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思,宋胜男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0)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和保护
王梦思,宋胜男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0)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言论自由在推动平等民主,科学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之而来的公民不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比如秦火火网上造谣事件以及一直被关注的人肉搜索。就如同其他任何权利都必须受到限制一样,我们认为网络言论自由也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和保护。
关键词:言论自由;隐私权;网络暴力;法律限制
1合理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基本问题研究
1.1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自由既有为所欲为的权力又有不损害他人责任义务”[1]。网络言论自由即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就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互联网上以多种方式取得、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权利。
1.2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
(1)主体的匿名性。公民在传统的言论媒介上往往需要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但是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任何人可以通过虚拟一个人或几个人来代表自己来畅游互联网。就某一主题每个网民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言论和观点,而不需要任何审核手续
(2)内容的多样性。通过传统媒介表达的言论通常表现的小心翼翼,让人感觉内容过于单一。但是网络是一个高度自由的空间,任何人都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和表达自己的见解。可不同网民的教育水平、思想观念是有差异的,对同一个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也在所难免。所以,这些言论内容的多样性可想而知。
(3)传播速度的便捷性。互联网的发展为我们传递消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快捷。网络的高效性和即时性使言论可以传播的更加便捷和快速,使公民言论自由更加广泛,也是言论具有更丰富的意义。
2现阶段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状态
2.1立法层面的网络言论自由。从1994年,一系列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对网络信息发布及言论进行了有效监管。比较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电子认证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2行政监管方面的网络言论自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网络安全管理问题提出要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机制。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的治理模式,也要求对网络问题进行治理。
3网络言论自由的消极影响
3.1产生了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侵权问题。“民法上的隐私权主要是个人独处不受干扰、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力”[3]。在互联网上,言论侵权问题较为突出,产生一种新型暴力,即“网络暴力”。如网络上的诽谤、谩骂、恶炒等不良现象,对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损害。
3.2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及社会稳定。网络上的言论内容广泛、复杂,涉及了各种领域,其中具有大量虚假性、欺诈性的信息,多数网民看到这些信息并不会理性的思考它的真实性,而是盲目的相信并加以传播,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阻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4解决如何合理限制网络言论自由问题的方法
4.1制定和完善网络立法。立法是规范和管理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举措。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互联网上言论规制的法律。“国家通过政治的、法律的手段保护言论自由的实现,其中,刑法手段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途径。实际上,不仅言论自由,在一切宪法权利的保护中,刑法都居于一种不可替代的地位,这是由宪法与刑法的法律特点及共同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4]。所以,对于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和保护是大势所趋。
4.2规范网络运营商的责任。通过德国的立法经验,我们可以规范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从而降低言论自由被滥用的风险。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加强滥用网络言论自由的责任认定。以最大限度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如果要对他人的言论自由加以法律上的限制,权利主张者必须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言论者有法律上认可的过错并造成了或可能造成更大伤害,且这一限制不过多影响他人行使言论自由”[5]。
4.3增强公民的法律和道德素养。首先,公民应该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任何网民都不应发表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言论,并且及时举报虚假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这是网民们应具备的法律素养。
其次,道德的约束不可忽视。一方面,加强公民的道德素养,可以填补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公民道德素养提高,从根源上切断了有害信息的传播。
因此,加强公民的法律和道德素养,不仅可以减少恶意言论的发表,而且可以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最终防止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
5结语
网络给公民提供充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空间,可出现的种种问题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我们相信,在制定和完善网络言论立法的条件下,在公众提高个人素质和加强责任监管的情况下,网络这把双刃剑会成为公民表达个人意愿、完善国家民主的强有力工具,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言论自由。
参考文献:
[1]吕炳斌.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从网络名誉侵权角度的探讨.东方法眼.
[2]李忠.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J].法学论坛,2003年.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4]高铭暄,张杰.宪法权利的刑法保护—以言论自由为例的解读[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
[5]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J].法学研究,1996年.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06-0095-01
作者简介:王梦思,河南新乡,河南师范大学本科。
宋胜男,河南新乡,河南师范大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