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养老的意外后果及其风险分配*
——基于纵向多案例研究

2016-02-21 05:46
社会保障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养老案例责任

刘 燕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

制度化养老的意外后果及其风险分配*
——基于纵向多案例研究

刘 燕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

论文采取多案例研究方法,分析为规避养老风险的制度可能存在的风险性问题,其中有养老制度本身所造成的直接风险,也有其他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所造成的间接风险。从多主体合作互补风险治理以及风险均衡分配角度,分别阐述和修正了多个主体的养老风险承担和养老责任,以达到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目的。

制度化养老;养老风险;多主体合作互补;风险治理

在现代性的倡导与推进中,亲代和子代都有了更多的自主独立性,在亲代需要照料的情况下,理性主义的养老选择逻辑渗透在代际关系中。这种理性主义主要体现为工具理性,即以技术主义和手段崇拜为价值观,通过精确的权衡而获得最佳的照料效果。然而,由于两代人对待利益的诉求不同、决策环境不同,对待养老行为的选择逻辑存在较大差异。

因为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改变,同时由于存在代际赡养逻辑的差异,老年人群体便产生了巨大的养老风险。为了规避养老风险,政府设计出一系列制度试图化解风险,如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等,但正是这些制度本身反而产生了意料之外的种种风险。这些制度是否能够真正解决养老困境、是否真正化解养老风险、是否存在制度本身滋生的制度性风险,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本文重点分析养老制度的风险类型、风险主体以及风险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同时分析养老责任的合理分担需要符合社会正义原则。

一、文献及政策回顾

(一)养老风险的制度化规避

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者认可政府的养老责任,他们认为养老保障是一种长期的决策,但是年轻人往往不容易预见到养老的问题,因此必将积累养老的时间风险,政府有责任降低此风险对个人的负面影响。同时在第一次分配过程中,收入往往是不公平分配的,因此有必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更合理地二次分配社会资源,争取社会公平,减少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

中国家庭面临着微型化、少子化和老龄化的趋势,家庭养老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矛盾之中。如果按照老年人养老需求划分标准,可以将养老风险细分为经济保障风险、生活照料风险以及精神慰藉风险三种类型。针对这三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政府层面的制度。

为保障老年人权益,修订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修订版,并于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对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各级组织、家庭和个人赡养责任进行了定位,对养老的三大风险因素均有法规的保障,尤其加强了精神慰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为了应对养老的经济保障风险,最重大的制度化保障举措就是建立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形成了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保障框架。关于居家照料和机构养老制度,国务院、民政部和各级地方民政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鼓励居家养老的社会政策以及对各类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同时对发展养老服务业也提出了探索性举措。

尽管构建了以上的养老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依据我国的国情,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绝大多数依赖于家庭,但是往往缺乏家庭养老的社会政策的支持。法规上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国家没有实质性社会政策保障家庭养老的有效实施。如缺乏家庭养老的税后优惠政策、住房保障制度、生活照料制度、长期护理制度等。

(二)风险社会理论综述

在现代社会,表现出以人为制造的风险为主导的特征。面对人为的风险,人类社会建立了很多制度来化解它们,即形成了一个“风险制度化”的过程。同时,为扼制或化解风险的制度构建以后,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位或者制度设计的缺陷,制度本身又会产生更多人为的风险,又可能形成“制度性风险”。也就是贝克所说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 ,*1988年,由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在其《解毒剂: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一书中提出。于是又需要有新的制度来补充完善原有的制度。

现代风险社会的特点体现在:第一,人的活动、决策和行为对自然和人类社会本身产生了影响,风险结构从自然风险结构向人为风险转换,形成风险的“人化”特征;第二,人类为更好的生存与发展,也是为了更好地防范风险而设计了一系列制度,这称之为风险的“制度化”,即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期待用制度防范可能的风险。然而,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可能运转失灵,因此造成制度自身可能带来新的风险,从而将风险的“制度化”转变为“制度化”风险。[1]

与贝克不同,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关于风险社会理论分析更加强调制度性风险,他认为正是风险的个人化意识将对风险的制度化产生一定的弥补作用。

