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艾滋病人犯罪管控比较研究

2016-02-27 18:42岳光辉刘力皲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艾滋病管控犯罪

岳光辉,刘力皲

(1.湖南警察学院 a侦查系;b治安系,湖南 长沙 410138)

【犯罪学研究】

中外艾滋病人犯罪管控比较研究

岳光辉1a,刘力皲1b

(1.湖南警察学院a侦查系;b治安系,湖南长沙410138)

由于艾滋病病情的特殊性,社会对艾滋病人的歧视,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制度缺失,犯罪后的收押场所缺乏,打击力度不够,使得我国基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管控艾滋病人犯罪时遇到很大困难,导致艾滋病人犯罪不断增多,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为此,可以借鉴国外在艾滋病人管控方面的先进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艾滋病人管控体系及社会保障机制,设立专门的羁押场所,加强对基层管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既充分保障艾滋病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艾滋病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艾滋病人;犯罪预防;监管制度

目前,艾滋病人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引起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13年12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艾滋病防治工作抓紧抓好。据联合国驻华机构公布的数据,目前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人,加上已经染病死亡的24万人,总数应该在100万人左右,感染人数在亚洲位居第2位,在全球位居第14位。众所周知,艾滋病难以治愈且易于传染,由于基层政府对艾滋病人犯罪管控不力,加之部分艾滋病人以此作为犯罪挡箭牌,有恃无恐地四处作案,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对艾滋病人的犯罪管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艾滋病人违法犯罪。

一、我国艾滋病犯罪管控现状

目前,虽然我国对艾滋病犯罪管控方面在立法、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效果,可从整体上看,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为遏制艾滋病人违法犯罪,近年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制,先后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了艾滋病人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到目前为止,除了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还没有关于艾滋病方面的专门法律。从具体内容到执行实践看,《艾滋病防治条例》强制力较差,实施效果不理想,既没有对艾滋病人犯罪后司法机关的处置提出明确规定与要求,也没有充分保障艾滋病人应有的权利,对艾滋病人的监管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二)监管制度缺失

出于对艾滋病人个人隐私保密的要求,导致单位对艾滋病人的监管相对缺失。目前,对艾滋病人的监管主要是从家庭和社区两个方面进行,但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一方面,因为经济困难的原因,家庭对艾滋病人没有实行有效监管,没有及时对其进行生理治疗与心理疏导;另一方面,社区虽然对艾滋病人的情况进行了登记和统计,但没有采取有效的跟踪治疗与管理措施。既使在艾滋病人一次次犯罪后,基层政府、单位或社区也没有形成有效的预防其再次犯罪的监管制度。

(三)公安民警在抓捕患有艾滋病的违法犯罪人时持有恐惧心理

目前,不少患有艾滋病的违法犯罪人员有吸毒行为,民警在抓捕这类人员的过程中,一旦患者毒瘾发作或情绪激动,便会用针管、刀子等利器自伤、自残,甚至故意、主动将血液涂抹至民警身上;更有甚者,直接用嘴撕咬抓捕民警。而基层民警普遍缺乏相关防护知识,对艾滋病心存恐慌,导致对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患者抓捕困难,甚至草草处置现场了事,不愿意也不敢将该类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艾滋病患者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

(四)犯罪后的收押场所缺乏,打击力度不够

我国《看守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以此规定来看,具有严重传染性的艾滋病犯罪人群显然不能关押到看守所。虽然公安部也要求各地建立相应收押场所,解决艾滋病等急性传染病患者犯罪后的收押问题,但是,由于各地重视程度不同,财力保障不一等原因,目前只有少数地区设立了特殊的场所对艾滋病犯罪人群进行收押。同时,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罪犯,在作出劳动改造决定后,可监外执行。这些规定,成为了艾滋病犯罪人员“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尴尬局面存在的症结所在。基于此,在现实中,部分艾滋病患者明目张胆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社会对艾滋病人的歧视

现在社会普遍对艾滋病的传播方式与途径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待艾滋病患者大多采取一种敬而远之的态度,不敢,也不愿意与他们进行沟通与交流。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也没有给予艾滋病人应有的关怀,对其在法律赋予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方面权利保护不够,导致艾滋病人与社会之间产生严重的隔阂,加剧了艾滋病人对社会的憎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国外对艾滋病人犯罪管控的先进经验

(一)相关立法比较完善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对艾滋病人管控进行了相关立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和管控艾滋病人的行为,由此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1.人权保障和反歧视方面的立法

