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品优
一条鞭法改革与明清漕运制度演变——以江西省仓为中心*
杨品优
[摘要]明代的漕运制度有几次重要变化,成化十一年漕粮行改兑法,运军需赴水次收兑漕粮。一条鞭法推行前,漕粮民收民解,在这一制度下,旗军、运丁层层盘剥粮长、里甲民户,至嘉靖朝这一现象普遍化了。为避免旗军、运丁勒索粮长、里甲民户,加上江西河道不利航运的特点,自万历朝中叶起,江西有漕州县纷纷在省城购置漕仓,于省仓兑粮与运军。一条鞭法改革后,在漕粮官收官解的过程中,州县也设立了一批省仓。江西省仓是州县对漕粮改兑后交兑秩序败坏的因应,也反映了一条鞭法改革在漕运领域的实践,揭示了明中叶以来州县行政运作改变的一个侧面。
[关键词]明清漕运江西省仓一条鞭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江西宾兴会的社会史研究”(13FZS026)和广东社科共建项目“清代广东宾兴组织研究”(GD10XLS01)的阶段性成果。
漕粮为田赋起运之一部分,为王朝之“天庾正供”。明代漕粮运输有一个变迁的过程,明初始用海运,继而海陆兼运。永乐十三年会通河修成,漕粮由民运至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四仓,军船接运入京、通二仓,为支运法。永乐末始令民运赴淮安、瓜洲,补给脚价,兑于军船领运,名为兑运。成化七年改四仓米70万石由各军径赴水次领兑,名为改兑,成化十一年改兑法确定下来。部分漕粮改兑是一次重大制度变化,在此法之下,这部分漕粮无需由民运至瓜洲、淮安等仓,而是由旗军、运丁径至州县水次与民交兑漕粮,此法一直运行至清代。明代漕粮由粮长、里甲征收、解运,是为“民收民解”,随着里甲赋役制度的破坏,这一征收、解运制度到明中叶的嘉靖、隆庆朝时,弊端渐显,主要表现为民户受粮长的层层加耗,旗军、运丁对粮长、里甲民户的勒索和盘剥,同时旗军、运丁也受漕务官吏的克扣,就地方州县而言,突出表现为漕粮交兑下粮长、里甲民户的困厄。明清江西漕粮仅次于江浙,居第三,面对漕粮改兑后运丁的盘剥与索需,江西粮长与里甲民户已难以承应,为消弭旗军、运丁的勒索,自万历朝以来,江西有漕州县纷纷在省城设立漕仓,漕粮运至漕仓,在漕仓与运军兑粮,以减少刁难。同时,均徭、一条鞭法改革的内容之一即为赋税、役银的官解,不过这一措施却迟至万历朝中期后方见实行。万历朝中期以来,地方官员呼吁漕粮以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从制度上消弭旗军、运丁对粮长、里甲的勒索,这一过程中,江西也有州县在省城设立漕仓。
江西有漕州县在省城置买、购建的漕仓即本文讨论的“省仓”。与江浙等漕粮大省相比,于省城设漕仓以兑粮,这是江西所独有的,这些省仓建置于明万历朝至清康熙朝。学界关于明清漕运的研究,已有很多的成果,这些研究侧重于对漕运宏观的、总体的及某些制度层面的分析。①代表成果主要有:星斌夫:《明代漕运の研究》,日本学术振兴会,1963年;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修订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黄云鹤:《明清漕运史》,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吴琦:《漕运与中国社会》,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漕运·群体·社会:明清史论集》,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黄仁宇:《明代的漕运》,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等等。如把漕粮运输以交兑至运军分为前后两部分的话,学界主要侧重于漕粮交兑后这一环节的研究,如对漕运旗军、运丁的研究,对前一部分州县漕粮征解方式及其地方社会经济影响的成果很少。在一条鞭法的研究中,对一条鞭法改革措施在漕粮征解方面的展开关注较少,一条鞭法改革在漕运方面的实践——州县漕粮官收官解展开的实态与影响如何?亦未见学界有此类成果。江西的省仓反映了江西河道水运的自然运输环境,体现了在漕运领域里甲赋役制度的败坏、江西州县对成化改兑后漕粮征解弊端的因应,以及一条鞭法改革在漕粮征解过程的实践——漕粮官收官解这一历史过程。