风险社会的秩序是网络化、平面化的,风险是基于“平等主义”原则的,任何人都可能遭遇到风险的威胁。因此依据合作原则,建立起复合治理风险机制,即谋求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互补关系。[2]

基于以上的文献梳理,社会福利界需要关注的重点是国家、社会和市场如何理解、选择与规避社会风险,这种思考有利于对客观的社会风险产生消解作用。风险社会的出路在于基于多元主体互动的合作治理模式,公共政策的酝酿与制定,需要将风险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收益—风险”模式将取代“成本—收益”模式成为政策分析的主要工具。这也是本研究结论的理论依据。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抽样与资料类型

本文采用立意抽样建立一个关于城市老年人养老模式的分类立体矩阵,以养老模式(家庭养老和制度化养老)、发生年代及家庭收入作为分类的标准进行抽样。

经过三个阶段的案例收集过程,形成了数据的三维分布图(图1)。从分布图可以看到,收集的案例比较集中于2010年后的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状况,同时均衡分布在“低、中、高”收入的老人群体之中。2000年左右抽取了小部分案例分布在不同养老方式和不同收入群体中。但是遗憾的是,在整个抽样的样本中,缺乏1990年代初期中低收入老年群体机构养老的案例。研究所收集数据的类型包括:深度访谈的录音文字记录,电视节目视频的文字转录,广播电台录音材料的文字转录,现场观察资料的文字记录以及以往文献资料等。

说明:在分布图中,“○”代表第一阶段收集案例分布情况,“□”代表第二阶段收集案例分布情况,“◇”代表第三阶段收集案例分布情况。实线图形表示表层的居家养老方式,虚线图形表示里层的机构养老方式。

图1 案例样本分布图

(二)资料收集过程

搜集数据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性案例搜集阶段。这个阶段发生在2011年4月-2011年8月底暑期结束,形成了包括19个案例的10组原始材料。搜集案例的地点主要在上海和深圳两地。

第二阶段,集中案例信息搜集阶段。这一阶段的数据资料主要来源于上海各主要电视台关于老年人的访谈节目、记录老年人生活的相关节目,包括纪录片类型的节目《真实25小时》《纪录片编辑室》,法律咨询类节目《甲方乙方》,社会调解类节目《新老娘舅》《一呼柏应》等视频类节目。在这一阶段形成了包括41位老人的30组原始案例数据。这个阶段的案例涵盖了20年的时间跨度,90%的案例事件均发生在上海。

第三阶段,理论抽样补充信息阶段。在完成了第一轮编码和撰写备忘录之后,再开始第三阶段抽样。当搜集新的数据不再能产生新的理论见解时,也不再能揭示核心理论类属新的属性时,类属就“饱和”了。[3]在本研究中,检验案例收集的饱和程度,以三维度展开分析:时间(20世纪90年代-2000年代-2010年代)、家庭经济状况(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养老方式(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形成三维空间结构。通过第一、第二阶段的数据搜集,发现缺乏1990年代家庭和机构养老案例,由于无法获得20世纪90年代直接访谈或者音频、视频的案例信息,所以以1990年代初期相关社会学家的一项研究结果《漏斗——一项对老年人家庭照顾和家庭关系的社会学研究》中的11个养老案例作为补充资料。同时,进一步补充2013年2月-4月的《甲方乙方》《新老娘舅》节目中关于养老问题的案例以及广播节目中对于养老话题的讨论信息等。第三阶段收集了包括19个案例在内的7组原始信息资料,通过以上理论饱和度分析,原始数据的收集阶段结束。

(三)资料分析方法

这里采用扎根理论的编码技术进行资料的分析。首先对第一、第二阶段所有转录的文字资料逐个事件进行第一轮初始编码。在初始编码的基础上,对每个初始编码进行第一轮归类处理,形成聚焦编码。在第一轮聚焦编码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分类和归纳,形成第二轮聚焦编码。在两轮聚焦编码完成后,开始对每个事件(案例)撰写备忘录,对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所有事件共撰写了40份备忘录。根据搜集资料的理论饱和度检验,第三阶段再次补充了7个事件资料,并再次对这7个事件进行初始编码、两轮聚焦编码以及撰写备忘录。完成以上工作后发现,增加的7个事件中的聚焦编码没有超出第一、第二轮资料的聚焦编码。因此本研究认定已经达到理论饱和状态,至此开始进入第三轮编码——理论编码。

