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西萍+覃婉莹
摘 要:案例教学法着重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综合决策的素质,由于其教学效果显著,目前已经成为美国培养法律、经济以及管理等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方式。本文指出了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国贸专业经济法教师在积极引入案例教学法并运用于教学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案例教学法对我国国贸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国贸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一、前沿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交的《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动外贸转型升级”、“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统筹多双边和区域开放合作”等“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的主动赢得发展的主动、国际竞争的主动。面对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新格局与国内经济增长的新常态,如何培养专业化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随着法律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学教育也深受英美法教育的影响,英美法的教育内容、教育模式以及教学方法不断为我国法学教育所吸收。案例教学法是由美国哈佛大学首创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不同,案例教学法着重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综合决策的素质。由于其教学效果显著,目前已经成为美国培养法律、经济以及管理等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方式。
我国国贸专业培养对外贸易经营与跨国管理实际业务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同时该专业注重实践教学与从业实训,积极与报关公司、进出口公司等外贸企业或中介机构开展密切产学合作,建立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基地实践“三维立体”培养机制,实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无缝对接。为此,国贸专业各课程均在实施教学改革,在经济法教学中大胆引进案例教学法,积极推进经济法教学方法的改革,以提高国贸专业人才的执业能力。
二、美国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案例教学法是由著名法学家、哈佛法学院院长哥伦布·兰戴尔以其学术威望创立的。1870年,兰戴尔当选为哈佛法学院院长后,针对当时美国法律教育中盛行的填鸭式的讲授和死记硬背的方法,首次在法律教育中引了入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优点体现为:该方法的教学案例主要来自司法实践,内容有客观依据,而且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判决结论又具理论穿透力。这种来自实践的教学法具有典型性的事实依据,是解决学生独立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础。在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以列举事实案例为主线索,以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为主要方式,让学生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讨论,以获得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让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使其在教学过程中得到实践锻炼,使知识直接转化为能力。同时此教学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学会如何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能够教会学生对问题作出正确的反应,并设身处地的去思考问题。也就是说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掘其内在智慧,提高创造力。
自1870年兰戴尔实施案例教学法后,该方法迅速成为美国法学教育中一统天下的教学方式,并“奇迹般”地延续至今。透过案例教学法这种表面上的成功,检视这一百多年间围绕于案例教学法上的理性思考可以发现,虽然对案例教学法亦有褒扬之声,但批评质疑却也不绝于耳,其声势远远超过了肯定的声音,但案例教学法仍可以经受住打击而屹立不倒,是因为案例教学法并不仅是一种教学方法,确切地说,是一种融合了法学理论、课堂教学方式与法律职业诉求的体系化方法,在结构上包括了四个维度:以科学为基础;以案例为素材;以苏格拉底式方法为手段;以“像律师一样思考”为目标。案例教学法虽历经质疑,乃至批判,21世纪初的卡内基基金会调查仍肯定了案例教学法在职业培训中的地位,该方法在美国法学院仍占据主流地位。美国案例教学法的批判历程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法学研究的展开都有极大的启发价值。
三、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国贸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误区
我国传统国贸专业的经济法教学法以讲授为基本形式。但近些年来,讲授法一直受到质疑,认为此教学法单一呆板,缺少师生之间的反馈和交流,对学生的实际技能训练不够等。与此同时,法学教育工作者将目光更多地转向了美国的案例教学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案例教学法的研究一直也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如今,我国几乎所有给国贸专业学生授课的经济法教师均声称使用了案例教学法。然而,迄今为止,关于国贸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授课方式,基本上没有按照美国的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目前使用的所谓“案例教学法”,虽与该教学法的输出地---美国法学院采用的教学方法名称相同,但从具体教学实践来看,却大相径庭。实际上,我国相当数量经济法教师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其实是一种“举例说明”式的方法,即通过一个形象、生动的案例来说明成文法中某一抽象规则,以此加深对规则的理解。目前的出版的案例教程等一类的相关书籍,千篇一律地重复着“案情简介→提示与讨论→结论”的简单做法,至于诉讼过程、不同的观点论争、不同审级的裁判结果、理由以及深入的法理分析则几乎付诸阙如。即使是为数不多的课堂讨论,学生既没有课前的资料准备,也没有课堂辩论的针锋相对,只等教师将所谓的“标准答案”公布,就可偃旗息鼓,不再论争和深思。
四、美国案例教学法对我国国贸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启示