江西属河流较多的省份,长江为赣北与湖北的界河,省内最大的河流为赣江,赣江自南向北流入鄱阳湖。其他河流有锦江、修水、饶河、抚河、信江等,江西河流上游均流经多山地区,险滩多而湾急,如赣江赣州至万安的十八滩。河流下游或汇入鄱阳湖,或分叉一支注入赣江,一支流入鄱阳湖,至鄱阳湖盆地及其周边地区时,河道浅,多沙滩。
江西省城南昌为水陆之冲,省城周围水网、河汊密布,城西为章江,东南为章江支流抚河。南昌城中有东湖、西湖和北湖三个湖,城内之水泄出有九个通道,分别为五行津、五事津、八政津、五纪津、归极津、三德津、稽疑津、庶徵津和福极津,此即南昌的“三湖九津”。至明代时,南昌城有著名的七个门,即章江门、广润门、惠民门、进贤门、顺化门、永和门和德胜门,进贤门又名抚州门,德胜门又名新城门,三湖之水皆自西湖出城外,出口之水关闸在广润、惠民两门之间,水由闸注城外濠中,濠之外别有关闸以蔽江水。[1]南昌城外东北有贤士湖、青山湖,城西南有潮王洲、蓼洲、新洲、官洲等。
江西漕粮、有漕州县的分布受制于江西的河道与水运条件,各州县根据其水运条件而担负的漕运任务不同,征收本色或折色。明嘉靖以前,江西有漕州县及漕粮的分配数目我们不得而知,嘉靖十七年(1538年)江西巡抚吴岳、布政使夏邦谟和参议王昺将江西漕粮赋役按州县更定为七则,成为江西漕运的基本制度,可以成为我们分析的基础。第一则为南昌、新建、丰城、进贤、奉新、靖安等47个州县,这些州县粮额多又滨江,因此均派起运兑淮、南京仓米,每民米一石加耗米四斗七升二合余,另派起运京库折银颜料、棉布及各府禄米、存留仓粮,每石纳本色正耗米一石一升四合余、折色银二钱二分九厘余。第二则宜春、分宜、萍乡、万载4县赋粮重,不令兑淮,只派起运南京仓米。第三则德化、湖口、彭泽3县虽滨江而粮寡故不令兑军,止派淮安、南京仓米,每米一石加耗二斗四升。第四则广昌、瑞昌、德安3县阻山,星子县虽滨江但粮寡皆不令兑淮,止派南京仓米。第五则宜黄、乐安、永宁3县阻山,不令兑淮、南京仓米,止派京折棉布、颜料、禄米、存留仓米;第六则赣州府、南安府大庾、南康、于都、兴国等8县阻山且粮寡,不令兑淮、南京仓米,只派京折禄米、存留仓学米。第七则赣州府瑞金、信丰、安远、会昌4县粮寡,不令起运,只派仓学米。[2]明代中叶以后,江西72州县中,只有第一则47个州县的漕粮需派征起运本色交兑淮安、南京仓米,另有10个县只派征起运南京仓米,15个州县只派征折色银或仅派本省存留米。
至明末,地方官尚呼吁将漕运不便的江西漕粮减征或改折,如万历元年总督漕运副都御史王宗沐所提的“条列漕宜四事疏”,要求漕粮改折的湖广、江西四府中江西的即为赣州府:“一恤重远之地。……查得漕属有粮司府惟湖广、江西为远,而二省所属惟永州、衡州、长沙、赣州四府为尤远,且经过洞庭之险、灨石二十四滩之恶,四处之到水次,几同淮安之抵京师,而风波不与焉。故往岁四府属邑粮米催征既难,水次又远,军船四月毕兑过淮,必系尾帮,与黄水相值,往往淤阻邳徐,白河守冻,此固积玩成风,亦由地远人疲,势必至而。……乞陛下每年坐准改折,随同本色解纳于穷远之民,皆苏其困,又免其患,此臣所谓远地之当处者也。”[3]由于赣江的河道水运不利漕粮转运,其上游赣州、南安府的15个州县中,仅有宁都、赣县列入了嘉靖十七年定漕粮第一则的47个县之中,需派征起运淮安、南京仓米等,其他州县或由于山岭阻隔或由于赋粮量少而免征本色,即使如此,王宗沐仍建议宁都县、赣县漕粮也免征起运本色,改征折色,其意见并未上报。
明代规定本省本府之漕船不兑运本省本府之漕粮,旗军、运丁远调他省。[4]江西仅饶州、广信、建昌、铅山、抚州五所允许兑运江西漕粮,此外,需要征调其他省份的卫所运军。据《大明会典》的记载,成化改兑后,九江府漕粮每石征过湖米七升。饶州、广信、建昌、铅山、抚州五所兑本省粮者,每石亦征四升,折银一分二厘,给军作过湖脚价及什物等用。江西改兑加耗米二十万四千九百三十七石五斗,每石俱加耗米四斗二升。弘治十五年题准江西粮米不拘兑运、改运,每石加过湖米七升。嘉靖八年又议准江西九江府民粮照旧征过湖米七升,通兑与该卫运军,内扣三分为作行粮。嘉靖十八年题准江西饶州、抚州、建昌、广信、铅山五所每石加过湖米四升,折银一分二厘。[5]
明代江西除上述五所可兑运本省漕粮外,还需他省卫所旗军、运丁来江西兑运漕粮。明代漕粮一般都有固定的交兑地点,改兑后江西漕粮军民交兑的地点,多在南昌至九江之间的赣江、鄱阳湖的水路便捷之处,“(嘉靖)十六年题准江西吴城水次原兑粮改为在进贤水次交兑。[6]万历二十四年改造南京运船,直达江西领兑,每石省免雇船脚价银三分。[7]实际上改兑后江西漕粮主要在南昌市汊、庐潭吴城、九江泾江及南昌周边湖汊地区交兑。①据李文治、江太新的研究,樟树镇水次也是江西漕粮交兑之处,见李文治、江太新:《清代的漕运(修订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26页。如瑞州府上高、新昌、高安三县弘治十七年前就在省城东南瑞河口象牙潭合建水次仓交兑。[8]湖广省则在长沙、蕲洲、汉口、城陵矶等处交兑,其交兑地点又多有变动。
