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思成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22)
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康思成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22)
摘要:航空器融资租赁最早始于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成功引进飞机后,各大面临资金短缺困境的的航空公司纷纷仿效,航空器融资租赁经过五十年的发展日渐被接受和完善。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和大大降低的法律风险使得如今飞机融资租赁成为各国航空公司引进飞机的主要手段之一。然而,我国航空运输事业起步较晚,对于飞机融资租赁这项实务操作性很强的工作的认识也在日趋完善。本文论述主要分为三个方面: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的定义,我国航空器融资租赁发展现状以及交易各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航空器;融资租赁;法律风险
1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定义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承租人已经选定的机器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当融资租赁业务跨越国界,在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租赁三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时,就发展为国际融资租赁。国际融资租赁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其具有鲜明的信贷融资性质,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税收及会计处理上具有自身独特性,形成了自成一类的三边贸易。
航空器融资租赁是指以航空器作为交易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 27 条对飞机融资租赁的定义作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飞机融资租赁期间一般较为漫长,通常认为,民航客机的使用期限为 20—30 年,融资租赁的租期一般是 10—15 年。①在飞机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飞机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飞机的使用权。
2我国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发展现状
我国的飞机融资租赁业相比较西方主要国家而言起步较晚、发展速度快而且市场前景广阔。伴随着全球经济贸易活动的交叉融合,我国对航空运输的需求加大,但是国有目前的航空公司无法满足飞机运营业巨大的需求量,而且飞机价格昂贵,民营航空公司资金不足,融资租赁方式购进飞机对于航空公司是绝佳的选择。
航空器租赁公司自身也是推动航空器融资租赁发展的一大动力,其一般都由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或有能力获取低成本资金的大型金融集团设立,提供的融资租赁航空器可以降低航空公司引进航空器的融资成本。而且,租赁公司本身可以通过大数量的航空器订购来享受航空器销售价格的大折扣,享受所在国的各项税收优惠。
3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风险
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在尽显其优势的同时也使得租赁三方当事人承受着巨大的风险。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作为一项庞大而复杂的长期工程,它涉及国内国外众多法律法规;涉及金融、税务、担保以及飞机制造等各行业;涉及投资、租赁、回收等众多利益核算,而且航空器有可能在租赁期间遭受各种不可预测、不可抗力因素。以上种种问题都可能导致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中的各方当事人面临巨大风险和损失。下面对当事人要承担的法律风险进行阐述:
3.1出租人面临的风险
3.1.1资金风险。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方承担的是融资的职能,涉及到大量的资金货币,而资金货币直接受到金融风险的影响,国际货币汇率、利率的变更都会影响资金链,出租方在操作融资租赁大型项目时,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资金链紧张或断裂,资金收支不匹配也造成公司负债率高,高额债务进一步影响出租方企业的正常运转,严重的将直接破产倒闭。
3.1.2合同信用和法律风险。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过程中,出租方实则处于被动地位,其国内外法律环境变化,合同约定及规范效力,承租方的义务履行不当都会给出租人造极大负面的法律影响。最直接的就是如果承租人或租赁担保人未能履行约定合同中的义务而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
3.2承租人风险
3.2.1资产风险。主要指租赁物因各种因素或不可抗力遭到损毁、灭失,导致航空器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因为负有融资职能而承担金融风险,承租人则由于负有使用、收益、管理职能而承担资产损毁、灭失的风险。
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是合同债务关系,民法上关于金钱债务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原则,在租赁期间,租赁的飞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致灭失、损毁致使不能修复的情况下,承租人则不能解除合同,应向出租人支付规定的灭失值,直至承租人支付完按合同规定的灭失值后,承租人才可以不再支付租金。②
3.2.2经营管理风险。此类风险是承租方必须面临而且不可转嫁的风险,航空器承租方面临外部和内部经营的双重风险。外部风险主要包括:飞机的燃料及零备件价格变动,运输的市场大小以及同类型企业的竞争。内部经营风险包括:风险管控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技术人才的培训等。
3.2.3合同履行风险。承租人在租用航空器期间是不享有航空器所有权的,一旦签订租赁合同如不按时履行或发生重大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航空器。同时,承租人还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额外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张稚萍.融资租赁法律手册[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0.
[2]李国安.国际融资租赁担保的创新与借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谭向东.飞机租赁实务[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8.
[4]贺元骅.航空民商法研究[M].重庆: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
注解:
①姜仲勤: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M].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3: 28.
②程东跃.融资租赁风险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10-120.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08-0082-01
作者简介:康思成,男,汉族,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