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祥,王淑庆
(1.泰州学院,江苏泰州225300;2.长沙学院,湖北长沙430003)
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杨志祥1,王淑庆2
(1.泰州学院,江苏泰州225300;2.长沙学院,湖北长沙430003)
专利权人行使权利超过一定限度就会造成权利滥用。它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壁垒,必须予以规制。我国现行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间既有冲突又具有一致性,对专利权滥用缺乏具体规定。在完善我国专利滥用反垄断规制方面,可以借鉴欧美相关规定,尤其在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制对象和具体行为方式三方面应当予以明确。
专利权滥用;反垄断;反垄断规制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度十大专利案中,新利达公司的无汞电池无效决定被维持的案件是排在首位的,应该自有缘由。此案中,专利权人在最初获得专利权后对国内多家电池企业提出侵权诉讼,而这些企业则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无效的请求,复审委员会先后三次做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但均被法院撤销,几经周折直到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时才最终认定复审委员会审查结果正确,予以维持。该案专利权人对电池无汞化基础技术的不当垄断是对专利权的滥用,阻碍了电池行业无汞化的发展。在专利没有被撤销之前,新利达公司是合法的专利权所有人,专利法为其行使垄断权提供有力保障。物极必反,专利权若超过一定限度,就会构成不当垄断,法律可能对其进行制裁。
专利权具有垄断性,其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专利权的这种垄断性又有限制竞争的副作用。缺乏竞争时,容易形成价格上的垄断。专利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带有私权性质的专利权更容易被滥用[1]。在判断某项专利的行使是否构成权利滥用时,我们应该从主客观两方面入手,不仅要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超越了正当界限,其产生的后果是否违背了立法者设立该权利时的初衷。专利权滥用是专利权人自我利益追求最大化的手段,过分的强调私权,损害了专利权人以外的个体及社会的整体利益[2]。
我国反垄断法和专利法二者在表面上是互相矛盾的,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垄断以达到维持市场竞争力的状态,专利法则是授予专利权人一种合法垄断权以达到鼓励创新的目标,一个是限制垄断,一个是授权予以垄断,二者具有一定冲突性;换个角度看,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创新,保证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反垄断法和专利法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的发展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反垄断法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对经济市场的干预行为,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对企业垄断的一种遏制以保持市场的竞争活力。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合法的垄断权,对企业而言,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能为企业赢得市场一定的垄断地位。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不正当的维持独占市场行为、滥用专利权限制竞争行为和滥用专利权加剧市场力量集中。专利权人通过这些行为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结构的稳定性,更是阻碍了社会进步,损害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所以需要反垄断法对其给予一定的限制。现行专利法相关规定存在缺陷,确定可实施强制许可时的认定条件比较复杂以至于在实践中并未发挥真正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合理使用,专利法并未明确规定,需要法官加以认定才能采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只规制那些滥用知识产权并带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将认定知识产权滥用垄断行为的依据指向了反垄断法。
不同于欧盟的单一制,我国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主要是通过专利法和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与美国一样,采取的是混合制模式。反垄断第55条之规定所要规制的是权利人滥用权利,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即只有当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破坏市场秩序,限制竞争时,才应考虑适用反垄断法[3]。
我国专利法方面,总结起来有专利权用尽规则、先用权规则、临时过境规则和合理使用规则。亦即将专利权滥用分为两种情形,即违反专利法导致的滥用和违反反垄断法而导致的滥用。对滥用专利权的规制主要由反垄断法进行,而第55条仅仅规定运用反垄断法解决滥用专利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反垄断的原则性规定缺乏足够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未能对变动性较大的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细致的规制[4]。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多种多样,垄断的行为也是多方面的,对其规制有待出台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指南来解决,将指南围绕反垄断法来确定,列举出应进行规制的滥用行为和除外行为,方便法的实行也有利于当事人专利权的行使。
4.1 欧美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4.1.1 欧盟国家对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关于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是在欧盟竞争法中加以体现的。欧盟关于专利许可适用的条约主要有《240 96号规章》和《772 2004号规章》。前者规定了基本豁免条款、集体豁免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列举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转让行为,分别设置“黑色清单”、“白色清单”和“灰色清单”来加以分类。分别对应违反竞争法、不违反竞争法和有违反竞争法嫌疑的几种情况,并分别使用禁止、豁免和限制几种手段加以规制。后者确立了整体豁免原则,废除了“白色清单”和“灰色清单”条款,并吸收了美国《指南》中许多分析方法,区分了竞争者和非竞争者,给竞争者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许可协议条款。在长期实践中,欧盟法院开始对专利权行使进行限制,通过典型的判例,形成了规制专利权的三个基本原则:权利“存在”和权利“使用”原则、权利穷竭原则以及同源原则。这些原则是规制权利滥用的基本原则,对我国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具有借鉴意义。
