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势和对策

2016-02-27 19:52吴亚平
新视野 2016年4期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社会稳定

文/吴亚平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势和对策

文/吴亚平

摘要: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的背景下,社会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显现,群体性事件增多,事件的规模呈现扩大趋势。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维护社会稳定是全党、全国人民的重要任务,当然也是工会的重要任务。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和途径,工会维护社会稳定要通过维护职工权益来实现。因此,在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工会要高举维权旗帜,从引发不稳定的源头因素入手,推动建立职工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规范,依法治理劳动关系,避免劳动问题升级为治安和政治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职工权益;和谐劳动关系;社会稳定

201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当时国际国内形势做了一个基本判断:“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国发展中还存在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社会利益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1]矛盾比较突出的重要表现就是群体性事件增多。这些群体性事件广泛分布在劳资纠纷、征用土地、环境污染、医患冲突等多个领域,其中劳资纠纷所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尤其值得关注。这些不断出现的劳动问题,必然会损害和谐的劳动关系。而劳动问题处理不好,往往会衍生为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不仅影响到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且涉及到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是需要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 职工群体性事件的现状与起因

在近期的职工群体事件当中,引发事件的原因林林总总,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乔健2010年对职工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企业改制,特别是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二是国企改制后的失业下岗工人要求重返企业就业;三是非公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和工资水平过低;四是一些民营企业的雇主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侵害工人权益;五是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的收入差距过大,引起员工不满;六是退休职工要求提高养老保险待遇。[2]根据周晓光、王美艳2014年对279件职工群体性事件的统计和分析,从数量上看,排在第一位的是有关工资的案件,占52.4%;第二位的是出租车司机停工罢驶案件,占17.2%;第三位的是员工争取经济补偿的案件,占15.8%;其它占14.7%。[3]比较而言,失业下岗工人要求重返企业和退休职工要求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方面的群体性事件近年有所缓解。

结合近几年发生的职工群体性事件的状况进行分析,其起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为工资问题引发,主要表现为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并被拖欠。笔者在近几年的工会干部培训教师暑期调查中发现,在我国的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的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一线工人的工资几乎就是地板工资,即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众所周知,最低工资是在企业出现特殊情况下(比如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流动资金不足时)保障工人基本利益的一个最低标准,但在这些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副部长徐微披露的数字,1992—2004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4.6%下降到47.1%,在12年里下降了7.5个百分点;2004年—2008年按新的统计口径,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0.6%下降到47.9%,在四年中下降了2.7个百分点。[4]2010年广东佛山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罢工的主要起因就是一线工人的工资太低,而企业的利润相对过高。据媒体披露,南海本田一线工人工资为1510元,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到手工资1211元,除去用于房租、吃饭、电话费、日用品等基本花费,每月仅剩余456元。[5]根据全国总工会2010年的调查,23.4%的职工5年内未增加工资。[6]工资问题是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最主要因素。

第二方面是因企业搬迁、关闭、重组中职工安置、经济补偿和补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问题引发。近年来经济下行,经济结构调整,资方为了降低成本,把企业从沿海地区搬到成本较低的内地,那些不愿意随厂搬迁的工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资方有分歧发生集体争议。另外还有产权交易过程的不透明甚至暗箱操作,工人对并购重组没有知情权,当资方宣布产权易手后,职工会产生一种被出卖的感觉。对资方的不满和对并购后前景的担忧,导致他们对并购重组强烈抵制。2014年3月,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店宣布闭店,职工因对安置方案尤其是经济补偿不满,上百名员工聚集抗议。

近年来职工群体性事件发生频度较高的一个行业就是出租车行业。改革开放以来,出租车司机曾一度成为工资较高的职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全国各地出租汽车司机因对本行业的一些政策如租金、份子钱、打击黑车的力度不满,罢运事件时有发生。仅2015年,全国多地都发生了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交管部门和滴滴打车、神州专车等基于“互联网+”技术平台出现的汽车运营纠纷,太原、武汉、广州等地都发生了出租车司机罢运的群体性事件。

以上我们看到的是事件的起因或者称之为事件的导火线,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频发还有更深层次原因。它一方面反映出我国劳动者的公民意识和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这无疑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也说明制度化的职工利益表达渠道不甚通畅,而这个问题则更需要加以关注。具体表现为三方面:

第一,基层工会难以发挥作用。基层工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职工的“娘家人”。由于体制上的种种原因,基层工会实际上很难发挥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基层工会不作为甚至反作为案例也不是极个别的现象。早在1995至1996年间,河南郑州就发生过五家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作为企业一方的代表出席劳动争议仲裁庭,与职工对簿公堂的案子;2003年北京中关村海特公司的一名员工将“不作为”的公司工会告到法院,被媒体称之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状告工会第一案”。[7]

