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旭东 韩 洁(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现代农业研究中心,北京102208)
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其雇工问题研究
尚旭东韩洁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现代农业研究中心,北京102208)
[摘要]近年来中央多个重要文件明确提出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然而,现实中无论学术界,还是农村经营管理层面,对于家庭农场特征和内涵的理解认识尚存疑问与困惑。通过回顾家庭农场发展演变及我国发展实际,文章通过从本质特征角度对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雇工制农场的区别进行比较发现:家庭农场在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雇工数量、资本雄厚程度、经营管理水平、注册登记要求、示范带动能力方面相比专业大户发展更成熟、也更具优势;与雇工制农场相比,家庭农场劳动生产效率更高,政治地位更凸显,概念和内涵更深刻,为此需严格区分家庭农场与雇工制经营;而家庭农场“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人员”提法有待明确,“亲缘雇工”倍增效应挑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界定标准,“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衡量标准较宽泛、模糊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为此应从扶持家庭农场经营者入手,科学培育家庭农场。
[关键词]家庭农场经营者;本质特征;主体身份;专业大户;雇工制农场
作为构建现代农业的微观组织,家庭农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我国,这一名词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可追溯至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表述。2013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并要求通过新增农业补贴倾斜、鼓励和支持土地流入、加大奖励培训力度等措施,扶持和培育家庭农场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党中央如此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发展,与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中日益扮演重要角色、逐步发挥重要作用、内涵与实质高度契合农业生产规律、发展趋势,完全顺应基本国情等实际情况不无关系。然而,现实中,无论从学术界,还是农村经营管理层面,上至各级领导,下到具体负责同志,对于家庭农场特征内涵的理解和认识仍存在诸多疑问与困惑。不少学者甚至反问,家庭农场如此“火爆”,到底何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从何而来?其特征与种养大户、职业农民有何区别?为什么大力提倡发展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Family Farm)作为一个舶来词,国外对其特点的阐述,美国模式将其归纳为规模化经营(全美家庭农场平均规模为193.4公顷,占农场总数25%的大农场生产了全国农产品总量的85%)②资料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美国家庭农场的特点[Z].2013,(3).、组织化程度高(农业产业协会全程提供各类权威信息发布与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程度高(单个农场仅生产一两种农产品,基本拥有自己完整的种植、加工、生产体系,且全部机械化、自动化)、经营者文化素质高(农场主大都接受过大学农学相关专业教育,易接受新知识,愿意并能够熟练运用电脑、智能手机、互联网等手段交流行业信息,轻松了解市场需求变化)等四大特点。俄罗斯语言中“家庭农场”一词,指的是从事农产品生成的私有农业企业。俄罗斯《家庭农场法》规定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它可由农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组成,并在利用终身占有、继承土地和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3]。相比之下,我国家庭农场起步较晚,其发展最早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种田能手和养殖能手,随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壮大。如浙江省宁波市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有了家庭农场的雏形,浙江省慈溪市2003年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已超过50家,上海市松江区2007年认定的家庭农场已达到597家,安徽省郎溪县2011年已有家庭农场200多家。综合各地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我国家庭农场初步具备了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农”为主业、以达到一定规模的“场”(土地)为生产基础的基本特征[4]。但与西方农业发达国家相比,土地所有制不同、规模化经营水平不高、区域差异性大、组织化程度弱、专业化程度低、经营者素质待提高等不足也是基本国情的写照。