美国的案例教学法,以问题为基本形式,能为学生提供一种模拟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的素材和机会,使学生学会结合法律规范、法学理论、法律原则、法律意识以及社会诸因素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选择和应用,进而激发学生思考法律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相符程度、法律在具体而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如何运用等深层次问题。
案例教学法虽然被证明是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和培养能力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使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行之有效的方式。但在国贸专业经济法教学中推行实非易事。因此,对比美国大学培养学生独立分析的思考能力与实务能力的案例教学法,能够对我国国贸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提出启示。
(一)在经济法教材中应注重案例的选择和编写
我国目前国贸专业的经济法教材内容绝大部分都是理论知识,案例数量较少,容易让初次接触的学生望而生畏。而美国的法学教材至少有50%以上的篇幅是案例,而课堂教学由课前案例预习入手,到课堂案例讲解,最后到课后的案例思考,整个过程生动、有趣,不仅培养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独立性,而且还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能动性。需要说明一点,与美国的判例体系不同,我国是以成文法体系为主,因此在教材编写上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的教材,入选的案例需要以法条或法学理论为中心,以案例→法条或理论→案例为路径,最后再回归到对案例的实际处理。
(二)稳步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各个阶段
第一阶段:案例讨论的课前准备。包括学生的课前准备和教师的课前准备。
学生的课前准备是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课前准备主要是课前预习和课堂发言的准备。案例教学绝不能离开专业理论,它是一切教学活动的基础和目的。由于案例教学是紧紧围绕案例进行的,学生主要通过课前预习和教师的课堂总结来掌握理论知识,因此案例教学对学生的要求更高,它突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是学生学习方法的重大转变。同时,课前预习也是学生课堂发言的基础,没有充分准备课前预习的学生不可能掌握案例所涉专业理论,不可能运用理论分析案例,因而也不可能培养和锻炼能力和素质。
教师的课前准备是教学效果好坏的根本保证。在课前准备中,教师必须非常熟悉案例所涉知识,以应对学生可能从任何角度提出的问题。同时要预先设计课堂讨论对学生的提问,考虑提问的技巧,设计案例中具体条件的假设,对案例讨论中的变数心中有数。从表面上看,案例教学中教师讲的内容少了许多,实质上,教师的课前准备是对教师提出的更高要求,它决定了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
第二阶段:案例的课堂讨论。案例讨论开始时,首先应将案例介绍给学生。案例讨论可以是全班讨论,也可以是小组讨论。其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自由式讨论。课堂讨论围绕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完全自由地展开,学生自由发言,无拘无束。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课堂讨论气氛轻松、活跃,学生发言积极踊跃,可以提出与众不同的观点。由于缺乏教师的引导和控制,这种方式可能会偏离主题。
(2)控制式讨论。课堂讨论时,教师针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讨论。每个学生发言后,教师作简明总结,将发言中的观点与案例中的问题联系起来。之后,教师再次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有针对性地发言。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教师能把握课堂讨论的大方向,保证学生的发言紧紧围绕案例中的问题进行。其不足之处是,课堂讨论比较死板,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得不够。
(3)结合式讨论。即自由式和控制式结合起来的讨论方式。这种方式既有学生自由发言的机会,又有教师的适时指导,可以保证课堂讨论紧紧围绕案例中的问题进行。
第三阶段:课堂讨论后的总结。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讨论进行评价,总结讨论中的得失,对所涉内容进行精讲提升。总结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分析讨论中的得与失。经济法案例往往有一个确定的答案,即使所处的角度不同,正确的结论也是基本相同的。对经济法案例讨论中学生错误的观点,教师必须分析其原因,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分析方法。经济法作为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乃是重中之重。而美国的案例式教学就是始终让学生参与都法律实践,接触案例,分析案例,然后运用法律理论解决法律实际问题,从而达到深化理解和把握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能力的目的。推动国贸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从“填鸭式教学”理论法学转向“案例式教学”,就是始终让学生参与到经济法实践中去,接触大量案例,运用经济法理论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8]。
(2)指出案例所涉的相关理论或知识点。这是我国经济法案例教学中十分重要的环节。这一环节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此应注意,美国与我国不同,属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而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因此在课程教学中,应以现实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为分析对象,围绕法条与理论来讲授实践中的案例,使学生更有兴趣和真实感,获得基于国情和文化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美]伯纳德施瓦茨,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7.
[2] [美]Judth A.M.cMrrow. 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养成[J].法学家,2009 (6).
[3] 李政辉.美国案例教学法的批判与启示[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2(5).
[4] 许韬.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美国法学教育[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4(4).
[5] 李齐广.美国法学的教育方法及借鉴[J].教育评论, 2012(5).
[6] 张乐平.美国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J]. 河北法学, 2014(4).
[7] 杨丽艳.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改革[J].教育探索,2014(4).
(本文审稿 蒋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