第二,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缺陷。从理论上讲,工资问题尤其是工资偏低问题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解决,但现实是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集体合同文本形式化现象严重,尤其是企业层面的工资协商主体工会和行政双方地位不平等,程序不规范,协商层次较低。集体协商制度在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劳动关系双方在体制内缺少一个有效的博弈平台。

第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欠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侧重于对个别劳动争议的处理,而对集体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程序与规则,在实践中一旦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则只能按照个别劳动争议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处理,其处理的程序复杂、步骤繁多,处理时间较长,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据2012年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94.4%职工迫切希望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46.5%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得到基层工会指导,52.7%职工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没有得到工会帮助,40%以上职工认为工会在维权上作用不大。调查的结果也反映出职工利益和诉求的表达渠道存在问题。

二 工会维权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从近几年的职工群体性事件中可以看出,劳资双方争议的主要内容除了少部分的权利争议之外,更多的是利益争议。工会不仅要关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要关注日益增多的职工的利益诉求和劳动关系的平衡。要减少、缓解和解决职工群体性事件,关键的问题是要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利益协调机制,形成平衡、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理应在协调劳资矛盾、平衡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成果共享从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

从政治上讲,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一头连着党,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一头连着职工群众,是职工群众的“娘家人”,把这两头连接好了桥梁才能畅通,把这两头都系住了纽带才能起作用。现在的状况是工会连着党没有问题,我们的工会干部绝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他们把工会事业当作党的事业来完成,所以工会紧紧跟着党走一点问题都没有,关键在于职工群众会不会紧紧地跟着工会走。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绝大部分职工群体性事件不是工会组织的,而是职工群众抛开工会自己组织群体行动,这是工会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和挑战。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并将其作为推进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究竟什么是和谐?和谐不是没有矛盾,劳资矛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一种客观存在,各个国家均是如此,无一例外。和谐是指有了矛盾可以通过矛盾调处机制加以协调缓解,而不至于使矛盾加剧上升成为冲突形式。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作用重大。

劳动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在一个弱势和劣势地位。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尽可能地压低人工成本,劳动者的权益就有可能被忽视或受到侵害。仅靠职工个人的力量来讨价还价争取自身权益是杯水车薪,这就需要有一个组织来代表、反映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使双方的力量对比和利益分配能够相对平衡,这个组织就是工会。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是由工会性质决定的,是职工群众对工会的期望,也是党政领导对工会的要求。工人为什么要参加工会?刘少奇很早就回答了这个问题。他指出:“普通的特别是政治上落后的工人,他们来加入工会,并积极参加工会中的各种工作,出发点和目的是什么呢?……他们通常的出发点和目的很简单,就是要使工会成为保护他们日常切身利益的组织。……如果工会不能实现他们的这个目的,如果工会脱离了保护工人利益这个基本任务,那么他们就会脱离工会,甚至还会另找办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工会就会脱离群众。”[8]没有职工群众参加工会,或职工群众对工会表示冷淡,缺少热情和积极性,那就要失去工会应有的作用。2011年习近平在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指出:“各级工会要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及时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所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也是党和政府对工会的要求。

三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原则和对策

近几年来,维护社会稳定成为热门话题。各地都相应地建立了维稳办,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提供专项维稳经费。社会上流行的一般观点认为,工人维权、公安维稳,这点从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责划分上理解并无不妥。从表象上看,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但是如果进行更深层次的追问,职工群体性事件为什么会发生?其根源何在?如何使职工群体性事件少发生或者不发生?这才是研究解决职工群体性事件问题的根本。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维护社会稳定是全党、全国人民的重要任务,当然也是工会的任务。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维权和维稳的关系,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工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首先维权是维稳的基础,只有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劳动关系才能和谐,社会才能稳定。另一方面,稳定是职工权益实现的保证,只有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职工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工会维护社会稳定要通过维护职工权益来实现,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和途径。因此对工会来讲,维权是第一位的,如果不去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是一味地强调维稳,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那就会摁下葫芦浮起瓢,达不到稳定的目的,甚至还可能会导致职工群体性事件出现蔓延趋势,职工也会因为工会不维权离它而去,桥梁纽带作用则无从谈起。对社会上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工会不能回避,必须面对。工会在参与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上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高举维权旗帜,把维权与维稳结合起来

工会的法定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不稳定的根源不是工人维权,而是资方对职工权益的漠视和侵犯。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中央“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提法,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前面也说明了这一点,这应该是工会的基本立场。工会要高举维权旗帜,对损害职工权益的事件要挺身而出,对正在发生的职工群体性事件不能躲着走绕着行,更不能马上报警。职工群体性事件只是劳方和资方的问题,一旦公安出动可能会使事件得到暂时平息,但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把简单的问题给复杂化了,将劳动关系问题上升成为治安问题、刑事问题甚至政治问题,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二)深入了解情况,分析职工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以便对症下药