既然家庭农场在我国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业现代化进程地区差异的影响,不同地域、不同主体对于家庭农场概念内涵的理解也呈形式多样、千差万别之势。受此影响,各地在认识家庭农场、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方面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既有认识上的趋同,更多的是围绕家庭农场主体身份的相关争论,特别是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区别、家庭农场主身份及其雇工数量限定等敏感话题一直以来都是争论的焦点。上述争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界对家庭农场特征和内涵理解上的偏差与误区。为此,有必要对家庭农场概念、特征和内涵进行深入剖析,以便统一认识、化解分歧,今后更好地推动家庭农场发展。事实上,目前学术界对家庭农场问题的研究更多地围绕概念、发展历程、必要性、比较优势、规模经营、典型案例、经验借鉴、对策建议等视角展开。从家庭农场主体身份入手,明晰家庭农场特征,诠释家庭农场内涵的研究至今很少。笔者认为明确家庭农场发展方向与扶持措施,对其主体地位、成员身份、雇工数量等要素的深入分析极其必要,这既是上述研究的基础,又是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研究的关键。带着上述思考,笔者试图从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其雇工身份角度入手,对家庭农场主体身份等问题展开分析,以期对家庭农场热点话题的相关研究做出相应探索。
“专业大户”是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目前我国政府层面还没有严格的概念界定,通常认为是指经营规模比传统承包农户大,从事某一品种或某一行业生产的农业经营者。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经营的微观主体,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内涵更多地体现了主体的家庭性、生产的专业性、规模的适度性、经营的高效性和经济的法人性。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土地流转速度加快,一些地方的家庭农场应运而生,正逐渐成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新生力量。目前,从浙江、上海、湖北、吉林等地的实践看,相对于一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具有如下显著特征:一是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更高。专业大户流转土地一般源于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多为口头协议,多数不签协议,支付租金较低、形式不正规。而家庭农场租赁农地时涉及地域更广,可能跨村跨乡,一般都有正式流转合同,租期较长并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租金。如吉林延边州和湖北武汉市规定,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必须拥有10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租约。二是拥有少量常年雇工。由于土地经营规模较大,除吸纳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家庭农场往往有少量常年雇工或季节性雇工。而专业大户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没有常年雇工或少量季节性雇工。三是资本相对雄厚。由于规模经营需要大量资本投入,多数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购买先进农业机械设备、修建必要的仓储和初加工设施,并有能力承租大面积土地。四是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专业大户开展生产主要依靠成员自觉,没有明确分工,而家庭农场成员之间有明确分工,有种植计划、技术方案、成本核算、记工计酬、效益分析。五是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由于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高,家庭农场拥有的优良品种、耕作机械、种植方法及购买农资、销售农产品的渠道等,能够带动小规模农户改进技术、提高产量、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六是在农业或工商等部门注册登记。如延边州和武汉市规定,家庭农场要在农业部门登记注册;在江苏、吉林、浙江等地许多家庭农场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
家庭农场因其具有一定规模,难免有雇工,这一点使得其与雇工制农场既有相似之处,又易相互混淆。事实上,无论家庭农场,还是雇工制农场,一个始终无法绕开的话题就是因“委托—代理问题”而引发的“技术效率损失问题”。相比于雇工制农场,因家庭农场雇工数量有限(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成员数量),与未设置雇工数量上限的雇工制农场相比,家庭农场不仅在雇工依赖程度上远不及雇工制农场,对雇工的监督成本节省程度及劳动效率产出方面也有巨大优势。
(一)对雇工的不同依赖度致使劳动生产效率截然不同
家庭农场的核心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使用或较少使用雇工。家族成员间“血浓于水”的天然契合关系,使得其从一开始就具有“雇工制”经营无法比拟的血缘或亲缘优势。相比雇工制农场,血缘或亲缘关系的存在使得家庭成员间信任程度更深,更容易达成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共同追求同一目标的认同感和协同力,家庭成员间不用过多考虑收益分配平衡问题,全体成员同为“股东”的身份使得即便分配有所不均,往往不会出现“雇工制”下的“不理性”、“不经济”行为。由于有“家庭”这一整体,生产经营过程中成员间几乎不需要支付“监督成本”,成员分配、协同商量的收益分配机制也使得家庭农场不具有“雇工制”农场的“剥削”性质,这几乎成为家庭农场与雇工制农场的显著区别。由于有良好的协作信任关系,理性的经济行为使得经营决策往往尽可能考虑家庭成员劳动力的最大边际产出③注:事实上,“家庭成员劳动力的最大边际产出”不仅仅是单个成员因其作为“股东”,而非“雇工”所带来的劳动生产率最大化,还包括因其血缘或亲缘关系所带来的“高效率协作力”,这一点也为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做出贡献。,这一决策的结果通常是家庭农场不需要或者较少使用雇工。
(二)“雇佣关系”难掩深层次“政治地位”问题
从政治角度而言,雇工制家庭农场的雇工如同“公司制”下的工人一样,拥有合法的社会地位、强有力的行业协会,依靠工资收入维系生存,实行按时间上下班的工作节奏,不必像家庭农场成员一样因不可抗力、市场波动而承担经营风险,因其“工人”性质褪去了“农民”身份的外衣。然而,事实的确如此吗?就目前情况看,现阶段雇工制家庭农场的雇工,主要以本村、本乡或邻乡(县、市)失地农民、进城务工返乡农民、已婚妇女、中老年村民、城市失业人员居多。一般认为,这些劳动力之所以成为农业雇工主要与其城市择业能力不足、自营能力不够等缺陷不无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去城市打工或自营农地的收益远比为农场打工要高,理性经纪人的农民不到万不得已很难作此选择。另一方面,由于是雇工,其劳动成果被剥削的事实不仅容易加速农民失地失业,长远来看也不利于社会共同富裕和农村传统价值观的传承与延续,更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