漕粮兑运一般是随到随兑,随兑随开,征收漕米定限10月开仓,12月兑完,过限罚俸。正统朝以后,开仓、兑完期限各延长了一个月。漕粮受兑以前职责在州县,有监兑、领运等官。为规范旗军、运丁受兑漕粮,免其侵欺解户,州县官员与卫所兑运官统一了漕粮度量工具,严禁私制,如“(嘉靖)八年,议准司府州县管粮官各于水次同兑运官将成化十五年原颁‘永为法则’字样铁斛与‘依式成造’印记木斛较量相同,就便交纳,如有将私造大斛大斗用强交兑者,监兑官及抚按官依律照例拿问”。[9]虽有强制性的铁斛、木斛等容积称量工具,事实上民户遭受旗军、运丁的勒索是无所不在的。
未设里甲之前,明初江南等地赋税和漕粮的经收和征解是粮长的责任,洪武四年朱元璋在赋粮大省设粮长,经收、征解税粮。梁方仲认为,漕粮、白粮的征收是与普遍性“田赋正供”不同的系统,他称普遍性“田赋正供”征输的粮长为“赋役粮长”,漕粮、白粮征输的粮长为“漕运粮长”、“收兑粮长”。②参见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述要》,《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123页。洪武十四年明政府在全国设立里甲制度,里甲的主要责任为“催办钱粮,勾摄公事”,[10]赋税和漕粮的经收、征解也是里甲的责任。江西是实行了粮长制度的省份,笔者查阅的文献中,大部分漕粮是为粮长催征、经收,民户解运的。粮长、里甲催征、民户解运漕粮为“民收民解”,如余干县的龙津仓即为粮长租民居储运漕粮而设:“龙津仓,在驿之南,旧倾圮,粮长赁民居贮米。万历间知县朱炳文奉御史顾慥檄建仓廒若干间,中有堂,粮官驻收米,胡舜胤记,明末圮。”[11]又如临川县漕粮主要由粮长催征,民户或自运省仓,或雇佣歇户代运,因而临川在各水次设漕仓以便运输,如县志记载:“漕仓,考旧制原无在县者,因例属民解,每岁轮值粮长催收本图额米,自运省仓,无才力者转雇在城歇户代运。其南门外七郎庙旁有仓名曰瑶湖,以收东南乡米,今仅存荒址,北乡则张家石、温家圳亦具设水次仓以待转输,并非久贮,今皆废。”[12]这则材料讲的是临川县万历年间在省城置漕仓之后,漕粮仍旧为粮长催收、民户自运或雇人运送“民收民解”的情况。
正统朝以来,明初的里甲赋役制度开始破坏。表现在漕粮交兑领域里面的主要是,成化改兑以来出现了漕运旗军、运丁勒索粮长、里甲民户的情况,旗军、运丁也受漕务官员和仓场役吏的勒索,至嘉靖、隆庆朝,这种勒索和盘剥甚至普遍化了,已影响到漕粮的征收、解运秩序。
为应对运漕旗军、运丁的勒索和盘剥,以及原来就存在的赣江南昌段浅滩多、不便漕粮交兑的情况,自万历朝起,江西有漕州县纷纷在省城建置漕仓储存漕粮,从而保持漕粮的“干圆洁净”以便兑军,免于旗军、运丁的盘剥。如瑞州府上高县的“江省水次仓”即于此种情形之下设立:“上高旧无省仓,每岁小艇运粮到省,波涛汹涌不敢泊□,及至水兑,旗家欺凌,小舟船户如泰山压抑,抢辱不堪屈指。明万历甲戌年巡南道潘公曾鈜捐俸六百两,敖民敛赀,共备价千金得买章江门外滕王阁上首高安赤土陈姓基址,横直六十二丈,委乡耆郑生祥□、□华和等往省修厅署、左右仓廒共四路,两□别以火道,周围封檐砌墙。”[13]上高县省城漕仓置于万历二年,地点位于章江门外滕王阁旁。又如新昌县“省兑仓”,建于万历三十三年,“往时兑军漕米,合属听粮储道拨赴南昌市汊、庐潭吴城、九江泾江等处水次交兑,经里运米至彼,地远力疲,交兑之时军强民弱,民滋不堪。知县罗正己、县丞郎文焕协力备赀,买地惠民门外建正厅三间,置仓六十二廒,外周以墙,运米屯贮以候拨兑,民苦苏矣。”[14]据康熙新昌方志记载,知县罗正己为富顺人,举人,新昌省仓建于惠民门外。
粮长、里甲民户解粮至水次交兑,民户遭受佥点、旗军、运丁的勒索、刁难因而在省城建置漕仓的情况,鄱阳县情形最具体,知县潘禹谟讲了建仓的原因与经过,为便于分析,兹全文引录如下:
漕运京储固系重务,而水次交兑之苦皆缘无仓,固运军得以刁蹬为蠹。盖此辈任事最久,机械最熟,迨至临兑,朋奸济恶大张爪牙,而佥点兑解,十年一转,多属乡愚,即保歇包泊,又阴与兑军相通,多方恐吓,莫不拱手听命,任其鱼肉。故每年船泊至潮旺洲,风涛守候,鱼鳖为群;等侍之难,小船交上大船,旗甲呵斥;平兑之难,方催兑则群奸巧索,及竣役则公债迫偿,卖产鬻妻,无所不至;又赔□之难,其余无名之费不屑备言。惟有坐仓平兑,可免诸色横需,即眼前工料□非民脂,然节省用之,不过每年无名浪费中十之二三,而后之享利则倍□无算。窃仿进贤、临川等县集通邑之谋,兴不得已之役,暂赀永赖,非敢滥冒民财、妄兴土木也。[15]
