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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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状况与发展趋势
□ 张建国
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公司女职工积极投身祖国重点工程伍振摄影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正在逐步形成。这主要得益于: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劳动关系问题,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自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以来,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国家“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纲要,2007、2010、2011、2012、2014等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2011年8月召开的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2015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专门下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这些都标志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的施政目标和治国方略。
我国经济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为及时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提供了深厚的物质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量稳步攀升,201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36139亿元,折合10.4万亿美元,占世界的份额为13.3%,比2010年提高4.1个百分点。财政收入迅猛增长,2014年,公共财政收入超过14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68.9%;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68155亿元,增长28.5%。我国经济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使得社会财富的“蛋糕”逐步做大,为广大职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充足的财力物力保障,成为就业稳定增长以及劳动者收入不断增加、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的有力支撑,也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
民生事业大幅改善,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现实基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民生优先,不断加强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制度创新,广大劳动者生活水平有新提高,生活质量有新改善。就业方面,2014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253万人,比2010年末增加1148万人。今年前三季度提前完成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的预期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基本稳定在较低水平,其中,登记失业率4.05%,低于4.5%的全年调控目标,失业率今年以来基本上保持在5.1%、5.2%左右的水平。在社会保障方面,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覆盖面继续扩大。2014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为34124万人、28296万人、17043万人、20639万人、17039万人,分别比2010年末增加8417万人、4561万人、3667万人、4478万人、4703万人。在收入分配方面,职工收入平稳增长,2011-2014年,扣除价格因素,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分别增长7.9%、10.1%;2015年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6%。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不断好转。2014年,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5%和4.9%,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7.6%和13.5%;主要相对指标继续下降,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同比下降13.7%,工矿商贸10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下降12.5%,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下降12.2%,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7.7%。2011-2013年职业病报告病例数逐年降低,2013年报告职业病例数,较2012年减少1027例,较2011年减少3486例。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职业培训体系逐步健全。2014年,全国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1935万人次,技能培训就业率为73.5%,创业培训后66.8%的劳动者实现创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效果进一步显现。
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并逐步形成制度体系,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修订了《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职业教育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一大批劳动行政规章,共计60多部(件),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
劳动合同、集体协商、三方机制等协调劳动关系制度机制作用不断强化,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更加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实践中,协调劳动关系的宏观和微观制度机制协调配套,劳动合同制度调整个体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制度调整集体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从宏观层面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加之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各自发挥自身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将大量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既有效促进了劳动者法定权益的落实,又为劳动者争取到越来越合情合理的利益改善,充分发挥了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有力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据统计,到2014年末,全国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8%;截至2014年9月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252.4万份,覆盖企业686.4万家,覆盖职工2.99亿人,集体合同覆盖已建工会企业保持在80%以上。
总体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将更加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环境日趋向好,但同时,由于劳动关系矛盾是利益矛盾,是发展市场经济必然面临的常态化矛盾,随着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经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关系矛盾仍然处于持续积累和逐步发酵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然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果劳动关系领域利益关系协调不好,劳动关系矛盾存量问题和增量问题将会交织叠加,极有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激化,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国家发展稳定大局。
党和国家更加重视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在全局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重申要“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这表明党和国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态度是鲜明的、坚决的,是一以贯之的。特别是提出了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的五大发展理念,意味着党和国家更加注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制度设计、具体措施等层面推动实现包括广大劳动者在内的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可以预见,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将更加注重通过出台政策、完善制度、建立机制等举措,进一步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
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水平逐步提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必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法治轨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争议调处机制,更好发挥法治对劳动关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可以预见,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制定出台有关工资、劳动标准、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与调整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更加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劳动关系、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依法调处劳动关系矛盾,依靠集体协商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将成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基本手段。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压力不断加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采取果断措施化解产能过剩,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就业,特别是作为“十三五”时期化解产能过剩或环境治理重点的煤炭、钢铁、化工等行业,会涉及大量职工的就业问题。而且,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逐步增大,GDP增速从2007年的14.2%,降至2016年第2季度的6.7%,创近10年新低,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城镇单位职工就业压力持续增大,岗位流失和减员也呈现出从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向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转变的趋势,这类职工相比农民工缺乏“土地保障”,一旦出现就业问题,就会成为影响劳动关系的重大不稳定因素。
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不明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条件相对稳定。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态势明显。2014年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超过15%,北京、上海、天津等特大城市人口老龄化更加突出。我国老年人口比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4岁以下人口比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劳动年龄人口开始缓慢减少。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基本面。当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总量仍在高位运行,2011-2014年分别为94072、93727、91954、91583万人。据专家测算,虽然每年有两百万左右的减少量,但相比9亿多的劳动年龄人口尚可忽略不计。因此,总体上看,我国依然处于劳动力资源供给的高峰时期,这种高峰时期的状态将一直持续到2020年。局部地区出现的“招工难”现象,主要是难在一些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工资待遇低的工矿企业和服务业的一线岗位,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在短期内会发生根本性改变。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十三五”期间,就业压力依然巨大,结构性矛盾会更加突出。据人社部测算,“十三五”期间,需要在城镇就业的新增劳动力年均仍有约1500万人。另外,高校毕业生、军队转业人员等特殊群体虽然人数不多,但就业问题影响较大,容易成为引发劳动关系问题的热点。