(三)二者概念和内涵的差异
针对高速铁路钢轨波磨的自身特点,指出了现有波磨理论的局限性,结合国内高速铁路现场调查结果,提出波磨主要源自车轮和钢轨在轨道不平顺处产生的高频接触振动和黏滑振动的共同作用,预防和减缓波磨应从消除轨道不平顺和抑制振动方面入手。此外,钢轨的材质也会影响波磨的形成和发展。以上分析为治理高速铁路钢轨波磨提供了理论依据。
“雇工农民”某种程度上可理解为“职业农民”,与其相比,家庭农场的概念与内涵更宽泛,也更深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中对职业农民的概念已有明确界定,对家庭农场内涵的界定至今还未明确。从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来看,家庭农场与“职业农民”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与职业农民的联系在于:家庭农场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家庭成员,可视为职业农民。与职业农民的区别在于:职业农民是一个个体概念,与律师、教师、医生等职业一样,是描述个体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而家庭农场是一个经营体概念,是两个及其以上劳动者协同分工、共同劳作、共生共赢的集合体,对内有分工,对外有核算。内涵上,由于已突破个体,多个成员间相互合作、利益高度一致共同构成了统一的整体,其整体实力、生存能力、发展机遇相比于个体更具竞争力也更有活力。
尽管我国家庭农场起步较晚,但伴随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家庭农场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独特生命力正逐渐使其成为新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石与骨干力量。为此,明确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尤为必要。当前,明确家庭农场发展需严格区分家庭农场与雇工制经营。如何区分家庭农场与雇工制经营?一个必须要回答的问题是“家庭农场成员身份问题”。考虑到“家庭”概念范畴广泛,哪些人可算作家庭成员?是只有直系亲属可算做家庭成员,还是存在血缘关系就可记为家庭成员,或者姻缘关系也成立?从国外发展情况来看,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对家庭成员的界定并无太多限制。只要属于农场家族的,愿意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院校(农业职业院校)农学相关学历,家庭农场主认可并接受,且长期从事农场经营的家族成员(以直系、旁系或亲缘关系为主)都可算作家庭农场成员。美国农业部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80%是农民或与其有血缘关系的人[4]。俄罗斯法律规定,家庭农场由一人管理或四人以下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管理。
目前,《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未对家庭农场成员资格作一明确规定,只是要求雇工数量不能超过家庭成员数量。按照国际惯例,旁系亲属的表弟如果想从事农业生产,若允许其加入家庭农场经营,可算其为家庭成员。当然,如果表弟接受工资支付则要将其算作雇工而非家庭成员。当前,在我国政府对家庭农场成员身份未作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背景下,存在血缘或亲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与雇工的显著区别可用“是否取得工资收入还是最终参与收入分配”作为区分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凡是不拿工资的血缘或亲缘关系家族成员,只要长期从事家庭农场经营并最终参与收入分配的都可视其为家庭成员。相反,无论是否有血缘或亲缘关系,只要进行工资交易的都可归其为雇工。考虑到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农业部门要想做到如此细致地甄别查验、排查解决几乎不可能。从与我国国情类似的邻国经验看,日本对此有特殊规定,如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农业生产法人中半数以上股东应当每年有60日以上在农场劳动[5]。俄罗斯1999年调查家庭农场成员年平均务农时间为44天,考虑到俄罗斯气候寒冷、作物生长期短等国情,相比日本的60天要求,44天的情况实属合理[3]。
(一)“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人员”说法有待明确
相比日本等国对家庭农场成员作出明确规定,《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中的“长期”有多长未作明确界定。考虑到南北方作物耕种季节、生长时长、土壤降雨等差异,“长期”不仅需对农场总劳动时间作出可测量性下限规定,家庭成员日均劳动时间也需作指导性门槛。此外,“从事农业生产”范畴应更具体。“农业生产”范畴广,绝大多数涉农生产都与“农业生产”擦边。实际中,有些农产品加工户(小企业)出于逃税、获得扶持资金等考虑,在工商部门注册或经农业部门认定组建家庭农场,多数为“挂羊头卖狗肉”,从事的基本为来料加工,很少甚至根本不从事种养业。为更好地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对于类视情况,今后认定家庭农场有必要对“从事农业生产”范畴作一明确诠释。
(二)“亲缘雇工”的“倍增效应”挑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界定标准