在此种情况之下,对于州县里甲民户来说,唯有于省城建仓兑与运军,即所谓“坐仓平兑”,方可以减少佥点、旗军和运丁的勒索,虽则建仓省城,所费不赀,是不得已之举,但还是大大少于水次交兑滥出之数,且该仓一经建好,似可一劳永逸,故从长远计鄱阳县还是像进贤、临川一样在省城建仓。进贤县设省仓的时间不得而知,临川县于万历十七年在抚州门外三角塘建省漕仓。[16]鄱阳县省仓建于万历三十四年,地点为省城进贤门牛厂荡地方,有仓房92间,官厅一门二,岁额贮兑军粮米正副27000余石,计用工价银1800两零,所需银两以每石秋粮征银四分而来。
在各地堵塞恣意派征、均徭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赋税、役银的官收官解,这也是一条鞭法改革的内容,并体现在漕粮的征解、交兑要求中。江西巡抚刘光济为一条鞭法在江西倡导、推行的重臣,隆庆二年其“差役疏”中特别提到:南京、北京棉苎布匹等原由粮役(笔者以为此处为粮长、里甲民户)运送,致使运输、交兑时遭受不法之徒的欺压;另起运南京的兵部各项折色银两由于由解户转运,经常遭欺隐或短少。为解决这两个问题,刘光济建议南京布匹由户部自运,原由南粮官带解北京的布匹由各府汇总交官解送,解南京的各项折色银两由解户运送至布政使汇总,再由官解南京。[17]作为漕运主要任务的兑军、兑淮、南京仓米等,地方州县也呼吁官解,以免旗军、运丁盘剥。从地方州县的角度出发,解决粮长、里甲民户遭受旗军、运丁勒索的办法,各州县除于省城购置漕仓外,另一个办法即落实一条鞭法的改革精神,漕粮由官解运至水次,官兑于军,即“官收官解”、“官收官兑”,这样就有从制度上消除旗军、运丁盘剥的可能。
据梁方仲的研究,一条鞭法改革的酝酿从嘉靖朝起,嘉靖末至隆庆中施行于江西、浙江和南直隶,隆庆三四年在江西全面推行,万历二十年左右全国已经通行。①参见梁方仲:《一条鞭法年表(后记)》,《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56-558页。就江西而言,漕粮的官收官解却迟至万历朝后期方逐渐推行,在实际操作中,江西地方州县最早提议漕粮官收官解为万历三十八年,这条材料见诸天启朝《赣州府志》:“万历三十八年庚戌,巡抚卫公承芳、巡按顾公慥议允每岁赣、宁二县上南京仓米、兑淮米改行官解,免民间佥点粮长及科派里甲帮贴之费,于是赣令张耀、宁都令游凤翔各营建仓场于省城惠民门外水次,以便开兑,民永利赖之,是法行于通省而吾郡议之最善,第行法者未必一一遵守耳。”[18]卫承芳为四川达州人,进士,《明史》有传,但并未提及其于江西呼吁漕粮官解之事。[19]卫承芳、顾慥关于南京仓米、兑淮安米官解法的建议,是适应于江西全省的,但只有赣州府赣县、宁都二县贯彻及时,其他州县则或者尚未响应,其实有州县在此之前即已试行漕粮官解。张耀为江西高安举人,万历三十八年任赣县县令;游凤翔为莆田举人,万历三十五年任宁都县令,两位县令推崇漕粮官解、营建省仓的事迹,见方志记载:“张耀,高安人,举人,万历三十八年知县事,愿悫少文,议行南淮二粮官解法,殊费心力。”[20]“游凤翔,福建莆田人,万历三十五年知县事,公廉明敏,不寄耳目,剖决如流,令行禁止。先是民以运漕交兑为害,乃捐俸倡建交兑仓于省城,民感德,附立生祠其中。”[21]
根据文献记载,万历三十八年赣县、宁都二县兑淮米、南京仓米全面实行官解,其中赣县官民粮共一万八千三百四十五石余,兑淮正副脚米九千三百零五石余,官解后每船加耗米三升七合二勺,运费银四分,总计耗米六百七十八石七斗余,总计运费银九百一十七两二钱余。官解后除兑军米、解官夫役船户、省城挑夫食米等外尚余米二百二十一石三斗,运费银除雇船募夫、兑军酒席等外尚余银一百九十三两四钱,这两项都付与解官支用。赣县南京仓正副米共四千一百五十四石零九升余,官解后每船加耗米三合四勺,运费银二分,总计耗米六十一石零八升,总计运费银三百六十两九钱余。官解后扣除前项,尚余米八百零九石六斗,尚余运费银一百三十九两四钱,这两项也都付与解官支用。宁都县大致类似,兑淮米官解需运费银一千零一钱九分,南京仓米官解运费银七百六十一两一钱余,这些运费俱付解官,收为雇募及沿途神福各项盘费。[22]
