择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但是基于对政府的基本信任而选择信访的人更多(大约占41.3%)。张永和、张伟在陕西西安的实证调查也发现,在其样本中,高达43.6%的受访者称选择上访乃是因为“相信政府”。与此相对应,大约有45.2%的受访者认为政府有能力也有义务帮助其解决问题。一些代表性的观点比比皆是,如“我相信政府能管好这个事情,而且也应该管”“觉得是政府应该管的范畴”“政府就应该管好这些事情了,管不好就不要当这个官了”。

这种“信任政府”的观念在信访行动中有大量展现:它既成为推动民众走上慢慢信访路的重要诱因,也是让整个信访活动得以延续的重要机理。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权威主义传统的国家,人们对政府的信任不仅是基于政府的表现,而且也基于人们对权威的崇拜和依赖”[11]。而这种威权取向,内含一种介于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之间的基础性信任。这种基础性信任将亲情性的依赖转移到政治行动之中,从而对政治系统产生出带有情感色彩而不是理性算计的信任。基于此,一方面,民众以权威的心态看待政治系统;另一方面,又以亲情为参照来争取政治认同,从而在权益维护、纠纷解决、意见表达等方面偏好于具有权威性的行政解决纠纷之途。这正是当前大量的访民不断涌向信访部门的重要缘由所在。

二、信任流失:信访失效后的窘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信任与信访之间的紧密逻辑关联:民众基于信任将权力委托给代表,由代表选举组成政府并按照民众的意愿行使公共权力、治理国家事务——而政府亦具有理性算计的能力,因此,极易背离民众意愿——面对政府的“弃信”行为,民众便会通过信访等渠道来表达不满、申诉和抗议。

但是,信访之途并不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信访行动的有效性有时并不高。就信访而言,这种有效性简而言之就是,访民所要声张的权利及利益诉求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为政府所吸纳并得到回应或者满足。如果其诉求或主张得到回应、满足,则视为“有效”;反之,则可看作“无效”。由此可见,信访行动的有效性主要是以访民的诉求是否被吸纳、是否得到回应或满足为标志。然而,根据笔者的调查数据,真正能通过信访解决问题、实现信访目的的并不多见,大约只有15%的访民通过信访实现上访目的。张永和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在其受访者中,只有16.1%的人认为信访能解决问题,60.7%的人直接认为信访不能解决问题,23.2%的人则认为要受各种条件限制才能解决问题。总而言之,当前信访的效度较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一)信访效度低的直接结果

信访效度低,不但直接导致访民的目标诉求无法实现,而且会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态度,并滋生政治不信任。而政治不信任的累积结果则是政治信任的不断流失。因信访失效而来的信任流失,对于地方政治社会生活产生的负面效应是不容忽视的。

1.影响政治体系的正常运行。人类政治生活的实践表明,信任是一个政治体系得以运行的基础,丧失信任的支持,政治体系的运行将遭受严重制约。首先,会增加政治体系的运行成本。如同经济行为一样,政治活动也是有成本的。但是,成本是可以控制的。当政治系统获得公众更多信任的时候,其运行成本便会减少;相反,信任缺失的情况便会增加政治系统的运行成本。其次,易引致公共决策阻塞。“在其他同等的情况下,如果人们不信任政府,他们可能不信任政府所发布的政策。就像那些不信任他们年轻孩子的父母希望限制他们孩子的行动一样,那些不信任政府的人可能希望去限制政府的行为”[12]。特别是在转型加速期,如果公共政策得不到公众的认同和信任、支持,那么就面临执行难的现实问题。很多信访难题表明:“如果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对民选的官员和任命的官员失去信任,那么,公众就会对政府决策的执行持不合作的态度,特别是在出现危机或者资源短缺的时候,如果这些决策的执行需要某些牺牲,公众是不会合作的。”[13]

2.引发社会失序。在全球化推进中区域性动荡愈演愈烈的背景下,某种程度上说社会安宁稳定是一项稀缺的社会性福利[14]。在一定程度上讲,信访的无序化必将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对于社会秩序而言,政治不信任会在无形中增加公众彼此之间、公众与政府之间的隔阂和行为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会带来社会秩序的失调。亨廷顿在其政治发展研究中对政治不信任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在他看来,“彼此不信任和人心不齐使社会变为一盘散沙。政治发达社会与政治不发达社会的分水岭就是各自拥有组织的数量、规模和效率,这是一目了然的。笼罩着这些社会的不信任的气氛,使得人们和与自己休戚与共的团体也是离心离德的”[15]。正处于转型社会、风险社会和网络社会同步来临的当代中国,日益增多的信访难题,实际上就是反映了社会秩序所面临的困境。虽然很多信访问题背后的逻辑链条是利益受损,但是也不能排除信任流失在其间的重要作用。正是有了不信任的态度,才使得对于一个本来很客观的事实,无论政府如何解释,公众都不愿意相信,总是以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认为政府在说谎,在隐瞒真相。这种不信任态度的日积月累带来的后果就是示范效应不断增多,“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几乎成为一种潜在逻辑,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与经验自发扩散、效仿。然而,“现代政治信任与高度制度化的亲和关系说明,政治不信任的非制度化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政治信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还是政治生活的规范化运行都是大大不利的,与现代政治发展的制度化目标格格不入,是政治不信任隐含的又一大风险”[16]。