三、研究发现:制度化养老的意外后果

在应对养老风险的制度化过程中,有些制度是有意识地构建来应对这些养老风险的,而有些其他经济社会制度又是无意识地产生了以上这些风险。这里制度性风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了应对养老风险而主动设计的制度,但是其中可能蕴藏着制度性风险;另一类则是由于其他的制度设计,意料之外地出现了制度性风险,从而反过来加剧了养老的风险呈现。通过编码技术发现了13个意外风险编码。

(一)养老制度产生的直接风险

按照养老风险的载体划分,可以将养老风险细分为:养老财政风险、养老制度风险、养老责任风险以及养老信用风险等。[4]

1.养老财政风险

如前所述,中国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对养老金的可持续性问题始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养老金仅仅能够维持老年人的基本养老生活水平,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着财政风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来源问题和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为此,国家相关研究部门着手重新建构制度,比如探索延长养老金的缴费年限、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等等。这里体现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的冲突问题,国家在推进社会化养老制度时,产生的制度成本由公众在承担,也就是由家庭来承担,是否可以理解为反而增加了家庭养老的负担。每个工作的个体为自己的养老金收益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同时子代的自我养老金储备负担同样在加重,对亲代的养老经济支持减少,社会化养老成为了事实上的“自我养老”。

2.养老制度风险

这里分析机构养老的选择性问题。民政部先后发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政策办法等,对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支持和推动了养老机构发展。然而目前城市中的养老机构生存现状仍然表现为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民营养老机构供过于求的状态。通过调研上海、江苏、广东等地养老机构运营状况发现,公办养老机构确实普遍存在供不应求的状况。

老年人的最终归属可能是机构养老。所以养老机构主要应该定位于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但是我们看到一个现象,养老机构中往往更多的是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尤其是在公办的养老机构中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这里出现的制度性风险在于,真正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无法入住,政府的公共资金资助的养老机构却被事实上不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所侵占。弱势的缺乏资源优势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只能无奈地选择家庭养老,却享受不到国家对这一部分老年人的财政转移支持。

在整理深圳等地访谈资料时,我们发现异地养老中的转移支付问题成为老人最大的后顾之忧。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对于人口的流动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009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以跨地区统筹管理和接续,而对于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没有相应的转移政策。

至于医疗保险金,2013年中国试点在部分省份之间试行跨省报销制度,各省也在试行省内异地就医报销制度。根据国家“十二五”医改规划,到2015年能够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报销政策,在试点省份初步实现跨省异地就医报销政策。但是在短期内仍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异地报销制度。

3.养老责任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了居家养老是主要的养老方式,也就是规定了子女和具有赡养义务的亲属是主要赡养责任人。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养老责任不清,转变成养老的责任风险。

案例《C7·养老院没有法定监护人签字就不能住》中,就是讨论多位老年人因为独居、子女不在身边作为监护人签字,所以无法入住养老院。这里隐含的一个风险问题是,养老机构认为一旦老年人出现紧急状况时,之后的一系列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机构养老制度是规避养老风险的一项有效制度,但是制度本身又出现了风险性。这在亲代和子代的行为选择中,加入了一个干涉因素,便是制度本身的风险性。这种风险尤其突显在家庭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同样表现为一种理性选择的行为,这时对老人的赡养尤其不利。

4.养老信用风险

我们常常看到一种现象,那就是在老年人保健品销售市场的被欺诈行为。这里不否认正常的老年人保健品销售行为,对于提高老年人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是一种商业化的制度性养老方式。但是,由于老年人普遍存在的精神孤独状况,促使他们容易轻信无良销售人员的前期过度热情的销售行为,加之老人的主观判断识别能力下降,老人的亲属支持网络的疏远,老年人很容易遭受信用风险的侵害。这便出现了老年人被骗的多个案例,但是相关部门对此领域的监管仍然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我们不断看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的社会现象。在这种现象出现之前一定存在另外一些事实,那就是曾经搀扶过老人的好心人被老人或者其家人起诉要求赔偿。这种现象似乎在近10年时有耳闻,中国孝道伦理文化制约下的传统社会是不可思议的。那么这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首先,可能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受伤的老人可能得不到治疗保障或者无力承受治疗费用;其次,可能是家庭子女为了推卸照料责任而违心地向帮扶人索取无理赔偿;再次,也由于社会舆论的普遍集体理性化教育,要求实施有条件的搀扶行为,比如拍照、旁人的证词等等;最后,也可能由于老年人判断力的下降而不能准确分辨帮扶者的真实行为和意图。所以老人在这样的事件中,不但成为了受害者,还将遭遇信用风险的危机,老人的自身信誉受损,最终使老年人群体的整体权益受到伤害。