至明崇祯时期,江西州县推行漕粮官解的趋势没有停止,时见诸文献,如临江府新淦县两任县令刘拯和陈以运就继续推行漕粮官解的方式。刘拯为永福人,由举人为新淦令,新淦漕运“尝因漕蠹侵折,运挽不前,(刘拯)力请民征官解,一时便之”。[23]陈以运为贵池人,也由举人为新淦令,崇祯时“旧多秕政,南北挽运,岁为船户冒破多剥民,陈至,条请征解自官,民免于累”。[24]在两任县令的努力下,新淦漕粮终由民收民解改为民收官解,解决了漕粮长期民解下粮长、里甲解役饱受旗军、运丁盘剥的困境。
清初循照明末旧制,以本省本府之漕船不兑本省本府之漕粮而远调他省,这往往导致赴次迁延,呼应不灵,顺治十二年漕运总督蔡士英题定各省漕粮先就本地卫所就近派兑,免调他省。[25]
自明嘉靖以来漕粮征解交兑环节的问题,江西的部分州县通过或在省城建仓,或行漕粮官解来加以解决。但江西也仅部分州县采取此类对策,不少州县疏于治理,或由于政策延宕,措施辗转滞后,漕粮兑解的问题至清初仍未得到基本的解决。作为财富重地的江南,一条鞭法在漕粮征解方面的改革,也未得到推行。清初任源祥列举了江南漕粮征收、交兑诸弊,“加耗之弊,费一索十”,两尖已列入加耗,又淋尖踢斛;原征漕米已有脚米,官府又另加征数量;轻赍银已征,运军又加兑费。旗军、运丁也受欺压,势要官胥视运军为奇货,诛求横出,原以为轻赍耗米有余,实运军于正耗轻赍之外,别有身家为陪累,运军的负担也沉重。因此,在整个漕运系统漕务官员、旗军运丁、里甲民户解役三个环节中,都层层勒索,最后受累的为州县里甲民户,任源祥云:“嗟乎!自京通视之,则运军为鱼肉;自州县视之,则运军为刀俎。将以勒索为运军罪,而运军之鱼肉于人者,实可悯也,将任其勒索于里甲,而里甲何辜?”[26]在民收民解体制下漕务官员、旗军运丁、里甲民户解役这一链条中,漕务官员勒索旗军运丁,粮长、里甲民户兑与旗军运丁,旗军运丁克扣、刁难粮长、里甲民户,就州县而言,要解决的是民军兑运这一环节的体制问题,这同时也是明代一条鞭法改革“赋粮官解”的内容之一。
清初江南漕粮交兑之弊,通过陆世仪的描述也可见一斑。顺治年间,太仓人陆世仪认为,“盖从来漕事之弊,未有甚于江南者,明季至崇祯之末,漕事称最病矣。然官军临兑,粮长每百石加耗不过三四石耳,其时民间交米与粮长,每石即有至加二三者,已不胜骚然繁怨矣。”[27]顺治三四年漕费日增一日,初以为偶然,至七八年竟立随漕杂费之名,日新月盛。“运军以粮长为奇货,奸棍以仓场为利薮,平日民户之有身家而称良善者,皆深自逃匿,唯恐为人鱼肉。”[28]陆世仪认为江南昆山治平在于清漕,清漕在于民收官兑之法。至于漕粮官解的问题,陆世仪认为官收之说,断不可行。“况今日之弊,在兑不在收,何必更张、反生枝叶乎?”[29]民兑不如官兑,“使粮长之面不见运官,粮长之名不见卫单”。官军交兑的办法种种,“但务要使粮长旗军不相见,则期间争执之弊自息矣。”[30]提出无需官收官解,主要是官兑,避免粮长、民户被侵欺,直达问题的核心。陆世仪还设计了官军交兑的规程,如设循环薄,颁领兑牌,以确保清除漕粮交兑诸弊。
在整个漕运体制下,漕粮长运法的长期运行造就了一部分飞横跋扈的旗军,同时也有因赔累而破产的运丁。由于屯军逃绝,屯田抛荒,使得运军赖以赡运的田粮和余租日益减少,加上还要帮贴造船,运军于是纷纷逃避佥运。于志嘉对明万历朝以来江西卫所运丁秩序的紊乱,有深入分析。①参见于志嘉:《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15-232页。这一漕弊延续到了清初,针对漕粮长运在江西造成的运丁困厄之情,漕运总督蔡士英认为无百年不弊之法,这是制度长期运行的结果,他根据江西的情形,于顺治十一年提出罢长运复转运的建议:“长运罢而刁军之积弊可剔,疲丁之困苦可苏;转运复而迟滞之阻害不滋,挂欠之追呼不扰。诚欲挽迟为速,杜欠为完,计无有出于此者。若狃袭成法,臣即智尽力竭,止能晓夜檄催。今各卫穷丁寥寥无几,每一佥运,皮骨皆枯,迩年虽给官银修造,无如转徙逃亡,无承受之人,是以迄今造报无成。此臣在江西所目击者。”[31]漕粮长运下,江西运丁困苦,世业被豪强侵占,身无寸土立锥,加上造船任务,被佥则逃,造成有米无船,漕粮阻滞。顺治十四年,“江西督粮道高显光以所辖各弁逋欠漕粮数多革职”。[32]蔡士英认为,长运法近者运途也不下三四千里,远者则六七千里,如改转运近者只六七百里,远者不过千里,运途大大缩短。这样江西运丁赔累、漕粮阻滞的问题有望解决。自明成化七年至清初顺治朝,长运法已运行100多年,要回到转运法,做出这么重大的制度变动,尚不是件容易的事。
针对明末以来漕粮运输、交兑的诸多弊端,清政府申明“漕禁”,顺治七年,“覆准漕兑积弊四款:一、科派常例;一、滥差滋扰;一、苛勒赠耗;一、交兑留难,通行勒石禁革。”[33]所谓积弊四款中,突出的还是因科派无度、任意勒索等造成的“交兑留难”,这最终还是要归结到民收民解下的漕粮兑运制度。因此,根本上还是要解决交兑这一环节问题。
