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之《高等教育法》评说

2016-02-22 10:22胡向东
决策与信息 2016年2期
关键词:治教高教行政部门

胡向东

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重在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突出制度问题。让法律跟上时代的发展,让法律为改革扫清障碍;以法律推动并规范改革,创新立法机制,从而切实推动教育治理从计划监控模式向现代法治模式转变。

即将于2016年6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修订)草案,是我国教育立法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这次修法,首次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几种重要教育法律修订案采取“打包”方式,并为《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获得批准实施,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教迈出了重要步伐,也是教育立法和教育管理决策的一种创新。这使我们感到,改革携手法治、全力推进高教治理现代化的跫跫足音,越来越清晰有力。

一、法律跟上发展,法治为改革清障

诚如教育部长袁贵仁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就《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所言:“这次修改,重在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一些突出的制度问题。”我国教育改革存在的法律条文与改革现实不相适应的现象,已为各界有识之士所关注。比如,修法之前,在国家颁布的《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但原《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却规定对高等教育的评估,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这就使作为新生的,对高等教育进行专业评估的第三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使“规划纲要”推进的改革,在实施中遭遇到了法律滞后的问题,甚至有“违法行为”之嫌。这次修订,将相应条款改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这就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扫清了法律障碍。

修改后的《高等教育法》,将原《高等教育法》的第二十四条中删去了高等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这既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民办教育在教育发展历程中将会承担越来越多任务的现实(有资料显示,2014年我国民办高校的学生数已占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3%,且这一数字还在呈上升趋势),也体现了在坚持教育事业公益属性的前提下,还应提倡高等教育投入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在财政投入机制上,国家财政应加大对普及教育、义务教育投入,而在高等教育上应以社会作为教育投入的主体。

二、法律推动改革,法治规范改革

法治是改革的目标,也是改革的手段,还是改革的底线。一揽子教育法规的修订,是将教育决策改革聚焦于教育法治上,推动建立完善现代教育制度,系统、整体、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深化。这次《高等教育法》修订,明确了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及其他重要事项。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修改后的条文体现出顶层下放了部分权力,把过去由教育部统管的事下放到省级层面管理,有利于调动各省发展教育的积极性。

从长远来看,此次修法还有助于将改革从“先整起来再说”变成“先立规矩再行改革”,对我国进一步推进其他教育改革也有积极的启示作用。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各种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管理者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用法治保障改革持续向前。

三、创新立法机制,推进高教治理现代化

法治建设已成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高教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高教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而立法又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域不宽广,内容结构不丰富,一些在教育实践中急需的重要教育法律尚未出台。在法治建设任重道远、立法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如何创立立法机制,加快立法进程,是十分紧迫的任务。这次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创造了一种新的方式道路,是教育系统在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一是有力加快立法进程,在立法“排队”严重的情况下,多个法律排一个队,提高了立法效率;二是有利于消除教育法律规范存在的相互冲突现象,包括教育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和教育法内部之间的冲突,使不同法律之间衔接问题一次性地得到解决。这些努力,将不断完善依法治教体系,切实推动教育治理从计划监控模式向现代法治模式的转变。

[责任编辑:李利林]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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