(二)其他制度产生的间接风险

以上所列举的是养老制度本身可能带来的制度性风险,然而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同样会带来养老的制度性风险。

1.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里讨论计划生育政策可能对家庭养老带来哪些问题或风险。现实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独生子女家庭和空巢老人家庭的出现、失独家庭的养老风险等问题。

从20世纪70年代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出现了大量的独生子女家庭,目前正在进入独生子女家庭的老年人退休养老阶段。由于家庭规模和结构的改变以及人口流动增加,出现了大量的空巢老人家庭。这些空巢老人的养老风险在哪里呢?

以在上海某社区所做的实地调研为例。*此结论源自本人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社会支持系统模型研究”(13BSH091)的中期研究论文:《养老模式对城市老年人社会网络结构与功能的影响分析》。调研的对象是上海市某区某街道老年活动中心旌鼓队,这是街道老年协会旗下的一个社团组织,于2010年成立。该社团组织每周在老年活动中心集中训练一次,包括领队在内全部成员为25人。旌鼓队成员均为退休女性,彼此之间比较熟悉。本研究针对25位女性成员全部做了结构性访谈,访谈中发现该社团群体绝大多数为独生子女家庭的老年人(除一户人家外)。

从社会支持网络结构看到,在独生子女家庭中,老年人所获得的经济支持主要依赖老人的强关系(家人和配偶),可以看到部分居家老年人仍然仅仅从强关系中获得精神支持。居家养老模式下对亲属的信息支持依赖性显著降低。老年人的生活支持主要来自亲属网络。我们看到在老年人社会支持的四个维度上均对其独生子女有很强的依赖性,独生子女成为老年人社会网络中的结构洞,离开了子女提供的多方面的社会支持,很多老年人将无人可依(除了配偶)。随着这一老人群体规模扩大,加上人口的高流动性,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老年人面临“老无所养”局面,失独家庭老年人尤其承担更大的压力。

2.市场经济制度

市场经济制度对养老领域的直接影响表现为人口流动所引起的异地养老风险、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房产动迁制度风险以及保护私人财产的产权制度风险等。

关于动迁制度和房屋产权制度所带来的制度性风险问题,《B24·要财产不要老人》是一个生养了4个儿子却无人养老的典型案例。如果没有房产动迁制度,也不会产生动迁款。没有动迁款,也就没有兄弟矛盾。当然没有动迁款,老母亲的生活来源可能发生困难。这倒给兄弟商议如何携手赡养老人一个机会。现在老母亲似乎有钱了,却老无所依,子辈要钱不要母亲。这恐怕是城市建设规划设计之初没有预料到的新问题。国家的福利分房、动迁房制度等,本意是改善家庭的住房条件,但是由于加入了产权的属性、私人财产继承的概念,这些经济制度产生了意外的后果——制度性风险。

因此,我们在很多案例中听到,曾经挤在小房子里的一家人生活很愉快,但是一旦开始实施房产动迁、商品房买卖,产权权利清晰以后,一家人的感情纽带受到了市场的挑战,公平交易的规则进入家庭关系和代际关系之中。这其中不仅仅是强化了子代的交易意识,同时亲代的交换意识同样也加强了,房产价值由于巨大的增值事实,成为家庭矛盾的根源性刺激因素。

3.社会政策与文化传统

社会政策和文化传统所带来的养老风险具体表现为知青群体的养老问题、历史文化制度对传统观念的冲击和摧毁。某些制度性风险可能是制度设计之初未曾预料到的。如未及时返城的知青群体的养老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尽管有一些落实知青的政策,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我们把这个问题称为“知青家庭后遗症”。