为全面整治漕粮兑运的问题,“顺治九年题准官收官兑,军民两不相见,止令监兑官与运官公平交兑,兑完一船立刻开行。”[34]“官收官兑,军民两不相见”,这就从制度上消除了旗军、运丁勒索里甲民户的可能。顺治十年,“又覆准漕粮征收责在州县,监兑责在推官,查验管押责在粮道,其余道府各官不得借验粮名色苛索,如违题参。”[35]政府对漕粮的征收、监兑、查验等职责部门重作界定,无关官员不得插手。“又覆准漕米依限收完,即给票归农,官兑军收,不许点充仓头、私派耗赠,勒碑未禁仍取具州县遵依。又覆准漕粮盘剥俱有额设银两,严禁私拿货船。”[36]“官兑军收”、严禁滥派各种名目的耗费及骚扰漕运船只,明确规范了兑运改革的方向、操作与要求。
顺治十五年,为规范官军交兑办法,整治交兑秩序,政府颁布了更为严厉的奖惩措施:“顺治十五年覆准:官收官兑,军民不许相见,有阳奉阴违者查参重处,运丁擅自鼓噪,有司能捍御者上司据实题叙,巡按密访各属仓歇、巨蠹及各衙门常例、弁丁淋尖踢斛割单等弊,题参重处。又覆准:总漕及各抚按衙门不许旗丁子弟谋充书承,本官失察一并参处。又覆准:运官领运漕船全单开载定数,中途洒带归并到通,船少冒支行月水脚银米,严追完日仍从重处分。”[37]“官收官兑,军民不许相见”,要求严格遵守官军交兑,以往漕粮仓使、把头滥加刁难和运丁恣意浮收等行为都在严禁之例,另能平抑运丁勒索者可得奖叙。还禁止旗军子弟充任书手,以免其登记漕粮时上下其手、侵没漕粮,还要求保持漕粮数目的完整性,另对运军沿途行月粮米、水脚银米的支取等都有严格规定。
江南官收官兑也在试行之中,顺治十四年巡按御史秦世桢始题定官收官兑,令各府州县印官照派定区图贮收在仓验依准单交兑,每正粮百石除正耗外加米五石银五两交与旗弁。但州县阳奉阴违,仍然佥派民户解粮。顺治十六年巡按御史马腾陞提出整顿交兑秩序,重申官收官兑,其奏疏曰:“悍军刁弁积习相沿,蠹役奸徒表里滋弊,以致纵军巧立名色,每米一石除赠耗外,杂费滥觞,几不可问。请自今民户各照应纳粮米并赠耗及五两五石尽数交纳收粮官,粮官随收给串,即发归农,不许停留时刻,额外多需,俟旗船到次,卫官竟与印官、粮官交兑,军民两不相见。”[38]马腾陞建议严堵旗军、运丁勒索之风,每百石漕粮正耗外固定另加五石五两,不得滥加,之后民即归农,官军交兑,军民两不相见。后来,给事中朱绍凤认为苏、松、常、镇四府粮多路远,领运旗丁不无常杂费,请于五两之外,再加五两,而江、安、宁、池、太、庐、凤、淮、扬、广、徐11府州俱仍旧派米五石银五两,户部向顺治帝奏请后,顺治帝同意了马腾陞、朱绍凤的建议,官收官兑因而在江南推行开来。
江西实行了漕粮官解的州县,在漕粮官收官解后,民户业已加耗和付运费银,一般应由官雇民力运至省城兑军,江西往往由经催解运漕粮。笔者以为“经催”为半吏半民的社会群体,长期解运漕粮其工作具有了某种职役的性质。他们占据渡口、码头,“经催”往往与省城仓使、把头互相勾结。为整肃解运秩序,江西以经催运粮清初被禁止:“江西漕米向点经催为粮官解米运省候兑旗军,顺治十六年禁革,如有不遵,该抚指名参处。”[39]根据漕运全书,江西漕粮监兑官为南昌府通判、吉安府通判和临江府通判,南昌、吉安二府通判分理监兑南昌、瑞州等八府漕粮,临江通判监兑饶属漕粮。[40]顺治十四年做出变动,规定通判专责押运,推官负责监兑。[41]清代要求监兑官履行职责,规范交兑秩序,打击恶棍包揽漕粮、旗军运丁滋事行为,会典规定,“凡监兑官任蠹恶包揽、横行水次、侵蚀漕粮者降二级调用,或旗丁生事不能禁止者该管官降一级调用。”[42]
由于江西旗丁在省城领的运费银数较多,运费由粮道亲自给发,户部担心发放运费银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而致疏漏。嘉庆十五年户部认为江西布政司近在同城,遂令督粮道给发运费时会同布政司当堂验放,确保规范透明。[43]
清代江西有十四帮卫所兑运本省漕粮,另八所外调他省运输漕粮。清代全国岁额正兑米330万石,江西40万石,南昌、饶州、广信、南康、建昌、抚州、临安、吉安、瑞州、赣州各府正兑米8万至1万不等。全国改兑米70万石,江西17万石,上述十府,除南昌府改兑米56000余石较多外,饶州府17000余石,抚州府10900余石,临江府17000余石,吉安府28000余石,瑞州府17000余石,其余未足10000石。