一是“大家庭亲缘关系”扩张家庭成员边际数量。我国农村人口众多,村民亲缘、血缘“近居化”现象比较普遍,这为家庭农场“亲缘雇工”的产生提供了便利。实际中,很多血缘或亲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经常在农场帮忙,他们不参与农场收入年终分配,只领月钱,属“帮忙”性质④注:现实中,尽管为亲缘或血缘关系,考虑到亲兄弟明算账、帮忙时间不确定等实际情况,亲友间月结工资的现象也较普遍。,与真正意义上的“雇工”完全两样。对于这类家庭农场资格的审查,地方农业经管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不了解实际情况,对上述情况的审核结果只能将其归为家庭成员。类似的情况使得家庭农场扶持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大打折扣。未来对类似情况的审批和监管应予以高度关注。二是“大家庭亲缘名义”挑战雇工身份及其阈值上限。如前所述,“亲缘雇工”现象的普遍化不仅造成大量“隐蔽型雇工”,更为重要的是其存在使得“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标准失去应有限制。由于“亲缘雇工”不记入雇工,一方面不仅可增加名义家庭成员数量,另一方面也使得雇工数量可按照1∶1的比例得以扩张,“倍增效应”极大地增加了雇工数量阈值。上述打擦边球、钻空子的“变相扩工数量”做法为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与后续服务增加了难度。
(三)“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衡量标准宽泛、模糊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教育标准的界定较为宽泛,具体表现在:一是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参照标准宽松。当前,我国政府对农民的各项培训扶持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多数农民都有受训经历。如此,似乎“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存在与否已无伤大雅。二是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说法较模糊。“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是一个相对概念,什么样的水平可称为“较高”,实际工作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参照标准如何确定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话题,参照标准过低无法体现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现实,参照标准过高又使得各地情况很难因地制宜把握家庭农场的较高管理水平。
家庭农场在我国仍然是一个新词,其概念、特征、主体身份、雇工数量、经营规模等诸多特征及问题仍存争议。然而,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骨干与基石,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及主要农产品供给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认同正渐渐被世人接受。事实上,无论存在多少争议,当前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已成共识。笔者认为,下一阶段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应首先从建立健全家庭农场人才支持政策、引导创办多类型家庭农场入手扶持家庭农场经营者,科学培育家庭农场。
(一)建立健全家庭农场人才支持政策
今后一段时间内,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制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中长期培训计划,逐步培养一
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机大户、市场经纪人等兴办家庭农场。对在家庭农场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给予补贴。在职业农民培训和“阳光工程”转型过程中,将家庭农场经营者作为培训重点。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职业教育制度。
(二)在引导创办多类型家庭农场
按照家庭农场主的不同来源,坚持农民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培育和创办多类型家庭农场。对已具备较好基础的专业大户,对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引导其进行工商登记成为家庭农场,帮助和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对有志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能人和较高素质人员,包括大学毕业生,深入围绕“米袋子”、“菜篮子”和特色产业发展,积极为其创造经营项目,寻找土地流入条件,服务并促进其创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社员,可引导其登记注册设立家庭农场。对于以单个或少数几个社员为主、其他社员挂名式的小型或非运转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为家庭农场后,合作社可依法解散并注销(须先清算后注销,对曾获得财政支持的,必须做好政府支持项目资产的处置工作),并引导家庭农场自愿加入当地相应同类型产业合作社;对运行较为规范合作社中的社员,注册登记设立家庭农场后,要将其社员的自然人身份转换为家庭农场身份。针对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农场(包括村集体统一管理的规模经营土地),对实行承包制经营的,可引导符合条件的承包经营者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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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仲)
[作者简介]尚旭东(1979-),男,河北唐山人,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农村经营体制与经营管理;韩洁(1982-),女,山东诸城人,博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农业规模经营。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4CJY047);农业部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课题(项目编号:201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