《B29·孝顺孙子为何痛哭流涕》是一个知青家庭的案例,也是一个多子女而无人养老的典型案例。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动迁房分配不公,而引起的赡养责任推脱问题。子女认为赡养义务与财产分配直接挂钩。知青子女的赡养能力、居住条件、婆媳关系等条件也会使老人被迫进入机构养老,但是这却与传统观念、老人的主观意愿相冲突。

案例《C3·是谁要钱不要爹》是一个支内回沪老人的养老困境问题。除了子代之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赡养费用纠纷之外,同时与老人对待子女的不同态度、亲代夫妻之间的感情等因素有关联。老人在“支内”期间长期的离家过程影响了父子感情、夫妻感情的交流,这对老人的晚年养老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尽管按照老人的意愿,不愿意去敬老院养老,但是几个子女都由于各种借口不愿独立承担赡养的责任,经过调解,老人只有去机构养老了。家庭理性决策原则战胜了亲情原则,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遭遇无奈的养老风险,这是与老人的“支内”背景相联系的。

(三)养老风险主体

养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多元化的,有政府、单位、社区、子女、配偶和老人自身,这些主体分别或者协作性地为老人提供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养老支持。但是,如前所述,一旦遭遇养老风险,无论是养老制度本身的风险还是其他制度所带来的养老风险,风险后果的承担者往往是弱势的家庭和个体,最主要承担者是老年人自身。

当经济制度发生转型,家庭结构发生变化,财产权益日益清晰,孝道文化纽带逐渐断裂,家庭代际关系却日益疏远,老人的养老风险日益凸显。这里所呈现的表象是老年人是受害者,是主要的风险承担主体,但是从历史的长远角度看,每个人都将老去,每个公众都是风险的承受者,只是有着时空的差异而已。相对于集体而言,个体是弱势者,集体的政策制度风险将由每个个体来承担。

四、结论:基于养老制度风险分配的理性思考

(一) 基于风险分配的理性思考

为了应对全球风险社会所带来的风险,世界银行在1999年提出了社会风险管理(Social Risk Management,简称SRM)的概念。这个概念强调,所有单个的个体,不论是个人、家庭还是社区、政府,在独自面对各种风险时都是脆弱的,不管这种风险是外部风险还是人为风险。因此,SRM是一个以系统的方法分析社会风险,运用多种风险控制手段,多种风险防范的制度安排,合理分配多个主体的风险管理责任。这包括政府责任、市场责任、社会组织的责任,同样包括社区责任、家庭和个人责任等。因此,形成了系统的、动态的制度框架和政策思路以应对制度化风险。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处理两个问题,一个是风险的社会可接受性问题,需要回答诸如风险对谁来说可以接受?由谁来决定?什么程度的风险是整体社会可以接受的?接受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另一个是关于社会风险的分配正义问题。也就是说风险在社会上不同群体或阶层、地区之间有差异的分配是否符合社会正义的考量。[5]本文试图回答:谁应该在何种条件下承担何种程度的养老风险?

(二)养老风险责任链

既然现代社会风险是人为风险,那么,风险就一定是与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就必然会产生责任问题。但责任应归谁?“有组织地不负责任 ”实际上反映了现代社会治理形态在风险社会中面临的困境。现代风险责任应是一种责任链的形式。在这个责任链中,没有哪个环节的群体或者个人能够承担单独的风险责任,每个主体都是风险责任的一个部分,而这部分的责任又与整个风险责任相联系。 因此,可以按该环节在整个责任链上的重要性及其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其风险责任。[6]

在关于养老的社会政策中,决策的行为主体是多元化的,需要根据政府、社区、第三方组织或者家庭、个人在养老决策和行动中所拥有的权力,来追究其风险责任,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伤害或者风险损失。在养老决策中,哪个主体的权力和拥有的资源更大更多呢,家庭还是社会呢?传统意义上是家庭,但是社会却从制度上剥夺了家庭的人力资源,是否应该承担更多的风险后果和成本呢?我们要关注风险转嫁问题。养老风险最有可能转嫁给谁呢?那就是老年人自己!所以明确养老行为主体的责任很重要。风险分配社会政策的运作必须建立在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基础之上。这是因为现代社会风险是以一种 “风险共担 ”或 “风险社会化 ”的形式表现出来。