江西赋役征解的问题至清初仍未全面解决,有不少州县漕粮为民军交兑,一条鞭法改革的任务仍未完成,至清初江西仍有不少州县在省城建置漕仓,倡行漕粮官解。如庐陵县兑仓在省城广润门外濠上,康熙二年知县于藻建,康熙四年毁于火,于藻复建,自为记曰:“先是漕米赴省,舟载水脚之费固不赀,舟人候兑江干,羁延数月,至饩飱不给而狙狯侵冒,又或以风涛之不时为诳,弊不胜言。一建仓而诸费省,仓成而米至立交,曩者燥湿盈缩、守日候月之患一旦而祛,便民苦心,庶可少负国家重漕之至计乎。”[44]如上文所述,新淦县漕粮已于明崇祯年施行官解,但俱于河干交兑,未置省仓,尚有诸多不便,于是在康熙五年、康熙十年两次置买、修建省仓,如记载:“淦邑旧无省仓,历年尽是水兑,舟次河干,种种不便,多至虚耗。康熙五年知县胡之琳按里粮修建进贤门外,去河甚远,不便兑运。康熙十年邑侯董谦吉捐俸买民基备木石改建于新城门外,不费民间纤毫,刻日告成,为淦永利。”[45]省仓从进贤门移到了新城门(德胜门),康熙五年的建仓费由税粮派征,康熙十年来自县令捐资。
南昌县作为省城附廓,明隆庆二年刘光济即于南昌、新建二县试行“里甲条鞭法”,后推行于其他70余县。南昌、新建的均徭、赋役改革为全省之先,漕粮却迟至清初仍为民收民解、民收民兑,亦未建省仓,因而问题一直不断,至康熙二十一年方一并解决,如县志记载:“(南昌)水次兑仓,在进贤门外,先是南邑漕米于粮艘输兑,运丁刁难勒索,里民苦之。康熙壬戌年邑民黄允文等呈请改为官收官兑,各里派捐,建立兑仓,每岁于正副米内量派带征修费。”[46]南昌置买省仓的经费为里甲派捐,日常的修仓费随粮带征。
江西有漕州县自明万历以来,漕粮官解需运费银,交兑搬运时需脚夫费,另漕仓维修亦需一定银两。“脚耗”、“扒夫”、“修仓”、“铺垫”这些名目历年都编入赋役全书,随粮带征,定额支给。或许是因为这仅是江西一省的情形,它省并无,给上级造成了江西滥加编派之嫌,康熙二十三年户部令这些名目以后不准支给,已经支给的也令追还。“康熙二十九年部议以各省并无支给脚耗之例,驳令查追。”[47]后康熙三十四年又特颁谕旨,将从前已经支给者具免追赔。康熙三十八年户部议又以“脚秏”与“扒夫”等名目分晰未清,仍令已支给者扣还。实际上,江西的“贴运”指另加运费,“脚秏”实乃“贴运”之总名,“扒夫”等项乃支给之细数,系指同一名目。至雍正元年,自康熙三十八年起已有20余年,“贴运”、“扒夫”等合计应追还银达51万余两,米61万余石。由于积累增多,终无完解,经年追比,导致官民均受其累,雍正元年特谕户部将自康熙三十八年以来的积欠俱免追赔,以后准其支给。[48]
江西不少州县置有省仓且需修建、维护这一事实,逐渐为上层所知和认可,为减少州县借修仓之名对民户摊派与勒索,乾隆三十一年定了额征修仓银两:“(乾隆)三十一年议准:江西有漕州县惟滨临大河,漕船可通者,专设县仓,其沿近山溪漕船所不能到,于县仓之外,复设省仓,运贮候兑。县省各仓皆系民建民修,向例于漕项脚耗内定有岁修仓费,按粮均摊,随漕征收。惟是按粮出费,既无定数,临时摊派,未免滋弊。嗣后如有县省两仓,每石统征银四厘,止有县仓者,每石统征银二厘,以十分之三留为岁修,七分解存道库以备大修。”[49]以前修仓费用从漕粮耗脚中编派,容易造成滥加浮收,临时派征,又易滋扰民户。乾隆规定有省仓者每石征银四厘,其中十分之三存留州县为岁修仓费,十分之七解运督粮道为大修费,费率固定且年收一次,征收因而得到规范。
江西于省城建仓、兑运漕粮的做法,久而久之,滋生了一批包揽漕粮之人,嘉庆十四年内阁御史李鸿宾向嘉庆帝反映了江西州县和包漕之人使劣米蒙混过关的做法,嘉庆帝上谕内阁云:“现据该御史奏称江西有漕各县仓廒多设省城,该县并不将所收米石解省,只令积惯包漕之家人携银赴省向米铺贱价购买低潮米石,搀水和糠,无所不有,各帮头伍、刁丁又从而勾串该家人等通同舞弊,虑及众丁不肯受兑,遂私议每石贴给旗丁银三五钱不等,名曰仓廒使费,其实大半为刁丁吞蚀,懦丁不过得其一二,遂至隐忍受兑。迨潮米入船日久,势不免于蒸湿□损,抵通后虑难交卸,头伍、刁丁复贿商坐粮厅经胥人等,折价回漕,无弊不作。”[50]这个过程中,运军中的头伍、刁丁与包漕之家勾结,使劣米过关,抵达通州后又买通粮厅经手人,使劣米顺利交卸。李鸿宾向皇帝呼吁,要求有漕各省督抚剔除此弊。嘉庆帝认为,江西如此,恐怕他省亦复不免,他要求有漕省分各督抚严饬各粮道,将包办仓廒、私贿受兑及运弁、刁丁等苛敛勒派、疲苦众丁各积弊认真厘剔,务使漕粮干圆洁净。
在以往对一条鞭法的研究中,就赋税和徭役而言,普遍认为一条鞭法集中国几千年赋役改革之大成,体现出其历史进步性。另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就是把一条鞭法归纳为缴纳货币税(赋役折银)、取消人头税(变为土地税),这一认识旨在从资本主义发展的角度,用封建社会衰落的模式,对历史发展做出公式化的理解。当然,以上的观点都与一定的历史研究范式及问题意识有关。另外,也有明清社会经济史的学者把一条鞭法与明代国家转型的内在关系联系起来认识,但其视角似未得到学界的重视。
