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信用证欺诈

2016-02-22 17:36刘佳音
西部皮革 2016年8期
关键词:受益人信用证单据

刘佳音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简析信用证欺诈

刘佳音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摘要:信用证作为在国际贸易支付中最常用的一种支付手段,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当代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交易安全成为交易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信用证开始显露头角。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

1信用证欺诈概述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各种信用证欺诈的现象,将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1 受益人(卖方)欺诈。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或受益人与第三人相串通,用伪造、变造的货物单据,来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从而获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的行为。[1]

1.2开证申请人欺诈。这种方式是指买方伪造虚假的信用证,并且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义,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等。

1.3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这种欺诈方式所针对的对象是开证银行。欺诈的方式主要是买卖双方签订的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合同,由买方向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再由卖方向银行提交早已伪造好的真实、有效的单据,在这种方式下,银行往往被骗取的是巨额的贷款。

1.4第三人欺诈。国际贸易具有复杂性,第三人也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产生欺诈的想法。

2信用证欺诈产生原因

2.1严格相符原则。信用证交易只是单纯的单据交易业务,UCP600规定银行只有在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完全相符的情况下,才可以支付信用证项下相应的货款,银行没有义务去审查信用证背后的买卖合同。

2.2信用证抽象独立原则 。依照该原则的基本内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具体表现主要在两个方面:

2.2.1信用证一经开出,即具有独立性,与基础合同彼此独立,互不干涉;[2]

2.2.2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信用证中所有当事人都以单据为准,与实际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均无关。[3]

3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对策

3.1坚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要求银行仅仅是进行单纯的审查工作,这样会给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由于信用证存在这种风险隐患,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交易中逐渐形成了欺诈例外原则,要求在坚持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基础上,银行经审查确认存在欺诈的情况,可以行使止付权拒绝支付贷款;受欺诈的买方在确认欺诈事实真实存在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银行不予付款、或者要求法院发出止付令。[4]欺诈例外原则最先是出现在1941年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在审理Szteji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mpany,在该案的判例中提出。[5]

3.2修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针对信用证使用问题的相关规定,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处理信用证支付的相关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一词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所以针对当前信用证欺诈日趋严重的现象,国际商会应该增加对信用证欺诈的条款的规定。

3.2.1明确信用证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使其与一般欺诈行为的标准有一个明确的区分界限。因此本人认为,主要还是要看当事人弄虚作假的程度,是否严重的危及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3.2.2明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举证责任。本人认为,在举证责任上,要求只有在当事人存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欺诈行为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银行行使拒付或申请法院发出止付令。

3.3开展国际立法合作。信用证欺诈这种跨国的犯罪行为,各个国家间进行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对控制信用证欺诈具有很大的意义。增强各国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规范统一单据的格式等措施,可以有效的防止信用证欺诈现象的出现。信用证作为一种书面凭证,是以银行自身的信誉作为保证的。

4结束语

对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英国的 Kerr 大法官在 1978 年 Harbottle(Mercantile) Ltd. V. NationalWestminster Bank Ltd. 一案中曾把信用证形象地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6]由此可见,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统一规范信用证欺诈的法律体系已迫在眉睫。在制定的过程中,应积极的借鉴各国司法实践的成功案例经验,把信用证欺诈的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杨良宜.信用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2]R.D. Harbottle (Mercantile)Ltd. v.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1978]Q.B.146 per Kerr J.

[3]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史晓丽.信用证欺诈之法律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6(4).

[5]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6]《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CP600).

[7]沈达明,冯大同.国际贸易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

[8]向明华.信用证项下货款支付与止付的研究[J].法商研究,1997(6).

[9]刘澎.国内信用证业务及风险防范[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2).

[10]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11]吴百福,周秉成.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08-0092-01

作者简介:刘佳音 (1981.04-),女,吉林省延吉市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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