(二)导致信访失效的因素分析

这里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信访失效会导致信任流失,那儿信访失效又因何而来呢?从深层次看,这同以下三个因素密切相关。

1.非公开化的处理过程导致信访失效。调研发现,信访所涉及的问题要么与政府的公共政策有关,要么希望政府借用公共政策的杠杆或公共资源来予以解决。总而言之,信访所关涉的问题大多具有公共性。既然具有公共性,那么就应该通过公开化、规范化、参与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当前的信访机制恰恰相反,往往将问题的处理过程神秘化、私密化,宁愿以隐蔽而不是公开的方式将问题遮蔽起来,试图将信访所反映的矛盾和问题内化为政府内部事务,由信访部门或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与信访者单独沟通协商解决。这种方式貌似一对一式的个性服务,但由于缺乏公开性和共同参与,往往导致信访成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斗智斗勇”。但是,在其博弈过程中,民众并不占据优势地位。因为,仅仅信息不对称这一个问题就足以让民众处于不利地位——信访问题的解决需要有相应的政策依据,但是,在整个政务公开尚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情况下,访民很难完全掌握真正有助于解决其问题的政策依据。而政府却不一样,在授权过程完成以后,它就掌握着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重要权力。因而,完全可以自由地了解、熟知甚至变通政策。当发现访民的利益诉求超出自己可以接受的程度时,政府可以轻车熟路地回应访民“不合乎政策要求”,而到底是不是真的不符合政策、为什么不符合政策等问题,访民却不得而知。这正是导致信访受阻的重要缘由。

2.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导致信访失效。从法治化建设的角度来看,一切行政行为都应该遵照规章制度而行。但在制度传统较为匮乏、人情因素却较为突出的中国,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孙立平等人在华北乡村调研过程中揭示出“正式权力非正式运用”的机制——基层干部作为国家正式权力的执掌者,本应按照国家法律、规章和政策来行使权力,但是囿于现实诸多因素的考虑,并没有依靠正式制度来行为,而是采取人情化、策略化的方式来实现权力的行使过程。尤其在乡村社会,由于它处于承上(国家政权)启下(基层政权)的特殊位置,其运作逻辑既不能完全遵照科层制的运作方式,也不能完全照搬乡土社会的逻辑,而不得不横跨二者之间,寻找一种折中的方式。这种折中方式的应用结果就是导致“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在信访过程中,这种方式较为常见。比如,有些深谙门道的访民,或者凭借其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之间的某种特殊关系,或者与相关人员私下达成某种“交易协议”,从而让掌握其问题解决方案的工作人员通过某种变通的方式私下解决问题。然而,问题的解决并不能总依靠变通的方式,“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并不总凑效,而且这种处理方式还会形成连锁反应,让其他访民纷纷效仿。而这种方式一旦不再有效,或者其他访民无法借此实现目的,那么必将引发一系列的负面后果,影响信访的效度。

3.目标的确定性与结果的不确定性之间的悖论预设着信访失效。尽管推动民众走上信访路的诉求千差万别,但是试图通过信访来表达诉求并实现利益维护的目标是确定的,只不过这种利益诉求是大还是小会因人因事而异。同信访的目标比较确定相对应,其结果并不完全确定。笔者对江苏省N市2015年12月的21项信访事项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信访结果与信访人的原始诉求目标的关联性并不大:即使有正当性的诉求,但是如果行动策略不当,也不可能有好的结果;但是如果行动策略得当,即使诉求不完全正当合理,其结果也可能是好的。可见,信访结果具有极为明显的不确定性。然而,“如果我们不知道一个制度规则的选择与那个规则后来的影响之间的确切关系,那么,对于策略和分配优势制度化的追求就会受到妨碍”[17]。对于访民而言,这种妨碍就意味着其利益诉求的难以实现或者直接就是信访行动的失效。一旦信访行动失效,最为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访民对政府丧失信任。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建构过程中,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一直给民众灌输的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要为人民服务”“做有责任、有担当的政府”等意识形态。当面对信访诉求无法满足的现实,访民便会与这些耳濡目染的宣传口号进行对比,发现其信访行动的失败,进而导致信任流失。