一条鞭法改革前,里甲十年轮役,政府对农民建立了一种直接统治与隶属关系,国家权力借助于里甲制实现对具体人户的控制。一条鞭法在漕运领域改革的实践,即粮长、里甲民户缴纳役银,漕粮官收官解、官收官兑,具体操作,如清初地方官员及顺治帝要求的:“粮长之面不见运官,粮长之名不见卫单”、“粮长旗军不相见”、“军民两不相见”、“军民不许相见”等,民户缴纳役银,漕粮由政府雇人解运,这是财政、赋役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将从根本上改变粮长、里甲民户与政府的关系。关于这一变化,梁方仲认为,一条鞭法之后,“又因为里甲亲役制度被取消了,所以力役无妨由田地去负担。于是政府的任务缩小到只是筹取银子来解决一切问题。”①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后记)》,《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61页。一条鞭法除了带来政府职能转型以外,梁方仲另两个关注点即政府雇佣的出现和明中叶货币经济的发达。他认为,轮充制下人民要亲身供役,他们和政府间的人的关系比后来更密切。折银以后,人的关系被冲淡了,起而代之的制度是通过货币方式来联系的。这一认识是有深刻意义的。关于一条鞭法与明中叶以来国家转型的关系,刘志伟有更为深刻的认识,他认为一条鞭法后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关系,从过去应役当差变成缴纳货币赋税,变成类似纳税人和现代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完全不同的国家性质。这是一个国家与社会以及社会成员之间交往方式的结构型转型,王朝国家跟乡村基层社会、跟一般老百姓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他认为这个过程大致从明宣德开始,到万历以后,至清雍正、乾隆成型。②参见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43页;亦见罗艳春、周鑫:《走进乡村的制度史研究——刘志伟教授访谈录》,《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4卷,2013年,第403-406页。
万历十年左右,一条鞭法已在江西、浙江和南直隶全面推行,这主要指徭役折银及其合并、佥派到田赋过程的完成。赋粮、役银的官解是一条鞭法改革的内容之一,普通赋粮、徭役折银征解方式的改革,赋粮、役银的官解,却迟至万历朝中期以后方见实行,如江南苏州府、浙江衢州府、山东济南府、河南等地都是自万历中期以后至天启、崇祯时方渐革除粮长,赋役税银施行官解。③参见梁方仲:《一条鞭法》,《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82-83页。赋役折银、自封投柜后,也更便于官解。江西漕粮的官收官解,也是迟至万历朝中叶后方开始,这一议程持续到清康熙朝方完结。本文对江西省仓及漕粮官收官解的分析,揭示了江西河道水运环境的特点、里甲赋役制度在漕运领域的败坏以及江西省仓的建置、漕粮官收官解制度的建立,体现了一条鞭法改革在漕粮征解领域的实践。江西漕粮官收官解的实现,从明万历朝中期至清康熙朝,持续约半个世纪至100年的时间。粮长、里甲民户徭役折银后,他们从漕粮征解、交兑中退出的过程,具体、深刻地揭示了明中叶以来国家和社会结构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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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向艳
作者简介杨品优,华南农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广东广州,510642)。
〔中图分类号〕K248-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6)01-01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