4.1.2 美国对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在对专利权滥用的认定和规制上,美国于1995年颁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总结了专利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法律原则,同时结合在判例中积累的相关经验,阐述违反专利许可合同采取的追究原则,为民众分析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指引。《指南》在对专利权的滥用规制中,区别不同行为来适用不同的司法原则,主要有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主管部门在对确定许可协议中的特定限制是否预期促进经济活动的效果时,就运用这两个原则加以确认,如果能促进,适用合理原则,如果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4.2 尽快制定规制专利权滥用的具体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对专利权滥用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规制散见于各项法规中,没有形成完整体系,不利于操作与执行。反垄断法第55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在具体运用时会遇到很多情形需要对行为的属性进行界定,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在反垄断法整体的指导下,建立与之配套的控制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具体规范,便于经营者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预期判断,也利于反垄断执法部门统一执法。未来,我国专利权滥用的具体规范可以称为“控制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条例”。它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权有关垄断的表现形式、相应的执法机构、还有法律责任的分配应当有详细规定。
不妨从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制对象、具体行为方式三方面简述之:
首先,TRIPS协议第8条规定,有必要采取与协议规定一致的适当措施来防止专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防止其采取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对国际间技术转让有消极影响的行为。作为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依据,TRIPS协议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首次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在其基本原则中规定下来[5]。在制定相关法规时,这个基本原则都可作为其指导思想,从反垄断法的角度保证权利义务的平衡,实现对创新的促进和对竞争的维护,并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其次,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联合限制竞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专利滥用的行为模式也可以分为滥用权利限制竞争、支配市场和企业结合几种,在对专利权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时,基本上也可以采取这种分类方式。立法时让规制对象与反垄断法一致,达到两者的统一。
最后,对专利权滥用的垄断行为进行分类要从基本国情出发,既要保证规则的可操作性,也要便于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制。我们可以学习欧盟国家的做法将专利权的行使方式进行分类,制定出相应的清单加以区分,同时列举出可能属于各个清单的条件条款。如用“黑色清单”列举出被禁止的极有可能属于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除非有某些特定理由,否则这些条款将会受到禁止。又如可以将竞争者之间的协议限制被许可方利用其自己技术,或者对于限制协议任意一方的研发能力的条款归入“黑色清单”。借鉴美国的合理原则来分析可能产生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要按照对市场的影响来分别确定。
[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282.
[2]武雪萍,李赞捧.我国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7上):155.
[3]杨军,李国超.专利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10(6):101.
[4]吴太轩.技术标准化中的专利权滥用及其反垄断法规制[J].法学论坛,2013(1):135.
[5]张伟君,单晓光.WTO框架下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制度的若干思考[J].法学家,2008(2):126.
(编辑:王红霖)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about Patent Misuse
Yang Zhixiang1,Wang Shuqing2
(1.Taizhou College,Taizhou Jiangsu 225300;2.Changsha University,Changsha Hubei430003)
The exercise of patent rights exceeding a certain limitwill cause the abuse of rights.It is barriers of the orderly developmentof marketeconomy,mustbe regulated.There are both conflictand conformity between the patent law and antimonopoly law,but the lack of specific provisions in the patentabuse.In terms of perfecting our country antitrust regulation of patent abuse,we can draw lessons from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especially it should be clear in the guiding ideology and principles,regulating objectand specific behavior three aspects.
patentmisuse;anti-monopoly;anti-monopoly regulation
D922.294;D923.4
A
2095-0748(2016)24-0031-03
10.16525/j.cnki.14-1362/n.2016.24.12
2016-12-10
泰州学院人才引进项目和湖南社科基金项目“利益分享理论视角下的专利权弱化研究”[湘社科办(2013)26号13YBA028]以及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工作创新项目“开展湖南省专利事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制度完善工作”(zlzlxm-A-03)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长沙国家高新示范区知识产权产业化政策及其保护机制研究”的成果。
杨志祥(1966—),男,湖北鄂州人,硕士,泰州学院教授;王淑庆(1969—),女,湖北鄂州人,本科,长沙学院图书馆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