本研究认为,老年人的身体自理程度是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最重要的约束条件,尽管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自理能力会发生变化,但是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并且个体身体状况与年龄的关系差异性很大。经济收入也不是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首要考虑的因素,当身体不能自理或者失去行为能力时,经济收入的多少可能影响其生活质量,但是对养老方式的选择还是主要依赖身体的机能强弱。因此,这里采用老年人的身体自理程度为依据分析养老风险化解的责任链体系。表1呈现的是不同身体状况下,针对老年人不同需求,不同养老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状况。

表1 养老责任主体分布现状

注:+++养老责任首要承担者、++养老责任次要承担者、+养老责任参与者。

所谓养老责任主体,就是在养老过程中,对老年人的经济保障、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等方面的要求承担责任者,这个责任主体可能是个人、家庭或者机构。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性质,本研究把责任主体界定为七个,即:政府部门、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其他社会组织(包括社工组织、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商业服务公司、家庭及亲属、老年人自身。当我们思考这个表格中每个项目时,需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当需要满足老年人某种养老需求时,这个主体承担了责任吗?”第二个问题,“这个主体承担的养老责任有多大?”

(三)养老风险的可接受性

既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无论在哪个领域我们都需要预测它、直面它或者努力化解它。风险社会中老年人可能是主要的风险承担者,政府和社会有责任构建良好的制度或采取举措帮助老年人直面风险。

尽管社会和家庭构建了多种化解风险的举措,然而养老风险依然存在,并且风险的分布还是不均衡的。表2呈现了不同身体状况下,不同养老责任主体在不同养老需求层面上承担风险的大小分布情况。

所谓养老风险的承担者,是指在养老过程中,当老年人面临经济保障风险、精神慰藉风险、生活照料风险时,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物质和精神损失的个体或组织。我们同样从以上7个养老责任主体角度分析,质询和回答这样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当老人面临某类风险时,会给这个个人或机构带来损失吗?”第二个问题是“给其带来了多大的损失呢?”

与养老责任主体相比较,风险的承担者可以理解为受到一种压力的影响,但是不一定会采取某种措施和行动。而养老责任主体确实存在某种行为付出。我们看到风险的分布及其不均衡,老年人自身承受了所有类型的养老风险,其次是家庭亲属承担着次要的养老风险,其他主体很少承担养老风险。这就是目前整个社会出现“养老焦虑”的根源所在。养老的责任主体很多,但是一旦出现养老风险,风险的承担者却极其集中。但是这个风险的引起因素却不是老年人自身带来的,而是社会和经济、文化等因素造成的,社会给老人带来了养老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最终由个体来承担,这是不公正的。

在风险复合治理机制中,个人确实是防范风险的基础单位,但是一旦当个人没有能力承担风险时,这种风险责任就需要转移。我们从表2中看到,老年人无论是在哪个阶段,都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这是最令人担忧的方面。

表2 养老风险承担者分布

注:+++养老风险首要承担者、++养老风险次要承担者、+养老风险可能承担者。

(四)养老风险的分配正义

基于制度的正义性原则,从理论上对表2中的养老责任主体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养老责任主体见表3所示。

基于公正性的考虑,风险的制造者需要共同来承担和分配风险。所以表3就是考虑到风险分配的公正性原则下,养老责任主体的重新分布。这个表格需要回答的问题有两个,第一个问题是“老年人如果面临某种风险,这个主体对这种风险的产生有多大的影响?”第二个问题是“相应地,这个主体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我们看到,政府部门尽管是养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但是可以通过更多的授权或者购买的形式,转换为社区、社会组织和商业机构的养老服务,间接地承担养老风险和养老责任。需要承认的是,养老风险的绝大部分影响因素还是由政府的政策、制度和社会的文化氛围所造成,政府和社会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但是家庭的养老责任又不能淡化,当养老的经济保障责任向政府转移,生活照料责任向社会转移的同时,老年人的精神慰藉责任应该向家庭转移,这也是其他责任主体所不能替代的方面。这是属于家庭情感方面的要求,通过物质交换和市场交易的手段是无法实现的,血缘的亲情关系是不能通过任何手段交换获得的。总体来说,政府机构是养老经济保障的责任主体,社会组织是老年人生活、身体照料的责任主体,而家庭及亲属是老年人精神慰藉的责任主体,而老年人的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及其养老商业服务机构只是老年人养老责任的补充者。