近年来职工群体性事件有这么几个突出的特点:第一,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新生代农民工成为罢工主体。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80、90后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和职业教育水平都有很大提高,大多数人不再是亦工亦农,他们就业领域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的制造业,劳动紧张、连续加班、工作简单重复、业余生活单调和融入城市等问题困扰着他们,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集体行动方式进行维权。

第二,事件突然发生,没有事先通告。由于职工诉求的表达机制不通畅,事前往往缺乏沟通、协商、谈判或者调解等程序;事件一旦发生,给企业的管理和效益带来冲击,给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来巨大压力。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先有集体谈判,当谈判破裂后由工会宣布罢工日期进行事先预告。而在我国,则是先发生职工群体性事件,然后劳资双方才进行协商谈判。这种程序上的颠倒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第三,主要是经济要求,一般能得到妥善处理。纵观我国的职工群体性事件,职工群众提出的主要是经济方面的要求,如提高工资、落实经济补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其焦点是经济利益,并没有其他社会性或政治性目的,且这些经济要求大部分都能得到解决。2010年广东佛山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人要求增加工资的罢工,其结果平均每人工资增加了500~800元。同年在大连发生罢工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也增长了20%~30%。

第四,主观目的不是制造动乱,而是想引起重视。在职工群体性事件中,有的采用了比较激烈的手段,比如上塔吊、堵桥、堵路,使交通、治安都受到影响,因而往往将之作为治安事件处理。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他们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制造动乱,而是想引起重视,以便尽快解决问题。如2010年河南的民办教师因清退补偿问题到省教育厅门口静坐,由于教育厅迟迟没有人出面,导致一部分民办教师在郑州市中心主干道农业路上静坐,交通一时瘫痪。

第五,不是工会进行组织的,而是通过手机、网络等方式来进行联络。笔者2010年暑期赴大连调研了解到,罢工事件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和车间、厕所等公共场所的小传单来组织和发动的。一些和工会主席关系比较好的职工会事先通知工会主席一声,说你明天别来上班了,免得尴尬。大部分罢工事件,工会事先根本不知道。2015年发生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则更广泛地使用微信、QQ等作为联系和组织的手段。

(三)及时报告,明确身份,代表职工,反映诉求

当职工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工会要在第一时间向党委报告,争取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主张。在党委的认可和支持下,深入职工群众,明确职工代表的身份,了解他们的意愿,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归纳和梳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职工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进行协商、谈判,督促加以解决。对职工提出的部分不合理要求,工会也不应该简单粗暴地指责批评,更不能在现场警告参与事件的职工群众如果不马上复工将要进行怎样的处罚,因为这不符合工会的身份。工会只能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劝说职工收回自己的不合理要求。对那些无理取闹的个别职工,则由行政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来处理。

(四)预防为主,重在建制,建立职工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规范,依法治理劳动关系

工会参与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关口前移,把重点放在预防上。要加强工会建设,发挥工会作用,真正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建立和完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理劳动关系,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劳资矛盾,是劳动领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由于对群体性事件处理尤其是罢工的处理尚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当维护社会稳定成为考察党政领导的政绩和能力的重要指标时,群体性事件处理往往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进而导致职工群体性事件参加者往往以“闹大”从而引起领导重视为主要行动目标,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因此在立法层面上,推动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对工会在平衡劳动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两个机制,即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和平等协商机制尽快纳入立法程序,提上立法议程。要尽快修改《工会法》,制订《工资协商法》或《集体合同法》,出台《职工民主管理法》,对目前还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劳动关系中的集体行为如罢工、怠工、集体上访等,尽快在内容、目的和程序上加以规范,对合法的加以保护,对违法的加以制裁,避免将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事件转化为治安事件和政治事件,维护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

注释:

[1]《中国工会十六大文件汇编》,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3年,第38页。

[2]乔健:《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和特点》,《中国改革》2010年第7期。

[3]周晓光、王美艳:《中国劳资冲突的现状、特征与解决措施——基于279个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学术研究》2015年第4期。

[4]张建国、徐微:《让集体谈判成为企业的一种习惯》,《中国工人》2014第9期。

[5]《本田罢工门深度揭秘:曝光员工工资表凝聚血泪》,《每日经济新闻》2010年5月28日。

[6]张建国、徐微:《让集体谈判成为企业的一种习惯》,《中国工人》2014年第9期。

[7]孙亚菲:《状告工会第一案》,《南方周末》2003年9月4日。

[8]《刘少奇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98页。

责任编辑 俞景华

中图分类号:D4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16)04-0072-05

基金项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研究”(14YY06)

作者简介:吴亚平,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教授,北京市,1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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