三、信访效度的提升:出于信任建构的目标追求

出于信任的朴素理念和政府产生的基本原理,民众试图通过信访来声张权利、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但是,这一美好初衷在经历各种信访体验尤其信访失效以后会变得支离破碎。可信访失效并不意味着访民的信访行动会因此而终结。从大量涌向各地信访部门和国家信访总局的诸多案例看,信访行动的失效并不等于访民就此终结其信访过程;相反,还会进一步激发其更加坚定的信访决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纠结的局面?从深层次看,其根本原因依旧是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态度在维系着其信访行动。因为这里存在这样一种行动逻辑:出于对政府的基本信任——访民试图通过信访解决问题——问题无法解决,信访失效,政府信任受损——访民继续上访,寄希望于更高级的领导重视并解决问题。

处于这种无奈的首先无疑是个体访民,但是,当前真正通过信访来解决问题的概率是极为低下的。因此,这种个体体验会在迅速转化为集体感触。当集体感触产生以后,便存在爆发集体性抗争行为的极大可能。因为,一般而言,任何信访行动的最初动因都是希望回应诉求、解决问题。此时,其行动兼具合作性和潜在对抗性的双重特征。但是,一旦其诉求无法得到满足,尤其会面临诸多不确定性时,其潜在的对抗性便会演化为强行阻塞交通、围堵政府大门、集体自焚等直接性的集体性抗争行为。集体性抗争行为的结果是访民不断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和质疑,甚至是对政府的敌对。而“社会抗争与汹涌的社会运动甚至与暴力行为相连,容易造成社会失序,影响政治稳定”[18]。显然,这种格局具有决不可忽视的政治风险。因此,在不可能完全革除信访机制的当前情况下,努力提升信访效度,避免产生集体性的抗争行为,进而不断巩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则成为理性选择。

1.重新审视信访的功能定位。从目前的情况看,信访承载着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这两大功能。理论上讲,这两大功能是相互关联、相得益彰的,但实际上并不如此,多数情况是权利救济远远超过诉求表达。事实上,梳理总结信访制度的历史经验和现代国家治理的客观需要,将信访定位于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同时将权利救济分解至司法救济,是更为合适的信访功能定位。之所以这样设计,是有两个层面的考虑:首先,在依法治国的宏大背景下,司法途径理应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通道,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虽然在短期内能解决社会矛盾,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而且如果将权利救济捆绑在信访之上,就会导致信访机构与司法机构的权力等同,还会使司法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干扰。其次,信访本身内含政治参与的意蕴——在中国,信访不仅包含民众对侵害自身权益行为的反抗和声张,还包括对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言献策,是民众在体制内政治参与的典型途径。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点,公众的参与越广泛,人民的声音就越强大[19]。只不过,这种参与方式并不为政府所推崇。所以,在革新完善信访制度时,应将其定位于公众政治参与,“将诸多信访事项归还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强化人大代表的作用,进而还信访制度上情下达的作用,取消其纠纷裁决的角色”[20]。

2.革新压力型的信访考评机制。在中国政府的运作逻辑里,压力型体制一直是重要影响因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它具体到信访场域,便演化为将信访看作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继而把问责当作落实信访任务的重要手段。客观而言,信访效度的实现,需要输送一定程度的压力并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这正是中央政府一直推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考评机制的重要原因。但是,物极必反的道理也是显见的。当地方政府承担过大的信访压力时,他们便会想方设法地去规避甚至推卸责任。这些都已经成为滋生信访困境的重要病灶。所以,当前应着力改变这种压力型的考评机制,使信访考核既有不可推卸的压力也有弹性空间。比如,在剔除信访一票否决的前提下,设置信访数量和严重程度的警戒线。对于警戒线以下的信访,可以不予通报、排名和考核。

3.整合机构形成合力。当前,遍地开花的信访机构,不利于信访效度的提升。诚如汉密尔顿所言,“有效的行动必须有清晰的方向,而这一方向只能源于一个地方,一个统一的行政机构。立法过程中可以有不同意见和议论,但行政机构如果没有统一的指挥,一个能做出大家都得接受的最终裁决的人,就不能有效地工作”[21]。同时,根据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理论,良好的治理绩效多源于合作共治。因此,可以考虑将目前散布于党委政府、公检法等各部门的信访机构重新整合,以重建信访的大部制,并通过扩大权限、资源配置、组织协调等功能优化,实现信访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协同管理,提高信访问题的解决效率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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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健慧)

D632.8

A

1005-460X(2016)02-0015-06

2015-12-25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课题“基层政府信任对地方治理现代化的支撑作用及其提升路径研究”(15BZZ008);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科研项目“江苏省城市社区协同治理的动力机制研究”(BRA2015126)

陈朋(1979—),男,湖北黄冈人,博士后,副教授,从事基层政治与社会发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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