表3 风险分配均衡视角下的养老责任主体分布调整

注:+++养老责任首要承担者、++养老责任次要承担者、+养老责任参与者。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个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7]他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一个为自由原则,一个为平等原则,即主张在公平机会的前提下最需要关怀那些处境最差者,如果存在分配差异的话,这种差别也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者。从人的生命周期角度来看,在功利主义的社会中老年人处于最不利者的地位,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养老责任的合理分担机制是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

五、结束语

本文主要分析养老危机所带来的后果——养老风险,政府为了规避养老风险,常常会出台一系列政策和举措来化解风险,包括养老的财政风险、制度风险、责任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等。同时,看似不相关的政治、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也可能带来意外的风险,如计划生育政策风险、市场经济制度所引发的一系列经济、文化和观念风险、“知青家庭后遗症”风险等。尽管存在多个养老主体,但是每个人走到老年阶段都将是养老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基于多主体合作互补风险治理视角,比较老年人不同身体状态下不同养老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同时展现了养老责任主体在不同养老需求层面上所承担的风险情况,发现无论在老年人身体的何种状态下,他们都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但是从制度的正义性角度分析,这是极其不正常的现象,因为绝大多数风险并非由老人自身引发。所以,本文最后在风险分配均衡的视角下,对7个养老主体的养老责任进行了重新调整,形成了均衡性地化解老年人经济保障风险、生活照料风险以及精神慰藉风险的多元化协作布局。

在所收集的79个案例中,有11个案例的资料是研究者深入现场采集的第一手资料,其余案例是通过电视节目、电台节目、研究资料等手段转述记录下来后展开分析的。由于借鉴了扎根理论的防范和要求,如果对某个问题需要进一步验证的话,需要多次进入研究现场进行数据采集,但是本研究的案例没有进一步跟踪研究的条件,这也影响了理论构建的完整性。同时如前文所言,本研究缺乏20世纪90年代老年人机构养老的案例资料,因此无法对机构养老逻辑进行推演分析,这也是本研究的遗憾之处。基于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研究初期对文献的梳理不够充分,但是随着研究的进展,逐渐与文献展开对话。

如果对一种研究视角的思考出发,所谓代际公正问题,原来这个概念是指父辈的行为可能对子辈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现在出现的代际危机是否可以认为是子辈的行为对父辈产生了不公正的影响呢?因此,从社会伦理的视角并以伦理的手段解决家庭代际纠纷和矛盾,不失是一种重要的途径和有益进一步利用的伦理资源。

[1][2]彭华民:《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前沿——论国家、社会、体制与政策》,280页、291~293页,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3]凯西·卡麦兹:《建构扎根理论:质性研究实践指南》,边国英译,144页,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

[4]邓大松、王增文:《我国的养老风险及其规避》,载《党政论坛》,2008(6)。

[5]杨雪冬:《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160~161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6]张广利、俞慰刚:《应对现代社会风险:基于风险分配的社会政策思考》,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2)。

[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3页,北京,中国社会学科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H)

Unanticipated Consequences of Institutionalized Care for the Senior Citizen and Risk Sharing:Based on Longitudinal Multi-case Analysis

LIU Yan

Using multi-case analysis,the paper clarify the various risk during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to avoid the senior citizen's risk,including direct risk that caused by care system and indirect risk that caused by other political,economic,cultural and social system.From the angle of multi-agent cooperative risk governance and risk balance,the paper indicate the multi-agent that undertake the care risk and duties in order to meet the social justice principle.

institutionalized care for the senior citizen,care risk,multi-agent cooperation,risk governance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社会支持系统模型研究”(13BSH091)、教育部社会科学培育基金项目“农村留守老人社会支持网络整合与拓展研究”(WE1322001)资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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