北美和南非的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来改善艾滋病人犯罪的法律环境。如1990年的《美国残疾人法》将艾滋病患者定义为残疾人范畴。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规定艾滋病人受美国残疾人法案中非歧视条款的保护。加拿大法院在1994年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违反了加拿大人权和自由宪章以及人权法案。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也有类似的判例。日本和韩国虽没有制定专门的艾滋病法律法规,但通过制定或修改现有的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人纳入其中。新加坡在1976年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1992年修订时增加了有关艾滋病的专章内容,又经过2003年修订,目前新加坡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专门“对艾滋病及其艾滋病病毒感染控制”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共5条23款。

2.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

美国在20世纪80、90年代,制定了艾滋病患者人权保障法律。这些法律分别规定了为艾滋病人提供住房以及生活等保障内容。法律规定为低收入的艾滋病人提供居住帮助,改善他们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为艾滋病人提供新医疗扶助并明确有资格获得津贴的艾滋病人的资格。英国2001年制定了关于为艾滋病人提供临时住所的规定,以解决无家可归的艾滋病人住房问题。巴西在法律上规定为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治疗药物。

3.艾滋病犯罪惩处方面的立法

艾滋病犯罪者既实施了某个具体犯罪,同时又实施了以传播艾滋病相威胁,或者实际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是刑法平等和公正的必然要求。如瑞士《刑法》第231条第1款规定:“故意传播危险的、可传染的人类疾病,处1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刑。行为人出于危害大众的思想为上述行为的,处5年以下重惩役。”这里的“危险的、可传染的人类疾病”包括艾滋病。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等国也有相关规定。

(二)较全面的预防手段

英国在1986年从中央到地方专门成立了健康教育机构,迅速普及了预防艾滋病知识,基本上把小册子送到每家每户。1990年开始泰国政府总理带头协调各部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预防艾滋病的工作,成效十分明显,减少了艾滋病感染的人数和艾滋病犯罪的现象。同时美国在预防方面投入大量的经费,积极研究有效的药物;对美国的初中、小学生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课程教育,要求高中生、大学生基本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医学知识和方法。对吸毒人群及静脉注射用具采取管制措施,因为这些人多数处于社会最底层,文化素质差并且不愿意接受教育,容易感染艾滋病和利用艾滋病进行犯罪。

(三)注重培养基层执法人员

在国外,比较重视基层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在关于艾滋病方面,将艾滋病的相关知识、防护的基本措施及抓捕、审讯艾滋病违法犯罪者应当注意的问题等都纳入到了培训内容当中。例如,艾滋病管控当中“同伴教育”的应用。同伴教育发源于澳大利亚,流行于西方国家,是指具有年龄相近、相同背景、共同经历或有共同语言的人们在一起分享信息、观念和行为技能,以实现预期教育目标的一种教育形式和过程。国外通过这种方法培养基层执法人员应对艾滋病人犯罪的问题起到了很大作用。一方面能很好的对付艾滋病人的犯罪,另一方面也能很好的保护自己。

(四)建立特定的关押场所

早在2004年,美国针对艾滋病人的犯罪在阿拉巴马州莱姆斯通改造所设立了狱中狱,里面关押着各种感染艾滋病的服刑人员。并且对一些被关押的艾滋病囚犯进行了教育和改造,如开展艾滋病讲座和心理辅导等。在同一时间,俄罗斯加里宁格勒也建立了一所专门关押艾滋病犯人的监狱。同时美国在监狱中做好了艾滋病相关的防范措施,确保不被传染,并且提供一些帮教服务,使他们出狱后都尽可能的过上正常的生活,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五)注重对艾滋病人的治疗与信息保密

国外大多数国家已经普遍认识到,应该对艾滋病人进行治疗和保护,这既有利于减少艾滋病的传播,又有利于对艾滋病人进行管控。还有少数国家已经明文规定为艾滋病人提供免费的药物,报销艾滋病人治疗途中所产生的费用。但多数国家会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决定是否提供免费的治疗药物。发达国家通常会提供免费药物治疗,而发展中国家主要是依靠一些双边或多边国际援助。许多国家还明文规定对艾滋病人的信息进行保密,不正当披露艾滋病人的信息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三、完善我国艾滋病人犯罪管控体系的思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少国家针对艾滋病人犯罪管控建立了一些较好的预防和管控制度,尽可能的从源头上减少艾滋病的传播和艾滋病人的犯罪问题。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应在充分分析我国对艾滋病人管控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关于艾滋病人管控方面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艾滋病人犯罪管控体系。

(一)完善艾滋病人犯罪管控的法律体系

只有从法律层面上完善艾滋病人犯罪管控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艾滋病人犯罪现象的发生。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从艾滋病患者的日常管理、犯罪预防、犯罪惩治、社会回归等四方面予以立法。如规范艾滋病人社会管控中卫生、民政、社区、单位、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力,规定社区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事项,增加艾滋病人犯罪的相应罪名,将艾滋病人的社会保障纳入到立法中,用法律来规范司法机关打击艾滋病人犯罪等方面。要通过修订宪法相关条款,对艾滋病人的人权保护予以明确。要做到依法严厉打击艾滋病人犯罪的同时,也以法律形式给予他们最大的社会保障和人文关怀。