一些劳动关系矛盾问题持续积累,遭遇突发事件可能发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风险隐患明显增多。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的风险隐患主要有:劳动者收入增长放缓的风险。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货币工资指数从2010年到2014年分别为113.3、114.4、111.9、110.1、109.4,基本呈逐年下降趋势;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货币工资指数从2010年到2014年分别为114.1、118.3、117.1、113.8、111.3,同样是基本呈逐年下降趋势;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速从2010年到2014年分别为19.3%、21.2%、11.8%、13.9%、9.8%,5年间增速下降了近50%。同时,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增幅逐年收窄。2011-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也呈逐年下降趋势,分别为22%、20%、17%、14%。截至2015年12月11日,全国有28个省(区、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在10%左右,5年间最低工资增幅下降了50%多。一方面是广大职工要求公平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劳动报酬增长、福利待遇改善呈放缓趋势,两者之间的矛盾,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职工公平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可能诱发因劳动者诉求提高劳动报酬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风险。虽然多年来国家一直在努力解决欠薪问题,但是当前我国欠薪案件依然易发、多发,案件数量和欠薪金额大幅上升,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明显增多,处置难度越来越大。2015年前三季度,全国共发生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突发事件达到11007起,比去年同期增长34%。据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的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11月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共为230.26万职工追回被拖欠工资175.42亿元,相比2012年11月开展的专项检查清欠工资总额(73.29亿元)增长了139%。从根本上讲,欠薪问题的实质是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权利缺失,难以依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因讨薪而产生的过激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但这更加说明保障职工法定的基本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根本上减少劳动者因讨薪而产生的过激行为,关键是铲除滋生过激行为的土壤,而不是一味对实施过激行为的劳动者进行惩处。如果惩处,也应先惩处那些欠薪者。只有这样,广大劳动者才会习惯于通过法定渠道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社会保险“欠账”和转接不畅的风险。目前我国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仍较为严重,还有两亿多人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即使城镇就业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不少,特别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问题尤为突出。目前,农民工五项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26.2%、医疗保险17.6%、养老保险16.7%、失业保险10.5%、生育保险7.8%,虽然参保比例呈逐年提高态势,但是增长缓慢。2012年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39.2%的职工担心退休后领不到养老金;85.6%的职工担心“将来的养老金不够用”。2014年4月,在社会上造成巨大影响的东莞裕元鞋厂集体停工事件,就是因欠缴社保费而引发的。可以预见,将来一旦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及自由流动,类似东莞裕元鞋厂的劳资纠纷可能会接连不断发生,进而引发地区乃至全国的系统性风险。另外,按现行政策,跨地区转移医疗、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或仅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影响了转入地的利益,致使相当部分地区采取保护措施,增加转入的限制条件。2014年全国累计办理参保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续46.9万人次,仅占全国参保农民工人数(5472万人)的0.86%。住房公积金未依法足额缴纳的风险。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是制度本身有问题,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最近3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2002年、2007年和2012年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城镇职工的比例分别为58.6%、54%、49.3%,呈连续下降状态,平均每年下降将近一个百分点。这10年恰好是房价快速上涨时期,但是还有一半左右的城镇职工没有被住房公积金制度所覆盖。2012年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普通职工被住房公积金制度所覆盖的比例仅为31.3%。广东省总工会2014年4月份对6个市开展的调研显示,平均仅有36%的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其中中山市仅11%;企业缴存年限普遍不足,大部分企业近5年才开始缴存;企业所申报的缴存基数普遍低于职工实际工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不到位的风险。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实现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总体上看,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以职业病为例,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约83%的中小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约34%的中小乡镇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中小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病和可疑职业病患病率高达15.78%。2014年共报告职业病近3万例,其中尘肺病2.69万例。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共报告职业病83万多例(实际数量可能远大于此数),其中尘肺病占90%。目前,农民工已经成为职业病的最大受害群体。以粉尘危害为例,在全国接触粉尘作业的2000万职工中,从事煤炭、建材、金属矿山等尘肺病高发行业的农民工人数超过80%。有迹象表明,尘肺病患病率在农民工群体中呈明显上升趋势,且具有检出率高、发病工龄短、病情重的特点。
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这些矛盾和问题,与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易于引发职工群体的不公平感和不满情绪,是当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潜在风险隐患。一旦这些风险隐患逐步积累、相互作用,加之新旧矛盾交织在一起,势必导致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增长,调处工作难度也会随之增大。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企业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总体上看,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据我们调查了解,仍有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劳动关系问题不够重视,部分地区特别是经济发展较快的沿海城市,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如果处置不当、解决不好,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建议如下:
应当建立各级工会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和向同级政府通报劳动关系发展态势工作制度,推动各地党政真正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各级工会应当抓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并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有利契机,建立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和向同级政府通报劳动关系发展态势工作制度,促使党委政府了解劳动关系的现实状况、突出问题、发展态势,知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清楚劳动关系出现问题的严重危害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定期研究,总体部署,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未雨绸缪,早作应对,切实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
应当建立工会系统内部制度化、规范化的劳动关系形势分析研判制度,准确把握劳动关系发展态势。各城市(地级)总工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形势定期分析研判制度,明确研判重点内容,每年对劳动关系变化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形成研究报告。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推动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情况定期对上汇报和对下通报制度,畅通劳动关系情况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制度渠道,特别应当通过加强顶层设计,鼓励、保障和督促地方和基层工会及时反映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
应当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做好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紧迫的几项工作。首先,应当切实保障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各级工会应当担负起督促责任,促使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和专项整治,及时有效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特别是应当抓住年底欠薪案件高发多发的时间节点,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其次,应当努力为职工争取合情合理的利益。应当继续把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工会聚焦主责主业的重点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对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视支持力度;应当全面深化集体协商工作,推动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应当扎实开展区域(行业)集体协商,推广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经验,在不断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逐步提高职工对集体合同的满意度,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再次,应当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相关研究。应当针对各类社会组织介入劳动关系领域逐步增多、问题频出的现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加强对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和联系服务的意见,真正把各类社会组织引导到依法有序介入劳动关系领域的轨道上来。最后,应当抓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各级工会应当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总结创建活动经验,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推动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工作局面。
(作者系劳动关系研究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