(二)加强艾滋病预防和管理

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少了,艾滋病人的犯罪现象自然会减少。所以,要建立一个全面的预防机制,以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减少艾滋病的发生。首先,要从学校教育抓起,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其次,要在社会上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要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艾滋病患者,提高人民群众防范艾滋病的知识和水平,拉近普通群众与艾滋病人的距离,减少艾滋病人对社会的不满。第三,要对有犯罪倾向的艾滋病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医疗救治工作,切实解决他们在婚姻、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其犯罪行为的发生。要突出发挥家庭在艾滋病人日常监管、教育引导、信息反馈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以便相关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艾滋病人的心理、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动态,为其他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赢得时间。

(三)依法严惩艾滋病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打击是防范的重要手段。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艾滋病人犯罪的打击力度,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肃认真的追究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让他们真正懂得法律的严肃性,懂得违反国家法律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以此警戒其他有意图违法犯罪的艾滋病人,以达到预防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目的。

(四)设立专门的羁押场所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地市级或者艾滋病犯罪高发的县市级设立专门的艾滋病人犯罪的羁押场所,将有犯罪嫌疑的艾滋病人和被判处刑罚的艾滋病犯罪分子及时羁押起来,并且与医疗机构密切合作,组织建立一支专门的、综合性的“涉艾”监所管理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艾滋病人进行统一看管和治疗,既确保艾滋病人犯罪后能够得到及时收押,又确保关押场所不出现传染的现象。同时,对羁押的艾滋病犯罪人员进行心理矫治、相关业务培训,帮助艾滋病人回归正常心态,教给艾滋病人谋生的基本技能,想方设法安排他们就业,防止他们刑满释放后因为经济问题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加强对基层管控人员的业务培训

社区和基层民政、卫生、派出所、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的艾滋病管控人员工作在与艾滋病人违法犯罪斗争的第一线,也是最先接触艾滋病犯罪的人群。为了加强对艾滋病患者的犯罪预防工作,同时也确保对艾滋病患者违法犯罪中的抓捕和监管的效率,要加强对基层民警和相关管控人员的技能和心理教育,学习关于艾滋病的基本知识,正确认识艾滋病情,学会与艾滋病人接触的方式方法及注意事项,从而克服他们不敢与犯罪的艾滋病人接触的心理恐惧。同时,在实践工作中,可以借鉴国外“同伴教育”的方法,采取以老带新的方式,不断强化岗位培训。

(六)进一步完善艾滋病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在国外,艾滋病人和普通人几乎没什么区别,甚至比普通人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如在医疗上他们能享受到更多的帮助,同时艾滋病人的相关信息也会受到保护。在我国艾滋病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受到别人的歧视和排挤。所以必须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对他们予以倾斜,给予艾滋病人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双重关怀。同时严格保护艾滋病人的身份信息,尽可能让他们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消除他们的病态心理,从而减少艾滋病人的犯罪几率。同时,要充分调动社区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社区内艾滋病人的管控工作。

由于法律制度和社会管控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我国艾滋病人的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有必要认真分析当前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真正原因,并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对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管控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管控体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艾滋病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

[1]刘黎明,李恒,王传磊.打击“涉艾”人员违法犯罪的难点与对策[A].岳光辉.侦查学论丛[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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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云南警官学院课题组.公安民警预防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同伴教育模式探索[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4):38-43.

责任编辑:王梅

Comparative Study on Chinese and Foreign AIDS Patients'Crimes Control

1a,Yue Guang-hui,1b,Liu Li-jun
(a.Investigation Department;b.Department of social order,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 410138,China)

Due to the special nature of the AIDS disease,the current relevant functional departments of local governments encounter big difficult when they are controlling AIDS patients'crimes,which results in the increasing crime rate of HIV sufferers,and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public safety and social stability.Therefore,we can learn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in terms of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IDS patients,to improve our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of AIDS patients,so that we can not only ful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AIDS patients but also prevente and reduce the AIDS patients'crime rate maximumly.

AIDS patients;criminal prevention;supervision system

10.3969/j.issn.1672-1195.2016.01.011

D917.6

A

1672-1195(2016)01-0050-(04)

2015-11-11

该文系2014年度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特殊人群犯罪预防研究”(14JD20)阶段性研究成果

岳光辉(1966-),男,湖南益阳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主任、教授,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治安学、侦查学;刘力皲(1966-),男,湖南汨罗人,湖南警察学院治安系教官,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公安群众工作与社会治安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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